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课件(律师、法官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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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专项斗争 依法履职维护权益,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变化要点,联系地区实际,解读指导意见重点,05,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立法沿革,04,01,03,02,全国法院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概况,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律所切实发挥监管作用,01,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立法沿革,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2002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0最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9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0最高法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5最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8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4,3,2,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02,全国法院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概况,一审新收案件数,03,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变化要点,2.“经济实力”数额删除硬性指标,1.黑社会成员人数不做硬性规定,3.“敛财数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删除硬性指标,8.特别强调适用特别累犯从重处罚规定,9.增加限制减刑,7.增加附加剥夺资格刑,12.取消职务便利限制,11.增加适用违法所得没收处置程序,10.增加不得假释,4.进一步扩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范围,5.进一步扩充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范围,6.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范围更广,1. 黑社会成员人数不做硬性规定。 指导意见 有关组织特征中的“黑社会成员人数”删除部分法院座谈会纪要“黑社会成员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之规定。,2.“经济实力”数额删除硬性指标。 指导意见有关经济特征中的“经济实力”,删除了部分法院座谈会纪要“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之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3.“敛财数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删除硬性指标。 2018年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第11条第二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八种情形,基本恢复了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而删除了2015年部分法院座谈会纪要有关认定非法控制特征里面,“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的具体数额标准。,4. 进一步扩充认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范围。 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5. 进一步扩充认定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范围。 指导意见第7条,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 (2)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 (3)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6.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范围更广。 部分法院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可以适用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也可以适用该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而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积极参加者,可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认定为罪犯,依法从重处罚。,7. 增加附加剥夺资格刑。 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8. 特别强调适用特别累犯从重处罚规定。 符合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规定的组织成员,应当认定为罪犯,依法从重处罚。,9. 增加限制减刑。 指导意见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重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10. 增加不得假释。 对于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假释。,11. 增加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指导意见有关财产处置部分,第30条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后逃匿、死亡的,纳入刑诉法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通过特别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12. 取消职务便利限制。 “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指导意见22.刑法第294条第3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04,联系地区实际解读指导意见重点,1,如何选择重点?,2,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问题,3,关于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问题,4,关于依法处置涉案财产问题,总体要求,其他,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依法处置涉案财产,依法严惩“保护伞”,依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如何选择重点?,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问题,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有关规定 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准确定性。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办案,确保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准确无误。既要防止将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而将不构成此类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认定。 (2)区别量刑。要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其他骨干成员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 最高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 (1)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打击处理上要坚持“严打”方针,坚持“打早打小”策略。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法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须同时具备。当然,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四特征都很明显,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既要防止将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强调严打将不具备四特征的犯罪团伙“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这是意见的基本要求。,(2)区别对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成员。 意见第30条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同成员的处理原则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应依法从严惩处,其应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要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犯罪的基础上,合理划定组织者、领导者的责任范围。同时,还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就只应负一般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应负最重责任。 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刑事责任。确属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应依法从严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3)均衡量刑。 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间的检举、揭发问题上,既要考虑线索本身的价值,也要考虑检举、揭发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现全案量刑失衡的现象。 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考虑是否从轻量刑时也应从严予以掌握。 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对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规定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个体施刑、罚当其罪。 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同时要防止片面强调从宽或从严,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也必须坚决判处。 对于不属于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确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的,要依法酌情从宽处理。对于一般参加者,虽然参与实施了少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系未成年人或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依法从宽处理。符合缓刑条件的,可适用缓刑。,4、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1)坦白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前述规定,对于确属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掌握。 (2)分案保护。 对于确有重大立功或者对于认定重大犯罪事实或追缴、没收涉黑财产具有重要作用的组织成员,确有必要通过分案审理予以保护的,公安机关可以与检察院、法院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作出另案处理决定。,关于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问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在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恶势力犯罪集团,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当前财产处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新规定详细、操作性强,旧规定存在不足,总体要求,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1.规定比较简单。,2.规定仍缺乏操作性,3.仅要求审判阶段全面审查,1.侦查、起诉、审判全程审查、依法处置原则,3.依法追缴、 没收被告人等值财产原则,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原则,5.严格审慎返还财产原则,2.依法向案外第三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原则,关于依法处置涉案财产问题,1.规定比较简单,最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2.规定仍缺乏操作性,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涉黑犯罪财物及其收益的认定和处置。在办案时,要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手段,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涉黑犯罪 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均应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没收。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过犯罪活动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掌息、收益。在办案工作中,应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对被告人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应依法予以保护。,3.仅要求审判阶段全面审查,部分法院座谈会议纪要提出,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对于依法査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调查财产的权属情况以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指导意见 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1.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获取的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存在、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部分; 2.其他单位、个人为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资助或提供的财产; 3.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个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4.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个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5.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1.侦查、起诉、审判全程审查、依法处置原则,第26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需要,应当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会同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全面调查涉黑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办案单位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第27条 对于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提供的财产; (4)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资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2.依法向案外第三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原则,第28条 违法所得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 (2)对方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 (3)对方是因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 (4)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的。,3.依法追缴、 没收被告人等值财产原则,第29条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原则,第30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5.严格审慎返还财产原则,第31条 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应予以返还。,No.1刑事诉讼法第234、280条。 No.2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章第359、362、363、364、365、366、367、369条。 No.3 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6、11、13、15条。 No.4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3、4条;第三章第18、19、20条。,Q:卷内只有侦查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没有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怎么处理? Q:没有随卷移送涉案财产的证据怎么处理? Q:财物与证物性质交叉如何处理? Q:公诉机关没有在起诉书中列明对涉案财物之诉怎么处理? Q:如何在庭审上进行涉案财物的质证辩论? Q:无证无诉无法庭审质证如何判处? ,当前财产处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A 直接列明型:侦查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三黑色越野车一辆等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B 概括表述型:对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产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C 解决矛盾型:刘汉、刘维涉黑案件,虽有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手续,但没有评估报告,没有权属证明等证据,法院庭审时没有办法就相关财产是否为犯罪所得、是否为被告人所有、所用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判决时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未随案移送为由,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生效后,侦查机关因法院裁判文书中对涉案财产无具体处理意见,也无法处置,大大影响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工作效果。,判项表述问题,05,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律所切实发挥监管作用,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1、同一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2、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3、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1、依法依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 2、确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要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应依法申请证人出庭。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法庭辩论技巧。 3、律师庭上辩护工作要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要善于与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就案情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做好辩护工作。,1、律师维权要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2、当律师执业权利受侵犯时,应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寻求保障,也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申请组织维权。 3、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履职,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向办案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1、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2、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等等,依法接受委托,依法尽职做好辩护代理,依法维护执业权利,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受理案件后,应于五日内同时报律所所属律协和案件管辖地律协备案。 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协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不同地区律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将办案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协。,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全程跟踪检查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情况,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 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 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刘义柏予以改判,对廖跃湘等部分上诉人的部分上诉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对一审相应部分判决予以改判,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刑期进行调整。,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义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智斌等27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例刘义柏等涉黑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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