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程序和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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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程序和内容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程序和内容在进行危险源调查之前首先确定所要分析的系统,例如,是对整个企业还是某个分厂或某个生产工艺过程。(2)危险源的调查调查的内容有:生产工艺设备及材料情况:工艺布置、设备名称、容积、温度、压力、工艺设备的固有缺陷,所使用的材料种类、性质、危害等。作业环境情况:安全通道情况,生产设备的结构、布局、作业空间布置等。操作情况:操作过程中的危险,工人接触危险的频率等。事故情况:过去事故及危害状况,事故处理应急方法,故障处理措施。安全防护:危险场所有无安全防护措施,有无安全标志,煤气、物料使用有无安全措施。(3)危险区域的界定既划定重大危险源点的范围。在确定危险源区域时,可按以下方法界定:按危险源是固定还是移动界定。如运输车辆,分厂内的搬运设备为移动式,其危险区域随设备的移动空间而定。而锅炉、压力容器、储油罐等则是固定源,其区域范围也是可以固定的。按危险源是点源还是线源界定,一般线源引起的危险范围较点源的大。按危险作业场所来划分危险源的区域。如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有触电危险的场所,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有腐蚀、放射、辐射、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等。按危险设备所处位置作为危险源的区域。如锅炉房、油库、氧气站、变配电站等。按能量形式界定危险源。如化学危险源、电气危险源、机械危险源、辐射危险源和其他危险源等。(4)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一定数量的危险物或一定强度的能量,由于存在条件不同,所显示的危险性也不同,被触发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也不同。存在条件分析包括:储存条件(如堆放方式、通风等),物理状态参数(如温度、压力等),设备状况(如设备完好程度、设备缺陷等),管理条件等。触发因素可分为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包括个人因素(如操作失误、不正确操作、粗心大意等)和管理因素(如不正确管理、不正确的训练、指挥失误、错误安排等)。自然因素,如气候条件参数(气温、气压、湿度)变化、雷电、雨雪、地震等。(5)潜在危险性分析危险源转化为事故,其表现是能量和危险物质的释放,因此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可用能量的强度和危险物质的量来衡量。具体分析可根据使用的危险物质量来描述危险源的危险性。(6)危险等级的划分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发生事故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危险源分级实际上是对危险源的评价。等级划分的原则是突出重点,便于控制管理。第 4 页 共 10 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排查、整改、分级监控和管理生产作业中的各种隐患,以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参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xx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xx133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其认定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xx133号)执行。第三条下属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下同)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矿井为单位,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等工作,督促矿井落实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及时消除隐患。矿井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所属各矿井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重点监督、专项监察、定期督促的职责,其他部门配合。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第五条下属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一)、下属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定期组织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二)、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三)、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四)、下属煤矿企业专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五)、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矿井每月、下属煤矿企业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应按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斜坡提升、机电运输、放炮管理、爆炸物品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八个方面分类进行。第三章安全隐患的管理和监控第六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一)、安全隐患分类。安全隐患按照其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四类:需要地方政府或省级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下属煤矿企业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施工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二)、安全隐患分级。安全隐患按照其危害程度和性质分为重大和一般2个等级;第七条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制定各类隐患的整改方案;(集团)公司掌握并协助A类隐患的协调、整改;协调、跟踪B类隐患的整改;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跟踪、督查。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聘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制定整改技术方案。第八条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由下属煤矿企业落实,矿长组织实施。按五落实的原则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下属煤矿企业安全分管领导组织验收。A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验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应由责任单位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过程和自检结果等,并附下属煤矿企业主要领导签署的自检验收意见。第九条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并按照季度和年度分别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并作好原始记录备查。第十条建立隐患公示制度。下属煤矿企业要在调度室或主要井口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单位、隐患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等。隐患公示制度由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建立。第四章安全隐患的上报和建档第十一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要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的形式,及时报送本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上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矿井所有安全隐患均应报下属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由矿井主办部门专门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报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A类、B类安全隐患下属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要按照隐患的类别、等级和专业,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第十二条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第十三条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种类、产生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验收负责人、整改验收人员、整改验收结论和整改验收时间等。第十四条A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由(集团)公司向省级安委会或省安管局(煤监局)报告。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或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当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不按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或不按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档案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500-xx元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下属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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