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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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是中国文化主要体现的领域之一,本章主要介绍中国古代政治领域的基本内容,包括君主专制、中央行政制度、地方行政制度、教育和官员选拔制度、监察制度和法律制度等。 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古代国家基本的行政、教育、法律和监察制度,掌握君主集权、严密的官僚体制、有效的地方管理以及与中央集权相适应的监察体系和法律系统的发展、完善过程。,一、君主专制,、君主专制的萌芽和形成 与古希腊的民主政治不同,中国形成国家以后就建立了君主集权。究其原因,有农业灌溉和防水患需要统一的指挥、动员全社会力量、统一步调,必须有集权、专制的政治机构之说;有封闭的大陆容易形成集权之说;我认为是农业民族因集中防御力量抵抗周围民族入侵需要强有力的政权。 权力的集中从军事民主制时代已初现端倪,“英雄”们的地位日见尊崇,尧舜禹时的“禅让制”只是军事民主制的残余,并为先秦诸子所怀疑,韩非的“舜囚尧,复偃塞丹朱”就是武力夺权。禹直接培植儿子启的,最终形成世袭王位的家天下,原始民主因素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奴隶制国家。,一、君主专制,夏启建立奴隶制国家机构和整套的公共权力体系,夏王处于最高位置,掌握最高权力,君主专制政体由此确立。 商周两代仍然是王居权力的巅峰,商王自称“予一人”,周王称“天子”,表示受命于天来统治天下,代天行使统治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周代建立完整的宗法制和分封制,周王是各级贵族的大宗和天下共主,地位独尊,并通过严密的制度巩固下来。所谓“率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一、君主专制,天子的确立是在最高级贵族中产生,由“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到“嫡长子继承制”,使最高权力得以平稳过渡,尽量减少因王位更替带来的政治动荡。商代后期已经形成嫡长子继承制。 、皇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的权威已不复存在。春秋五霸还“尊王攘夷”,但已是“挟天子以令不(诸)侯”,楚、吴等国已称王。战国时各国竞相称王,秦、齐还称过东西帝,根本不把周王放在眼里。战国诸强对中央政权进行改革,制订政令、法律,改革官制,初步形成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君主专制,秦统一中国后,秦王政以“德兼三皇,功高五帝”,称“皇帝”,并制订一套制度使皇帝的地位崇高和神秘化。皇帝自称为“朕”,命为“制”,令为“诏”,印称“玺”,废除子议父、臣议君的“谥法”,自称始皇帝,其后为二世、三世,直至无穷。此后,皇帝成为中国封建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专用称呼,历两千多年不衰。 汉代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发展,相关制度大体完备,以后各代不断强化,皇权专制最终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一、君主专制,蔡邕在独断中说:“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书。”当然,被俘曰“北狩”。,一、君主专制,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需要一系列制度来保证,首先是名号的增多、烦琐和日趋尊崇上。 皇帝的名号包括谥号、尊号、庙号、陵号乃至年号。 谥号是后人根据死者生前事迹评定的带有褒贬意义的称号,“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谥号既用于皇帝,也用于官僚、贵族,如范文正、李文忠,民间也有私谥。谥法有固定用字,可分为三类:美谥,如“经纬天地曰文,慈惠爱民曰文”,“克定祸乱曰武,刑民克服曰武”;恶谥,如“杀戮无辜曰厉,去礼远众曰炀”;平谥,如“在国逢艰曰愍”。,一、君主专制,尊号是用来赞美皇帝的功德,皇后、皇太后为徽号。尊号在皇帝生前加称,都由各种最高级的颂祷之词组成,如文、武、天、道,次用德、圣、仁、智等。尊号始于唐代,后来越加越多,如乾隆为“法天隆运,至诚先觉,体元立极,敷文奋武,钦明孝慈神圣纯皇帝”。 庙号是君主去世后在宗庙立室奉祀的称号,由“祖”和“宗”组成,一般开基者多称祖,守成者多为宗。隋以前只有文治武功和德行卓著者方可入庙奉祀,“即祖有功而宗有德”。唐以后,皇权的加强让每个皇帝都有庙号。 太庙与牌位,一、君主专制,年号是皇帝纪年的名号,始于汉武帝。每立新君都改年号,称改元;或有重大祥瑞灾异、军国大事也改年号,多者如汉武帝、唐高宗有十多个年号。明清两朝每个皇帝只有一个年号(英宗除外),故用年号来代皇帝。 陵号是皇帝陵墓的号名,如长陵、孝陵、霸陵等。 古文献中,帝王不能直书其名,隋以前以谥号称,唐至元多用庙号,明清则用年号。 明楼与翼善冠,一、君主专制,皇权的加强还体现在皇帝权力的不断扩大。皇帝要依靠宰相为首的官僚系统治理国家,虽然官僚们听命于皇帝,但也存在着君相权力范围划分的问题。汉唐之时,宰相对皇权尚能形成某些制约,但宋代以后,皇帝刻意削夺相权,宰相失去了军权、财权,连与皇帝谈话时的座椅也被撤去。明太祖干脆废除丞相,独揽大权,以内阁为助手,内阁成员只有顾问权力,没有行政权。而清代则以军机处取代内阁,是皇帝的秘书班子。 皇帝还依靠特务强化权力。自古以来,帝王就依靠身边的亲信掌握臣属和百姓的信息,特别是不利于统治的情况以巩固统治,亲信的素质就决定了信息的准确性,所谓“三人成虎”。,一、君主专制,明朝则大规模地发展特务组织,将其列入国家行政机的锦衣卫设于明洪武十五年,原是侍卫亲军,朱元璋为加强专制统治,特令其兼管刑狱,演变成为特务机构。因是令出皇帝,无所不管,锦衣卫逮捕审讯称为“诏狱”。锦衣卫设南北镇抚司,南司管内,北司“专理诏狱”,是核心组织。成祖时在司礼监下设东厂;宪宗时权阉汪直设西厂;武宗的大宦官刘瑾设内行厂。刘瑾被诛后,西厂、内行厂废除,但锦衣卫和东厂仍然保留。 皇帝不仅是政治领袖,还是精神和文化领袖,后谓“内圣外王”。一系列的制度保证其特殊地位,处在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秩序的枢纽地位。,一、君主专制,、君位继承制度 从禅让制到“家天下”,君主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君位继承需要更完善,以减少君位交替时的政治冲突和社会动荡。 皇帝制度确立后,我国基本上都是嫡长子继承制。秦始皇未预立扶苏,导致“沙丘之变”,没有选到合格的接班人。汉高祖开始,预立皇太子成为定制(包括诸侯王)。太子一经确立,轻易不能变更,所谓“太子,天下本,本一摇,天下振动”。但太子作为储君,涉及到一系列政治集团的利益,册立太子及废立太子的斗争一直残酷激烈,汉帝中,只有人以嫡长子继位。 太子住东宫,设有师、傅等负责教导,以培养合格接班人。太子也有庶子、洗马、舍人等属官,一般都有才能和好的品行,但很多人也因此葬送政治前途。,一、君主专制,太子的东宫也掌握一定的权力,且是未来的政治中心,君储之间的矛盾自然形成,甚至兵戎相见。宋代明确了君储之间的权力界线,太子兼任首都地方长官,处于臣僚地位,服从于皇权,又得到政务锻炼,南宋时裁撤东宫,皇太子居宫城之内,属官也形同虚设。 清康熙时争夺皇位的斗争十分激烈,雍正改革皇位继承制度,废除预立皇太子而秘密建储。皇帝在对诸子进行全面考察后,将选定名单藏于乾清宫的“正大光明”匾额之后,另写一道密旨随身携带,供必要时核对。皇帝可继续考察,所选不当也可调换,其他任何人不得建议推介和议论打听。皇帝去世时公布名单,新君立即继位。,一、君主专制,秘密建储使得皇太子的选取全由皇帝一人操纵,保证了皇权的权威,避免继承人的抢班夺权,也是对封建规章和礼俗的突破,对于皇子则有激励作用。 在君位继承中也有禅让制,在国家衰落和皇帝黯弱时,权臣借此来夺权。王莽、曹丕都是通过“禅让”改朝换代的,直到宋代之前,多有朝代因此终结。宋通过加强君主集权消除“禅让”隐患。 太上皇是皇位继承时出现的特殊情况,反映了皇位之争的激烈与无情。 皇帝是终身制,死后交权易位。但也有老皇帝未死而新皇帝上台的局面,下台的老皇帝则称“太上皇”。秦始皇追奉其父为“太上皇”,刘邦的父亲则是第一个活着的太上皇。以后的太上皇有的是被新皇帝赶下台(唐高祖),有的是推卸责任(宋徽宗),有的是不便再当(宋高宗、宋孝宗),还有不愿当的(乾隆)及被俘而缺位的(明英宗)。,一、君主专制,、后宫制度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的亲属如宗室、妻党、妾党乃至家奴都能插手政务,分享权益,造成专权、专政等恶果。 后宫制度源于私有财产的出现,妇女是男性财产的一部分。在嫡长子继承制出现前,后宫女性无庶嫡之分,常有两妻并列。之后,需要确定唯一的嫡长子,促成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产生。“妻者,齐也;妾者,接也,补充也”,二者的地位不相等。后宫中逐渐有了后、妃、夫人、嫔、妇等名目,等级分明、身份有别。 汉代完整地建立了一套等级森严、嫡庶分明的后宫制度。最上面是皇太后、皇后和太皇太后,皇后总领后宫,统率嫔妃,皇帝年幼时可临朝听政。因皇后多出高门,引用父兄,形成外戚专权。 皇后之下是众多嫔妃:昭仪、倢伃、美人、容华、八子十几等,待遇各有所差。,一、君主专制,后宫内有一套模仿朝廷的机构,称女官或内官,皇后为女官之长,其余为一定职事的女官。 汉代以后,后宫更加完备、严格。魏晋后逐渐形成皇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女的有序系统。皇后地位不断提高,唐代皇后有“受群臣贺”和“内外命妇入朝皇后”的朝仪。宋代又确立了皇太后垂帘听政的制度。 与后宫制度相关的派生物是外戚制度。外戚是皇权之下依托于太后、皇后、宠妃等裙带关系的政治集团,多为封建政治中的黑暗势力。外戚多为卿相之家,本来就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一旦皇后等临朝干政,他们自然参预大政,掌握朝权,两汉、西晋、隋唐等都有外戚之祸。,一、君主专制,中唐以后,随着对后妃和外戚控制的加强,外戚可享有经济特权和社会地位,但不得参政,外戚集团逐渐退出主要政治舞台。 宦官制度是专制制度和后宫制度的另一衍生品。早期宫内服务的有阉割的男人、未成年的贵族子弟和家内奴隶。东汉以后只用阉人,并设中常侍、小黄门等宣传诏旨、可以参与政事的宦官职位,并拥有武装,禁卫宫省。 独揽大权的皇帝不可能事事躬亲,但又怕权力旁落,往往信任自幼相随、无社会根基、身体残缺而身份特殊的宦官,宦官则依仗皇帝的宠信,恣意妄为,导致专权。 宦官专权多为害社会,以东汉、唐、明三代最为惨烈。清康熙时,鉴于历代宦官为祸,革去内监“十三衙门”,宦官不再有独立的组织系统。,二、中央行政制度,教材上只设官制一目,有点乱。我们将中央与地方分开讲,更容易掌握。 、先秦中央行政制度 世袭王位建立后,部落联合体机关变为国家机构,公职人员也成为官吏。史载“夏后氏百官”,应是中国职官机构的开始。 商朝官职已可考查,有尹、宰、臣等,尹和卿士掌朝政,巫、祝、卜、史管宗教和文化,臣多管具体事务,如管理奴隶的小众人臣、管农事的小籍臣等,多因事而设,没有定制。宰原为掌管烹调等事务的家奴,因与主人接近,得以成为奴隶总管,进而干预国政,执掌大权,“政事决定于冢宰”。,二、中央行政制度,周代行政机构规模渐大,分工更明确。辅佐国王的为师、保,下为卿士,由太史、太祝、太卜、太宰、太宗、太士等“六太”组成,其中的太宰因管理王室内外重务,成为最高政务官,称冢宰或大冢宰。执掌具体政务的有管田籍和农业的司徒(土)、管军队与军政的司马和管工程营造的司空(工)等“三司” 及管司法的司寇等。 周代的宫官也初具规模,有负责王安全的虎贲、衣冠的缀衣、车舆马匹的趣马及膳夫、小尹等。 战国时期,国君之下设丞相、将军等职。丞相又称相国、相、相邦,楚称令尹,助国君处理全国政务。将军或称将,楚为柱国、上柱国,为武官之长。战国官职有新特点,符合封建政权的需要:文武官职分离,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官职不能世袭,结束了世卿世禄制度;任免权在国君,加强了君主集权;官员报酬采用俸禄制。,二、中央行政制度,、从“三公九卿”到“三省六部” 秦汉时的中央官制以三公九卿为主干。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有时设左、右相,辅助天子,总领国家政务;太尉是武官之长管军政,但置废不定;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掌管国家文书档案及监察;三公分职,但丞相仍多集权。 汉初,丞相多为大功臣担任,具体职掌有主持制定和实施国家一切法令、政策,统领百官奏事,课察百官,奏行赏罚,举荐高级官吏,任免一般官吏,以致封驳诏书等重大权限。丞相不仅权力大,丞相府机构也庞大,员吏达多位。分曹办事,设掾、属等正副曹长及令史等文书小吏,办公室则由主簿负责。,二、中央行政制度,九卿是分理各种具体事务的主管官员,九为多的意思,其中的廷尉、大司农、执金吾等具有真正国家机关性质,而少府等则是管理皇帝家事的。 汉武帝时为加强君主集权,开始削弱丞相的权力,不再“封侯拜相”,而有“布衣卿相”,用身边亲信和宠信官员组成“中朝”决策机构,丞相的“外朝”则成了执行机构。“中朝”的主导作用是诸将军,如大司马、大将军、骠骑、车骑等名号。尤其是大司马、大将军,权倾中外,加上由亲贵担当,为外戚专权开方便之门。 中朝官主体是属少府的尚书,原是皇帝身边的文档小吏,受重用后撰拟诏书、决议大政。士人担任的称尚书,有尚书令、仆射等;宦官担任的则为中书,亦有令、仆等。,二、中央行政制度,成帝时,丞相称大司徒、御史大夫称大司空,加上大司马为新三公。东汉则称太尉、司徒、司空,已是荣誉上的最高长官,实际权力归尚书台,“虽置三公,事归台阁”。 魏晋以后,逐步形成三省体制。曹魏时首先让已掌握政府实际权力的尚书台脱离少府,尚书令也由千石官升为三品官,使其名实相符。另改秘书为中书令,又设中书监并掌机密,制作诏令,分尚书权。在尚书逐渐成为承办的行政机关后,中书的权势日盛,皇帝又设门下省分权,门下的长官为侍中,主要是侍从皇帝,顾问应对,多为皇帝亲近侍从,得到信任。至此,三省体制形成。,二、中央行政制度,隋唐时期,三省体制发展成熟。三省地位平行,中书省出令、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分工合作,相互制衡。唐朝还另设政事堂宰相集议制度,以集思广益,修明政治。 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二人,下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属官;门下省长官为侍中二人;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因李世民当过此官,后有位无官,实际长官则是尚书仆射二人,下设六部二十四司,分门别类处理政务。三省长官并为宰相,共同在政事堂议政,唐代宰相为多人。尚书仆射既议政又执行,为限制他们只有加“同中书门下三品”才是宰相。以后宰相则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政事堂在唐玄宗时为中书门下省,为中枢机构。“安史之乱”后,设“翰林学士”起草诏命,枢密使掌机密、传诏旨来分中书门下省权力,造成宦官专权。,二、中央行政制度,六部为管全国文官选授、勋封、考课等的吏部;掌全国户口、土地、赋税、财政收支的户部(原为民部);掌全国礼仪、科举和学校的礼部;掌全国武官任免和军事行政的兵部;管全国司法行政和重案审判的刑部;掌全国农田水利、工程营建和工匠管理的工部。每部下辖四司,分管事务。六部正副长官为尚书一人、侍郎两人,下有丞、郎中、员外郎等属官。 唐中央机关中还有九寺五监。九寺有太常寺(宗庙礼仪)、光禄寺(皇室膳食)、卫尉寺(原为宫门警卫、后是仪仗帐幕)、宗正寺(皇族事务)、太仆寺(皇帝的舆马和马政)、鸿胪寺(接待少数民族事务)、大理寺(刑狱)、司农寺(仓储)、太府寺(山海池泽收入,属皇帝私府),五监是国子监(太学)、少府监(尚方,即皇室刀剑及好玩器物、染织等)、将作监(宫室、宗庙、陵寝等营建)、军器监和都水监(陂池灌溉,保守河渠)。相对于六部是政务机关,寺监则是事务机关。承受六部政令,处理具体事务。,二、中央行政制度,、从二府到军机处 宋代最高国务机构是中书门下和枢密院,称“二府”。中书门下是最高行政机构,长官为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是宰相。后为限制宰相权力,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也称他们为左、右相。枢密院是最高军政机构,长官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多由文臣担任,与宰相互不统属。宋代设三司为最高财政机关,称“计省”,分宰相财权,长官为三司使和副使。元丰以后罢三司,权归户部。其它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仍存,但多无实权。 元代中央最高机构为中书省,中书令由太子兼任,为虚职。实权归右、左丞相。右丞相是中书省长官,必须是蒙古贵族充任。下有平章政事四人,左、右丞各一人,参政两人,均为副相。,二、中央行政制度,元最高军事机构仍是枢密院,太子兼枢密使,下有枢密副使、同知院事等,因掌军机重务,汉人、南人不得充任主要官员。 元朝其它重要机构还有管宗教和吐蕃事务的宣政院和管驿站的通政院等。 明初设中书省管政务,左、右丞相权力较大,对皇权构成威胁。年,朱元璋罢中书省,废丞相,中国沿袭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被废除,皇帝集君权、相权于一身,达到专制集权的巅峰。 没有宰相襄助,皇帝难以承担繁重的国家政务,于是殿阁大学士以作侍从顾问,处理日常事务,称为“内阁”。明成祖时,大学士参预机务,形成内阁制度。,二、中央行政制度,内阁官员负责为皇帝草执诏书、参与谋画,但不能单独发布政令,政府机构奏事也不经过内阁。内阁大学士初始仅正五品,但随着六部尚书、侍郎入阁,大学士的地位逐渐提升,朝位班次已高于六部尚书,已享有宰相的部分权力。 大学士一般为五六人,第一人为首辅,权任独重,主要是掌握“票拟”权(即对大臣的奏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皇帝处理时参考)。次辅以下地位相差很远,明代首辅之争异常惨烈。 明代宦官机构司礼监有“批红”权,代皇帝用红笔在奏章上批复作为最后决定,享有宰相真正的权力。,二、中央行政制度,废除中书省后,六部职权和地位大大提高,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最高行政机关,六部设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尚书可以参与大政讨论是最高级官员。 清代也设内阁,但权力中心在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满洲贵族共同执政,称“国议”。康熙时,为削弱贵族权力,设立南书房,选择一些有能力的低级官员拟写诏书,发布政令,组成秘书班子,成为实际的权力中心。雍正时,为处理对准噶尔的紧急军务设立军需房、军机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其便于君主集权,成为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核心机构,并取代了议政王大臣会议。 军机处设有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军机大臣无定员,由皇帝在亲王、内阁大学士或尚书中的亲信担任,都是兼职。他们日夜轮值,处理皇帝交办事务,所拟谕旨分“明发”和“廷寄”两种,后都秘密下达地方督抚,加强皇帝对地方的控制。,三、地方行政制度,、商周地方制度 夏商时期,王廷直接控制的地区之外是众多部落方国,号称万国。商晚期分封过数量不多的诸侯,总称为“外合”。 周代地方管理分两部分,一是周王直接控制的地区称王畿,有乡、遂两种基层组织。乡处城内和近郊,乡外是遂,各有长官。二是王畿之外的诸侯国,采用的是委托统治。周初通过大规模的分封,建立了以王室为中心、封国为藩卫的统治体系。周王按宗法原则,根据血缘亲疏封子弟、功臣为诸侯。诸侯也在封地内仿周王进行分封,封子孙、贵族为卿大夫,封地称“采邑”。同样,卿大夫在采邑内继续分封给子孙和武士。这种贵族之间的等级分封称“受民受疆土”,周天子负责保护诸侯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内讧,诸侯除统治本国外还承担对上、对下的义务和职责。,三、地方行政制度,、郡县制的确立与发展 春秋以后,县、郡逐渐取代采邑。大国在兼并战争中新得到的土地上设县,由诸侯国君派出官吏治理,以加强控制。这些县官晋称大夫、楚称县尹、秦称县令或县长。诸侯通过直接管理县得到大量的人口、财富,便于扩充实力和集权,县制推广迅速。 郡比县出现的晚,一般设在边地,范围广阔但人口稀少,经济状况差,地位比县低,两者之间无隶属关系。“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战国时人口增长迅速,经济繁荣,遂在郡下设县,形成郡县制,长官由国君派出,实行俸禄制。郡的长官为守,县仍称令或长。,三、地方行政制度,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郡县制。分全国为郡,设守、尉、监御史,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每郡管若干县,长官万户以上为令,以下为长,下有丞、尉协助。县下则是乡、亭、里。 汉代实行郡国并行制度。在中央直接控制的地区设郡县,关东六国故地为封国。汉代诸侯国曾规模巨大,是国家毒瘤,经过中央集权的不断削夺,逐渐与郡无差别,由中央任命的国相治理王国事务,国王仅“衣食租税而已”。 汉代郡有三辅郡、普通郡和属国等。三辅是京兆尹、左扶风、右冯翊,为京师特别行政区。对内附少数民族实行属国管理,长官称国都尉,如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等。,三、地方行政制度,汉代郡的数目不断增加,大者相当今天的数省,小者只有几个县。守(后称太守)掌管一郡政治、经济及民俗,如劝农赈贫、决狱审讯等。尉(后称都尉)也为郡国正官,统领地方部队,负责军事训练、维护治安等。守尉下的丞、长史也是中央任命。 汉代的县直接临民,除一般县外,有列侯所食的“国”,皇后、太子等所食的“邑”,少数民族地区设的“道”。县令、长为长官,下有乡、亭、里。乡三老掌教化,啬夫担庶政,是行政长官,游徼掌捕盗贼,维护治安。里有里正,百户一里,十里一乡。亭是与乡平级的地方组织,多设在人烟稠密外,偏重于治安。,三、地方行政制度,、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制度 东汉末年,为镇压黄巾起义,原为监察区的州升为一级行政组织,州刺史兼一州的民政和军政,为最高级地方组织,州刺史也称“州牧”。魏晋南北朝则沿用这一制度。 州下设郡,长官是太守,诸侯王国置内史。郡下立县,仍有县令、县长,公国、侯国置相如令、长。县下设乡,北魏是“三长制”,五家一邻,五邻一里,五里一党。 西晋恢复分封制,大分宗室为王,并以王任职中央或担任都督刺史统兵坐镇一方,权大势重,为“督都刺史制”。晋以后督都刺史名号很乱,分占地方军政大权,不兼督都的刺史称“单车刺史”,多为庶族担任。 这一时期还有侨州、侨郡、侨县,是北方南迁大族集中地以北方州郡县名前冠南字特别行政区,有政策优惠。后通过“土断”裁撤。,三、地方行政制度,、唐道与宋路 隋统一全国时地方行政制度极乱,魏晋以来,为满足众多官员需要,多设地方机构。“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隋文帝大力整顿,裁去郡,改为州县两级制并合并州县,使地方政体简明,效率提高。 隋唐均实行州县两级制(隋炀帝和唐玄宗时曾改为郡县),州长官为剌史,县称县令。 唐代州分辅、雄、望、紧、上、中、下七等,县也为赤、畿、望、紧、上、中、下级,另西都长安位雍州、东都洛阳位洛州、北都太原位并州,三州长官称州牧,由亲王充任,以长史治事,玄宗改为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长史改府尹。唐代州官还有别驾、长史、司马等,是刺史副职。 唐太宗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地方官员,玄宗时增为十五道,肃宗将长官固定为观察处置使,称观察使,兼理道内军政、民政,成为最高地方长官,二级制变为道州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三、地方行政制度,隋在重要地方设军事机构称总管府,唐称都督府,为所在州剌史和数州的军事长官。唐玄宗在边区设有十节度使,“安史之乱”后,推向全国。节度使受皇帝旌节,操生杀大权,兼剌史或观察使及营田、度支等,集军事、民政、财政大权于一身,最终形成藩镇割据。 宋代地方体制也是州县两级,与州平级的有府、军、监。府是大州,如开封府、大名府、平江府;军多设边地或要冲;监为经济特区,如产盐、矿冶、铸钱等地。州县事务由中央文官带原衔前往管理,称“权知某州(府、军、监、县)”,权者,权宜,临时差遣,知府、知县为州县长官新称呼。,三、地方行政制度,宋代州还设通判,大府州设两员,小州不设,与知府等“均礼”,掌管财政,监察官吏,分享府州长官权力,又兼皇帝耳目。 宋代在州府之上设路。路设四个机构:安抚司,简称帅司,长官安抚使,管一路兵民;转运司,称漕司,长官转运使,掌一路财赋;提点刑狱司,称宪司,长官提点刑狱公事,管司法;提举常平司,称仓司,长官提举常平公事,管赈灾或盐铁专卖。 四司互不统属并相互监督,直接对皇帝负责。通过路级政权建设,将地方权力一分四,防止地方官员独揽大权,加强中央集权。 宋代地方基层组织变化复杂,如王安石变法时实行保甲制,这里不再细说。,三、地方行政制度,、元代的行省制度 元代以大都为中心的广大地区称“腹里”,由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直接管辖,其余地区分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为中书省的派出所机构,是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元代吸取宋内重外轻造成地方无权的教训,给行省极大的权力,以便在阶级、民族矛盾尖锐的情况下代表中央随时处理和解决各类问题。行省制度是我国地方行政的重大变革,影响深运。 行省按中书省设置官职,有丞相,平章,右、左丞等,丞相、平章由蒙古亲王、贵族担任,丞相多缺,平章实为一省最高长官。,三、地方行政制度,腹里地区的地方政权分为路、府、州、县四级,行省则为路、州(府)、县三级。路设总管,州、府则为知州、知府,县称县尹。 元代内外各种机构,特别是地方机构中有叫“达鲁花赤”的官职,是民族歧视政策的产物。蒙古语“达鲁花赤”意为镇压者、制裁者、掌印者,用作官名,则是总辖官、监临官,品位与各级机构主官相同,但握有实权,既是地方监察官,又是最高行政官。 县以下设村社、里甲基层组织,家为一社,汉族地主为社长,催收税役。户为一甲,甲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直接对居民进行军事统治和民族压迫。,三、地方行政制度,、明清地方行政制度 明代废除元代的行中书省,但保留行省之名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设立三个政权机构: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司或藩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负责一省行政、民政和财政,俗称藩台;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司或臬司,设按察使一人,管一省司法和监察,称臬台;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掌一省军队,统领卫、所。三司地位相等,互不统属直接受皇帝领导。 清代裁去都指挥使,保留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另设掌管一省文化教育的提督学政。清代布政使只有一人,权力也变弱,只有江苏有两个,一住江宁,一住苏州,加强对江南财政的控制。,三、地方行政制度,督抚制是明清地方行政的主要特点。督指总督,抚为巡抚,源于明代。明代派出监察机构都察院中的都御史、副都御史等带原衔视察某地处理重大事务。出使者既有监察权,又兼管民、军、财等多方面政务。兼民政的称巡抚、兼军政的称提督,兼多项事务的称总督或总理。这些督、抚为临时职务,事毕即罢。明中后期已有长期置设的,如封疆大吏,但其仍归都察院管,不普遍设置,不是固定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 清代督抚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代表皇帝总揽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 总督辖一到三省,在清初八总督中,直隶总督和两江总督地位最重要。总督以军政为主,兼掌民政,多带兵部尚书、右都御史等头衔,表明还负有监察职责。通称“部堂”,又称“制军”、“总制”、“制台”、“制帅”等。,三、地方行政制度,巡抚每省一名,省级最高行政长官,主掌行政,多带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等衔,亦有军政和监察之责。尊称为“中丞”,或称“抚军”、“抚院”、“抚台”、“抚宪”等。作为封疆大吏,太平天国之前,多由满人充当。 明代的道是监察区,清代成为省府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划,各道官员称“守道”或“巡道”。明代省下为府,其中北京顺天府、南京应天府为中央直管,清代是顺天府和盛京奉天府。州有省管的直隶州和府管的散州。少数民族地区设与州平级的厅。 县之下为里甲制。户为一里,丁粮多的户轮流充当里长。户一甲,设甲长人。另有粮长负责征收田赋。清代为保甲制,十户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把全国老百姓严密控制起来。 另外,“幕僚”和“师爷”清代官场一道特殊风景。,四、监察制度,、秦汉监察制度 秦汉时的监察职责由御史承担。御史已见于周代,在国君身边掌管文书等,地位虽低,但有监察权力,战国淳于髡就说,御史在国君就不敢放量饮酒。 秦汉设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下有两丞四十五御史,御史丞率三十御史在御史府办事,御史中丞领十五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监察中央百官。御史中丞可以承治诏狱,临时奉办特派事务,对御史大夫及属员也可监察。东汉时,以御史中丞为首建立御史台,名义上归少府,但实际上是独立的监察机构,朝会时与司隶校尉、尚书令专席独坐,称“三独坐”。 地方监察最初由临时派出的御史负责。汉武帝时,将全国除三辅、三河和弘农七郡外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州部,每州设刺史一人,巡视郡国,“以六条问事”。刺史虽为六百石小官,却能监察郡守、国相,甚至诸侯王,效果较好,但东汉后逐步变为地方官。,四、监察制度,在设十三州时,汉武帝还设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负责七郡和百官的监察。丞相司直是中央另一重要监察官,归属丞相,负责朝官监察。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最高监察官仍为御史台,但已不属少府,为皇帝直控,权力扩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特别是“风闻言事”,但凭听说即可劾奏官吏。 魏晋南北朝没有固定的地方监察官,只时临时性的御史巡察。但南朝宋齐时,典签具有特别的监察意义。典签原是地方政府典理文书的小吏,本无监察权,但因宗室诸王任都督刺史,权势重大,甚至与中央相对抗。皇帝特命典签控制诸王,监督地方官员,并每年回京向皇帝汇报。,四、监察制度,、唐宋监察制度 隋朝仍以御史台作为全国的监察机构,炀帝时在御史台设监察御史,巡察言观色地方,后又以司隶台刺史人每年春季出巡,冬天回京汇报,重建地方监察。 唐代的监察制度更完备,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长,因大夫位崇,常不任人,中丞则为台长,行使监察和参与司法。具体承担监察和司法的则是三院御史。 台院设侍御史人,主责是弹劾不法官吏,参预司法审讯。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人,督责百官守等级礼制,巡按两京。察院有监察御史人,后增为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其中的“六察”制是监察尚书六部,对后世影响较大。,四、监察制度,三院既相互合作,又有分工,形成严密的监察网络,为专制皇权服务。唐代监察权相对独立,监察官员皇帝亲选,而非如隋朝由吏部定,举奏官吏自己作主,不受宰相和御史台长官控制。 唐代还设专职谏官,可参预国家决策,对不合适的军国大政处理和政策法令制订进行规谏,也对皇权有一定的约束。 唐太宗分天下为十道,即十个监察区,并派京官以观风俗使、黜陟使等名巡察天下。中宗时固定为十道巡察使,按道出巡,后又改为十道按察使。玄宗增为道,并称观察处置使,简称观察使。观察使逐步向行政官员转变,道由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四、监察制度,宋代沿袭唐监察制度,但功能加强。“六察”更受重视,察院重点由地方转向中央百官。御史可“风闻弹人”,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百日无所纠弹则罢官或罚俸。 宋代成立专门的谏官机构称谏院。规谏的对象由皇帝转向宰相为首的百官。地方上中一级由提举常平公事兼“举刺官吏之职”,州府设通判牵制和监察长官,通判又称“州监”。 元代提高御史台的地位,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立,常参与国家大事决策。地方最高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和两个行御史台。行御史台设在陕西(西台)和江南(南台),三台分道监察,全国共道,每道有肃政廉访使二人。元代地方监察统一由御史台统一领导,形成独立于中书省系统之外的监察体系。,四、监察制度,、明清监察制度 明代废御史台,改设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等官,负责纠劾百官。下有十三道监察御史人,分道监察省。都察院系统外另设六科给事中,对六部进行纠察,连六部上奏须先经给事中审查,奉旨办事也由给事中转达。 监察御史对各方面都有监察之责,威权极重,常代皇帝出使巡按地方,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简称“巡按”。明朝还派都御史,或朝臣带都察院长官衔到地方监察并管理其它事务,称巡抚、提督或总督。 清代监察制度与明代变化不大,只是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地方设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道。,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典 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完善。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有一个逐渐进步的过程。我们按照本书的体例从法典、罪名和刑名、实施机构等四个方面做简单的介绍。 原始社会约束人们行为的是习惯法,进入阶级社会后,与其它国家机器同样重要的成文法随之诞生。 据载夏代已经有了系统的刑法,商代法律进一步发展,罪名和刑名更具体。西周有“九刑”之说,穆王时的吕刑已表明立法渐趋成熟。春秋时期沿用西周法律,前年,郑国子产铸刑鼎率先公布成文法是法治运动的进步,意在消除法律垄断,限制贵族特权。,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战国时社会进步迅速,各国都制定新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其中李悝的法经最突出。商鞅在法经的影响下制定了秦律,是秦朝管理国家的依据。此后法典都称“律”,除律外令、科、比、格等都具备法律意义。令指皇帝诏令,科是律文中应科刑罚的部分,比也称决事比,朝廷批准的断案成例,格为颁布的敕令。 刘邦入关时,废除苛刑,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建立后,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多部法典问世,儒家伦理思想逐步渗入法律,如晋律中保护特权阶层的议亲、议贤、议故、议功等“八议”对后世法律影响较大。,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典为开皇律和唐律,以及对唐律解释的唐律疏议,新增的重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优容权贵的“八议”,将“十条重罪”改为“十恶”,规定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玄宗时的唐六典是我国的第一部行政法。 宋代法律与唐代区别不大,但敕和例在法律中比较重要。敕为皇帝诏敕,每个皇帝的敕汇编后上升为法律,例为断案案例,以免判决时轻重不当。元代法律没有什么进步,因民族歧视造成法律混乱,留下了名为元典章的法规汇编。,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明代的法典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类,是中央集权空前强化在立法上的表现。在内容上实行重罪加重、轻罪减轻的原则,对“谋反”、“谋大逆”等视为“罪大恶极”,不分主从一律凌迟处死。特设“奸党罪”专条,臣下结党、紊乱朝政者一律处死。还加强文化控制,为大兴文字狱提供法律依据。朱元璋还制定了明大诰,包括法外用刑案例和朱元璋的训诫及惩治吏民的特别法等内容。 清入关前没有成文法,重要法典为大清律与明代法律相差不大。清末时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代表的修律大臣受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法律的影响,具有向近代法律过渡的意义。,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罪名 罪名是对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也是打击和处罚罪犯的依据。 夏商时期就已经有罪名,如“贼”、“不从誓命”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强化,罪名也越来越多。 中国古代罪名大致有以下几类:危害政治罪如谋反;亵渎皇权、危害帝王人身安全罪如不敬;危害中央集权罪如阿党;侵犯公私财产罪如盗取官田;侵犯人身罪如谋杀、误杀;官吏职务犯罪如贪污、不直;思想言论罪如诽谤;违反伦常罪如不孝、卑尊奸。 “十恶”是指危害封建统治、破坏纲常礼教的严重犯罪。源于北齐的“重罪十条”,隋唐时确定下来,成为后来封建王朝不赦之罪。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刑名是指按照罪名实施刑罚的名称。中国古代的刑名可以分为象刑、肉刑和新五刑三阶段。 象刑为耻辱刑,流行于早期社会,通过外观上的区别使犯罪一目了然(文化大革命时大量而随意的实施耻辱刑,是一种严重的倒退)。 肉刑是指残害和毁灭犯人肢体,损害犯人生殖机能的刑罚,有墨、劓、膑(刖)、宫(腐)和大辟。汉文帝时缇萦上书正式废除肉刑。 新五刑由隋朝制定,为笞、杖、徒、流、死(立决、监候)。,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司法机构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司法行政最终决定权归君主。各级司法机构奉命执法。 最早的司法官现在可知的为周时司寇,战国时,各国建设新的司法机构。秦汉沿袭战国制度,中央司法官员是廷尉,审理诏狱和审核地方疑难案件,地方行政长官负责辖区司法行政。汉朝的尚书台、御史台兼有中央司法行政的职能。 隋唐时期,刑部和大理寺是中央主要司法机关,御史台兼有司法职责。刑部是司法行政领导机关,主要职责是确定判案标准,复核大理寺及地方重案,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等。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京官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地方死刑案件的复核。地方司法制度仍是行政司法合一,分州、县两级审判。,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宋代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仍是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但皇帝经常亲听狱讼,显示对司法的重视。地方上出现专职司法机关,即路级的提点刑狱司,强化对地方司法事务的控制。州县仍是行政司法合一。 明代的中央司法机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称“三法司”,刑部管审判,大理寺管复核,都察院负责监督两司的司法活动。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则由三法司联合审理,称“三司会审”,即戏剧中的“三堂会审”。特别重大的则由六部联合“三法司”会审,称“九卿会审”,判决要报皇帝批准。 明清的地方司法审级体制完善,府县两级仍行政司法合一,省级则有按察使司为专门司法机构,清代增加了督抚审级,形成第四审级。朱元璋为加强君主权威,实行残酷野蛮的“廷杖”制度。,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世卿世禄制度 早期国家是以国君为首的贵族联合专政体,由此派生出奴隶制国家的组织原则:亲贵合一。贵族世袭承担国家某一官职,商代多以贵族血缘关系的远近安排官职高低。周代则将“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发展成为世卿世禄制度,即贵族世袭为官,享受采邑的制度。通过宗法分封的方式,把各级官职分给各个贵族,以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世袭垄断职位。以等级高低享受大小不同的权力和经济利益。反映了贵族在政权上的独占性和选官用人制度上的唯亲特点。 春秋各国仍然用人唯亲,但随着争霸的需要,人才的争夺激烈,选贤任能开始出现,世卿世禄制度动摇了。如管仲提出作用官吏须考察其德、功、能,“食有劳而禄有功”,“察能而授官”成为人们的共识。,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察举与征辟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制度,但选官没有常规制度,尽管有很多举贤任能的佳话(如毛遂自荐、千金买骨、黄金台等),自荐、他荐(孙膑)征召等手段应对大规模的官员需要还有问题,被任用人的真实才能也无法证实(滥竽充数、纸上谈兵),加上竞争的激烈出现陷害(庞涓、韩非)等,往往错过人才或导致失败。随着选举的深入,察举与征辟在汉代成为政府选拔官员的主渠道。 察举又称举荐,是由下向上推荐人才制度,战国秦用过这种办法,汉代则发展成完备的选官制度。汉朝规定三公九卿和郡国守相均有考察所辖士人和属吏,并把才德兼备之士举荐给朝廷的职责。 汉代察举的科目有孝廉、秀(茂)才、贤良方正、文学、明经等。孝廉即孝子、廉吏,最普遍的科目,可见人品是汉代选官的首要标准。而秀才则偏重于才能。 当然,为保证官僚子弟进入统治集团,汉代官员有“任子”、“荫袭”的特权。有财产的家庭则可“赀选”。,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刘邦在前年下诏求贤,被察举的由公家派车送至相国府,这是首次以朝廷诏令形式公开向全国搜罗人才。被举荐者是否具有真才实学主要取决于举荐人的公正性,中央还可以通过考试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核查。公元前年,孝文帝亲自出题考试各地举荐的人才(当时称“贤良文学”),晁错在这次考试中脱颖而出,这次考试应该是中国乃至世界考试史上值得纪念的。 东汉时,孝廉、茂才两科最重要,但朝政腐败和豪强兴起,导致举荐不公,“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瘵怯如鸡”。 征辟是启用现有人才。皇帝直接选拔人才为“征”或“征召”,对象多为名士,是否应征全凭个人(严庄)。有人屡征不应,抬高身价,可能是“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公卿或州郡聘人任职称“辟”或“辟署”,受辟者留去自由。辟举促成主官与私属以私恩相结,形成地方势力。 东汉末年,评品人物之风盛行,对用人影响很大。,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由曹魏时吏部尚书陈群设计的,年正式颁布,又称“九品官人法”。主要做法是由中央现任官员担任原籍州郡的大小中正,负责考察、评定本州郡的人才。根据门第(父祖官爵等)、德才对州郡的人才定出“品”和“状”,作出状语,为吏部选官的依据。人才分为九等,一品虚设,二品则为上品,三品以下为下品,三年调整一次。 九品中正制刚开始时还能兼顾德才,并不完全按家世定品。晋朝以后中正官逐渐为势家大族后把持,形成“计资定品”,则“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士族地主为控制政治经济特权,大修包括姓氏、地望、先人官爵、婚姻等内容在内的族谱,称为簿状,严防假冒。簿状成为选官的依据,九品中正制遭到破坏。 另外,军功、捐赀、技艺等也是挤身官场的重要通道。,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科举制度 隋朝建立后,废除九品中正制。炀帝大业二()年,创立进士科,试策取士,这一年(也有认为是年)被认为科举制正式创立。 科举考试的理论基础是儒家“学而优则仕”的教育宗旨和“有教无类”的公平原则。而科举制的意义打破门阀贵族对政权的垄断,为庶族地主参政开辟了道路,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同时也极大地改善了统治集团的组成,有利于政治的稳固;消除统治隐患,减少统治的对立面;促进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促成社会崇尚文化的风气。 唐代是科举制的奠基阶段。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应试者为官办学校的“生徒”和自学或民间学校学成(通过地方考试)的“乡贡”。主要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六科,因秀才科要求太高,一般人不敢应试,后名存实亡,而进士与明经两科最显要。高官多出于进士,考进士很难,故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 制举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设定名目进行考选,官吏和士子均可参考,中榜者直接做官,原官吏可以提升,尽管这是捷径,但被鄙为“杂色”。,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武则天在科举考试上创新。曾面试新中进士,是最早的殿试,创立选拔武官的武举,由兵部主持,考马射、步射、马枪、负重等,中选则直接做官。 进士最为当时推崇,新科进士参加曲江的杏园宴,红杏被称为“及第花”;可以“雁塔题名”,被称为“天地间第一流人第一等事”。选两名年轻的进士担任“探花使”,骑马遍游长安名园采花(后进士第三名称“探花”)。孟郊岁中进士,没被选为探花使,但仍很兴奋,写了登科后:“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 科举考试为唐朝统治集团选拔了优秀人才,太宗在城门上看见新中进士从门中鱼贯而入说“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但唐代科举考试也有弊端,如不糊名、不誊录,“通榜”(主考官考试前调查考生的德才、声望,录取时参考),“行卷”(考生将平时精心制作的诗文呈送给考官,以求赏识和制造声誉)等。李林甫曾作为主考官,未录取任何人,而考生中有杜甫和元结等。,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宋代在科举考试方面有较多新举措,是科举制发展最快的时期。鉴于唐后期以来的武人当政,宋朝重用文官,连枢密院也由文人执掌,势必需要大量选拔文职人员。宋代加大科举的录取量,唐代一科取三十人左右,家世在官场仍是通行证。宋代则有五百人,多时达千人。对于那些屡举不第者,特赐以出身,称“特奏名”,如三字经中宣扬的梁颢,从后晋天福年间一直考到宋太宗,岁时中为状元。只要身体好,考取功名是早晚的事。 宋代科举改革带来整个社会价值取向的变化,人人都认为科举是实现自己所有理想的唯一途径。宋真宗的劝学文最具代表性: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勒向窗前读。 宋代常举科目有进士、五经、三礼、三传、明经、明法等,仍以进士科最重要。,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宋代完备了三级考试体制:州府通判主持的州试,礼部主持的省试和皇帝主持的殿试。殿试在宋代制度化,主要是防止主考官与应试举子结成“座主”与“门生”的关系,中榜者称为“天子门生”。殿试不淘汰,只是决定举子的等级,分为三甲,赐进士及第、赐进士出身、赐同进士出身。前三名分别是状元、榜眼、探花。这些都为元明清三代沿用。 宋代科举采用多种手段消除不公平因素。省试的正副主考官员由皇帝临时择定,一经择定即送往贡院,不得与外界接触,称为“锁院”。制订“糊名”和“誊录”办法。“糊名”是将考生姓名、籍贯等信息弥封;“誊录”是将考生试卷重新抄录,以防考官认识字迹与暗号。 当然,宋代宗室、权贵、官僚有恩荫制,保证统治阶层的政治利益。 元代科举实行的时间晚,且分右左榜,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两榜第一名都是状元,但地位不一样。元代知识分子也没有宋代那么多的出路,有“九儒十丐”之说。,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明朝的科举考试在明初就实行,参加考试者须取得“生员”或“监生”资格,生员俗称“秀才”,地方学校的学生须通过统称为“童子试”的县试、省试和院试后取得,进入绅士行列。监生为国子监的学生,来源包括考试录取、捐纳和荫袭。 明代科举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每三年一次。乡试在省城贡院考,逢子卯午酉年的八月初九、十二、十五考三场,又称“秋闱”,录取者为举人,录取名额由中央分配,一般十取一,第一名是“解元”。 南京贡院和皇榜,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乡试的次年二月初九到十五在京师礼部贡院参加礼部主持的三场会试,又称“春闱”或“礼闱”。二月二十八日发榜,录取者为贡士(或称进士),每科取二三百人,第一名是会元。会试后一个月(三月十五)殿试,殿试不淘汰,只排定名次。一甲三名,依次是状元、榜眼、探花,称“进士及第”,即入翰林院为修撰或编修。二甲若干,第一名为传胪,称“进士出身”,三甲为“同进士出身”。 批卷和考生试卷,七、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明代科举考试内容和形式都有变化。明代只有进士科,明法、明算等特长人才无法选拔;明代专取四书五经命题,应试者只能根据程朱注疏发挥,不能有独立见解,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文体必须以八股(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和束股)格式为准,没有形式的变化。明代科举的内容和形式是封建专制制度恶性发展的表现。 清代科举无大变化,只是有汉人和八旗两榜,优待满人。 明清做官渠道还有捐纳(捐资或实物)、恩荫、荐举,与科举的正途出身相比,他们被称为“杂途”。 顺便说一下官员休假和致仕。官吏休假是有正规制度的,如汉代法定假日为元旦、腊日、夏至、冬至,每五日还可回家休沐一次。因病因事请假为“告”,丧假称“宁”,长可达三年,因公务不能请假服丧称“夺情”。 宋代官吏假期最长,元旦、寒食、冬至天,夏至、腊日天,还有更多一天的,总共天。 官员退休为“致仕”,即还禄于君,并形成制度。唐代岁致仕,允许因病提前,高级官吏享受原俸禄一半。宋代发全俸,还可荫叙子弟。到退休年龄不退的为“恋栈”,要爱惩罚。明清对高官退休也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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