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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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范文/实施方案 关于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和医疗困难,使他们的生活待遇达到或略高于我区平均生活水平。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通知(苏民优xxx1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xxx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普遍优待。 本意见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老复员军人(包括批准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普遍优待的具体标准为: (一)“三属”享受的普遍优待金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0%发给。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发给。 (三)普遍优待金的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其中,由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年终一次性下拨给各镇。 二、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一)继续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 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继续实行医疗四优先政策,即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住院、优先结帐。 (二)重点优抚对象全面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纳入区级医疗统筹。具体政策按关于调整部分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基金征缴办法的通知(惠财社20042号)文件执行。 2、对其他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各镇要将其纳入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并免收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 (三)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按比例承担基本医疗费用。 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按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报支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付部分费用按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比例标准承担。 1、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的标准。享受抚恤金的孤老烈属、孤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不承担基本医疗费用;享受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抗日战争入伍的享受定期补助的老复员军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30%;享受抚恤金的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40%;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在乡三等甲级、乙级伤残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自付基本医疗比例为50%;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60%。 2、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按比例承担基本医疗费用操作程序。 关于就诊。本区重点优抚对象凭区民政局发放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到所在镇医院(卫生院)就诊治疗。需住院的,必须到农村医保结报窗口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因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就近住院的,必须在住院后5天内到区农村医保结报窗口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关于结保。重点优抚对象治疗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医疗证、各类定补证、伤残证(革命伤残军人)、农保卡、医疗费收据(含清单)、门诊病例、出院小结,到农村医保结报窗口办理结报手续;凡重点优抚对象在区外医院就诊住院的,治疗出院后,带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农村医保办事处办理结报手续。各农村医保结报窗口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重点优抚参保者的有关结保情况按季汇总后,上报至区农村医保办公室备案。重点优抚参保者的门诊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整;住院结保后的自付部分费用,依照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有关规定,将其符合费用的自付部分根据分类按比例即时结报。个人年度最高结保限额为5万元。 经费结算。区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实行区、镇各半负担。每年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农村医保办年初列入预算。年终由区财政局按实一次性划入区农村医保专用帐户,其中,各镇负担的部分由区财政与各镇结算。 3、严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纪律。在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按比例承担基本医疗费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运作。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参保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补助资格。有关单位和人员由区卫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生活难、医疗难问题。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生活难、医疗难等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区、镇两级财政要按照规定筹集好重点优抚对象的普遍优待和医疗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要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和农村基本医疗优惠待遇等落实情况的监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费用的审核上报工作。区民政局要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的核发工作,会同各镇做好重点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定点医院要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就诊就医工作,建立优抚对象的健康档案,按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政策,为全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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