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主讲教师:丁德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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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主讲教师 丁德春 主要内容 1 奴隶社会法制 夏 商 西周 春秋 1章 4章上 2 封建社会法制 战国 鸦片战争 4章下 10章 3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 11章 13章 4 新民主主义法制 14章 中国法制史目录 导论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九章宋元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第十一章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第十三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第十四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导论一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 研究对象 二 研究范围二 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 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三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 辩证地分析历史 达到 古为今用 二 通过对比 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 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四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法律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禹刑的概念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昏 墨 贼 杀 一 原始社会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 习惯 神农无制令而民从 厚赏不行 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二 夏朝奴隶制法律产生的原因1 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2 刑始于兵 礼源于祭祀 三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特点1 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 在较大程度上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2 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体现出伦理法的特征四 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和法律的区别 一 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 而是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二 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 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暴力手段 三 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 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之上的 夏有乱政 而作禹刑 证明了法律起源于夏朝这一事实 五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 禹刑 1 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或泛称 2 禹刑的基本内容 1 五刑 墨 劓 膑 宫 大辟等 2 昏 墨 贼 杀 3 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 4 赎刑 夏后氏不杀不刑 死者罚二千馔 二 司法制度1 司法机关 国王 大理 士或理2 监狱 圜土 夏台 钧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商朝的主要刑名和罪名商朝的婚姻制度商朝的继承制度商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 一 商朝的建立二 商朝的刑事立法 一 刑事立法活动1 沿用商部落的习惯法和沿用夏礼 殷因于夏礼 所损益可知矣 2 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 3 商王发布的命令 诰 训 誓等 二 立法指导思想1 听命于天 听命于神2 推行祖宗崇拜 三 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 刑名 刑名从商 1 死刑 包括斩 生杀 戮 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 令有罪者行其上 坠炭上烧死 醢 将罪犯捣成肉酱 脯 将罪犯晒成肉干 2 肉刑 包括墨刑 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 染以墨色 劓刑 割掉鼻子 剕刑 断足 宫刑 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幽禁 3 徒刑 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 这是一种附加的自由刑 二 罪名1 舍弃穑事2 不从誓言3 不吉不迪4 颠越不恭5 暂遇奸宄6 不有功于民 三 民事法律1 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同时实行多妾制度 2 继承制度 兄终弟及制 嫡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四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商王 司寇 正 史 二 审判制度 三 监狱 圜土 牖里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西周刑法适用原则西周的婚姻制度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 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二 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 立法概况 作 九刑 制 吕刑 二 法律形式 1 周礼 周公姬旦损益夏 商两代礼制加上周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2 誓 3 诰 4 命 5 遗训6 殷彞 商朝的某些法律 即在商人集中的地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立法 一 立法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二 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1 主要罪名 1 违反王命罪 2 不孝不友罪 不孝 是指不孝敬父母 不友 是指不恭敬兄长 3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指强盗罪或强盗杀人罪 4 群饮罪 即聚众饮酒 2 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1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这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能力 有区别的加以定罪量刑 2 区分眚 非眚 非终 惟终 这就是注意到了犯罪人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3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这是要求从犯罪人主观动机的善恶以及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轻重 4 罪疑从赦 即 附从轻 赦从重 3 刑名 西周的刑名 基本沿用商朝 1 死刑 统称 大辟 死刑的条目有二百多 分为对公族施用和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及平民施用二类 2 肉刑 仍沿用商朝的墨 劓 剕 宫 条目达二千多 是西周的主体刑 3 流刑 商朝出现 西周沿用 4 圜土之制 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 5 嘉石之制 是对有罪过 但不够处徒刑者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类似于近世的拘留 6 赎刑 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 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7 没为官奴婢四 民事法律 一 民事规范1 所有权 1 周天子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2 贵族 自由民的个人所有权2 契约关系 1 质剂 买卖契约 2 傅别 借贷契约 3 损害赔偿 4 租赁契约 二 婚姻制度 1 婚姻的缔结 1 四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婚龄的限制 2 婚姻缔结的程序 六礼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徵 请期 亲迎六道程序 2 婚姻解除 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和专权离婚主义 出妻 的理由 七去 不孝顺父母 无子 淫 妨 有恶疾 口多言 盗窃 不得 出妻 的理由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三 家庭制度 1 父权家长制2 男尊女卑 夫妻不平等 四 继承制度开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规定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五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周天子 大司寇 小司寇 属官有掌囚 掌戮 司刑 基层官员 士师 乡士 遂士 二 诉讼制度1 民事和刑事的区别 民事诉讼称为 讼 刑事诉讼叫做 狱 2 起诉形式 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3 交纳诉讼费 起诉时要交诉讼费 束矢和均金 4 审理 1 开庭 两造具到 听狱之两辞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 审理 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 即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这种察颜观色的审讯方式 强调了审判官的判断 同时也是对犯罪心理分析偿试5 判决和上诉 读鞫 和 乞鞫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及意义 法经 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一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 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1 政治关系 礼坏乐崩 王室衰微 2 井田制破坏 私田和地租剥削的出现3 新兴地主阶级的的兴起和政治经济的改革 二 法律制度的变革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 变革的原因 经济基础的变革2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 公元前536年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2 公元前530年 郑国邓析作竹刑 3 公元前513年 晋国赵鞅铸刑鼎 刑书由前任执政范宣子所作 3 公布成文法引起的争论 1 子产 郑 叔向 晋 2 赵鞅 晋 孔子 鲁 4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二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一 封建制度的确立 通过变法实现1 魏国李悝推行新政2 楚国吴起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 二 战国的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以法治国 制法 缘法而治 事断于法 法应 布之于百姓 行刑 重其轻者 立法活动 李悝制定 法经 商鞅改法为律 制秦律 三 李悝的 法经 产生的历史背景 奴隶制的解体 封建制的逐步确立的产物 主要内容 法经 早已失传 从篇章结构上共为六篇 正律四篇 王者之政 莫急于盗贼 盗法 惩治侵害财产犯罪之法 贼法 惩治政治与危害人身犯罪之法 囚法 网法 囚禁 审判犯罪之法 捕法 追捕逃亡之法 杂律 杂法 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 主要规定了 六禁 和 逾制 减律 具法 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 起着 具其加减 的作用 类似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 的阶级本质 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 在我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 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了影响 法经 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法经 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 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奴隶社会法制的总结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夏 商朝西周君权神授和祖宗崇拜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主要刑名的演变夏朝商朝西周辟 膑 宫 五刑 徒刑五刑 流刑 徒刑 拘役劓 墨死刑范围扩大 赎刑 没为官奴 婚姻制度的演变商朝西周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的缔结三大原则嫔嫁制度及程序 六礼 婚姻的解除 三不去 继承制度的演变商朝西周兄终弟及制嫡长子继承制嫡子继承制宠爱妾长子继嫡长子继承制承为补充 司法制度的发展夏朝商朝西周监狱商王有最高立法权周王有最高司法权 圜土 监狱 圜土 牖里 中央和地方设有司法 夏台 审判机关 确立了规范的诉讼和审判程序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云梦秦简秦朝的主要刑名 罪名及量刑原则秦朝经济立法的有关规定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 秦朝的建立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正统一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 先后统一政令 统一度量衡 统一文字并进行军事扩张 公元前207年灭亡 二 立法概况 一 主要立法思想 法令由一统 有二层含义 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 以吏为师 以法为教 凡事皆有法式 以刑杀为威 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 云梦秦简的法律内容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 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 共1155支 简称云梦秦简 主要包括 秦律十八种 主要包括刑事 民事 经济 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效律 是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 法律问答 共187条 主要采用答问方式对秦律的条文 术语与立法意图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 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 审讯 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秦律杂抄 多种行政法规 为吏之道 规定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三 秦朝的法律形式 律 商鞅改法为律 律自秦始 诏令 命 制 令 诏 从法律意义上讲 没有什么区别 制 多用于皇帝对某件事的批定 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通常用令 式 程式 格式 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 法律答问 廷行事 秦中央政府汇编典型案例 形成固定判例 用以比附解决同类的案件 三 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 刑事法律1 刑罚的种类 1 死刑 A 具五刑 指 先黥 劓 斩左右趾 笞杀之 枭其首 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 又先断舌 故谓之具五刑 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B 族诛 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属C 定杀 即投入水中使其淹死D 阬 即活埋 此外 还沿用了秦朝以前的死刑手段 2 肉刑 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 劓 剕 宫 笞以外 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并用的刑名 3 作刑 徒刑 A 城旦舂 4 6年 B 鬼薪白粲C 隶臣妾D 司寇 4 迁 把罪犯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 赀 6 淬 即训诫 2 秦朝的主要罪名 1 不敬皇帝罪 2 诽谤与妖言罪 3 盗窃罪 4 贼杀伤罪 5 盗徙封罪 就是偷偷地移动田标 6 以古非今罪 就是以过去的事例 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7 妄言罪 就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 8 非所宜言罪 就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 9 投书罪 就是投递匿名信 10 乏徭罪 就是逃避徭役 11 不得兼方罪3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 1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不同性别有不同的规定 男高6尺5寸以上 女子6尺寸以上 负刑事责任 大约15 16岁为成年 2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 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叫 端 过失叫 不端 故意从重 过失从轻 4 合并论罪 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 将数罪合并一起处罚的原则 5 共犯加重 凡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6 自首减刑 自出 处刑轻 其得 处刑重 7 诬告反坐 即对故意捏造事实 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 使无罪者入于罪 使罪轻者入于重罪者 依律处以相应的刑罚 即 罪其罪 二 经济法律1 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1 春2月 不准砍伐木材 不准堵塞水道 2 不到夏天 不准烧草做肥料 不准捉取幼兽 鸟类等 2 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 规定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时 要书面上报 遇到灾害 也要上报 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 规定每年定期评比耕牛 3 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 对产品的品种 规格 质量 定额 劳动力调配方法 徒工培训等都做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 4 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对价格 质量标准都有规定 四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1 中央司法机关 1 秦朝皇帝掌管最高司法权 2 设有 廷尉 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 地方司法机关 1 郡守 县令兼当地司法长官 2 乡设有啬夫 三老 游徼等乡官 负责本地治安和调解工作 二 诉讼审判制度1 起诉制度秦朝的诉讼形式大体有三种 1 官吏纠举犯罪 提起诉讼 类似于今天的公诉人 2 告诉 是平民当事人赴官府告发被告 类似于今天的自诉人 自诉又分为 公室告 和 非公室告 贼杀伤 盗他人为公室告 有审判权的官府必须受理 这类自诉受国家保护 主擅杀 刑 髡其子 臣妾 是谓非公室告 指控告本家庭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 司法机关不受理 若当事人坚持控告 则 告者罪 3 犯人自首 刑事被告主动到官府投案自首2 秦朝的审讯制度 1 审讯前 司法机关要作 爰书 2 审讯的程序 A 听取当事人口供B 根据口供中矛盾和不清处提出诘问C 对多次改口供 不老实认罪者施以刑讯 3 审讯后 作出判决并 读鞫 即宣读判决书 当事人若称冤 可请求再审 叫 乞鞫 可由当事人提出 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汉代的主要罪名汉初的文 景帝刑制改革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汉代的诉讼程序 一 两汉王朝的建立 二 立法概况 一 立法概况 约法三章 和 九章律 1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2 九章律 汉王朝建立后 感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 取其宜于时者 制定 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户律 兴律 厩律 三章 合为九章 傍章律 越宫律 和 朝律 傍章律 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 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 或 朝贺律 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 朝会正见律 二 主要法律形式 律 是经常适用的 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形式 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 令 是皇帝的命令 也叫诏或诏令 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 其效力比律高 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科 1 判处之意 科 课也 课其不如法者 罪责之也 2 法律文书 科谓事条 比 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又称决事比 与近代类推相似 春秋经义 是汉朝在断案时 如遇律无正条 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 便以 春秋 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根据 春秋 决狱 法律解释 盛行于东汉 西汉时有杜周 杜廷年父子 经他们解释的法律 世称 大杜律 小杜律 这些解释如符合要求 也被采用为断案的根据 三 刑事立法 一 指导思想 约法省禁 即法令要简约 刑网要宽疏 德刑并用 礼刑并用 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 汉武帝认为法令只能 诛恶 而不能 劝善 要想治本 必行 仁义 就是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使用 顺天行刑 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 即在霜降以后 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 二 刑罚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 恤刑原则 汉律直接以年龄确定 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 大体分为8 80 7 70 或7 80 10 80 在此年龄下或上 根据罪行情况 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 关于法律时效和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容隐原则 源于孔子的 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 内容 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 皆上请廷尉以闻 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 1 先自告除其罪 谋反罪除外 2 一人犯数罪 只免自告之罪 上请原则如贵族官僚犯罪 治狱之吏通常须上请皇帝裁决 然后再下法司 凡上请 一般都会减免刑 从而体现封建贵族的特权上请的范围 从令郎中到600石到墨绶长吏均属上请之列 三 刑罚制度 死刑沿用前朝的枭首 腰斩 弃市 同时出现 殊死 即斩首 肉刑 沿用秦制 汉初的墨 劓 非 宫 笞 宫 斩右趾 笞 文景刑制改革后 徒刑 髡钳城旦舂 鬼薪白粲 司寇 罚作 出现 顾山 即女子犯罪 定罪后放回家 每月出三百钱 四 汉文 景帝刑罚改革1 改革的背景 必要性和可能性2 改革的过程与内容起因 缇萦上书内容 黥刑 髡钳城旦舂劓刑 笞300 文帝 笞200 景帝 笞100斩左趾 笞500 文帝 笞300 景帝 笞200斩右趾 弃市 箠令 颁布 规定笞杖长5尺 面宽1寸 末端厚半寸 以竹板制成 削平竹节以及受刑部位及中途不得换人3 刑制改革的意义这一改革 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标志着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的转折点 也为奴隶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五 主要罪名1 危害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 阿党附益 罪 即诸侯有罪 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中央朝臣外附诸侯为附益 2 事国人过律罪 即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 3 非正罪 即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要免为庶人 4 僭越罪 两汉的器用 服饰等 诸侯 臣下各有规制 逾制 即构成本罪 5 出界罪 即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 出界律 6 漏泄省中语罪 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 加强君主专制 严防臣下专权方面的犯罪 1 欺谩 诋欺 诬罔罪 2 非议诏书 毁先帝罪 3 怨望诽谤政治罪 4 左道罪 左道 就是邪道 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 5 废格诏书罪 就是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3 维护皇帝尊严 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1 不敬 大不敬罪 就是对皇帝轻蔑失礼 2 阑入宫门罪 即无凭证擅自进入宫殿 4 镇压农民反抗 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 1 大逆无道罪 2 群饮罪 3 首匿罪 首匿 指主谋藏匿罪人 4 通行饮食罪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况 当向导 提供饮食 5 见知故纵罪 即见有人犯法 必须举告 否则 即为故纵 依律与之同罪 四 民事立法 一 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汉初 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为公家服徭役至56岁 景帝二年改为20岁开始 二 所有权1 颁布 田律 田令 田租税律 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加以保护2 保证 官田 和 私田 的租税收入3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三 契约关系1 买卖契约 叫 券书 凡买卖关系确立 都要订立契约各种买卖契约格式大体一致 包括买卖日期 标的 价钱 双方的姓名 见证人2 债务契约 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 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并同时按法定利率支付五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 婚姻制度1 结婚的程序 遵循 六礼 2 结婚年龄的规定 规定女子年15至30岁不出嫁 采用多出口赋的办法惩罚3 实行 一妻多妾制 4 离婚制度 1 基本原则 七去 和 三不去 2 夫专权离婚 3 离婚后财产问题上 允许女方将初嫁时的财物带走 二 维护封建家长制度 家庭关系1 封建 三纲 五常 的确立2 不孝 和 大逆 同罪3 同居共财 三 继承制度1 王位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度 否认 非子 非正 的继承权2 财产继承 土地和其它财物 1 诸子平分制 庶子 女儿也有继承权 2 遗嘱继承3 收养制度六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两汉的司法制度 基本沿用秦朝 1 中央 1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2 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主要负责审理 诏狱 和地方上送的疑难案件 3 尚书台下设三公曹 西汉 和二千石曹 东汉 2 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 州牧 地方上最高司法机关郡守 下设决曹掾 和县令兼理司法 二 诉讼审判制度1 诉讼制度 1 告诉和举劾 政府官吏纠举犯罪 2 严禁越诉 违者有罚 3 诉讼主体的限制 卑幼不得告诉尊长2 逮捕与羁押 1 汉律对普通人犯罪 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 随时逮捕 2 对封建官僚的犯罪 如需逮捕 有罪先请 即报请皇帝批准 批捕 也不加刑具 3 对民间轻微争讼 一般不逮捕3 审判制度 1 鞫狱 对被告人进行审讯 复审 三日后 2 断狱 判决 宣读判决叫 读鞫 3 乞鞫 有故乞鞫 但必须以三月为限 4 执行 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 郡有执行死刑权 死刑执行时间 立秋 冬至间执行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八议 和 官当 的特权制度重罪十条的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曹魏 新律 编制体例的特点 北齐律 的篇名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地位 一 立法概况 一 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和改革1 蜀国沿用汉律 制定 蜀科 2 吴国沿用汉律 编制科条科令3 魏明帝时制魏律18篇 新律 魏律的改革主要内容 1 增加了篇条 2 改具律为刑名 冠于律首 3 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 调整 归纳各篇内容 使魏律 文约而例通 4 八议 入律 封建等级制度法典化 5 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 二 两晋法规1 晋律 颁行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 并于次年颁行全国的 晋律 泰始律 2 张斐与杜预注律在 晋律 颁布的同时 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 后经晋武帝批准 诏颁天下 与律并行晋律比魏律又有发展 1 严格区分律令界限 提高正律地位 2 篇章设置更加合理 将 刑名 分解为 刑名 和 法例 两篇 3 法律概念更规范化 4 从内容看 礼律并重 准五服以制罪 5 规定了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法律 三 南北朝时期立法1 南朝立法 沿用 晋律 2 北朝立法 1 北魏律 的制定 北魏孝文帝制成 共20篇 内容 A 刑法原则B 刑名C 罪名特点 纳礼入律 2 东魏 麟趾格 西魏 大统式 3 北齐律 的制定 公元550年 高洋建立北齐 始命群臣修律 前后历经十余年 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 完成 北齐律 北齐律 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共12篇 949条 A 确立了12篇的体例 既名例 禁卫 婚户 擅兴 违制 诈伪 斗讼 贼盗 捕断 毁损 厩牧 杂律B 确定了 重罪十条 为后世的 十恶 提供了范例C 确立了死 流 徒 鞭 杖五刑 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意义 它在中国刑律发展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对隋唐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北周 大律 或 大诰 四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1 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于律令之外 又有科 比 格 式2 法典体例增加科学性 改具律为名例律 并置于律首 使之起 纲领 作用 北齐定律12篇为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3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4 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 基本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 笞 杖 徒 流 死5 因地制宜地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 使之更全面维护地主阶级利益 二 法律内容的发展 一 经济立法1 颁布 占田令 或 均田令 确认土地的等级占有制度2 推行租调法令 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 刑事立法1 八议 官当 入律八议制度 源于西周 八辟 在曹魏正式入律的 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制度内容 即议亲 议故 议贤 议能 议功 议贵 议勤 议宾 特权 犯死罪者 议定裁奏 曹司不敢与夺 犯其他罪例减 官当制度 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正式出现于 北魏律 和南朝的 陈律 2 确立 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 它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 置于律首 以强调主要打击 它是 十恶 的前身主要内容 反逆 造反 大逆 毁坏皇帝宗庙 山陵与宫殿 叛 叛变 降 投降 恶逆 殴打谋杀尊亲属 不道 凶残杀人 不敬 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不孝 不侍奉父母 不按礼制服丧 不义 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内乱 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法律效力 其犯此十者 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3 刑罚制度改革 1 免除宫刑 进一步废除肉刑 2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3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流刑的里数分为 2500里 3000里 3500里 4000里 4500里五等 三 民事立法1 关于买卖 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2 规定了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三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1 中央审判机关仍称廷尉 或叫大理寺 北周 秋官大司寇2 尚书台发展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其中的 三公曹 和 二千石曹 执掌司法 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 标志着中国封建司法制度走向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又相互牵制的道路 二 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1 皇帝更频繁 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2 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3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4 限制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三 御史监督职能的加强1 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晋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 权能极大 无所不纠 2 御史台下设治书侍御史 负责监督中央和地方百官司法权 监督权日渐集中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隋朝 开皇律 的立法成就唐朝的立法概况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十恶 和 八议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1 新律 隋文帝即位后 命高颎等人制成2 开皇律 开皇三年 苏威 牛弘等人修新律而成 共12篇 500条 开皇律上承汉律 下开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 3 大业律 隋炀帝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 于大业三年四月完成 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篇目有所增加 共18篇 二 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1 加强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1 发布 均田令 2 整顿户籍 3 整顿货币制度2 规定 十恶 八议 之款 以镇压农民反抗和保护地主特权 1 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除规定八议制度外 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 还有 上请 例减 听赎 等项规定 2 十恶罪 的确立 开皇律 吸收 北齐律 重罪十条 正式形成 十恶 制度 即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3 改革刑制 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 开皇律 废除酷刑 确定笞 杖 徒 流 死五刑 1 死刑为绞 斩两等 2 流刑分1000 1500 2000三等 3 徒刑分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4 杖刑从杖60到杖100五等 5 笞刑从笞10到笞50五等4 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大理寺 中央审判机关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 纠察 参谋某些案件的审判地方行政 司法合一 2 诉讼制度 允许直诉 3 死刑慎重制度 实行 三奏复核制 4 提高司法官员素质的措施 三 隋朝法制的破坏 隋文帝晚年对法制的破坏 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二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 主要立法1 武德律 的制定 唐高祖武德年间 以 开皇律 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 唐立法的开端2 贞观律 的制定 太宗贞观年间 花费11年时间完成 贞观律 的修订 至此唐朝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 永徽律疏 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 以贞观律为基础 编篡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永徽三年 制定 律疏 次年颁布 与律合 永徽律疏 后世称 唐律疏议 4 开元律 的制定 玄宗开元年间 下令修订 永徽律 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和称谓 颁行天下5 唐六典 的制定 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制定 唐六典 它 以官统典 为原则 实行 官领其属 事归于职 的方法 将内容分为理 治 职 教职 礼职 政职 刑职 事职6部分 共30卷 它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6 大中刑律统 的制定 唐宣宗时制定 二 唐朝法规的基本形式1 律 是刑事法规 相当于近代刑法典2 令 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3 格 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4 式 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三 唐律的主要内容唐律广义上是指唐王朝修定的三十余部法典 狭义是指 唐律疏议 它共12篇 502条 一 名例律 的主要内容 1 五刑 1 死刑 分为绞 斩两类 2 流刑 分为2000 2500 3000三等 3 徒刑 分为一年 三年共五等 4 杖刑 分为60 70 80 90 100共5等 5 笞刑 分为10 20 30 40 50 共5等2 十恶 制度 按性质可分为三类 1 威胁 损害皇帝人身 权力 尊严的犯罪谋反 谋大逆 谋叛 大不敬 2 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手段残忍的犯罪不道 3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不义 恶逆 不孝 不睦 内乱 3 八议 请 减 赎 当 免等特权法律制度 1 八议 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 凡属议亲 议贤 议能 议功 议贵 议勤 议宾之内的人物 犯死罪者可以上请皇帝裁决 犯流罪以下 依法减刑一等 2 请 指皇太子妃大功 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吏 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 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3 减 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及应请者祖父母 父母 兄弟 姊妹 妻 子孙等 犯流罪以下可以例减一等 4 赎 凡八议 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 以及九品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亲属 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 5 当 所有官吏 五品以上 一官当私罪二年 公罪三年 九品以上 一官当私罪一年 公罪二年 罪大官小 余罪收赎 罪小官大 留官收赎 6 免 指免除官职抵罪4 刑罚适用原则 1 区分公 私罪原则公罪 缘公事致罪 而无私曲者 从轻私罪 不缘公事 私自犯者 从重 2 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 原其罪 自首不实不尽者 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 其于人损伤 于物不可备偿 事发亡 越度关及奸 并私习天文者 不在自首之列 共犯区别首从共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共犯罪以 造意 为首 倡首先言谓之造意 处重刑 随从者减一等 家人共犯 只坐家长 监临主首为犯 以监主为首 3 关于合并论罪 诸二罪以上俱发 以重者论 等者从一 4 累犯加重原则三入科刑 谓 怙终其事 而要 峻之以法 用惩其罪 三犯徒者 流二千里 三犯流者 绞 5 同居相隐原则 诸同居 若大功以上亲 及外祖父母 外孙 若孙之妇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 有罪相为隐 部曲 奴婢为主隐 勿论 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 6 比况类推原则 诸断罪无正条 其应出罪者 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 则举轻以明重 7 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原则 诸年七十以上 十五以下 及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依律师收赎 八十以上 十岁以下 及笃疾 犯反逆 杀人应死者上请 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不论 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 虽死罪不加刑 8 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 以法律论 二 唐律其它各篇的主要内容1 卫禁律 33条 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2 职制律 59条 重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3 户婚律 46条 主要是户籍田宅 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4 厩库律 28条 关于牲畜 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5 擅兴律 24条 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 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6 贼盗律 54条 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 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生命 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7 斗讼律 60条 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 申诉等方面的法律8 诈伪律 27条 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9 杂律 62条 不能编入其它篇的罪 都归入此篇10 捕亡律 18条 是关于追捕逃犯等方面的法律11 断狱律 34条 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唐律疏议 的意义 以保护君主专制 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 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 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 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严整 概括 犯罪种类及其他各种法律关系规定详尽 细密 它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三 唐朝的经济立法1 土地立法 颁布 均田令 2 财政立法 颁布 租庸调法 和 两税法 3 工商立法 四 民事立法1 唐律关于物权的规定 1 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2 规定物权取得的方式 继承 买卖 无主物的取得 埋藏物的取得 孳息物的归属2 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 1 规定了买卖 借贷 赁庸 寄托等债的关系 2 规定了 债务担保 的范围 四 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 唐律的主要特点 依礼制刑 礼法合一 1 在立法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礼本刑辅 明刑助礼 2 从条文看 一准乎礼 唐律把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 并给每个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 二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历史地位 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 在中国法制史具有继往开来 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 吸收汉晋律学成就 使唐律表现高度的成熟性并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的影响 唐律的影响超越国界 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五 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1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百官与京师徒以上案件 重审死刑及地方上送疑难案件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审理大理寺及州 县审判的案件 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 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也参与大案的审理 三司推事 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 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 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小三司 皇帝命令门下省给事中 中书省中舍人 和御史台御史组成特别法庭审理伸冤案件的制度2 地方司法机关 唐朝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长官 州县设佐史协助处理司法事务州设法曹参军 县设司法佐 史 基层乡官 里正 坊正 村正 二 诉讼审判制度1 诉讼制度 1 起诉有两种方式A 举劾和告发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告发 重大犯罪 强制告发B 告诉 告诉分自诉 越诉 直诉 和亲属代诉 同时对告诉的主体作了限制 2 诉讼须有 讼牒 2 审判制度 1 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 罪行的轻重 被告的身份 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 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 不得状外别求他罪 否则以故入人罪论处 3 审讯时采取 五听 进行分析 然后调查证据 以 众证定罪 4 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即 罪从供定 并规定拷讯制度 诸应讯囚者 必先以情审察辞理 反复参验 犹未解决 事须讯问者 立案同判 然后拷讯 5 规定了回避制度 6 司法官判决 要 具引律 令 格 式正文 7 对律文中应该 言上 或 待报 的案件 不得擅自判决 8 判决的执行的规定徒流刑应送配所 死刑的执行 须报请皇帝批准 死刑执行 三复奏 和 五复奏 制 犯恶逆以上除外 三 监狱管理 设置不同层次的监狱京师 州 县设有监狱 大理寺设有 大理狱 唐律规定囚粮 囚衣 入视等制度 四 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 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 御史中丞为辅佐 台院 设侍御史若干人 执掌纠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 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 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 并巡视京城 效祀 朝会等察院 设监察御史若干人 执掌监察州县地方官吏 第九章宋元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的刑罚制度元律的主要特点元朝的司法制度 一 宋朝 元朝的建立宋朝的建立 公元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发动陈桥驿兵变建立宋王朝 元朝的建立 公元1279年忽必烈灭南宋 建立统一的封建国家二 宋朝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 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宋刑统 制定 由窦仪主持制定 于宋太祖建隆四年 公元 年 颁行天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编敕活动 编敕 即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 加以分类整理 删去重复矛盾之处 然后再颁布 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敕可分为不同的层次 宋朝自太祖制定四卷本 建隆新编敕 后 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 同时司 路 州 县皆有敕 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编敕和以敕代律 二 法律形式 律 敕 令 格 式律指 宋刑统 断例 判案的成例 用以补法之不备 指挥 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 申明 指中央主管官署对某项法律所作的解释 看详 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它案卷所作出的决定三 宋律的主要变化 一 重法地 法和加重对 盗贼 的处刑 重法地 法 即在北宋仁宗时实行的对在 重法地 内犯罪加重处刑的特别法 范围 由京畿地区扩大河北 京东 淮南 福建等路 盗贼重法 即北宋神宗时实行的重惩 盗贼的刑事特别法 对谋反 谋大逆 谋叛等行为 镇压更加严厉残酷 二 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租佃关系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 红契 遇土地争讼以红契为据 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 维护地主和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法律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 典卖制度出现典卖 且典卖制度化 在土地典卖上 法律保护典权人的利益 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 刑罚改革 折杖法 宋朝用决杖来代替 五刑 中笞杖徒流四刑的惩处方法目的 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 内容 A 加役流 脊杖20 就地配役3年B 三流 脊杖17 20 就地配役1年C 五等徒刑 脊杖13 20 杖后释放D 杖 笞刑按五等 臀杖13 20 7 10 杖后释放意义 体现慎刑的思想 同时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刺配之法概念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 而处 决杖 流配 刺面 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刺配之刑原为减死之刑 后变为常刑 凌迟刑A 凌迟 也称陵迟 俗称 千刀万剐 即以利刃零割碎肤 残害肢体 再割喉管 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 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B 产生及影响 产生于五代 盛行于宋朝中期 并被元 明 清所沿用 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确立了集权中央与提高镇压效能的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机构 宋沿唐制的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 设立审刑院 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 宋神宗改革时撤消 地方上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 为中央司法派出机构 审判制度 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皇帝亲自审判大案 官吏审判案件 如遇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须上奏皇帝裁决 皇帝派御史台的推勘官赴各地审理重大案件 四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 元朝的立法及其特点主要立法 大札撒 蒙古族统治者用畏兀儿字母将皇帝的训令写成法规 至元新格 的制定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 风纪宏纲 的编纂 纲纪 吏治的法典 大元通制 的制定 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 诏令和断例 厘正编纂而成 这部典共六十卷 元典章 的纂集 是地方政府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 经济 军事 法律等方面的圣旨 条画的汇编 包括诏令 圣教 朝纲 台纲 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十类 至正条格 的颁布 元朝立法的主要特点 元朝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在将历代皇帝的敕令加以汇编 元朝统治者重视判例作用 即在案例前加以 诸 字 成独立条文 使之在法典中占重要地位 二 元律的主要特点 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根据民族的不同和被征服的先后 将全国人民分为四等 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异罚异审制 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汉人的自由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 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4 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5 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三 元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关 宗正府和刑部 元泰定帝后 枢密院 军法审判宣政院 宗教审判内史府 王府诉讼 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构分为路 府 州 县 仍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 最高负责人是 达鲁花赤 诉讼制度 诉讼主体的限制 奴婢 雇佣者不得告主 谋反 谋大逆除外 妻子不得告诉丈夫 严禁越诉 但对官吏 受贿不法 例外 治吏的规定 监察机关 中央 御史台的职责 纠察百官善恶 政治得失 御史台下设殿中司和察院 地方 全国分为二十七道监察区 置提刑按察使 后改为肃政廉访司 行御史台下设大夫 中丞 侍御史 治书侍御史 准五服以制罪 刑罚原则 确立 晋律 服制 以丧服为标志 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制度 共分为五等 称五服 指斩衰 齐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3 准五服以制罪 即在亲属相犯的时候 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 以尊犯卑 关糸越近 处罚越轻 以卑犯尊 关糸越近 处罚越重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本章的知识点明朝的主要立法内容明律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清朝的主要立法内容清律的主要特点明清的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 明朝的立法概况与其法律形式 一 立法活动 大明律 和 钦定律诰 制定经过 草创于吴元年 年 更定于洪武六年 年 整齐于二十二年 年 至三十年 年 将 钦定律诰 附其后 一并颁行天下 篇章结构 卷 条 七篇体例 名例 吏 户 礼 兵 刑 工 特点 文简法严 通行明代不改 2 大诰 的颁布 1 制定 明初 朱元璋为防止 法外遗奸 模仿周 大诰 汇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 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内容 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续编 御制大诰三编 御制大诰武臣 3 主要精神 A 规定了许多严酷的刑罚 体现了重典治天下的政策 增设新的罪名和禁令 偏重于打击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 例 的编辑 例的发展变化 由 判例 向 事例 和 条例 进行转化 明朝的主要条例 钦定律诰 条例 洪武三十年颁行 规定死罪方面的内容 问刑条例 经过多代皇帝修订 作为常法分颁行全天下 与律并行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是关于死罪严重程度 量刑轻重和处刑时限的法律规范 充军条例 关于充军的规范 作用 法网更加严密 有利于加强对被统治者的镇压 但极大的破坏了封建法 大明会典 制定 仿照 唐六典 的体例编制而成 首次成书于弘治十五年 后经明武宗 世宗 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 共 卷 又称 三朝会典 内容 以六部官制为纲 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性质 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二 法律形式 律 诰 例 典 二 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 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明律与唐律相比 更加严酷 扩大了因谋反及大逆被缘坐处死的范围 取消因犯罪情节的不同而致刑罚适用上的区别 采取重其所重的原则 二 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法律上保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 严惩侵犯封建国家及地主阶级私有财产的行为 三 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奸党罪 交结朋党 紊乱朝政者 律该处 死 而巧言谏免 暗邀人心者 及 听上司主使 出入人罪者 皆斩 严禁内外官交结 交结近侍官员 罪和 上言大臣德政 罪 四 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规定 贪墨罪 处罚从重 八十贯绞 监守自盗 不分首从 四十贯斩 用刑残酷 剥皮实草 皮庙场 五 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制定 钱法 和 钞法 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颁布 盐法 和 茶法 强化专卖制度 确保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明律的特点及其原因特点 轻其轻者 重其重者 原因 明朝处于封建社会后期 统治更腐朽 农民反抗更激烈 统治者不得不用刑事镇压 朱元璋总结元朝灭亡的教训 以 重典治乱国 的指导思想制定明律 不能不是重典 商品经济发展 封建官吏更富有贪欲性 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 也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所以 明朝统治者不惜用严刑打击贪官污吏 三 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 大清律例 大清律集解附例 颁布于顺治三年 年 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是 大明律 的翻版 大清律集解 雍正五年 年 颁行 大清律例 制定 乾隆时 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正 折衷损益 于乾隆五年完成 刊布中外 永远遵行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特点 采律例合编的形式 即律后附以奏准的 条例 结构形式分 编体例 共三十门 条 清律律文从此定型 一直沿用到清末修律 二 各部院则例 例 是对成例和判例的抽象而形成 是弥补律文不足的一种形式 在清朝被广泛使用 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各院均制定则例 刑部现行则例 钦定吏部则例 内容包括各部的职掌 官员的铨选和品级 以及对各部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 钦定中枢政考 钦定工部则例 理藩院则例 三 清会典 制定 康熙时 仿 明会典 制定而成 五朝会典 康熙 雍正 乾隆 嘉庆 光绪五朝均制定和修定 性质 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四 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清王朝通过制定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 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管辖 先后颁布了 苗律 蒙古律 番例 等 四 清律的主要特点 一 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 思想高压政策 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 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 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二 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 确认封建等级制度 主奴关糸 尊婢关糸 保护贵族 官僚特权 保护满族人的特权 三 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保护封建的财产关糸 保护满族的经济特权 四 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 阶级关系的变化 废除匠籍制度 雇工人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善 将一些贱籍豁除为良 五 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沿用笞 杖 徒 流 死五刑 并增加了新刑罚 迁徙 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 永远不许回原籍 充军 分附近 里 近边 里 边远 里 极边 烟瘴 里 五等 发遣 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 凌迟 清朝适用的范围有所扩大 戮尸 凌迟罪犯的行刑前如自然死亡 仍须戮尸 枭首 枭首悬于木上 五 明 清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一 推行禁榷制度 限制商业发展禁榷制度 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 始自西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传统制度 明清扩大禁榷的范围 由盐 铁 茶发展到金 银 铜 锡等 用严酷的刑律保护禁榷制度 二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三 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 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四 重征商税 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封建统治者利用政权维护封建的生产方式 压抑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 对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前进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六 明清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及其管辖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 主管审判 受理地方上诉案件 重案和中央百官的案件大理寺 复核刑部 都察院审理的案件都察院 监督刑部 大理寺的司法活动 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地方司法机关 省 府 县三级 府 县两级行政司法合一 清朝地方并实行四级审制第一审级 县 州 审判笞 杖 徒刑案件第二审级 府 第三审级 省级 提刑按察使司第四审级 总督 巡抚 受理上诉案件 审核下级机关的判决 特别司法机关 清朝 理藩院的理刑司 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 满人案件的审判机关步军统领衙门 审理京师普通满人的案件内务府慎刑司 负责审理内务府管辖的上三旗或宫廷的案件宗人府 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觉罗的诉讼案件 二 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诉讼程序一般案件严禁越诉 重大案件可以越级申诉 审判制度 小三司会审 遇重大案件时 由御史 大理寺官员 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大三司会审 遇重大案件时 由都御史 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 九卿会审 又称 圆审 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 则由三法司会同吏 户 礼 兵 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 判决仍须皇帝核准 秋审 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 朝审 清朝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重审制度秋审和朝审案件的结果可分为 情实 缓决 可矜 留养承祀 热审 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 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 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 小三司 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 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三 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中央 设都察院 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 其长官为左 右都御史 六科给事中 创始于明朝 其职权是 稽查六部百司之事 清雍正时期并入箸都察院 地方 全国分为十三道或十五道 清 设有道监察御史 具有 大事奏裁 小事立决 的权力 第十一章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和实质 钦定宪法大纲 和 十九信条 的特点清末立法的指导思想 大清现行刑律 和 大清新刑律 清末立法的主要特点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 一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的变化 一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西方列强的侵入 对中国的社会经济起了很大的分解作用 从而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中国国内的阶级关系也发生了显著变化 除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外 还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还出现了买办阶级 二 清政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随着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 半封建社会 清政权的地位和性质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 清王朝的预备立宪 一 清末实行预备立宪背景 1 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2 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 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的要求3 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 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二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1 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5年清廷选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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