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须谨慎合同签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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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须谨慎合同签订4S店却以合同中未标明车辆生产日期为由,拒绝了薛先生的要求。后经_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协调,4S店自知合同未写明,有一定过错,经双方协商同意退还定金2500元。对此,消费者表示接受。毛先生投诉反映:他向4S店订购了一辆品牌轿车,在购车订单上写明“预付款10000元”。第二天,因自身经济问题与4S店联系要求退车,对方一直拖着不予答复。毛先生致电_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要求协调。在调解中,4S店表示,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公司特意从天津进了一辆毛先生需要的品牌车,合同明确约定:如果乙方(消费者)不按时提车,预付款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现在,车子到了,消费者说车不要就不要了,这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因此,消费者所支付的违约金公司不予退还。对此,消费者表示并不认可。陈先生投诉反映:今年他向某4S店预订一辆雷克萨斯350汽车,并支付5000元定金,约定当月15日提车,但对方拖延两周未交货,而且该车的车价又上涨了20_0多元。于是陈先生要求4S店双倍返回定金。即便如此,如果陈先生仍想购买此车,还要多支付15000元左右。消费者所言看似乎很有道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陈先生却忘了当时与4S店签订一份定车合同。当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工作人员与该4S店负责人联系的时候,该负责人表示,当时之所以没签订合同,就是考虑到这车可能不能按时到货,无法让消费者提车,所以就收取了5000元的定金,并告诉消费者会尽可能的在约定日期前提供车辆。经调解,现在4S店愿意退还5000元的定金。陈先生对此表示满意。点评:车辆买卖中的各类纠纷事件近期频繁发生,以上三个投诉事件较为典型,应当引起消费者的警觉。如薛先生遇到的“20_年1月的车放在20_年卖”本无可非议,但经销商应该事先确实告知;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购买时,在签约前向经销商问清楚自己定购车辆的生产日期。对预约订货的,在签约时必须考虑周全,支付预付款或者订(定)金时千万要小心,对开具的凭证要仔细检查,付款理由要写明是支付预付车款,还是支付订(定)金,千万不能“随意”,防止一些不诚信的经销商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在此,要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做到五明确:一是明确车型、配置、颜色、价格;二是明确各项费用与总价;三是明确委托服务的内容与费用;四是明确付款的方式和提车时间;五是明确违约的责任。另外,在陈先生的投诉中,他原本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得到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但正是由于在订购车辆时未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导致陈先生投诉后缺乏有效的法律凭证。在此,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引以为戒,千万不要“事后诸葛亮”,让有理变成无理。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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