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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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燃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燃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1制定依据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xx)及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xx年2月25日关于重大危险源普查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公司所属地区公司,项目部及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3术语与定义3.1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3.2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价、监督、控制等安全管理要求。3.3本办法规定的单元是指一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4职责4.1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1.1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1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报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4.1.3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上报;4.1.4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4.2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2.1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4.2.2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4.2.3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组织定期检测、评估、监控;4.2.4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5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5.1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上报登记重大危险源。上报登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5.1.1危险物质种类和名称;5.1.2危险物质物理化学特性;5.1.3危险物质数量;5.1.4危险物质所在地及周围环境;5.1.5危险物质用途;5.1.6危险源辐射区域内作业人员情况(出现频率、密度);5.1.7危险源辐射区域内设备、设施及工艺状况。5.1.8安全评价报告。5.2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长输站、天然气贮罐区(贮罐)等。)5.3燃气集团公司每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由公司各级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全评估小组,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估,并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5.4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备案。5.5安全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5.5.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5.5.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5.5.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5.5.4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5.5.5重大危险源等级;5.5.6安全对策措施;5.5.7应急救援措施;5.5.8评估结论与建议。5.6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项目部要及时上报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6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控制6.1各单位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6.2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威胁生产安全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6.3作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施工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6.4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重大危险源由油田公司监控,燃气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重大危险源由燃气集团公司监控与管理;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单位部门监控与管理。6.5各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危险物质和能量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6.6各单位应每半年向燃气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6.7各单位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6.8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运行情况;-历史事故记录;-管理制度清单;-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总结。6.9各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领导安全承包责任制。各级安全承包领导按规定进行检查活动。加强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操作与维修规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6.10燃气集团公司按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场所安装和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及储存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6.11燃气集团公司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工作。7附录7.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7.2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第 6 页 共 11 页燃气集团带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各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实施的停气、降压、新建管线同原有带气管线碰口、动火、置换、放散及通气等工作内容。其中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第二条带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带气作业实施单位或部门应提前制订作业方案,涉及到动火作业的还需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附表一),并将带气作业方案和动火作业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带气作业中如包含有需要施工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负责实施的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上报审核,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各公司工程建设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第三条带气作业实施过程中必须由各公司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现场指挥,并应设现场专职安全员。第四条带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第五条带气作业现场必须根据作业要求划定适当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作业区域内严禁明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第六条因带气作业原因影响到用户正常用气或暂停供气的,各公司应当将带气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带气作业结束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严禁安排在夜间进行。第七条紧急事故处理涉及到的带气作业不适用本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停气与降压第八条本章所指的降压是指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者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停气是指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第九条实施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应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紧急事故处理除外。第十条实施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提前通知受影响用户,紧急事故处理除外。第十一条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停气作业时应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二、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三、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宜将管道内燃气压力控制在300800Pa范围内;严禁管道内产生负压。第三章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第十二条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除聚乙烯燃气管道(Pe管)采取鞍型三通方式碰口外,其余所有碰口作业都应遵守本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Pe管)采取鞍型三通方式碰口时应符合生产管材、管件生产厂家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在实施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作业前,必须确保新建管道工程为已经竣工验收的合格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新建管道工程严禁实施同原带气管道的碰口作业并投入运营。第十四条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实施碰口作业应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制订作业方案:一、原带气管道具备停气和惰性气体置换条件:必须对原带气管道实施停气、放散和惰性气体置换后方可进行碰口作业;二、原带气管道具备停气条件但不具备惰性气体置换条件:必须对原带气管道实施停气、放散后方可进行碰口作业;第四章置换、放散和动火第十五条本章所指的置换包括直接置换和间接置换,其中直接置换是指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间接置换是指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放散是指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动火是指对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第十六条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可燃气体泄露检测仪LEL档)以下时,方可进行作业;二、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作业;三、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四、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五、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第十七条放散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管并在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二、放散点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三、放散管应高出地面两米;四、对聚乙烯塑料管道(Pe管)进行置换时,放散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可靠接地;五、应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同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记录;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动火作业分为停气动火和不停气动火两种方式,其中停气动火是指停气并采取了直接或间接置换后的动火作业;不停气动火是指不停气并采取了降压措施后的动火作业;二、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三、不停气动火作业时,应对新、旧钢管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同时必须保持管道内为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300800Pa,应安排专人监控压力并做好相关记录;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将其扑灭。第五章通气第十九条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应在有效地通知用户后进行;第二十条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公司施工、技术、供气等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第 10 页 共 11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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