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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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设备买卖合同订单编号:项目名称: 永 项目地点: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电话: 总机:传真: 服务热线:邮编:065600 邮编:310019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202020709016208188税务登记号: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合格证名称: 鉴于甲方意欲购买且乙方意欲销售以下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在下述日期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1、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 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一1.11-2梯名 型号 技 术 规 格 设 备 单 价(元/台) 台量 设备价小计 (元) 订单编号速度: 1 米/秒载重: 1350 千克层/站/门: 2/2/2 无机房 GeN2提升高度: 4.83 米130,000 16 2,080,000 L1-L16速度: 1.75 米/秒载重: 1000 千克层/站/门: 5/3/3 有机房 OH6000提升高度: 16.78 米79,700.00 6 478,200.00 L17-L22速度: 1 米/秒载重: 1350 千克层/站/门: 2/2/2 无机房 GeN2提升高度: 4.83 米130,000.00 16 2,080,000.00 L23-L38速度: 1.75 米/秒载重: 1000 千克层/站/门: 5/3/3 有机房 OH6000提升高度: 16.78 米79,700.00 6 478,200.00 L39-L44合计 44 5,116,400.00设备价合计(大写):伍佰壹拾壹万陆仟肆佰元整(双方在此盖章确认)1.2 本合同设备总价已包括设备销售额及其应交纳的增值税。1.3 每台设备对应一个梯名,若同规格设备有 n 台,梯名可用 L1Ln 表示。1.4 设备发票类别:增值税专用发票2、付款方式(适用于 L1-L22,待甲方确定 L23-L44 到货日期后,再按照本付款方式执行)2.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的 20 %(第一期款) ,计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RMB 511,640.00 元)作为合同定金,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若合同履行,已履行部分的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未履行部分的相应定金,性质不变。2.2 甲方应在交货期20个工作日前将设备总价的 40 %(第二期款) ,计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RMB 1,023,280.00元) ,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收到该款后按期予以发货。2.3 甲方应在货到工地后5个工作日内(款项支付时间最迟不晚于发货后十个工作日,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将设备总价的 20 %(第三期款) ,计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RMB 511,640.00元) ,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 2.4 甲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款项支付时间最迟不晚于发货后6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 20 %(第四期款) ,计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RMB 511,640.00元) ,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1-32.5 已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 5 %质保金保函,直接交至本合同甲方。2.6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若甲方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给任何第三方,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在任何情况下,电梯的交付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或收据均不能作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的依据。3、 交货3.1 交货时间。本预交货期应在满足 3.1.1 条的情况下方能执行,否则导致的延期交货乙方不承担责任。订单编号 梯 名 预 交 货 期 (年/月/日)L1-L16 无机房L17-L22 有机房3.1.1 乙方在发货前 20 个工作日前已经收到甲方按前述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的全部定金,并且甲方已经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 。3.1.2 如果上述 3.1.1 条的条件不能满足,则实际交货期顺延,但是甲方最晚不得迟于 2018 年 1 月1 日支付提货前的所有款项并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且不承担任何责任。3.1.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交货时间顺延。3.2 交货方式由承运单位运至甲方工地(地址为 河北 省 廊坊 市 永清 区/县 路 号) 。甲方工地联系人为: , 联系电话 手机号 。3.3 运输及费用结算方式 甲方自提(包括甲方委托承运人到乙方工厂提货) ,运输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运输费、保险费含在设备价中。 运输费、保险费含在安装价中。3.4 因甲方原因推迟提货,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电梯:运吊费 2000 元/台,仓储费 80 元/天/ 台;4、 查验和收货4.1 甲方收货时应清点货物及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验收及确认。4.2 甲方在货到工地二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对货物箱数进行清点并书面签收;如甲方未在此期间进行清点验收的,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在箱数无误、包装箱完好的情况下,漏发、错发的设备部件,经证实后由乙方免费换发或补发。由乙方负责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进场前进行开箱验收(产品合格证书是认定原产地的最终依据)。在包装箱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箱内货物有缺损由乙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1-4如开箱验收前包装箱已经损坏,箱内货物有缺损的,或者包装箱数量与根据本合同第 4.1 条约定清点的数量不一致的,则乙方不承担责任。5、 产品质量保证5.1 产品质量标准5.1.1 电梯:乙方根据“GB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5.1.2 扶梯:乙方根据“GB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5.1.3 在质量保修期满前,如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进行功能增加、性能改变或其他任何类型的改造以满足新的国家标准,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由甲方承担。5.2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全新的设备。5.3 本合同产品质量保修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 30 个月内,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若产品分批验收,从产品每批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后 24 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 。5.4 如果设备运行不正常或出现任何险情,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乙方。甲方应加强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5 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 合同变更和违约6.1 如果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则其应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日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6.2 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设备金额万分之五/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5%。超过交货期或付款日六十天,违约方仍然不能履行提货或付款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违约方应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 30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6.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全部合同的,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任何一方单方解除部分合同的,须向另一方支付解除部分的合同金额 30%的违约金,同时另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履行未解除部分的合同。7、 其他7.1 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所作的修改应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注明并在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2 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设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项目。如由于任何原因,甲方需要变更目的国,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交货。乙方行使这1-5一决定权并不构成违约。如甲方单方面变更目的国,视为违约行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7.3 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设备由乙方工厂(杭州工厂或西子奥的斯(重庆)电梯有限公司)生产。7.4 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7.5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7.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本合同签订后 15 个月内,甲方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解除部分合同金额 30%的违约金。7.7 若实际交货时间超过合同签订后一年的,乙方保留调整价格和/或技术条款的权利。7.8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7.9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7.10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7.11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补充/变更协议(如有)仅需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即生效。如本合同由乙方先行盖章,甲方应在乙方盖章日期后 30 天内将加盖甲方公章的合同送达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调整本合同产品价格和/或技术条款。乙方的任何承诺等必须加盖乙方公章后才对乙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7.12 在 7.11 条所述所有文件中的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乙方另行书面(需加盖公章)明确授权。7.13 本合同替代之前双方所有的往来函件、协议等,本合同为双方履行的全部依据。7.14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作为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妨碍将来再次行使这项权利。8、合同附件: 附件 1、设备规格参数表附件 2、土建布置图附件 3、合同条款修改协议(如果有的话)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盖章日期:2016 年 月 日 盖章日期:2016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永清国际商贸中心 项目地点: 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电梯设备合同的补充协议-1电梯设备合同的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就项目编号为 F8NY2584 的电梯设备合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电梯设备合同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无,下无正文。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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