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公选课第一讲绪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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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同学们 新学期 学习进步 身体健康,主讲:李元香 Email:xiangxiang604 电话:15975005096 3110068,2008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一讲),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该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法律,有的国家甚至将劳动法称为“第二宪法”。,我国劳动立法的目的: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二、学习劳动法的意义,保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 预防自己违法行为的发生。,被炒鱿鱼不知劳动仲裁 30工人痛失百万补偿金,时间:2007-8-3 8:31:00 记者昨日从花都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任某等30名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市花都新X水泥公司支付近百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各原告在劳动争议发生60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出申请仲裁期限,驳回3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任某等30名原告是被告新X水泥公司的员工。被告于20002006年期间分别与任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任某等人一直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到2006年下半年,知道被告将被关闭后,任某才于2006年12月27日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炒鱿鱼不知劳动仲裁 30工人痛失百万补偿金,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任某等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60天申请仲裁的期限,不予受理。 花都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任某等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期限,遂作出上述判决。,【案情简介】,上海:不给外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赔偿20万 2005年3月11日,上海西涛图文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西涛公司)安排员工黄春华等人到浦东从事灯箱制作安装工作,当晚23时许安装完毕,黄春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同月21日死亡,为此西涛公司支付给黄春华家属医药费2万余元。 2005年4月19日,死者妻子杨卫华向西涛公司注册地上海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获得支持。2005年7月,杨卫华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涛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资、加班费等费用,该申请要求绝大部分得到仲裁的认可。,【案情简介】,西涛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满,于2006年1月13日起诉到法院。西涛公司诉称死者黄春华工作完毕离开现场后,接受外包劳务工吃请,改变了回家路线,酒后违章驾车,所发生事故不是工作原因。公司认为死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假如工伤确实存在,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应适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超出法律规定的医药费用、赔偿费用不应支付,要求判决改变劳动仲裁的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春华死亡经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书亦经复议、行政诉讼后生效。而西涛公司没有替黄春华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已废止,,【案情简介】,西涛公司应按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7月,法院最终认定医药费中剔除不属于医保报销部分,判决西涛公司支付死者家属20余万元。,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案例朱某是 A 制药公司的业务员 , 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公司客户名单。公司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 与朱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 约 定 : 朱某在职期间应严格保守公司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 , 不得向公司外任何人员泄露 , 如有违反 , 将承担违约责任。一年后 , 因 B 制药公司高薪聘请 , 朱某从 A 公司辞职后到了 B 公司 , 并将 A 公 司的客户名单作为与 B 公司协商待遇的条件。 B 公司从朱某处了解 了 A 公司的商业秘密后 , 即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 , 轻而易举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 ,A 公司的市场份额出现大幅度下降。 A 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 , 认为朱某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 , 即 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要求承朱某担违约责任。但是朱某则认 为自己虽然将有关信息透露给了他人 , 但市场竞争由多种因素构成 , 导致 A 公司重大损失的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为什么 ?,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乙肝歧视案 2003年3月,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周一超一怒之下将区人事局一名工作人员杀死,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被法院判处死刑。,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二、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保护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 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三、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保护。 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四、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的报酬。 1、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 2、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案例,关于试用期的劳动报酬,能否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赵某于2003年12月到某城市务工。在劳务市场,超某见超市正在招收售货员,遂前往应聘。在招聘过程中,该超市的招聘负责人没有向赵某说明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情况,仅告诉赵某试用期为三个月,提供食宿。赵某找工作心切,也没有细问。2004年1月起,赵某在某超市上班。工作满两个月,该超市仍然没有发给赵某工资。赵某见状,向超市负责人提出辞职,并要求发给两个月的工资。超市的负责人告诉赵某,试用期的工资只有200元。赵某经询后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300元。赵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超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两个月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五、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六、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七、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程序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 1、劳动争议的处理对劳动者而言周期过长、经济成本过高。 2、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力和劳动的概念 劳动力是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 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法中的劳动概念的特定内涵: 1、从主体看,它是以职工(或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 2、从目的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 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 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经劳动法调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劳动行为、劳动条件。,(三)劳动法主体 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劳动法主体的种类: 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团体、劳动行政主体;劳动服务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1、劳动者 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狭义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也被称为“职工”。劳动法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职工”,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由用人单位录用,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1)职工是被用人的单位录用的人员 2)职工是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 3)职工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人员 4)法定几种人员不属于职工:公务员、军事人员、农民、家庭保姆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劳动者的资格条件: 1、年龄条件:公民最低就业年龄是16岁;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低于18岁。 2、健康条件:疾病限制;残疾的限制;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 3、智力条件:精神健全;文化水平;技术水平 4、行为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承担相关义务的组织。 1)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混合型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2)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国家机关 5)事业组织 6)社会团体,劳动法的体系,社会保障与劳动法体系,社会保障与劳动法体系,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工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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