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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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7Ff夜 罗某驾驶东风卡午正常行驶 通过某交叉路口时 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 遂紧急制动 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 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 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 3月20日 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 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 认为罗某将人撞死 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 严重影响办公秩序 3月22日上午8时 杨某携子申某某 1992年4月1日生 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 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 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 致数十人围观 3月25日 杨某找到罗某 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 遭罗某拒绝 4月3日 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 罗某之妻肖某见状 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 群众报警后 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 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 对杨某 申某某 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 答 1 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 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 已构成 扰乱单位秩序 应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 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 且不听劝阻 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I作秩序 已构成 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 不听劝阻 应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 分别决定 合并执行 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 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 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 造成数十人围观 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 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 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 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 已构成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应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鉴于其刚满14周岁 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匕首应当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 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 应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006年3月5日下午 孙某 女 22岁 在A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 男 35岁 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 周当时未同意 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 当晚8时许 孙某打电话给周某 约其出去玩 周某让孙某到该市 明日大酒店 见面 因周是 明日大酒店 的常客 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 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 周与孙在312房间嫖宿 付给孙200元钱 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 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 并制作了讯问笔录 经查 孙某 B省人 10天前刚到甲市 周某 C省人 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 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 以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和 卖淫 对孙某分别决定行政拘留5日 行政拘留10日 合并执行行政拘留 5日 以 嫖娼 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周某服从处罚 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 孙某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 并提出让同乡李某 在甲市无常住户口 作担保 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 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 同意孙某的申请 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 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并说明理由 答 1 对孙某 周某应当进行询问 而不是讯问 2 对孙某以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卖淫 分别裁决 合并执行错误 应以 卖淫 定性处罚 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 应当予以追缴 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3 对周某的嫖娟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 应当拘留并处罚款 4 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 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 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5 孙某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 由于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 不符合担保证人条件 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 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6 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7 朱某的行为已构成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 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006年6月5日下午 时代超市 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 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 两人发生争吵 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 引起群众围观 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 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 齐某遂电话报警 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 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 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 6月6日 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 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软组织挫伤 病历 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 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 否则不能处理 6月7日 8日 9日 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 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 6月 1日 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 7月5日 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 沈某不同意 民警称 不同意调解也行 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 沈某只好接受调解 而刘某以自己是机关干部为由 不同意公开调解 民警遂决定不公开调解此案 调解中 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 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e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 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 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 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 办案民警称 你一个外地民工 天能挣几个钱 对方是国家干部 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 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 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 7月25日 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 遂找到办案民警 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 否则 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 办案民警答复沈某 此案已经办结 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 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答 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办案民警对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 案发近一个月 才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 处理不及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殴打他人案件 取消了 致轻微伤 的规定 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 软组织挫伤 民警让沈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 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 办案民警以 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 为由 使沈某被迫同意调解 违反调解自愿原则 仅刘某一人不同意公开调解 公安机关即决定不公开调解 违反调解公开原则 当刘某对打人事实提出异议时 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属于取证不及时 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 既未向其解释 也未作进一步核实 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 违反合法 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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