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心支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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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概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李小琪2008年3月,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反洗钱基础知识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提纲,第一部分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国际形势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估计,全球每年清洗黑钱的数额已占世界生产总值的2到5,目前每年还按1000亿美元的幅度在增加。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政府组织在打击毒品犯罪、跨境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腐败等严重犯罪及相关洗钱犯罪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钱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和建议,2001年“9.11”事件后,打击恐怖融资活动成为反洗钱一个新的重要领域,,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逐步形成了完整的多层次的反洗钱标准体系,其中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FATF)制定的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作为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中最著名的指导性文件,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反洗钱国际标准和规范。,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当前国际反洗钱特征:国际反洗钱合作已经被提升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高度,是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国际反洗钱工作内涵逐步扩大,实施措施日趋严格。法律体系方面,从洗钱行为罪行化、没收犯罪收益等刑事规定的打击性反洗钱措施,扩展至包括监管制度、预防措施,尤其是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在内的预防性反洗钱措施;,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方面,国际社会也呈现扩大趋势,从打击毒品犯罪逐步扩展至打击所有严重犯罪;反洗钱义务主体方面,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扩展到证券期货和保险业;并逐步延伸到特定非金融机构。各国强化反洗钱监管,逐步接近国际标准的趋势。“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已成为国际反洗钱监管方式的改革方向。,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国内形势有关专家也曾对我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央行反洗钱局前局长凌涛访谈录,金融时报,2004/07/211.我国加入的与反洗钱有关的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1988年12月20日签署1989年10月25日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2001年11月14日签署,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2006年2月28日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2000年12月12日签署2003年9月23日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2003年12月10日签署2005年10月27日批准,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2.我国加入的国际反洗钱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2004.10.6日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正式宣布成立,中国是该组织创始成员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7.6.29日中国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为FATF正式成员。意味着中国在反洗钱领域承担了更重的国际责任。,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3.我国制定的涉及洗钱的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六),对191条和312条进行了修正,第191条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第312条将洗钱罪上游犯罪以外的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均规定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第二部分反洗钱基础知识,1.洗钱及其上游犯罪2.反洗钱及制度安排,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洗钱的概念洗钱的过程洗钱的上游犯罪,洗钱的概念1,洗钱就是处理犯罪所得,以掩饰其非法来源。凡隐匿、掩饰或转移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地点、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人员规避法律责任的,均属洗钱行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BasicFactsaboutMoneyLaundering,洗钱的概念2,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财产;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而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的权利;在得到财产时,明知其为犯罪所得而仍获取、占有或使用;参与、合伙或共谋实施,实施未遂,以及协助、教唆、促使和参谋实施本条所确立的任何犯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第六条,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洗钱的概念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会在无意之中被用作转移或存储犯罪所得资金的工具。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付款和转账;掩盖款项的来源和受益所有人;以及通过保管箱存放银行票据。这些行为通称洗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1998),洗钱的概念4,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换、转移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周小川:中国反洗钱现状与未来,洗钱的概念:综述,洗钱就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通过交易、转换、转移等方式,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地点、流向、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将犯罪所得转换为形式上合法的资金或财产的行为。,洗钱的概念:综述,为什么洗?逃避法律制裁自有支配犯罪所得:形式上合法洗什么?(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何洗?交易、转换、转移等方式,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地点、流向、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洗钱的过程,放置阶段(Placement)离析阶段(Layering)归并阶段(Integration),洗钱的过程1:放置阶段1/2,也称“处置阶段”是洗钱的开始阶段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投入清洗的阶段通常是处置非法的现金收益最容易被侦查、监测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环节识别客户身份、了解资金来源,洗钱的过程1:放置阶段2/2,主要手法: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混同于合法收入混入金融机构将大额现金化整为零分次存入银行将大额现金分散在不同网点存入用现金购买支票、银行本票、信用证等货币工具,然后存入异地的银行账户分散与不同对象交易,洗钱的过程2:离析阶段1/3,性质也称“分层交易”是洗钱的搅动过程是洗钱的关键环节方式进行复杂多层次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其真实的来源分隔,洗钱的过程2:离析阶段2/3,目的隐藏首次存款的真实来源掩盖查账线索隐藏罪犯身份,洗钱的过程2:离析阶段3/3,主要手法:利用银行体系,频繁办理转账业务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转移资金购买各种投资工具(股票、债券、保单)经营合法企业,尤其是现金密集行业,如房地产、博彩、娱乐、风险投资,洗钱的过程3:归并阶段,是洗钱的融合过程,即通过分层交易,最终持有“清洁、合法”的资产,如:货币资产动产不动产,洗钱的上游犯罪,刑法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洗钱的上游犯罪,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的上游犯罪,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体包括以下七类:(一)毒品犯罪。(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恐怖活动犯罪。(四)走私犯罪。(五)贪污贿赂犯罪。(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七)金融诈骗犯罪,洗钱的上游犯罪,(一)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和国际公约有关禁毒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毒品犯罪罪名共有12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罪等。,洗钱的上游犯罪,(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具有相应的内部组织体系,以暴力、威胁、贿赂腐蚀等作为基本手段,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有关罪名有3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的上游犯罪,(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金钱、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了2个有关罪名: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洗钱的上游犯罪,(四)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洗钱的上游犯罪,(五)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行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我国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共有12个具体罪名,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洗钱的上游犯罪,(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我国刑法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共有23个具体罪名,涉及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等,其中与证券有关的罪名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洗钱的上游犯罪,(七)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共有8个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反洗钱及制度安排,反洗钱概念FATF反洗钱制度安排,反洗钱概念,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概念,反洗钱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反洗钱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2.反洗钱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及依法进行的反洗钱检查、调查等。,FATF反洗钱制度安排,FATF四十项建议中规定的反洗钱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制订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措施,实施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记录保存,报告可疑交易等。,FATF反洗钱制度安排,FATF四十项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应制订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1)制订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层指派合适的监察人员以及在聘用员工时采用足够严格的筛选程序,以确保员工的高素质。2)持续进行雇员培训计划。3)建立审查机制,以检验相关制度。,FATF反洗钱制度安排,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进行电汇或超过指定限额非经常性交易、客户存在洗钱或恐怖筹资嫌疑、怀疑先前所获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充分性等情况下,应实施客户身份尽职调查,确定和验证客户身份。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包括:1)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来验证客户身份。2)确定受益权人身份,并运用合理的手段进行验证,以使该金融机构明了受益权人的身份情况。对于法人和实体,金融机构应采用合理的措施了解该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FATF反洗钱制度安排,3)获得有关该项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属性的信息。4)对业务关系以及在这种业务关系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的交易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进行符合该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风险状况(必要时还包括资金来源)的认识。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的类型,并在风险敏感程度的基础上确定这些措施的应用范围。对于高风险类别,金融机构应实施更严格的尽职调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依据FATF的相关规定,针对客户身份尽职调查问题制定了证券业客户及受益权人身份识别原则,对客户识别和验证、共用账户、受益权人身份识别、了解你的客户、记录保存等制定了原则性规定,并提出了建议性举措。金融业反洗钱国际标准导读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9,FATF反洗钱制度安排,客户记录保存金融机构应将所有必要的交易(包括国内和国际交易)记录至少保存五年,以便迅速响应主管部门的信息调查。这些信息必须足以重现每一笔交易(包括所涉及金额和货币类型),以便在必要时提供检控犯罪活动的证据。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终止后至少五年内,继续保留通过客户身份尽职调查程序获得的身份识别数据记录(如护照、身份证、驾驶执照等官方身份证明文件或类似文件的副本或记录),帐户档案和业务往来信函。本国主管部门,FATF反洗钱制度安排,履行职责时,应可查阅这些身份识别数据和交易记录。金融机构应特别注意那些没有明显经济目的或合法意图的复杂且不寻常的大额交易,以及所有不寻常的交易方式。金融机构应尽可能审查此类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并将审查结果记录下来,供主管部门和审计师使用。,FATF反洗钱制度安排,报告可疑交易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官员和雇员应:,FATF反洗钱制度安排,1)受到法律的保护,因尽职向金融情报单位(FIU)报告可疑交易而违反有关披露信息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的,应免于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即使他们并不明确知道这些犯罪行为是什么,也无论这些非法行为是否实际发生。2)被法律禁止泄露可疑交易报告或相关信息已被送交金融情报部门的事实。,第三部分(我国)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简介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简介,一法四令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简介,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简介,四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自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简介,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7月2日,银发2007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6月4日,银发200717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银发2007158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6日,银发2007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2007年1月30日,银发200727号),金融机构的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配合反洗钱调查接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金融机构的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至少要达到三个方面的目标:1.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2.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保证本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3.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金融机构的义务,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立法确认的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是发现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前提条件。,金融机构的义务,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主要目的:1.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2.作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3.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必要证据。,金融机构的义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报送方式上实现总对总报送,即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数据报送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制定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提取和报送。,金融机构的义务,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反洗钱培训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员工,既包括临柜人员,也包括与反洗钱有关部门的人员,如法律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结算部门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参加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培训目的:1.使金融机构各个层次的工作人员都树立风险意识,金融机构的义务,,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2.使直接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识别客户身份、发现可疑交易的技能。,金融机构的义务,接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概念: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金融机构报送的具体内容:1.金融机构按年度报送的信息:,金融机构的义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更新情况;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金融机构的义务,2.金融机构按季度报告的信息: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金融机构的义务,对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时限要求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报送信息质量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必须准确和完整,如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后发现存在问题,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对金融机构限期改正罚款20万至50万50万至500万建议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罚款1万至5万5万至20万建议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刑事责任,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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