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险统筹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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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失业险统筹规定姓名:XXX部 门:XX部失业险统筹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省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统筹的内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二、缴费标准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筹集。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三、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标准及申请领取程序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标准及申请领取程序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在市本级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领取、审核、发放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申请领取、审核、发放由所在县(市、区)、台商投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四、基金征缴全市失业保险年扩面、征缴、清欠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台商投资区应参保人数、上年度市平均工资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工作绩效评估指标考核。失业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按原渠道解缴,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因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由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留存县级财政专户支付,仍不足的再由同级财政资金弥补。五、基金使用和管理市本级、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市级统筹后,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按40%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其余基金暂留存县级财政专户,动用基金滚存结余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基金支出项目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实行“季度预拨、年度结算”的办法,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县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根据支出项目、发放人数、发放标准等测算,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和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办理拨款依据。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原则上县级失业保险支出户应预留不低于支付两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周转金。六、经办流程市级统筹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具体经办流程仍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七、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规范,结合“劳动99”三版建设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要充分运用信息管理手段做好失业保险业务工作,逐步实现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及工作经费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不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九、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关系到全市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市级统筹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服从大局,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机制。(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方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同时,要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给予人员和经费保证。(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顺利实施。第 6 页 共 6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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