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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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加强我县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力度,做到严格要求,强化监管,防微杜渐,严明纪律,确保用好用活各类项目和财政资金,特此制订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指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列入县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以及企业赞助的项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收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资金、赞助资金等。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第四条县级财政收支必须坚持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保吃饭、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原则开展预算。各部门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针对每项工作和项目,找准依据,严格标准,详细列出具体金额,统一编制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第五条基本支出的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人数、标准,预算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目标奖、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包括当年新增人员工资和预留正常增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预算武警中队服役人员伙食费;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预算离休、退休和退职(役)人员的补助;按照县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或县民政部门、县卫生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按照计生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农牧部门、林业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标准,依据相关政策,预算生产补贴;按照州财政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规定,预算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公用经费支出、工会会费、福利费等。严格按照定员、定额的要求,预算各乡镇、各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县委、政府统一研究,确需解决专项工作经费的,必须纳入专项公用经费进行预算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工会会费、福利费。第六条项目支出的预算对各乡镇、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并将排序结果列入县级财政初审项目库。对列入县级财政初审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单位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实施的重点项目,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批后经县人大批准,将项目预算列入当年县级部门预算。县财政部门要确保1至2个县级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纳入支出预算。中央、省、州、县下达的项目专款专用,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绝不允许擅自调剂项目使用用途。第七条其他支出的预算(一)按照一般预算支出额的0.5%-1.5%设置化解历史债务专项资金,逐步消化工程建设领域历年政府性欠帐,坚决禁止产生新的债务。(二)按照一般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第三章预算审批管理第八条坚持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审批程序,即一上阶段:部门编制预算建议方案,并在上年9月底前上报财政部门;一下阶段: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方案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二上阶段: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再报送县财政局;二下阶段: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第九条县财政部门在完成年初预算编制后,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县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再经县政府常务会审核,提交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最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以法定形式予以确认,再由县财政部门将预算下达各部门。第四章预算执行管理第十条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执行(一)县财政要在每月15日前将财政供养人口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住房公积金等生活性支出支付到个人帐户,千方百计做到不拖欠。(二)待县人事劳动部门完成年度考核后一次性拨付年终资金。待县目标办完成目标考核后于次年第二季度前一次性拨付目标考核奖。(三)根据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严格按照县委、政府的研究意见,合理安排武警伙食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购房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第十一条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执行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各乡镇、各部门按季度上报公用经费使用计划,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时间进度以及地方财政收入进度按季度下达各乡镇、各部门公用经费使用批复,并按照批复及时划拨资金。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执行(一)中央、省、州、县安排的项目批准实施后,财政部门针对不同项目的管理规定预拨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相应的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后必须按规定预留足够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由县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使用批复。严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借垫资金。(二)国债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两项资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牧民定居行动计划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牦牛产业专项资金等资金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实行专户运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按照规范的财政报帐制进行报帐。凡财政报帐手续不齐备的、资料不真实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帐。(三)不实行财政报帐制的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或县财政追加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表,报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进度实施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予以拨款。第十三条其他支出的执行根据县委、县政府化解历史债务工作的安排,由化解债务实施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化解债务专项资金使用批复。再由化解债务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报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县财政部门严格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予以拨款。经县政府安排用于当年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在预备费中列支。救灾支出通过县救灾办落实资金,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根据部门职能由相关部门落实资金。预备费的拨付参照第十二条第三款执行。财政部门按月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上月预算执行情况。第五章资金追加的管理第十四条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追加根据县人事劳动部门个人工资增长文件、新增工作人员文件,追加个人工资正常增资和新增工作人员工资,并按月兑付。根据县人事劳动部门的文件或相关部门提供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定增加的人数和对应的标准,依据相关政策,追加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武警伙食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购房补助、住房公积金、其他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第十五条商品和服务支出的追加(一)各乡镇、各部门新增人员按新增当年实际工作时间和所在乡镇、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追加新增人员的日常公用经费。(二)各乡镇、各部门要求追加专项公用经费的,首先由县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其次,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县级财力,分轻重缓急对申请进行分类、审核,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并按季度提交县委、政府研究。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10万元以内,由县政府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100万元以内的,由县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追加专项公用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审核同意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适时安排拨款。对追加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按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核,请求纳入调整预算,并待人大常委会召开调整预算会议一并研究;对所有追加的公用经费情况,在年底县人代会作专题汇报。(三)上级安排项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配套资金文件原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的追加,严格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审批。(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增加需追加资金的,1万元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分管项目的县委、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县财政部门审核,再由县财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查同意并签字认可工程量后方可增加;1万元-10万元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县长审核同意后,按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工程增加量;10万元以上至100万以内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认可工程增加量;100万以上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认可工程增加量。(五)项目开始实施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或县财政追加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表,报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才能给予拨款。第十七条其他支出的追加(一)根据县委、县政府化解历史债务工作的安排,需要在年初已预算化解历史债务专项资金外追加的,追加化解债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参照第十五条第二款专项公用经费的审批程序执行。(二)追加的专项资金,由实施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报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对有无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化解债务工作是否按照进度进行等进行审核签注意见,最后报经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才能给予拨款。第六章财政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加强项目的管理(一)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国家、省、州下达的项目资金和县本级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决不允许违规挤占、挪用、截留用于其他用途。县财政部门要严格项目资金专储程序,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部门和乡镇使用的专项资金)必须存入规范管理的国家商业银行,严禁违规划转、结算。中央、省、州下达我县的项目建设,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将项目追加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同时,追加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严禁随意调整、调济项目用途。(二)实行严格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制。凡国家、省、州下达和县本级安排的项目(含项目实施中的追加项目),一律进行事前财政投资评审,经评审下达的项目才能纳入预算进行招投标,才能确保财政资金供给。财政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财政评审机制,项目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概、预算资料。(三)实行财政报帐制度,必须实行专户运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按照规范的财政报帐制的要求对支出进行报帐。凡财政报帐手续不齐备的、资料不真实的,不予报帐。(四)在按项目进度拨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当次拨款金额依法纳税,待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后财政部门才能按进度拨款。(五)项目资金必须专户管理。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不实行财政报帐制的项目,项目资金拨到部门或乡镇后,必须实行专帐专人管理,单独核算,帐务必须规范清楚明晰,绝不允许与单位其他经费合帐使用,更不允许挤占、挪用、截留、贪污。严格项目资金支出。(六)项目资金支出必须经三人以上审签方可支出。乡镇项目资金必须经项目受益村组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签章证明后,由乡纪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审核同意签字,再由乡长签字方可支出;各乡镇、各部门实施项目时,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事前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单位项目资金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纪检组长(配备了纪检组长的单位)审核签字,最后经单位“一把手”签字方可支出。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拨到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的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必须按照项目用途全额用到指定项目上。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挪用、截留;严禁通过上下串通、项目“过路”、“借道”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严禁以虚列开支做假帐方式挪用、贪污项目资金。部门和乡镇在确定建设项目和使用大笔资金时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严禁部门和乡镇“一把手”个人说了算。(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各乡镇、各部门制定使用方案,由联系乡镇、分管部门的县级领导批准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出。第十九条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一)严格财政预算管理。县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财政收支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杜绝赤字。对于已经产生的赤字,县财政部门要在保证保吃饭、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的基础上,逐年进行化解。(二)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资金的用途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专项公用经费用于开展特定工作;日常公用经费用于保证单位的正常运转,保证单位职工差旅费;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违规挤占、挪用、截留或调剂用途。(三)适当预算前期工作经费。为既要加强管理,又不影响争取项目和资金,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经费时,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量预算专门的争取项目和资金的前期费用,确保项目和资金的争取不受影响。(四)财政收支管理实行阳光作业,切忌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县财政部门要将中途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调整预算情况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每年底要将当年年初预算、调整预算、财政决算和次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如实向县人代会、政协会报告,绝不允许虚报、瞒报、假报。县财政部门要逐步将各单位和各乡镇当年的年初预算资金、中途追加资金和年终决算数和资金用途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五)规范财政收支。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要依法依规合理设置帐户,专人管理,专门监督,所有收支均通过国家商业银行实行结算管理,该入库的必须入库,绝不允许不专户储存、不专户管理或私设小金库。各乡镇、各部门开设帐户,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六)规范财政拨款程序。对部门和乡镇预算内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情况和时间进度予以拨付;对预算以外由县政府、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同意追加资金的拨付由单位或乡镇填写县财政追加预算拨款表,经财政部门审核资金用途,视财力状况能否安排并签注意见后,报经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审签同意,才能予以拨款;对无须实行财政报帐项目资金的拨付,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县专项资金拨款表或县财政追加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表,报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呈递财政部门审核(是否有此项目,资金是否到位)并签注意见,最后报经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给予拨款。项目资金和财政资金支出要严格实行政府分管财政领导“一支笔”签字制度,对领导干部打招呼、签字要求违规拨付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否则,严厉追究财政部门责任。本级财政资金在拨付单位和乡镇前,事先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并制定拨款计划,坚决杜绝政府开出资金追加单而财政拨不出款的现象发生。(七)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与上级财政部门衔接,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的调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保吃饭、保运转、保民生。(八)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行使政府采购权。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每年发布一次)的规定要求进行政府集中采购,首先由联系乡镇、分管部门的县级领导同意,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县财政局主要审批是否符合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资金来源等。按政府采购法监管与采购相分离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确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签定正式采购合同,对采购商品进行验收并移交相关部门后,由县财政按照采购合同直接将采购资金划转到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帐户。部门自筹资金开展采购,自筹资金必须先打入县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监管帐户。各乡镇、各部门5万元单项或批量达到5万元(含5万元)的,须由县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方可组织实施。采购单位对同一类型的采购(限额内)实施的自行采购在一年内只允许组织一次。(九)妥善化解历史债务。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在保吃饭、保运转、保保障(各种保障体系)、保重点(稳定、社会事业、保基层等),保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在年初按照不低于一般预算支出额的0.5%设置化解历史债务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化解工程建设领域历史遗留债务。同时,要坚决禁止产生任何新的债务。(十)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管理,严防在重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中内部人员违纪违规,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财政所有支出均实行财政业务人员、财政分管局长“双印鉴”制度。(十一)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第二十条加强乡镇、部门财务管理(一)强化各乡镇、各部门帐务管理。各部门特别是各乡镇必须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规范帐务处理,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使用正规票据做帐。严禁出现包包帐、大笔资金开支白条入帐的现象。(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资金的支出不能由乡镇长、部门“一把手”个人决定,实行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不行使本单位经费直接审批权,由各单位确定一名副职分管财务工作,具体负责签批财务发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签字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出,乡镇必须由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再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签字审批方可支出,部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再由分管财务的副职签字审批方可支出;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履行集体研究手续后,部门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出,乡镇由联系该乡镇的县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支出。(三)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管理。部门和乡镇发生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帐户结转,禁止现金往来。严禁乡镇领导干部直接经手现金,甚至坐收坐支,否则,一经发现,一律先就地免职再作处理。(四)切实开展财会业务培训。由财政和审计部门牵头,每年对县级机关和乡镇具有签字权的“一把手”以及全县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和法规培训。对县级机关和乡镇“一把手”的培训每次不少于一天,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每次不少于二天。通过培训,使其达到既懂业务又守法规。(五)规范财会人员管理。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从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几个工作组,对各单位、各乡镇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对业务不熟、不安心财会工作的,一律作调整处理;对不坚持原则,甚至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部门和各乡镇的财会人员统一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任命,部门和乡镇无权调配。(六)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各部门、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公务接待规程进行公务接待,严禁铺张浪费,超标准接待,逐步将接待费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按照县公务接待规程的相关规定,县机关事务局、县级各部门、各乡镇接待费必须经三人以上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县机关事务局的接待费用需由经办人员、纪检组长核实审签后,再由县机关事务局局长签字报销;各乡镇、各部门的公务接待经费必须由经办人员、乡镇纪委书记或部门纪检组长(未设纪检组长的由副职负责)审核签字,最后经单位“一把手”签字方可报销。县级部门、各乡镇当年的公务接待经费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上限,并不得因公务接待产生新的债务。县级部门、各乡镇负责人在次年3月向县政府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在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中没有产生新的债务;即使在上一年度在公务接待中产生了新的债务,也不向县政府(县财政)申请追加资金解决债务,新产生的债务由本部门、本乡镇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严格票据管理。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监制票据,不得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税务部门必须加强税务票据管理,坚持原则,不得随意为部门、乡镇出具经费支出票据。严禁部门和乡镇到税务部门虚开票据入帐。单位和乡镇确需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的,须经本单位或乡镇出具较为详细的证明,经“一把手”签字同意(超过10000元的礼品支出,须经分管县长签字同意),先送审计部门审签,再报纪委监察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后,税务部门方可开据发票。(十)公务用车管理暂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XX?40号)执行。(十一)差旅费管理按县财政局关于修订<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九财发?XX?90号)执行。(十二)会议费管理暂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九财发?XX?4号)执行。第七章财政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对拨出的所有重大项目资金和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上的)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全面的跟踪督查工作,对资金的去向、用途、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二条帐户设置的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只能设立一个行政事业基本帐户根据相关规定开设。各乡镇、各部门开设基本帐户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自本办法下发后,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取消违规开设的帐户以及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否则,视为乡镇、部门的“小金库”,县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财政资金使用的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资金的用途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日常公用经费用于保证单位的正常运转,保证单位职工差旅费。各乡镇、各部门不按照预算资金的用途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县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级预算单位不拨付或不按标准拨付下级单位公用经费,视为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违规挤占、挪用、截留或调剂用途。各乡镇、各部门不按照项目的用途管理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的,县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未经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的,视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工程项目未经过财政投资评审的,视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县直机关通过乡镇帐户采取“借路”方式将下拨项目资金在乡镇做帐后再返回部门的,视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第二十五条票据使用的检查。在财政监制票据使用的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乡镇、部门财务的检查。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进行帐务核算。(一)乡镇、部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5000元)支出未经集体研究的、10000元以上的支出无分管(联系)副县长(县级领导)签字同意的,均视为挪用财政资金,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调整会计帐目。(二)乡镇经费开支中确因特殊情况需以白条入帐的,必须由当事人出具收条并按盖手印,再由经办人员、乡镇纪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审核签字,最后经乡长签字后方可入帐。无上述四人签字入帐的,视为挪用财政资金,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调整会计帐目。(三)部门和乡镇发生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帐户结转,禁止现金往来。严禁乡镇领导干部直接经手现金,甚至坐收坐支,否则,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四)县机关事务局、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公务接待费必须经三人以上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不按九委发XX40号文件规定报销公务接待费的,视为挪用财政资金,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调整会计帐目。(五)对我县出现包包帐的乡镇、部门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烂帐、欠帐、呆帐、包包帐多,自己无法交清,别人不敢接收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六)各乡镇、各部门严禁自行举借债务,举借的债务由各乡镇、各部门在任内自行化解,不得推迟到下一届。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的监管。按照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而各乡镇、各部门未经县财政局批准自行组织进行采购的,视为挪用财政资金,追究乡镇、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调整会计帐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 21 页 共 21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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