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案例)教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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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 安全警示教育,痛定思痛,警钟长鸣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每一次事故都是一次教训。每一张图片都是一次震撼。,敬 告 本片包含过多真实事故图片,内容较恐怖,如有心脏病、高血压、胆小者及儿童请勿观看此片!,2019/12/2,3,2019/12/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4,每一次事故都是一次教训。 每一张图片都是一次震撼。,第一部分:施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2019/12/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5,第二部分:事故原因分析,一、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在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时,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分析伤害方式。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 在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无防护。包括: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其他。 (2)防护不当。包括: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其他。,2019/12/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6,1、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包括: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其他。 (2)强度不够。包括: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其他。 (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包括: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其他。 (4)维修、调整不良。包括: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其他。 1、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手套、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1、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包括: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 (2)通风不良。包括: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瓦斯超限;其他。 (3)作业场所狭窄。 (4)作业场地杂乱。包括: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其他。 (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2019/12/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7,2、人的不安全行为 2、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4)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5)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6)机械超速运转。 (7)违章驾驶机动车。 (8)酒后作业。 (9)其他。 2、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装置。 (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 2、3使用不安全设备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2019/12/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8,(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3)其他。 2、4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2、5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2、6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防护手套。 (2)未穿安全鞋。 (3)未戴安全帽。 (4)未佩戴安全带。 (5)其他。 三、事故间接原因的分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规定,属以下情况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一次次人为的事故造成的深重灾难,击碎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父母妻儿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煎熬。 为了悲剧不再重演,为了不可重来的生命,请您注意安全!,第三部分:事故案例,2019/12/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10,湖南省株洲市市区红旗路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 事故造成9人遇难、16人受伤,24辆车被损毁。,2019/12/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11,青海省西宁市商业巷南市场改造工程一建筑工地发生基坑边坡坍塌事故,8名施工人员遇难。,2019/12/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12,贵阳国际会展中心工地垮塌事故造成7死19伤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局部垮塌事故。,女工被从天降落的钢筋穿透身体(组图),一起带电作业造成的电击事故,一起惨不忍睹的起重起故:青年被集装箱压扁!,某现场混凝土浇注坍塌,恐怖的挖尸现场!,人是挖出来了,可是生命已经消失是一个民工, 一个靠外出打工,养活老婆孩子的民工 挖出来时,保持着他死亡时候的姿势!,重物从车上翻下,正砸中一小伙子,尸体四分五裂。,一起违章操作加工机械造成手臂进入加工机械内造成事故!,2019/12/2,20,事故发生时,两批施工人员分别在进行塔基基坑内脚手架拆除作业和塔吊拆除作业(违章交叉作业),拆塔单位使用汽车吊吊拆配重时不慎将塔基围护墙碰到,致使土方坍塌,将当时在基坑底部作业的架子工张某埋于土中,4小时后将张某救出,经急救中心确认已死亡。,2019/12/2,21,为了便于施工现场内土方倒运,分包单位临时租用一台50铲车倒运土方。 铲车司机常某(无证上岗)在铲起一车土方倒运至槽边时,由于操作失误,致使铲车突然向基槽窜出,掉入槽内。铲车驾驶室严重变形,将常某卡在驾驶室内,待调来汽车吊将铲车从槽内吊出,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死亡。,铲车坠入槽内,2019/12/2,22,外用电梯平台防护门未关上,电梯上行,施工人员倒拉斗车不慎从此处坠落身亡,施工人员的鞋和洒满一地的建筑垃圾,2019/12/2,23,外用电梯平台防护门未关上,电梯上行后,施工人员不慎从此处坠落,施工人员血迹,为保护他人的生命也保护自己的生命,施工人员出入外用电梯应随手关闭平台防护门。,2019/12/2,24,事故经过,施工人员武某(16岁)私自将阳台防护栏杆拆除,推斗车时不慎从楼面坠落至首层室外采光井上,被采光井竖向两根钢筋穿过身体的胸侧面和右脚踝处,经抢救无效死亡。,施工人员图方便,私自拆除防护栏杆,穿透身体的钢筋,2019/12/2,25,施工人员张某从楼顶找来一个稀料桶(高25CM、直径18.5CM)准备当作盛水的器具,请正在做电焊工作的何某使用电焊切割小桶,切割时桶内残存的稀料爆燃,将何某烧伤至死。,肇事稀料桶,爆燃造成稀料桶变形,何某被烧的现场,2019/12/2,26,施工单位使用塔吊吊运90厘米长的碗扣脚手架(违反标准未使用容器吊运),在吊运中吊物与塔吊附着操作平台相撞,导致两根碗扣脚手架从近30米高度坠落,其中一根击中下面施工人员的头部将其砸死。信号工无证上岗,指挥不当。,与吊物相撞的附着操作平台,击中施工人员的钢管,2019/12/2,27,施工人员邱某和信号工(无证上岗)韩某配合塔司吊运大模板,信号工发出起吊信号后,塔司起吊模板,模板刚离开地面,模板开始剧烈晃动(吊物时吊钩没有与吊物垂直,歪拉斜吊),邱某用手扶而没有扶住,此时晃动的模板将旁边的一块模板碰倒,邱某躲避不及被倒塌的模板砸伤致死。,邱某的帽子和血迹,被碰到的模板,2019/12/2,28,施工人员毛某正在施工现场东北侧19层电梯机房屋面进行屋顶风机的吊运,在消声器吊到楼顶的时候,毛某前去摘钩,因竖井无防护,毛某不慎掉下竖井,坠至17层地面。20分钟后医院急救人员赶到,经现场检查,毛某已经死亡。,邱某从19层坠至17层地面,远处的竖井口用盖板盖住,此竖井口无任何防护,邱某从此处坠落,2019/12/2,29,施工人员在坡屋顶进行保温工作时,不慎从天窗坠落至室内地面,落差4.5米,经抢救无效死亡。 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防护,同时,施工人员也应增强安全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在进行施工作业前注意查看现场存在的隐患并提醒有关人员予以消除。,坡屋顶中间部位开的天窗未做安全防护,坠落至地面,2019/12/2,30,该事故与上面对两个事故一样,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施工人员麻痹大意。 施工人员在进行地下一层顶板模板施工时,从此处坠至地下一层底板死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网的铺设存在漏洞。,2019/12/2,31,现场安全网搭设存在隐患,钢梁,省了几步路,丢了一条命,陈某与另外2人为抄近路,从护身栏豁口处上到钢结构施工的钢梁上向对面走到端头后想手扒柱子到楼层内,因距离远而失手落下砸落单层平网后落在22米下的地面身亡。,2019/12/2,32,罐车司机华某在罐车罐体仍在旋转的情况下爬到罐口清除罐口内残余的混凝土,不慎将头部绞入罐口内当场死亡。,2019/12/2,33,施工人员违章使用电热器,离开后未断电,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正在别的房间休息的人员死亡。,2019/12/2,34,家人在现场痛哭,家人在现场痛哭,倾倒的钢管堆放架,何某在配合塔吊进行脚手管倒运作业时,头部直接钻入钢管堆放架(搭设不符合规范)底部穿钢丝绳,此时钢管堆放架倾斜倒塌,将何某头部砸在钢管下,导致当场死亡。,2019/12/2,35,施工人员在卸最后一捆管材时,王某从车尾撬管材,管材从车上滑落将王某压在下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麻痹大意是最危险的,是最易导致事故的隐患。,管材将王某压在下面,后被救出,经抢救无效身亡。,滑落的管材,2019/12/2,36,塔吊驾驶室已面目全非,施工人员在使用塔吊吊运钢筋时,塔身突然折断,塔司死亡。事故的原因是超载导致塔式起重机的钢结构发生破坏,当时吊物重量已经达到额定载荷的213%,断裂的塔吊,事故发生时所吊运的钢筋坠落于距塔身中心线52m处,重3680KG,2019/12/2,37,塔吊司机赵某等三人进行塔吊保养作业时,赵某从一层平台向二层平台爬时,不慎失手,坠落至塔吊基坑(落差约36米),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从此处向上爬时,不慎坠落,坠落地,2019/12/2,38,施工人员鲁某被从16层掉下的一根3米长(48)的立管砸中头部,安全帽被砸碎,鲁某当场死亡。,砸中鲁某的钢管,2019/12/2,39,施工人员王某(未带安全帽)饭后上厕所的路上,被从楼上落下的3米长的的木方(10cm*10cm)砸中,脑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砸中王某的木方,木方正好掉在防护栏杆外,防护栏距离楼6米远,2019/12/2,40,施工人员王某等2人进行消防水管湾头焊接工作时,王某操作电焊不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电焊焊把线破损处,5名工人从高空坠落死亡,2019/12/2,41,洛栾高速施工工地2天发生2起安全事故7名工人死亡,3月19日下午14:00时左右,在洛栾高速洛嵩段瓦西大桥施工现场,工程负责人安排5名民工乘吊车执行高空作业任务,工人们乘坐吊篮在被拉往高空的过程中,钢索突然断裂,吊篮从50米高空坠落,4名工人当场死亡,1名工人送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塔吊司机无操作证。,工人模拟事发时工友就是这样被吊离地面的。,2019/12/2,42,2名工人从桥上坠落死亡 距第一起事故发生仅仅10个小时之后,悲剧再次在洛栾高速工地上演:3月20日凌晨1时左右,在洛栾高速东湾2号桥处,两名工人在浇灌桥墩过程中,因模板倒塌从桥上坠落,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12/2,43,山体滑波事故,作业阶段: 无 事故类型:自然灾害 主要事故原因:塌方 人员伤亡情况:死亡5人,伤6人 事故概况 2007年月日,位于某项目宽地背后的一处山体,在无任何预兆有情况下突然滑埸,冲倒了三间施工人员宿舍,滑塌的土体掩埋了房间内11名人员(其中家属2名),经项目部全力抢救,6 人生还,事故造成5死6伤。 事故原因分析 滑塌土体为新黄土,滑塌体高约12米,宽约10米,平均厚度约1.2米,滑塌和土体约140立方米,滑塌面积为光滑。 在建山体下和临时施工人员宿舍共有8间,南北朝向,此次冲倒的是位于东端的三间,房屋墙体为红砖砌筑,墙厚24cm ,屋顶起脊用石棉瓦搭建。该房屋于2006年1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年多,特别是经受了当年秋天连续半个月五十年一遇的大雨冲袭,均未发现有任何异常。,2019/12/2,44,1、项目部职工宿舍建设选址不科学,对周围地质情况不清,检查不到位,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发地当年秋季,遭遇五十年一遇的大雨,遭遇五十年一遇大雨,降雨充沛,加大了山体负重,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此次有塌的土体含砂量为2.1%,水量6.6%,塑性指数9.8%,为低液限粉土,山体滑落面较光滑,为一隐性破裂面,当年秋天当地遭遇的大雨,雨水浸润了土体,破坏了土体的稳定性,在无任何旬力的作用下难以承受自身重量而自然滑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1、项目部工区负责人作为工区的第一责任人,对建造营地选址,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2019/12/2,45,2、项目部安全员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民工房屋的选址修建没能提出是否可行的建议,负有监管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3、项目部经理作为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在项目部职工大会上作检查,并处罚款。 事故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黄土土质的认识。 2、以此次事故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3、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消号台帐,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对全线所有工点的临时房屋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凡发现有类似情况者,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对建在山坡下的临时房屋,采取以下措施; 有安全隐患的,立即拆除房屋搬迁至安全地带。 对山体高度20米以上的,放缓山体坡度,山体高度 每高出5米修一平台,坡顶设排水沟。房屋与玻脚间留一定距离,坡脚处采用浆砌片石防护。 经常检查山体稳定情况,加大临时工程安全检查力度。 5、进一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2019/12/2,46,桥梁工地因焊钳漏电造成1 人死亡,工程背景及事故经过 XX年9月18日某桥梁工地分包单位的负责人施某安排电焊工宋某、李某及辅助工张某加夜班焊接竖向钢筋。19时30分左右时,辅助工张某在焊接作业时,因焊钳漏电,被电击后从2.7米的高空坠空落到基坑内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派人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设备附件有缺陷,焊钳破损漏电,作业人员在进行焊接作业时,因焊钳漏遭电击后坠地身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分包项目部安全管理不严,电焊机未按规定配备二次侧空载保护器。 分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作业区域未搭设操作平台,电焊工张某坐在排架钢管上操作,遭电击后因无防护措施,从2.7米高处坠落到基坑内。 总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力。,2019/12/2,47,预防措施 加强机械设备管理,特别是电焊机要按照规定配备二次侧空载保护器,并经常检查电焊机运转情况、焊钳完好情况,发现破损要及时更换,防止漏电,严防事故重复发生。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电器设备的配置、用电线路的设置要按要求实施,确保临时施工用电安全 分包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无证 操作,并按规定配备好个人防护用品,满足安全需要。 总包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2019/12/2,48,桥梁工程工地塔吊倒塌至人死伤,工程背景及事故经过 某桥梁工地塔吊安装工程,由武XX负责具体安装指挥,X年X月X日上午,10号塔吊的前后臂和配重以及主要部件已基本安装完毕。塔吊回转以上部分未与塔身连接,靠爬身套架支撑,塔吊处于顶升准备状态.为安装平台围栏接板, 武XX违反塔吊不准斜吊的规定,叫起重工王XX指挥用配合安装的9号塔吊牵引10号塔吊前臂转动,致使10号塔吊套架处弯折,向南倒塌.拴在前臂上的9号塔吊钢丝绳被拉断.站在前臂端的起重工王XX随前臂倒塌被砸死,平台上的电气技术员索XX被摔死,塔基南面的起重工杜XX被配重块压死,路过现场的职工方XX被砸断腿,正在塔上安装的工人胡XX等四人随塔吊倒下受轻伤,9号塔吊司机田XX钢丝绳被拉断而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万余元。 事故原因分析 安装塔吊上部时,旋转台只安放在塔身标准节上端,没有把上下两端的销钉孔用销钉锁住固定,塔身处于极不稳定状态,为事故埋下了隐患。 塔身前臂长29米,只伸出了17.9米,臂重9.8吨;塔吊后臂长7.5米,管重6吨,加上配重22.5吨,共2 8.5吨。前后臂不平衡,产生了后倾力。 塔吊处于准备顶升状态,上下部分没有用销钉连接紧,在这种情况下塔吊只能承受压力,不能承受拉力,用9号塔吊(在上)拉10号塔吊前臂(在下),必然产生三个方向的力;向上的拉,2019/12/2,49,力使之增加后倾;作用于塔身的推力;旋转力使后臂往外套架危险的开口处扭转。在这三个力的作用下,塔吊迅速向南弯折倒塌。这是由于安装的程序不对,改变了塔吊的受力状态而发生倒塌,不是而塔吊本身的质量不好而引起倒塌的。 预防对策 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各类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尤其是大型设备的防护装置更要重点关注,如塔式起重机的高度、力矩、重量限制器等,对机械的运动部件旋转件外必须设置防护网,无法用罩网防护的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体触及,除施工电梯外,其余提升或起重设备严禁载人。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加强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2019/12/2,50,大桥模板支架加载预压垮塌造成6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工程背景及事故经过 XX高速公路XX大桥为21米+43米+21米三跨预应力变截面连续空心板,柱式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宽19米。施工单位为XX局,监理单位为XX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X年7月,施工单位开始进行支架模板预压试验施工,采用袋装沙堆载试验法,分五段进行。9月23日开始进行第四段试验,加载应达1065吨。 9月25日早6点45分,施工负责人指挥51名工人进行堆沙袋作业。9点10 分,当堆到距模板约2.5米高,堆沙重量达700吨时,支架模板突然发生整体垮塌,在模板上堆沙的作业人员随垮塌的支架模板上的沙包掉到10米深的壕沟,其中27名人员被支架模板、沙包埋压,造成人死亡、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施工过程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支架体系存在严重隐患。 堆沙不均匀造成支架体系失稳。 由于钢管立柱柱基平坚实,产生了一定的竖向和水平位移,桥梁施工支架支撑体系整体侧向约束薄弱,在堆荷过程的外力作用下,由于支撑体系的局部变形引发支撑体系整体失稳破坏,造成支架垮塌事故。从现场观察和资料查阅情况看,支架体系在实施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2019/12/2,51,原设计单位要求的施工方案为满堂式支架。为保持支架下市政道路的通车要求,施工单位将满堂式支架的大部分改为贝雷支架,且未办理相关的更改和报批手续。 支撑体系的搭设存在比较明显的隐患和缺陷。 对加载过程中引起的支架变形没有跟踪观测,不能及时了解支架加荷过程中的变形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加载过程带有盲目性,施工中对支架进行加载时现场较乱,未能按一定的顺序加载。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在本项目支架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地基承载能力应符合标准,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以及“支立排架要按设计施工要求施工,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的规定。同时施工中还违反了公路桥函施工技术规范中设计应绘制支架总装图、细部结构图,以及支架的立柱应保持稳定,并用撑拉杆固定的要求。总而言之,这次事故是不完善的施工设计、不规范的施工作业,导致到架体系有失稳而垮塌。 2、间接原因 技术管理混乱,支架设计的预压试验方案未按规定等程序审批。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堆沙作业未按程序堆放。 未对临时招用的堆沙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2019/12/2,52,工程监理不严,对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支架体系存在明显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力。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严。 经验教训 交通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后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变更未得到监理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不符合有关程序规定;贝雷支架搭设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隐患,整体稳定性差。如钢管立柱的底板与地面无固定连接,各榀贝雷梁之间缺少斜向支撑,特别是另增加的一排七根立柱直接顶在贝雷梁上,无水平连接,在加载的情况下,改变了受力结构,导致至侧向失稳;现场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混乱,施工单位仅有一名技术人员,其余均为民工,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堆沙作业程序不规范,产生不均匀荷载。也未按要求派人观测预压时支架的变形情况。因此,施工单位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2019/12/2,53,2019/12/2,54,第四部分:工作要求,针对近期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暴露出较多的安全问题,现对公司所属各项目提出一下几点工作要求,望各项目认真落实,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控。 一、认真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并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活动,通过事故案例、法律法规等安全资料的讲解,切实提高全体参加人员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二、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检查目的,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加大安全投入,以最短的时间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临边防护、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施工驻地、基坑、高边坡等部位。 三、做好项目领导带班作业,并做好相关记录。要求隧道施工、梁片吊装、爆破工程、满堂支架的架设与拆除等危险作业,要有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总工或副总工和施工班组负责人到场,与工人同时进入工地。带班负责人必须做到“三必到”,即情况变化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多管理差的现场必到。,第五部分:相关的法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2019/12/2,55,(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2019/12/2,56,(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12/2,57,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2019/12/2,58,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2019/12/2,59,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2019/12/2,60,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2019/12/2,61,(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2019/12/2,62,(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019/12/2,63,(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2019/12/2,6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019/12/2,65,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2019/12/2,66,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019/12/2,67,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19/12/2,68,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2019/12/2,69,(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2019/12/2,70,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9/12/2,71,(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2019/12/2,72,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019/12/2,73,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2019/12/2,74,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2019/12/2,75,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2019/12/2,76,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2019/12/2,77,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9/12/2,78,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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