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作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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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作用,学习目标与要求,本章主要讲述中央银行的性质与基本职能。要求在理解中央银行的基本性质的基础上,把握中央银行的宗旨,中央银行的基本特征;重点分析我国中央银行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重点研究我国中央银行职能转换与强化的方向与措施。,主要内容,1.中央银行的性质,2.中央银行的职能,3.中央银行的独立性,4.中央人民银行的职能与独立性,学习重点,中央银行的性质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第一节中央银行的性质,1、中央银行是一国信用制度的枢纽银行信用是一国信用制度的基础,中央银行在整个社会信用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是整个社会信用工具的总供给者。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又是引导者,在金融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2、中央银行与政府存在特殊关系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各种金融法规。配合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战以后,中央银行国有化,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2.1.1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市场。代表国家管理国库和向政府提供融资。代表国家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和管理国家黄金外汇储备。中央银行在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发挥特殊作用稳定货币和稳定经济。调节信用和调节经济。是资金清算体系的中心。是政府的银行,代表国家开展国际金融交流和合作。,2.1.1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2.1.1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的特点,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以赢利为目的不能兼营商业银行业务对其存款一般不支付利息资产应具有最大的清偿性中央银行既独立于政府又受政府的制约,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1、都是一国经济、金融的主体;2、都在一个经济、金融中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3、许多中央银行是由商业银行演变而来的;4、许多中央银行的早期都兼营商业银行业务。,二、业务活动范围,发行货币集中和保管存款准备金、进行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再贷款。监管金融机构、发布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保存经管国家黄金外汇储备。代理国库、代理政府债券发行等业务。对金融业活动进行管理。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服从履行职责的需要业务必须围绕法定职责展开,以有利于履行职责为原则。非盈利性只要是宏观金融管理所需要,即使是不营利甚至是亏损也必须做。流动性要求央行的资产具有最大的清偿性,具有完全的变现和清偿能力。主动性必须根据生产和流通的需要以及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变化,主动进行。,三、中央银行活动的基本原则,2.1.2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管理的最高行政机构,由于地位与职责的特殊性,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机构。中央银行不是单纯地依靠行政命令或行政法规从事金融管理,而主要是运用信贷等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并具体通过中央银行向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及金融服务业务来引导、调节各金融机构的行为。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起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为其全面监管金融体系奠定了基础,各国的中央银行法则从法律地位上确立了中央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监督金融体系运行、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最高核心机构。,第二节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意义央行标志、货币流通保证、稳定币值条件、发挥职能的基础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货币统一、市场统一、货币流通量调节、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基础垄断货币发行的基本职责根据经济需要发行和调节掌握货币发行准备、调控货币和信用规模根据流通需要印刷、铸造或销毁票币,进行各项调节。,2.2.1发行的银行,2.2.1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成为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在现代银行制度中,发行银行是中央银行首要的、基本的职能。在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不再与金属货币挂钩,直接表现为国家意愿的强制。中央银行通过相对独立地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在稳定货币、稳定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2.2政府的银行,代理国库代理政府债券发行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信贷支持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向政府提供信息和决策建议,集中存款准备金保证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控制商业银行货币创造能力和信用规模、增强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票据交换和清算最后贷款人形式:再贴现和抵押贷款目的:防止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增加金融机构短期头寸的调剂渠道;调节银行信用和货币供给。,2.2.3银行的银行,主要职责由维护货币稳定发展到实现宏观经济总体目标。存款准备金从保证支付发展为调控信用和货币量功能。经理国库和代表货币当局职能加强。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分离。调控目标和监管目标冲突货币市场风险监管方法复杂混业监管的需要,2.2.4管理金融的银行,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并不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全部归国家政府所有。中央银行的资本构成有四种类型。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监督管理的银行,其职能是逐渐形成的且其职能重心也是发展变化的。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对政府的财政亏空不可能孰视无睹,一般都要想尽千方百计加以解决。但必须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下面对中央银行对财政借款和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这两种主要的政府与中央银行间的融资方式加以分析。,中央银行职能注意要点,财政向央行借款与透支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1)都会增加财政收入;(2)都会扩大财政支出;(3)都有利于财政履行其职能;,主动与被动,临时与计划,长期与短期,有契约与无契约,偿还与不偿还,会扩大与不会扩大AD,独立性强与不强,有限与无限,经济发行与财政发行,符合与不符合国际惯例,第三节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独立性及其意义,独立性的主要内容,独立性的类型,独立性理论的新发展,第三节中央银行的独立性,1、含义(CentralBankIndependence,CBI):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实质是确定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理解要点: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政府要都对议会负责。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当局,一方面要对政府提供服务,还要接受政府的一定控制。在很多国家中央银行是作为政府机构存在的。,第三节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核心:中央银行与财政部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与资金关系实质:中央银行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独立地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以保证有效控制货币供给,杜绝财政赤字货币化,2.3.1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1.中央银行与政府有着共同的使命。2.政府对中央银行的控制与管理:(1)政府拥有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和领导人的提名权或任命权。(2)法定的责任关系。(3)政府派代表参与中央银行最高决策机构。(4)政府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拥有最终的决定权。3.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资金往来关系。,2.3.2独立性及其意义,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即中央银行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避免政治性经济波动的出现(2)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的出现(3)为了适应中央银行特殊业务地位的需要,参考资料: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支持,80年代在理性预期基础上建立的动态不一致性理论在金融政策分析中的应用,使得有关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分析趋于成熟。目前对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分析主要有两个代表性的理论。其一是动态不一致性理论;其二是公共选择学派的政治商业周期理论,以及由这一理论发展甚至独立出来的委托代理理论。动态不一致性理论(时间不一致性)是在70年代后期由KydlandandPrescott(1977)最先提出,而后由BarroandGordon(1983)加以发展和完善。动态不一致性理论认为,在某一个时点上政策当局制订的最优政策计划,从事后来看,可能已经不是最优的了,即产生经济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问题。,阿莱西那则以政治经济周期理论为基础赋予中央银行以充分独立性的合理性,认为为了避免货币政策的运营成为政府谋取连任的伎俩,并缓和因政府的更迭而造成的经济波动,从而使经济运行有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由一个中立的、免受政治压力的中央银行来独立地管理货币政策就显得十分必要。从动态不一致性理论这一思路出发,Rogoff(1985)提出了委托理论,主张任命对通货膨胀的厌恶程度高于一般大众的人物出任中央银行总裁,并委托其负责货币政策的运营。而Waistle(1995)针对中央银行的目标为稳定物价时,如何明确中央银行的责任的问题提出最优契约模型,证明了通过与中央银行缔结“随业绩奖惩”(performancecontract)的契约,可以促使中央银行实现既定目标,社会达到最优均衡。,参考资料: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支持,2.3.3独立性的主要内容,中央银行独立性最主要的内容表现在目标独立性和操作独立性两个方面,并且通常需要立法的保证。一般来说,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包括以下内容:,(1)垄断货币发行不能搞多头发行发行量、时间和方式独立制定按经济原则发行(2)独立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尽可能保持货币政策目标与宏观经济目标一致。存在分歧时与政府必须本着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态度进行充分沟通。央行必须掌握货币政策操作权,政府部门密切配合。(3)独立地管理金融市场、调控宏观经济。,2.3.3独立性的主要内容,专栏2.4美联储应该保持独立性吗?支持独立的观点反对独立的观点,2.3.4独立性的类型,分类依据:中央银行独立性类型根据其相对于政府独立性的强弱划分,分类的主要依据包括:,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权限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中央银行负责人产生的程序、任期的长短及权利的大小中央银行与财政部之间的资金关系中央银行最高决策机构的组成,政府官员是否拥有最终决策权等,2.3.4独立性的类型,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类型可划分为三种:,(1)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2)独立性一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和英格兰银行(3)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意大利银行,2.3.4独立性的类型,(一)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或者议会负责,独立性较强代表国家:德国、美国、瑞典、瑞士等独立性情况:中央银行直接对议会或者国会负责,可以单独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政府不得对中央银行发布命令或指示。,典型1:德意志联邦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单位,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地位。第12条规定,在行使权利时,中央银行保持独立,不受政府指令行事并支持联邦政府的总的经济政策。联邦政府讨论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必须邀请联邦银行总裁参加,同时联邦政府官员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的会议时,只能够提起动议,不享有表决权。德意志银行行长的任期是8年。,典型2:美联储,1913年联邦储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美联储行长理事会成员由美国总统任命,但须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取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可以任命其中的二位成员担任主席和副主席,但也须经参议院的批准。美联储理事会成员的任期是14年,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4年。每个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必须具有“合格的银行从业经验”。美联储行长理事会的成员必须全职从事理事会的工作;行长理事会成员不能成为任何银行、信托公司或者联邦储备银行的官员、董事,也不能持有任何银行、信托公司的股票;国会参议员或者众议员都不能成为行长理事会成员,或者成为某一联邦储备银行的官员或董事。,美联储行长理事会应当向众议院议长和国会提交有关其运行的书面年度报告。理事会主席应当出席国会每半年一次的听证会,还应当出席众议院银行和金融服务委员会、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会议。理事会应当向上述两个委员会提交一份讨论货币政策和其他经济问题的书面报告。美联储作为与政府并列的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除个别情况下总统可对其发号施令外,任何机构无权干涉。美联储享有资金和财务独立权,并且独立自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此外,因为货币政策制定的技术性和不透明性,美联储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典型2:美联储,代表国家:英国、加拿大、日本等独立性情况:在其国家银行立法中,一般规定政府可以对中央银行发布命令,监督其业务活动,并有权任免其主要负责人。其法律地位比直接对国会或者议会负责的中央银行要低一些。,(二)中央银行名义隶属于财政部,独立性居中,2.3.4独立性的类型,典型1:英格兰银行尽管法律上规定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规定,两者相安无事。1997年5月修改的英格兰条例在法律上承认了英格兰银行的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开始向第一种模式转化。典型2:日本银行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受主管大臣的监督。主管大臣认为为了实现日本银行的目的,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干预日本银行的决策或进行人事罢免(总裁或副总裁)。典型3:加拿大银行加拿大银行法规定:加拿大联邦政府可以以书面命令裁定加拿大银行的货币政策不适用于某一特定时期。1967年修订后的加拿大银行法规定,当财政部长于加拿大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上发生分歧时,财政部长在与加拿大银行总裁协商并经内阁批准后,可以向总裁发布指示,总裁必须执行。,典型,(三)中央银行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代表国家:意大利、法国、澳大利亚、韩国等。独立性情况:无论从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领导机制,还是在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都受到政府很大的影响。典型:意大利中央银行意大利的最高金融监管机构是财政部和国家信贷与储蓄委员会,其中国家信贷与储蓄委员会具有制定重大金融政策、发布各项金融管理指令的权力,委员会由政府财政部部长主持,意大利银行仅仅是执行机构。,2.3.4独立性的类型,1980年英国考察金融机构职能委员会从以下五个方面评判独立性:归谁所有,私有还是国有?总裁与理事的职权及任命与任期。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有哪些法定职责,履行这些职责时是否受到政府支配,双方有矛盾时如何解决。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人员交换或人员之间的联系,政府在其理事会里有无直接代表。是否直接向议会汇报工作。,一、独立性的判断标准,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1990年1月在北京举行的国际中央银行研讨会指出的标准:独立享有货币发行权;发行货币根据经济原则发行;独立解决严重的通货膨胀而无须向财政部报告工作;重大决策由中央银行理事会决定;享有充分的权力对金融系统进行监管;拥有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支配权而不依赖财政拨款。,一、独立性的判断标准,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1994年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麦克多诺在其著作一个民主国家中独立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经验提出独立性标准: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方面对着政府享有多大程度的自由任命和撤销中央银行领导人的程序中央银行在筹措资金的方法是否依赖政府或议会的拨款费希尔观点:目标独立,即中央银行可以自由选择政策目标(主要是物价与增长的选择)。手段独立,指中央银行在明确自身职责之后可以自由选择货币政策的操纵手段及政策工具。,一、独立性的判断标准,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5、总结:职能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能否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如何解决货币政策与政府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能否抵御财政透支及其他不合理的融资要求,能否独立进行金融监管。组织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是否隶属于政府或政府的有关部门,其内外组织机构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关联程度。人事独立性标准,主要领导人的任免、任期、组成是否由政府批准和决定,有无政府人员的兼职和渗透。经济独立性标准,即中央银行是否依赖于财政拨款,有无可供独立支配的财源。,一、独立性的判断标准,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二、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衡量指标1.BP指标:该指标的特点是根据中央银行运作的法律规定衡量其“政治独立性”,并根据该指标体系将12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划分为4个等级。2.GMT指标: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应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两个方面,在BP指标的基础上加入了经济独立性的因素。GMT指标将15个方面的因素分为三大类,将各个问题的结论简单加总得到独立性指数。,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二、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衡量指标3.CWN指标: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虽然可通过法律正式地加以规定,但在实践中的独立性还要取决于其他因素,如任命中央银行董事的模式等。如果政治不稳定,政府更迭之后经常更换中央银行行长,会实际影响中央银行的独立性。4.埃吉芬格指标: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货币政策最终责任的界定;二是政府官员在中央银行董事会中是否任职;三是由政府任命的董事成员在中央银行董事会中的比例。,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二、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衡量指标5.MJ测量法:马克斯韦尔认为现有的测量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方法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信息。发展中国家的财政状况会约束中央银行的活动,进而决定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程度。该测量方法根据中央银行对政府增加信贷需求的反应构造一个货币政策反应函数,认为如果中央银行采取措施阻止政府需求,那么中央银行是独立的。,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三、独立性的实证研究,(一)发达国家的研究1990年哈佛大学的学者针对17个工业化国家从19511988年的央行独立性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将独立性按如下两个标准划分:政策独立性准则,即通过政府在决策体制中对货币政策的干预程度,依据中央银行行长行使的权力来判断。经济独立性准则,即央行对财政赤字提供的信用额度及形式来判断。,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结果表明:通货膨胀程度和独立性反相关,独立性越差通货膨胀率越高。见下图,三、独立性的实证研究,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争论支持观点:独立性差导致赤字货币化和通货膨胀。反对观点:独立性强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央行来实现整个目标。第一阶段:中央银行成立至一战以前独立性情况:政府对央行干预较少,央行相对独立。背景: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阶段、经济思想背景、金本位制度的稳定、央行尚未发展成成熟的中央银行。,四、中央银行独立性争论的几个阶段,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第二阶段:一战至20世纪60年代独立性情况:独立性受到严重威胁,货币政策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背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终结、金本位制解体、凯恩斯主义盛行、两次大战政府的战争筹款第三阶段:1970年代至今独立性情况:再次受到重视背景:滞胀引发凯恩斯主义危机、新古典自由主义复兴、通货膨胀成为最重要政策目标,四、中央银行独立性争论的几个阶段,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五、中央银行独立性与实体经济变量相关性研究中央银行独立性与产出、就业、价格等实际经济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是中央银行独立性所涉及的深层次理论问题。阿列西纳和萨默斯的实证研究BP指标和GMT指标的加权平均值古德哈特的实证研究埃吉芬格和德哈恩的实证研究:从经验角度库克曼与波申的实证结论,2.3.5独立性理论新发展,第四节我国中央银行的职能和独立性,按照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4.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和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宗旨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宗旨,2.4.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的规定: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2.4.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2.4.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新中国人民银行法,法条由原来的51条增加至53条,对25处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4条,删除2条,修改19条。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进行了重新调整,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将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的11条职责调整为新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13项职责,增加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订前后的差别,按照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化和两个增加”。1、“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方面的职责;2、“一个转换”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督管理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智能,即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3、“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增加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总结,专题:人行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一、我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立的真正动因理论分析: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在政策目标、政策的稳定性、实现目标的手段和影响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将两种职能置于中央银行之内会造成执行上的冲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的合并会造成利益冲突,中央银行有可能被监管者(商业银行)所捕获,从而可能过多地考虑了保护银行而非公众的利益;由于中央银行负责银行业的监管,银行破产倒闭的发生可能会影响中央银行的声誉,所以他们在实施相关货币政策时可能会偏离货币政策制定时初衷,这当然也会对货币政策实施造成损害。,实际分析:一是为了提高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一个标志是中央银行只对国会(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不受政府政策的干预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二是为未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做好准备。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分业监管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各监管机构的相互制约、管理口径的不一影响了监管的效率;监管机构重叠,职能的交叉造成了管理资源的浪费。因此,各国由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向统一监管过渡。,二、央行与银监会:金融监管中明确而有限的分工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的任职资格;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刘明康,2003)。银监会事前监管,人行事后救助。三、中央银行要与银监会监管中进行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一行一会”和“一行三会”框架的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银监会应注意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法律地位及独立性。但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相比,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属于明显较弱的中央银行。,2.4.2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二、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表现(1)在行政关系上与财政部间的相对独立性。(2)相对于各级政府的独立性。(3)在货币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上的部分独立性。,2.4.2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三、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不足的表现:(1)职能独立性不足:表现为它不能独立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抵御不合理融资要求方面缺少法律保障。(2)法律地位独立性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个人负责制,而非各国通行的“合议负责制”。(3)经济独立性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资金运用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2.4.2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1983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大致采用原苏联模式,独立性较小。自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独立性有所增强,但其地位仍然缺乏法律保障。此后,国务院对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的一项首要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建立起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就是要不断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改革的实践也是在遵循这个原则下进行的。,四、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化进程,2.4.2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在法律上明确了其中央银行的地位,独立性大大提高。具体而言,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人事独立性金融独立性政策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专一化和行长背景,2.4.2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参考资料:人行历任行长简介(19782014),参考资料:我国中央独立性存在的问题与美联储的比较,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联邦储备体系受联邦储备银行法的制约,由国会授权进行独立行动,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对国会负责,而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直属部级机构,在组织上享有与国务院其他直属政府部门平行的地位。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7人组成的联储理事会,理事会在货币金融政策上有权独立做出决定,直接向国会负责,无须经总统批准。总统不经国会批准,也不得对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任何指令。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是行长负责制,最高决策人是行长,最高决策机构理应是行长办公会议,由行长和若干副行长组成,就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但是人行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主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央银行领导的任命、任期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7名委员会中挑选任命,任期4年,可以连任,并与总统的任期错开。联邦储备委员会的7名理事须经参议任期错开。联邦储备委员会的7名理事须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任期14年,每两年更换一人,这使得总统在其任期内不能更换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排除了总统完全控制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中央银行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力的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关于行长的任期和副行长的人数,人行法没有专门的规定,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正部级单位,因而行长任期应该与政府任期一致。由于法律没有在此方面做出专门的规定,那么就为政府大面积和随意更换人民银行领导埋下了伏笔。,参考资料:我国中央独立性存在的问题与美联储的比较,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联邦储备体系对财政部只能提供有限的支持。联邦储备体系没有长期支持财政的义务,财政筹款只能通过公开市场发行公债,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财政部才能向联邦储备银行借款,并且借款有严格的限制,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一定限度,还要以财政部发行的特别国库券作担保。另外,联邦储备体系有较大的盈余,无需财政拨款。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一样,同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正部级单位,他们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两个独立的部门是以平等独立的身份协调配合工作。在实践中,我国财政向人民银行变相借款和透支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参考资料:我国中央独立性存在的问题与美联储的比较,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将50个州和一个直属区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共12家联邦储备银行,各联邦储备银行还可根据需要在本区内设立15家分行,目前共有25家分行。1998年10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一直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即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设立一级分行,在地级市和县分设二级分行和支行。虽然人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地方经济利益,对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实施压力和影响,从而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很难有效的实施。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的设置进行了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在全国跨行政区设置了9大分行和2个营业部。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减少地方政府对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干预。,参考资料:我国中央独立性存在的问题与美联储的比较,参考资料:我国政府部门及隶属关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任期应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货币政策委员会应提升为最高决策机构,还应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员中政府官员所占比例有严格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对财政部只能提供有限的资金支持。在现有的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下,但人民银行应积极改善与国务院的关系,国务院不宜过多干预人民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人民银行应有别于其它的部委机关,两者不应是简单的上下级的关系,而应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彼此合作基础上的、新型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务院在依法监督人民银行的同时,也应成为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2.4.3加强独立性的措施和建议,本章小结,本章主要学习的是有关中央银行基本性质与职能的内容。中央银行是一国信用制度的枢纽,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既独立于政府又受政府的制约,在业务经营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其存款一般也不支付利息;在业务经营对象上她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而不直接面对工商企业和个人,资产具有最大的清偿性;中央银行一般不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这些都是中央银行的基本特征。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四个方面: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监督管理金融业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目前基本上体现了中央银行的一般特征,发挥了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须不断强化我国中央银行的职能,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章核心概念,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货币乘数再贴现,思考,1、存款准备金率与利率工具的差别?2、如何理解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单元自测,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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