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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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XX28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民低XX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医疗救助原则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2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5坚持医疗救助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第三条成立xx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和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3精神病人;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患重、大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经济仍十分困难的;5见义勇为受到身体伤害而又无医疗保障的当事人;6无身份证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无法确认雇主的外地打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在xx发生意外伤害或生命垂危需紧急抢救者;7凡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先参保;8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救助人员。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1违法或犯罪;2自杀或自残;3因酗酒、打架斗殴等导致伤害的;4蓄意违章;5因交通、工伤、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人应予赔偿的医疗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1医疗救助金以百元为单位,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属于特殊情况,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视情提高救助标准。2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其当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部分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自负金额按不同对象分类救助。第一类: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集中供养对象按自负额100%救助,分散供养对象按自负额80%救助。第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该类对象医疗费用自负XX元以上可申请救助,自负额在XX元至10000元之间按35%救助,10001元至XX0元之间按40%救助,XX1元至35000元之间按45%救助,35001元至50000元之间按50%,50001元以上按60%救助。第三类: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住院医治,入院后可凭医院证明先行救助XX元,出院后再按贫困状况及自负金额视情救助30-50%。第四类:其他对象。除上述三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农村人员年累计医疗费自负15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15000元至50000元之间部分按20%救助,5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自负30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3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部分按20%救助,8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3对白血病、尿毒症等治愈难度大、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特殊病种病人,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后仍存在特别困难的,每年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由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酌情给予再次救助。第七条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1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或受委托人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如实填写xx县医疗救助申请表,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单位及县医保办审核后报县医疗救助办公室,由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核后返回镇(乡)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救助。2救助对象或受委托人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医药费用清单和发票、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同时要提供合作医疗证和医药费报销单据。3年救助额度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按规定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1县财政每年按照人均7元以上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根据省里相关规定逐年提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县慈善总会每年安排10万元;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4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5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6救助资金利息收入。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医疗救助资金(不包括县慈善总会安排的款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慈善总会安排的资金,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提出救助建议名单和金额,县慈善总会予以直接救助。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条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等事务。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3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4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5县审计局和监察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6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并做好救助资金的及时发放。7县残联、总工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帮助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8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是通报当年医疗救助情况;二是研究确定特殊病种二次救助;三是研究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与完善。第十一条相关责任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的;2贪污、挪用、扣压救助金及利息或收取贿赂的;3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第 8 页 共 8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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