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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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279 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第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第六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第七条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本规定。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第十条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中心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总站领导,并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站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中心站批准,并报总站备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第十二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保证相对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合理配备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持证上岗。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三)负责对各中心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四)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格认定。(六)直接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受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七)参加国家重点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八)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第十四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二)负责本地区(除总站直接负责的)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总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三)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及时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检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四)负责对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六)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时向总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七)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八)完成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并加强与本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九)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由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项目所在地区中心站联合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需经共同签章后生效。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二)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三)根据工程进度,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四)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五)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和体现其质量行为等方面的文件资料。第十七条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第十八条发现有资质不符的单位、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有权责成工程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单位予以纠正。第十九条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其停工。第二十条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情节严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检测机构由总站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人员和测试手段,检测试验人员应认真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并及时提出检测报告。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收费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发布 2003 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 号)、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计施1986307 号)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施19861695 号)等文件。第二十四条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可按年度分期支付,小型工程项目应一次性支付。第二十五条质量监督费应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第二十六条受委托,参加处理工程质量争端、分析重大质量事故时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服务的原则。质量监督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除质量监督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支付。第二十九条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弄虚作假、未实施监督而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经过监督检查未能发现工程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质量隐患、在工程重大事故分析中被认定有主要直接责任的质量监督机构,总站有权对其进行改组。第三十条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或由其所在质量监督机构给予处分,或由总站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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