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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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 年 *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1* 年 *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贰拾叁万陆仟捌佰零玖元贰角伍分45236809.25 元;2.合同价格形式:其他价格方式(按实结算,同比例下浮)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3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1 年 12 月 10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4人执 贰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5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如有补充协议另行签订。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甲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甲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根据工程需要确定。1.1.3.9 永久占地包括:根据工程需要确定。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工程需要的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57用地。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吴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地方行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 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14 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用量计划等;58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 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文件 3 天内。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图纸需要补偿和修改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施工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59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除发包人按照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单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60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按现行定额及当地材料市场价格据实调整。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复制施工61现场质量、技术、进度、变更、签证等方面管理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须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底线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须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底线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期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62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担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 竣工图纸;2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现场签证;3 施工资料:控制资料(例:材料检试验报告、施工记录、检验批质量、隐蔽工程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4 管理资料(例:开工报审表、施工日记、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装订成册。(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63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作为公司委派施工现场的法定代理人,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复制履行合同并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进度、变更、签证等全面工作负责。2、组建项目经理部,主持项目经理部的日常管理工作。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或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及强制性标准条纹的行为予以纠正,必要时间可动用工程总造价的 1%用于整改,并报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监督管理工程款的使用以及民工工资的发放,对恶意挪用工程款、骗取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并报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参与民工队组、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队伍选择及合同谈判,在合同签订前报项管中心审批,并根据施工需要与民工队组、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商签订管理责任书,有权对不服从指挥的民工队组、不合格材料以及专业分包队伍作出清退的决定。6、组织工程各阶段的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7、保证安全文明费用专款专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达标的项目,有权通知公司财务部直接划拨资金用于整改,有权对各民工队组的违章行为作出处罚决定。8、有权对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工程发生紧急事故时,有权采取紧急措施避险。649、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及时做好工程进度报量和结算工作,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催收。10、是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保管、使用的唯一指定责任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对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雕刻、保管、使用负全面责任。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4 小时。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方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中标通知书 3 天内提交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65的,承包人应当撤换。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确实需要更换,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需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开施工现场。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无。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66无 。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无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及检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资料,旦无权修改合同。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无 ;67(2) 无 ;(3) 无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若有则另行商定。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若有则另行商定。5.3 隐蔽工程检查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符合被覆盖条件,承包人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68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要求达标。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5 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7.3 开工69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在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计划开工日期 7 天提交开工报审表或开工报告。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 3 天完成所有开工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的办理工作。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 3 天完成所有开工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的办理工作。7.3.2 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2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几期书面资料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7.5 工期延误的相关规定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70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以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7 级以上地震(含 7 级) ;2、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3、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火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条件履行时(以上事件仅指发生于工程所在地且应以工程所在地政府或授权相应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为依据) ;4、日降水量大于 50mm 的雨天超过一天;5、风速大于 10m/s 的大风灾害;6、日气温超过 38C 的高于大于 3 天;7、日气温低于-20C 的严寒大于 3 天;8、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学灾害: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9、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2)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法包人同意后应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 材料与设备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71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满足承包人要求的进场时间和质量保证。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或建立要求执行。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9. 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72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2)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后 7 天内审批完毕。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方法和金额另行约定。10.7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通用条款10.7.1)1 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73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通用条款 10.7.2)1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项目(双方议定的项目) 。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的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合同价格予以调整。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直接费;(2)间接费;(3)利润;(4)税金;(5)其他费。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双方协商确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按通用条款第 11.1、第 11.2款相关规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调整按通用条款第 11.1、第 11.2 款相关规74定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按通用条款第 11.1 款规定执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江西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执行。3、其他价格方式:本合同价格作为计付工程款的依据,如进度款支付时间内未完成合同价格的确定,由承包方按照江西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及相关材料价格规定上报施工预算,由发包人、监理审核确定,最终按核算造价(自提交结算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 。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旦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预付款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图纸及变更指指令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现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75价规定为依据。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并在此施工的建设过程中若遇有国家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对合同价格产生实际性影响,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并作据实调整,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76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是。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进场后一个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 70%(以开工令为准) ;2、合同工期完工后付已完工程量的 70%;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结算款的 95%;4、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7(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款中支付和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总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每月 30 前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宣布该(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 30 日前。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支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3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3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出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78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正式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支付违约金。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个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79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80占有工程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位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或按照此工程造价和实施银行的贷款利息进行计算,承担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协商解决。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为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3.3 工程试车81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接收工程证书后并工程款付至95%。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计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格。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七日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七日内。82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对最终结算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算申请单。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三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 7 天内。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为 1 年。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结算总价的 5%作为质量保证83金。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总工程造价的5%;(2) 5 %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 无。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防水工程 5 年,电气、排水、供热供冷、装修市政公用等工程为 2 年。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 小时内。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比照(通用条款)16.1.1 款项内容。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84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起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程,并支付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措施费的投入和损失及合理利润,并顺延工期。(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承包人有权停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价款金额,要求发包人付给承包人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承担因起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顺延。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情形)第(7)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85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其他: 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照(通用条款)16.2.1 项规定执行。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照(通用条款)16.2.2规定执行。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16.2.3 项规定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17.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86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20. 争议解决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发生 14 天内。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87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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