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中央督导组督导工作重点将围绕六个方面展开等三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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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中央督导组督导工作重点将围绕六个方面展开2、习近平总书记批示及中央、省委、市委文件精神3、全国“扫黑办” 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中央督导组督导工作重点将围绕六个方面展开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查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查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查各部门齐抓共管情况,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政治突出问题情况。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而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情况,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查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6、 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习近平总书记批示及中央、省委、市委文件精神(一)2017 年 11 月 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 160 期)上对扫黑除恶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 zd 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二)2018 年 1 月 12 日中发20183 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2、五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3、目标任务:通过 3 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4、四个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18 年全国“两会”前,动员部署阶段。全面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第二阶段:2018 年春节后至年底,排查摸底阶段。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遏制黑恶势力犯罪突出问题,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喊打的斗争氛围。第三阶段:2019 年,深挖彻查阶段。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第四阶段:2020 年,全面肃清阶段。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压倒性胜利。5、 工作举措: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 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期压、残害群众;(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3、恶势力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4、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1 )人数较多(一般为 3 人或 3 人以上 ),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2 )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单纯的卖淫团伙、吸、贩毒团伙如果不具有公开性和性质显著恶劣的条件,一般不子认定。多次(其中至少有三起构成刑事案件)采取暴力胁、滋扰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注意: “公开性”指的是三起刑事案件至少两起属于本条中的八加三案件范围;“至少三起刑事案件”可以是同个罪名。(3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注意: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一个条件是团伙形成时间不能低于两个月,即该团伙第一个案件和最后一起案件之间的时间,必须是两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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