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ppt

上传人:xt****7 文档编号:3893244 上传时间:2019-12-28 格式:PPT 页数:65 大小:13.6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5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5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目录,目录,目录,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自撤现场,现场,第三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自撤现场后需报警的事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情形及处罚,1,3,2,4,5,由交警处理的事故,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单方交通事故,第六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溜车的,第七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确定责任,开关车门的,违反交通信号的,未按规定让行的,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追尾的,确定责任1,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逆行的,确定责任2,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5条实施条例第82条第1款第1项,倒车的,确定责任3,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0条实施条例第82条第1款第1项,溜车的,确定责任4,法律依据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开关车门的,确定责任5,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63条第1款第4项,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一“闯红灯”),确定责任61,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1项,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二“掉头”),确定责任62,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三“驶入专用车道”),确定责任63,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7条,违反交通信号的(之四“未按指示方向通行”),确定责任64,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8条,违反交通信号的(之五“驶入禁行道路”),确定责任65,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8条,违反交通信号的(之六“未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确定责任66,法律依据安全法第38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一“未让特种车”),确定责任71,法律依据安全法第53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变更车道”),确定责任72,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三“障碍路段未让行”),确定责任73,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四“障碍路段未让行”),确定责任74,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五“坡路未让行”),确定责任75,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六“坡路未让行”),确定责任76,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五“狭窄山路未让行”),确定责任77,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八“超正在左转弯车”),确定责任78,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九“超正在掉头车”),确定责任79,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超越正在超车的车”),确定责任710,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一“会车时超车”),确定责任711,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2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二“交叉路口超车”),确定责任712,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第4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三“掉头时未让行”),确定责任713,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四“进主路的车未让主路内的车”),确定责任714,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4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五“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确定责任715,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4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六“进出或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确定责任716,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4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七“进出停车泊位的车未让行”),确定责任717,事故处,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9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八“进环路的车未让行”),确定责任718,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1条第1款第2项北京办法第43条,未按规定让行的(之十九“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确定责任719,法律依据北京办法第43条第2款,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无灯路口未按标志标线让行”),确定责任720,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1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一“无信号路口未让右侧的车”),确定责任721,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2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二“无信号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确定责任722,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3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三“无信号路口相对右转未让左转”),确定责任723,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4项,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四“未避让作业车辆”),确定责任724,法律依据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五“有信号灯的路口右转未让被放行车辆”),确定责任725,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未按规定让行的(之二十六“有信号灯的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放行车辆”),确定责任726,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1项,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一“肇事逃逸”),确定责任81,法律依据安全法第70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92条,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二“装载的飘散货物遗洒”),确定责任82,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三“未按规定装载”),确定责任83,法律依据安全法第48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第1、2、3项,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四“刮撞依法停放的车辆”),确定责任84,法律依据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五“右侧超车”),确定责任85,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47条,依法应负全部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之六“单方事故”),确定责任86,法律依据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溜车的,第七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确定责任,开关车门的,违反交通信号的,未按规定让行的,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自行协商理赔程序,全责事故理赔,同责事故理赔,第十条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逃逸事故理赔,第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各单位实施办法的职责,局指挥调度中心和各支、大队分指挥调度中心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问清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对符合办法规定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应告知当事人立即自行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并将处警单下发到管界执勤队。,执勤队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电话联系当事人,对符合办法规定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事故,告知其应自行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解决。对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故,应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理。对事故损失较大,且事故地点有监控设备的,各支、大队或执勤队指挥调度中心应立即摄录事故现场情况,并妥善保存,以便确定事故事实。每月月底前,要将摄录的资料转事故科留存。,民警处置工作流程,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符合办法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未自行撤离现场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将处置信息反馈指挥调度中心:1.对车辆妨碍交通的,首先责令各方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拒不撤离现场的,拖移其车辆。2.对造成交通堵塞,且拒不撤离现场的,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一百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违法行为代码:807023),同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按照办法规定自行协商解决。3.遇当事人对办法掌握不熟练或发生争议,请求民警协助处理的,民警应指导办理,不再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民警遇当事人已经自行撤离现场的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将处置信息反馈指挥调度中心:1.问明当事人是否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对没有携带协议书的,民警应当场发放。2.遇当事人对填写协议书不熟练或无法填写的,民警可应当事人的请求指导办理,不再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3.对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事故,民警应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4.对当事人协商解决时,事故车辆停放影响交通的,应指挥其将车辆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对其违法停车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除当事人有酒后、非司机、闯红灯或涉牌违法行为外,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不予处罚。,对于当事人因下列情况不自行撤离现场的,民警应责令其将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快速处理,不按照北京办法第一百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但对驾驶人其他违法行为应进行处罚:1.无检验合格标志的;2.无交强险标志的;3.对车物损失严重当事双方对事故成因有争议的;4.车辆单方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5.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6.一方逃逸的;7.人员受伤的。特别提示:民警在工作中,应携带协议书。,民警遇保险公司现场查勘车辆,在禁止停车的路边临时停车办理事故理赔手续的,不按违法停车进行处罚。影响交通的应责令其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8月1日前,民警只对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人进行处罚;8月1日起,对所有拒不撤离现场的驾驶人进行处罚。,1.对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或在撤离现场过程中离开现场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接到逃逸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派事故民警到现场处置,并积极开展侦破工作。2.经调查,确属一方肇事逃逸的,在案件侦破前由事故办案单位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受害方到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办案单位应协助受害方保险公司向逃逸者追偿损失。3.对无法确定肇事逃逸事实的,办案单位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事实中,必须注明:“根据当事人自述”的语句。,对不自撤行为的处罚,第十二条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一)对车辆妨碍交通的,首先责令各方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强行拖移其车辆。(二)对造成交通堵塞,且拒不撤离现场的,强行拖移其车辆;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一百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违法行为代码:807023),同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告知当事人按照办法规定自行协商解决。,对逃逸行为的处罚,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对肇事逃逸的当事人,办案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其处以1800元罚款,记12分(违法行为代码:801705),并处10至15日行政拘留(发生事故后,未停车逃逸的拘留15日;在撤离现场过程中逃逸的拘留10日)。,对诈保行为的追究,第十四条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办法的实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