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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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位:参加煤矿从业人员再培训班!,2,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特组织本次煤矿从业人员再培训班。本次培训相关内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主要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说明: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治理”:即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主要法律制度,二、煤矿工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1,2,3,4,5,6,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五并重”的原则:“技术、管理、装备、培训、文化”五并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主要法律制度,“三不生产”原则:不安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煤业公司在“三不生产”原则的基础上强化执行“四不生产”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1、现场没有跟班干部不生产;2、现场没有专职安全检查员不生产;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不生产;4、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一、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有:,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安全法,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一、违法与犯罪的概念:1、违法:是行为人不遵守法律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失的行为。2、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二、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工会法等法律。,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教育培训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民事赔偿权,紧急避险权,批评建议权,知情权,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以及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作出了规定。,辅助资料,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发布,1993年5月1日实施,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职工有批评建议权;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企业不得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企业必须制定事故隐患预防措施;因未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辅助资料,特别规定规定了六项制度、措施: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是,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四是,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五是,公告制度: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六是,防止腐败制度: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辅助资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四,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最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的特点。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辅助资料,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1在此基础上,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5年进行了5次局部修订。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总局令,颁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五、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辅助资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辅助资料,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六、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辅助资料,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简介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三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本规定共八章五十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5月28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修正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同时废止。主要内容:煤矿对“三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八、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立法目的: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一、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与劳动保护,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紧急避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合法拒绝权,权利,二、职工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服从管理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义务,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与劳动保护,三、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1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3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与劳动保护,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减速机循环水管路过滤器,新设备,瓦斯泵站水环真空泵减速机利用循环水冷却降温,循环水管路内常有细小水垢、杂质等物质,极易堵塞减速机冷却盘管,造成减速机温度过高,影响设备使用寿命,严重时可造成瓦斯泵停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通过深入研究形成技改方案:利用废旧材料自行加工过滤器。将废旧油过滤器内的钢网裁剪后,焊接成200mmDN40的圆柱体,一头焊实,一头敞开。再用一根200mmDN50的钢管,将钢管两头开丝。将过滤网放入钢管内,用DN5025的变径束结封口,过滤网开口的一头用开有100mm长丝扣的钢管连接到位,另一头直接连接到循环水管路上,整个管路通过自制过滤器形成闭合回路。为方便清理过滤器,过滤器与管路连接时采用油任连接,在过滤器前后安装两个不锈钢球阀,分装一路旁通管,保证清洗过滤器时不影响减速机冷却。,背景内容,此过滤器具有制作简单、拆卸清洗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在日常检修设备时就可以清洗过滤器,不影响设备运转。与同类过滤器相比较,本套装置具有拆卸清洗方便、成本低、可反复使用、安全可靠的优点。,技术特点,1、安装过滤器后,减速机盘管再没有出现堵塞现象,盘管的清洗周期也由半年延长至一年,大大提高了减速机的冷却效果,降低了清洗成本,增长了减速机的使用寿命,。2、每台减速机每次清洗按4000元计算,以我单位6台瓦斯泵计算,每年可节约24000元。管道过滤器管件、钢网都是废旧设备上拆卸下来的,属于废旧物再利用,降低了成本。,实施效果与效益,多绳摩擦式提升机首绳更换工艺,新工艺,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因此,对于主副井提升均使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的矿井来说,平均每年需要换一次主提升钢丝绳。在更换过程中,如果设备选用不当或操作错误,将会造成钢丝绳扭劲、打死弯、新钢丝绳与旧钢丝绳、新钢丝绳与新钢丝绳扭在一起,导致新绳受损。这将严重影响换绳质量,甚至可能导致钢丝绳打滑、断裂、造成坠罐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因此,更换多绳摩擦提升机主提升钢丝绳是一项操作难度大、技术性强、危险性高的工作。目前,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在我国矿山企业已得到广泛应用,但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的换绳工艺却无统一规定,各单位都是根据自身经验组织实施。整个施工中大致存在几个问题:更换钢丝绳的工艺繁杂、多地点施工、井筒内作业、施工时间长、人力、物力耗费较大,职工劳动强度大,进度缓慢,且由于没有正规的设计和强度计算,存在着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的问题。因此,怎样利用煤矿现有的通用设备,合理选择安全可靠、快速有效、操作方便、投资少的换绳工艺,对保障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背景内容,引用BHS多绳摩擦提升机主提升钢丝绳快速更换装置,BHS型多绳摩擦提升机主提升钢丝绳快速更换装置可将多绳摩擦提升机主提升钢丝绳同时更换。其步进式钢丝绳引入装置,将钢丝绳引入天轮和滚筒,极大得提高了换绳效率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具有能够方便调节夹紧力大小和控制其开闭环状况的步进固定装置和相互闭锁的步进移动装置,解决了引绳、送绳、防缠绕以及张力不平衡等问题;具有双摩擦加楔形块的能够安全自锁的可控防跑绳装置;具有能够监测监控快速换绳装置全过程的自动控制系统。采用旧绳带新绳更换工艺,主要是在井口特制作业平台,利用提升机旧提升钢丝绳的自身动力,新绳通过导绳轮翻过滚筒引致提升容器上,用绳卡将新、旧钢丝绳连接,通过旧绳下放带动新钢丝绳,然后在悬吊装置处将新旧钢丝绳对应更换,回收旧绳,完成整个换绳作业。,设计原理,1、主提升钢丝绳更换过程中新绳的下放多采用人工下放,但其存在安全性低、劳动强度大等问题。为此,采用BHS型换绳装置来完成新绳的下放,该装置采用双移动小车实现换绳过程的连续步进换绳,两移动小车交替实现夹紧和步进的顺序工作,能够实现手动/自动状态的转换,可实现PLC自动换绳控制,可将4根主提升钢丝绳同时下放,仅需半天就可将多根钢丝绳下放完毕。2、采用BHS型换绳装置下绳改人工作业为机械作业,施工的安全性得到极大提高,且该装置实现了自动化换绳,大大缩短了换绳时间,下绳工作仅需要1名作业人员即可,降低工人劳动强度。,实施效果与效益,新型煤矿通风机扩散器出口消声器,新设备,煤矿通风机是非常重要的机电设备,也是煤矿机电设备的主要噪声源,它在运转时产生强烈的噪声,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必须治理。目前煤矿的通风机无论是离心式还是轴流式,其扩散器口的空气动力性噪声是风机最大的发声部位,是治理风机的噪声的重点和难点。,背景内容,消除空气动力性噪声最好的措施是在出口安装消声器。由于煤矿井下空气含有各种有害气体,湿度大,含有一定水分,因此要求消声器的材料耐腐蚀、防水、防潮和质量轻。目前常用的消声器的主要构件护面板及龙骨一是采用普通钢板,二是不锈钢板。这两种材质不足是质量大。普通钢板质量不耐腐蚀和防水。不锈钢板造价高,新型煤矿通风机扩散器出口消声器使用质量轻,耐腐蚀的新型材料制成,适合煤矿通风机特点。,技术特点,该消声器质量仅为金属材质的四分之一,使用寿命与不锈钢(304)相同。消声量大,空气动力性好,利用导流装置,将风机的出口旋转气流顺利的进入消声器。由于质量轻,支撑结构简单,可以整体鼠龙式框架安装,安装周期短,费用低。已在多个煤矿使用,得到好评。,实施效果与效益,密封圈速削刀,新设备,在使用隔爆设备时,电缆进出隔爆腔必须套有密封圈。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不匹配、密封圈内圈不平整等都不能正常使用。电工普遍使用割纸刀或自制刀具修整密封圈内圈。修整量很难把握,难免出现切削量过大、凹凸不平或毛刺。用时较长,也很难修整出完美的内径圆(密封圈内径越大越不容易切削),割纸刀或自制刀具常因吃力把握不均,易伤及皮肤。,背景内容,密封圈速削刀,包括筒形刀具体,刀具体底端加工成刀刃,具体为刀具体内壁经车床加工车薄厚度,刀刃端保持一定厚度形成平面。操作时,依电缆外径揭除密封圈的多余内分层,把密封圈放于木块上,用和电缆外径同尺寸的密封圈速削刀延分层侧插入密封圈,用锤头轻砸密封圈速削刀顶端,至密封圈内小于电缆外径的部分完整脱离。刀刃端保持一定厚度形成平面可以实现切削功能的同时保证密封圈速削刀有足够的强度,并且避免过于锋利伤及人员。刀具体的直径由待切削密封圈的电缆外径尺寸决定。可制作多组。外径在18mm以下的密封圈速削刀,刀具体壁厚度小于等于0.5mm;外径在18mm以上的密封圈速削刀,保持刀具体壁厚度大于等于0.8mm;,技术特点,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利用筒形结构的刀具实现了密封圈的快速切削。本实用新型切削密封圈迅速,无毛刺,各规格密封圈速削刀可以相互套在一起,共同装入专用刀具袋方便携带和存放,没有刀刃外露,不会伤及操作人员,安全又高效。,实施效果与效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是煤矿永恒的主题。煤矿生产受其特殊开采方式和恶劣的作业环境影响,使煤矿工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向人们奉献光和热的同时,也要经受着大自然的考验。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如果我们对安全稍有丝毫的疏忽,死神就会从天而降,一切美好的追求都会变成泡影。矿难是对生命的呼唤,是对世人的警示,并以此告诫我们要牢记事故教训,切勿重蹈覆辙,沉痛的代价告诉我们,员工的生命高于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薛湖煤矿“5.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17年5月15日,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薛湖煤矿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最终认定直接原因是:薛湖煤矿所采二2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具有突出危险性;掘进工作面遇断层,构造应力与地应力叠加,加大突出危险性;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突出危险;综掘机割煤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人,属于较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伤亡及损失该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6.66万元。,事故性质及伤亡损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公司的处理情况1、对薛湖煤矿处300万元罚款。2、给予薛湖煤矿矿长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3、给予薛湖煤矿分管防突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开拓一队队长撤职处分。4、给予薛湖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分管通防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分管地测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降级处分。5、撤销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当班安检员煤矿安全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调离安检部门。6、给予公司下属煤业公司通防部部长、薛湖煤矿分管安检工作的副矿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7、给予公司下属煤业公司分管安全、通防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兼安监部部长、生产部部长记过处分。8、建议给予薛湖煤矿开拓一队党支部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9、建议给予薛湖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分管防突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开拓一队队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0、建议给予公司下属煤业公司通防部部长、薛湖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分管安检工作的副矿长、分管通防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分管地测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党内警告处分。,事故处理结果,神火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1、给予薛湖煤矿矿长兼党委副书记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并处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2、给予薛湖煤矿党委书记兼副矿长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3、给予薛湖煤矿分管防突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开拓一队队长、通防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撤职处分。4、给予薛湖煤矿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分管机电管理工作的副矿长、分管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分管安检工作的副矿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分管通防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分管地测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降级处分。5、撤销2306风巷掘进工作面当班安检员煤矿安全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调离安检部门,开除留有一年。6、给予公司下属煤业公司总工程师、通防部部长记大过处分。7、给予公司下属煤业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通防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安监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培训中心主任记过处分。8、给予薛湖煤矿开拓一队党支部书记、通防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9、给予薛湖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分管防突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开拓一队队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0、给予公司下属煤业公司党委书记、生产部部长、生产部党支部书记、通防部部长、薛湖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分管安检工作的副矿长、分管通防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分管地测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党内警告处分。,事故处理结果,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329”、“4.01”瓦斯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爆炸事故,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八宝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难(瞒报遇难人数7人),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08.9万元。4月1日8时,该矿擅自违规派人员到井下再次处理火区,10时10分左右,井下再次发生瓦斯爆炸,又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6.5万元。八宝煤矿4天时间连续发生两起瓦斯爆炸事故,给煤矿企业和矿山救护队造成重创,两起瓦斯事故造成53人遇难,20人受伤,在伤亡人员名单中,既包括通化矿业公司总工程师等核心领导和技术人员,又包括26名矿山救护指战员,伤亡极其惨重,教训极其深刻。,事故简要,为何这样一座安全榜样煤矿,在短短4天里会连续发生矿难?1、异常处理不当,造成第一次爆炸:3月29日,八宝煤矿一个采空区的密闭发现一氧化碳超限,通风专业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密闭墙有一些裂隙。经研究决定,当日该矿四点班停止生产,由集团公司的总工程师、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带领八宝煤矿的总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隐患,进行密闭堵漏,结果在处理过程中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原因分析,2、怕18亿投资报废,擅自下井救援:3月29日第一次发生瓦斯事故后,吉林省有关部门要求,类似事件必须先等专家组提出明确意见和方案后再行动。但第二次险情发生后,矿井相关责任人却因为着急排险,没有经请示和制定科学周密的方案,擅自组织下井救援,导致事故发生。3、“保矿”想法太迫切:一位参与救援讨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所以这样着急处理,一是因为情况紧急,二是大家“保矿”的想法太迫切了,“18亿元的投资啊,就怕彻底废了,急着下去赶快处理好。”,事故原因,4、装备好、技术员多,麻痹了:长期以来,由于装备水平高、技术人员多,造成了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安全思想麻痹。据了解,发生事故的通化矿业公司已经连续4年无责任事故发生,“不可能出事”已经成为普遍认识。当事故发生后,多数人的反应是非常惊讶。5、决策缺乏科学准确理解和研究判断,导致关键时刻决策会出现因感情因素而偏颇。归根结底还是决策者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人员将制度和规定挂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而忽视了落实到行动上。,事故原因,(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王书龙,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副主任,负责八宝采区“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吕世武,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副主任,负责八宝采区安全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3.王仁成,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4.李德才,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常务副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5.王玉波,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驻八宝煤矿安监处处长,负责监督八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329”事故发生后,违反吉林省人民政府抢险救援指令擅自下井冒险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再次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6.陈维良,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通风部部长。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决策并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7.宁连江,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决策并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处理结果,(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张玉莲,具体负责7名被瞒报死亡人员火化手续的中间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2.陈毅,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太平间承包业主。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3.朱凤杰,张玉莲承包队会计。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4.陈巍,吉林省白山市殡仪馆火化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5.林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医生。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6.孙羽,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7.刘军,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8.王新江,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刑事拘留,4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4月7日被取保候审。9.韩成录,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事故处理结果,10.王立,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11.王升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12.赵显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3年4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吉林省纪委执行“双规”措施。13.张雨中,吉林省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14.李士军,吉林省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15.王玉玺,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16.徐圣学,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0人;(四)建议行政处罚3人。,事故处理结果,泗河煤矿“5.13”顶板事故,顶板事故,2003年5月13日4时30分,微山湖矿业集团公司泗河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简要,事故的直接原因:通过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的询问,查明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放完开帮炮后,死者王浩图违章作业,在排顶帮松动的喷体时,没有使用长把工具,没有坚持一人监护、一人操作的制度,由于站立的位置不当,被身后侧上方折断冒落的喷体砸伤死亡。,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1、区队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1)工区没有按照1601集中皮带下山穿过轨道大巷时加强支护通知进行施工。(2)提前贯通后,未制定安全技术、采取临时支护等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继续施工。(3)贯通处隐患多,未安排专人跟班负责,在放炮后未排险的情况下,多人穿越危险区。(4)工区班前班后会交接记录不详细,区队管理混乱。,事故原因分析,2、矿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1)对贯通后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2)技术人员匮乏,掘进二工区没有配备技术人员。(3)矿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专业技能差,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事故原因分析,3、技术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1)1601集中皮带下山穿过轨道大巷时加强支护通知编制不细,可操作性差。由于测量不准确,导致提前贯通。(2)贯通后没有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3)没有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制度,部分参加施工的工人没有学习签字。4、矿安全检查部门检查不到位,对掘二工区没有措施继续施工没有采取停止施工的措施,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原因分析,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水害类事故,2010年3月28日14时3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在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境内,为中煤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组建的华晋煤业公司所属)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水事故,初步判断为小窑老空水。事故造成153人被困。经全力抢险,115人获救,另有38名矿工遇难。,事故简要,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采取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果断措施,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583.168m标高以下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地质勘探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情况;水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现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施工组织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部分新到矿职工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事故原因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对39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9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名企业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华晋焦煤公司处以225万元罚款,对中煤一建公司处以210万元罚款。,事故处理结果,以上案例都是我们矿工血淋淋的教训,失去他们的那一刻场景叫人看到是撕心裂肺,触目惊心。其实我们煤矿的每一个案例都会流淌出我们员工的鲜血,甚至失去他们宝贵的生命;都会造成他们的家庭支离破碎,给企业也造成巨大损失。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点明事故发生的内在机理,反映出了事故发生的内在和外在原因,从而引起我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警觉;事故发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安全生产管理中出现漏洞,个别管理人员责任没有落实,有重生产轻安全思想,任由“三违”行为的发展而引发的必然结果,“三违”不除,矿无宁日。,案例分析结束语,通过事故案例剖析,使我们各级管理干部要清醒认识到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劳动组织管理等方面不可偏废的重要性,它是总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体现;也使我们的广大职工认识和体会到“三违”的危害性,贯彻“职工十项权利”的重要性。我们要时刻牢记这血的教训,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安全责任,做好自律和他律,才能共同创造矿区美好的明天!,案例分析结束语,感谢大家的聆听!,P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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