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活动监管的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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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建筑活动监管的整改措施姓名:XXX部 门:XX部建筑活动监管的整改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管理和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方案。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建筑活动,指从事各类建筑(含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建造,下同)和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介服务、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等活动。第四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行政区划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施工许可管理第五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卦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已经料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对建筑节能及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有关事项进行落实;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文明施工的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并已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平安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平安施工组织设计,并依照规定操持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依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按规定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工期缺乏一年的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逾越一年的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照前款第项规定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逾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逾越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八条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演讲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依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章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第十条下列单位必需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不得超本单位资质等级衔接工程业务,不得将工程业务转包、转让或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不得以降低取费标准、转嫁服务费等方式搞不正当竞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三条国家规定的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前款规定的人员不得出售、归还证书、图章、图签。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企业的标后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施工企业转让、归还资质证书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推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发包与承包第十五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范的必需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地质基础、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的推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推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第、项规定的规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前款规定之外的项目,招标人在告知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十七条必需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干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的工程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土地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证明;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的落实证明;有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同等条件下鼓励将上年度已创建省级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优先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参与投标。第十九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料理招标事宜,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提高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违法收费。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案计价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建筑工程发包实行合理标价中标的原则。发包单位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包、垫款施工。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对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等施工管理人员与企业投标文件拟派人员不相符的视为转包。第五章造价与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须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计价方案等有关规定为计价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当按规定准确齐全地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设计说明书等文件。竣工结算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操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新工艺、新资料属于定额缺项项目,应及时通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有义务协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七条发包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承包方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十八条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等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时承诺的条件相一致。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中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三十条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筑资料设备供应单位和预制建筑构件、商品砼生产厂家,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必需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资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单位兼职。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需依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需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和工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必需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方案,否则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化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报送建设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工程竣工档案移送城建档案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销售,不得料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平安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措施所需资金;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资金到位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料理意外伤害安全,支付平安费。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行停止施工,并及时演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演讲平安监督机构。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平安施工方案,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实行平安生产文明施工评价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完成三通一平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封闭管理,主要出入口处必需具备车辆冲洗平台,配置冲洗设备;在进出大门口悬挂工程概算牌、管理人员名单、照片及监督电话牌、消防捍卫(防火)责任牌、平安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有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平安生产与文明施工是评优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平安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工程,不能评为省、市优质工程。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害的以及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平安防护措施加以维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十三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演讲。第八章责任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其投标文件不相符的或者发现这一情况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演讲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和一人多岗的中介机构恶意竞争、扰乱建筑市场,情节严重,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执业的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资金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平安隐患不予监管或监管不力的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平安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或者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而未使用的中标人不依照规定和时效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注册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造成较大影响或质量事故的可以责令其在本市停止执业一年;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质量事故的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前两款所指行政处罚的决定,除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之外,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员索拿卡要、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过失在市外受到处分,尚在奖励期的本市同时有效。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 15 页 共 15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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