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拆除作业安全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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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化工装置拆除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化工装置拆除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化工装置的拆除具有拆除难度大、危险因素多等不利因素,为加强拆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拆除施工能够顺利进行,需成立装置拆除工程指挥部,负责整个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1、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参加装置拆除的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2、对需拆除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3、需要外部力量协助时,要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装置交付拆除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4、装置拆除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包括盲板抽堵、检修、动火、临时用电、动土、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5、装置拆除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5.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5.2不得向大气或反应釜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5.3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6、装置拆除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6.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6.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釜时间,确保不留死角。6.4吹扫置换及拆除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6.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反应釜夹套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6.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7、盲板的加、拆管理。7.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7.2须按拆除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7.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7.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7.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7.6对槽、罐、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8、凡需拆除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8.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8.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8.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8.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8.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8.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8.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8.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9、装置拆除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10、动火、临时用电、动土、高处作业、受限空间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11、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12、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13、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14、装置交付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15、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16、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17、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18、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且在打开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酸、碱、乙醇、甲苯、原油、蒸汽、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19、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工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20、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21、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21.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水沟盖板、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21.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21.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22、临时用电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22.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22.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22.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均不得超负荷使用。22.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配电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路的装、拆必须由电工组负责作业。22.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22.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22.7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22.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23、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24、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25、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26、拆除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27、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8、进入现场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第 8 页 共 11 页化工装置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公司检维修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施工中的探伤作业的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过程中各类射线探伤作业及射源的管理。2.术语和定义探伤作业是指用射线源从事无损检测的施工作业。3.管理职责3.1.安全环保部对公司范围内的探伤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实施处罚。3.2.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对部门区域内的探伤作业进行管理;3.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探伤作业过程安全措施。3.4.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是探伤作业的协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探伤作业向周边相关单位发出通知,提示探伤作业的开始和终止时间。3.5.探伤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具体的探伤安全防护措施,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当班班长负责现场确认。4.管理内容与要求4.1.探伤作业单位4.1.1.明确探伤作业的主要内容,确定探伤作业的时间,明确探伤作业的工作程序。4.1.2.如实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对其所要求的安全措施必须进行落实。4.1.3.在探伤作业安全距离半径外5米设置警戒隔离绳,警戒标识应有明显的颜色或声光提示,探伤作业区域的出入口处挂上警示牌。4.2.探伤地点所属部门4.2.1.探伤作业前,要对探伤的装置、设备区域、安全警戒隔离设施等进行检查确认。4.2.2.应明确探伤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4.2.3.总调度室根据探伤作业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周边单位和本单位人员探伤作业的地点和时间,避免无关人员误入探伤作业区域。4.3.探伤作业联系确认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4.3.1.所有探伤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由探伤作业人员填写,探伤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4.3.2.探伤作业部门设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装置负责人、总调度室分别根据本部门要求审核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提出安全要求,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验票,检查措施落实情况,通知调度室实际作业时间。4.3.3.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一式4份,探伤作业所在部门、探伤作业单位、总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各一份。4.4.探伤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4.4.1.探伤作业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探伤作业单位在探伤作业过程中密切监视作业安全半径范围外的人员,防止人员误入意外被射线照射。4.4.2.探伤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好射源,撤离现场。并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及时通知调度室探伤作业警戒解除,恢复正常生产环境。第 10 页 共 11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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