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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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4 页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分局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各种意外用电伤害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各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施工生产安全用电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用电岗位人员对安全用电负直接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管理。第二章施工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第四条施工用电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五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第六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第七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三)负荷计算;(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五)应编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六)应编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第八条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第九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用电线路(一)架空线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三)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四)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小于2m,交叉间距不小于1m。(五)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应采用橡皮电缆,如用橡皮线则须装于胶管中或铁管中。第十一条配电箱、开关箱(一)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二)移动式配电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三)配电箱、开关箱,及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不允许使用木质电箱和金属外壳木质底板。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四)配电箱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箱门应配锁,由专人负责。(五)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第十二条接地与接零(一)各种电器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二)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三)当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混接。(四)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第十三条施工照明(一)露天装设的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每个灯具上应设熔断器。(二)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2v。工作手灯应有胶把和网罩保护。第十四条安全距离(一)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11kv154220kv33050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二)施工现场的机动车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677(三)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四)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五)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应设固定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8m,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第十五条安全标志(一)各种电气设备应设立安全标志。(二)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志牌。(三)露天变压器室进出门应上锁,并挂有“有电危险”的警告牌。(四)处在施工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五)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牌。(六)在进行停电检修作业时,首先取下熔断器(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牌。第十六条配电室(一)配电室严格按照操作制度进行操作。(二)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三)严禁带电作业。(四)配电室内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五)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不得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第十七条安全用具(一)使用安全用具包括:绝缘安全用具、登高安全作业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检验器、防护和警告安全用具。(二)电工作业时应服装整齐,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三)作业前,应检查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应检查登杆工具、安全带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无缺,方可登杆作业。(四)安全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用具不准使用。第十七条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第十八条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三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第 7 页 共 14 页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保证安全、高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实现水电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计划、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商的用水、用电、用汽必须遵守本规定。3.引用标准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4.职责与职权划分4.1三期办是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协调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协调工作,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用电、用水、用汽计划及负荷分配方案,对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用水、用汽量进行统筹安排,并根据量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负责电量及水量的计量配合工作。4.2各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管理。4.3管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4.3.1供水主管道由建设单位负责敷设,引至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管道的安装、维护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4.3.26kV施工电源变压器一律采用箱式变电站,变压器进出线必须采用电缆,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电源至变压器高压侧,变压器装设的所有费用(高低压电缆、箱式变电站、计量装置等)由施工承包商负责。4.3.3施工变压器的台数、安装位置与容量必须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在相应区域内的变压器上引接电源,不允许跨区域用电。供电区域的变压器安装按以下原则划分:谁先进场先用电,谁负责安装该台变压器;若有几个单位同时进场,谁用电负荷最大,谁安装该台变压器。进场时间以建设单位要求为准,安装完的变压器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统一调度,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计划以建设单位批复的用电申请单为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电费除外)。对阻碍用电申请单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0元10000元的罚款。4.3.4厂区内用电严禁采用架空线路。4.3.5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构造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小于0.7米;电缆沿线地面上应设置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4.3.6在施工用水、用电、用汽期间,各施工承包商负责维护各自使用的管道、线路及II级配电箱的安全,如出现水表、汽表、电表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否则将以建设单位三期办裁定的计量为准。4.3.7若计量水表前管道损坏漏水,应及时维修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若未及时维修,在接到监理单位和三期办通知后仍未进行抢修,当月水费按双倍收取。5.规定5.1箱式变电站的要求:5.1.1箱式变电站的变压器采用油式变压器,变压器高、低压侧设有断路器,并配备相应继电保护装置。5.1.2箱式变电站安装点应考虑有防止水淹、高空落物的措施。5.2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5.2.1变压器、电动机(电焊机)的金属外壳。5.2.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5.2.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5.2.4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5.2.5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5.2.6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5.2.7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5.2.8室内外配电线的金属管道。5.2.9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钳工的工作平台。5.3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竣工后,经监理公司和三期办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方可投入使用。5.4凡需接引和变动较大的负荷时,施工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引和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接引电源工作必须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5.5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负荷应标明名称,单向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距离超过5米的应设移动开关箱。照明、动力合一的移动刀闸箱应装设四级漏电电流保护器。5.6施工现场所有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5.7施工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5.8电气设备不能超铭牌出力运行,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操作。5.9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充足的适应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5.10施工承包商电工应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拆、接施工用电设施。5.11施工承包商供水母管或高压线路出现故障而影响其施工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并及时找相关部门尽快消除故障或采取隔离措施。6.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与计量6.1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6.1.1申请单位填写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申请单应标明使用地点、时间、容量。6.1.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与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落实有关情况(计量与送水、送电、送汽方案)。6.1.3三期办专工对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进行审核。6.1.4申请单位根据落实情况编写送水、送电、送汽方案,送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查。6.1.5三期办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批复相关方案与申请(申请单和送水、送电、送汽方案)。6.1.6对方案进行实施。6.2停用水、电程序6.2.1施工承包商提前2天填写停止用水、用电申请单,交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批。6.2.2监理单位专工、三期办专工与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用水量和用电量。6.2.3拆除或断开供水管线、输电线路。6.3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如需停用或切断水、电主管线或其他单位水(电)支管(线)时,必须在停用前两天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申请报告,经三期办批准,按指定时间停用及恢复被切断的水(电)管(线),并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水(电)管(线)已恢复的报告,由监理单位通知相关部门恢复送水、送电、送汽。6.4三期办负责各施工承包商用水、用电价格管理,审核水电费及其差价,负责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用电、用水、用汽协议。在施工承包商办理完停电停水手续后,负责水电费结算。6.5计量与水电费的收取6.5.1三期办负责建立施工承包商使用水(电)量台帐。6.5.2三期办每月10日之前组织统一进行抄表,制成报表,各施工用电单位应及时派人到建设单位办公室在报表上签字(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当天需到建设单位办公室签字,否则算自动认可),然后报三期办核算相关费用。6.5.3若施工、安装单位对计量有疑问,可向三期办反应,由三期办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解决。6.6各施工承包商负责其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计量与收费。7.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检查与考核7.1三期办行使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考核权,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有关管理人员应深入工地,监督施工用电、用水、用汽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纠正,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给予处罚。7.2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有关考核按公司考核办法执行。8.附则8.1本规定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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