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安全准入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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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建设安全准入建议姓名:XXX部 门:XX部建设安全准入建议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严把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发XX23号、国发XX40号以及桂发XX9号文件要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核为抓手,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提高建设项目安全技术水平,落实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二)突出预防,严格准入。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坚持不安全、不审批,筑牢安全生产基础。(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三、实施范围以下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高危行业类。1.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和天然气钻探、开采与管道运输;尾矿库;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其他行业类。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四、安全条件论证内容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拟选地址周边区域现状概况;(二)自然条件、周边区域状态对建设项目安全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四)拟用工艺技术和设施装备是否能有效防范或遏制危险与有害因素;(五)建设项目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指标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可行性结论。五、建设单位职责(一)安全条件论证。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就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在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中设置专篇。列入建设项目立项前安全条件审核项目及职责分工表(详见附件)的建设项目,应当专门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二)安全预评价。安全条件论证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三)报送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列入附件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报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六、安全条件审核(一)附件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前,应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由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二)附件中的其他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等材料移送附件载明的部门进行审核:1.建设项目拟选地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标准;2.建设项目是否选用安全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3.建设项目是否对区域设施和周边居民安全构成威胁;4.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安全条件审核完成后,审核部门应当出具安全条件审核意见并函告投资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应当出具不同意建设的意见并阐明理由:1.拟选地址自然条件、区域状态存在客观缺陷,对周边居民、区域设施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运用现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无法解决的;2.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提出的生产方式、拟采用的设备属于应当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的;3.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未对项目潜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全面深入辨识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的;4.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未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指标进行评估或评估存在错误的。审核部门认定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七、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措施,从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高度,创新安全监管思路,转变事故防范方式,将安全监管工作重点从偏重生产经营建设过程监控转到抓源头和过程并重上来。通过严把安全准入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通过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二)严格管理,强化论证。建设单位是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对自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技术能力的,应当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己经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补做安全预评价;列入附件的建设项目,应向投资主管部门补报相关材料,确认满足安全条件后方可设计或施工。经审核认定建设项目无法满足安全条件的,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应重新选址的重新选址,应调整工艺的调整工艺,应修改设计的修改设计,应采取施工补救措施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依法依规,严格准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核的部门是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严把安全条件审核关。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行业专家协助把关。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作为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审批联席会议应当邀请负责安全条件审核的部门参加。未经安全条件审核或审核认定无法满足安全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降低安全条件设立建设项目。(四)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核及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核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对在管理、审核或审批环节中不作为或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第 9 页 共 9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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