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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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xx)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xx),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xx)的技术要求。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第十四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第十五条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第十六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第十七条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头)。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第十八条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第三章联网要求第二十条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第二十一条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第二十二条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第二十四条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xx)的要求。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第二十七条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第二十八条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第二十九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第三十条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第五章系统管理第三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第三十七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第三十八条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第三十九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第四十条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 7 页 共 10 页煤矿井下刮板机(煤溜子)使用注意事项(一)运转1、刮板机交付使用后,必须根据运输量的大小确定给煤量,避免刮板链被煤压死而造成起动困难。2、刮板输运机每次启动运行前应先点动开车检查,传动部各传动零件有无异常情况,刮板链条等有无刮卡现象,正常后即可起动输送机开始运煤。(二)更换保险销机器运转中如遇到刮板链刮卡等异常情况,使电机超负荷运行时,保险销将被切断,此时应先检查排除故障,然后将被切断的保险销取出更换成新的。(三)移机本输送机采用整体人工移溜,推移完成后应在机头、机尾打好固定支柱。(四)调整刮板链条输送机在运转中如发现刮板链条过松或过紧,以及因工作面情况变化而需要改变铺设长度时,均须将刮板机链条重新进行紧链。(五)日常维护1、输送机推移后应首先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各传动零件是否安全可靠,各连接口是否正确,刮板链与溜槽有无刮卡等情况。2、各部检查无误后应进行空运转试验,检查其运行情况。3、输送机各轴承部位和减速器,电动机经常进行检查其温升情况并应定期注油或换油。4、各密封部位应经常检查其密封情况,如发现漏油等应进行更换处理。5、维修人员应每日全面检查一次,如发现刮板或接头松动应重新拧紧螺钉以防刮板、接头等零件在运转中丢失。二、其它注意事项(一)刮板输运机每次开机前操作司机必须对机头、机尾、机身主要部件进行细致检查,确保所有部件符合要求,刮板链必须松紧合适,避免掉链、跳链和断链。(二)每次开机前必须检查巷道内有无障碍物,运输机上是否有人,电缆是否挂好。(三)检查机头、机尾撑子是否按要求打好,检修、移迁时必须停电挂牌。(四)开启前要先发信号以防伤人。(五)工作面要保持平直,弯曲处要符合规定(34)。(六)刮板运输机运行中上面不允许作业和行人。(七)操作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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