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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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_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3 页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方针,满足总包单位ISO141和OHSAS181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ISO141和OHSAS181认证标准要求,甲乙双方协议如下:一、甲方责任/义务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培训;推行ISO141和OHSAS181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制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措施和规定;2.甲方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考核;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做好危险源的识别,并负责对乙方进行重大危险源实施控制的措施与要求的交底,监督检查乙方的执行情况;4.甲方有权对乙方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由于管理不力达不到甲方要求,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并承担相应费用;二、乙方责任/义务1.乙方须严格执行ISO14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HSAS18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2.乙方须严格贯彻执行甲方ISO141环境管理体系文件、OHSAS18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要求,遵守甲方现场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制订相关的环境、职业安卫管理保证措施,经甲方审核后实施;3.乙方负责组织所属员工接受ISO141环境管理、OHSAS18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声控制、扬尘控制、固体废弃物排放及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施工中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文件规定允许的程度,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5.乙方垃圾清理及消纳应严格按甲方污染物(扬尘、噪声、废水、废弃物)控制及管理程序和作业指导书执行。6.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导下辨识所承包工程实施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7.乙方应严格贯彻执行甲方关于施工技术管理、现场防护、施工用电、机械、化学危险品管理、消防防护及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各程序。8.乙方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现场工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9.乙方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源的现场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品,并对其健康定期进行检查,并承担其相应费用。10.在建筑施工中,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杜绝敲击等人为噪音,使用机械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措施;木工棚要封闭,以减少噪声、粉尘的排放。11.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在施工中若遇古树、文物要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严禁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12.乙方须按规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物进行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13.乙方设置于现场的办公室、食堂、宿舍、仓库等,须严格按甲方的要求作好环境保护,生活区应遵守北京市外地务工人员食宿基本标准加强节水节电管理,食堂废水先经隔油处理,再向外排放,并按要求进行废水监测。14.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尾气年检合格;15.乙方在施工中应保证施工、生活及办公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与管理,本着“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原则,确保废弃物处理后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16.乙方负责处理废弃物必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和甲方有关环境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17.对于乙方负责处理的废弃物,甲方有权监督、跟踪检查乙方废弃物处理情况。如乙方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废弃物处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采用其它处罚措施的权利。18.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理到合理、合法的场所,不得随意排放。如乙方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19.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废弃物收购站的有关资质及证明材料。20.分包方应严格按甲方的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施工。分包方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21.现场材料应按照甲方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分包方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且分包方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22.乙方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环境破坏及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偿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及赔偿业主/甲方的损失)。总包方: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分包方:(公章)(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 5 页 共 13 页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签订本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公司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职业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公司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职业卫生与劳动防护;工伤事故的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特种设备管理等。第四条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1、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职工有依法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第二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作业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公司依法设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七条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设备检修、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培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教育;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标准作业法及技能教育等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具有资质部门的培训,在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第九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把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装备的技术进步与公司的现场改善、建设项目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第十条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必须向公司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对实行“三同时”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对高温作业职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施工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信息卡、危险源点设提示卡。积极搞好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公司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或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公司有权查处。第十四条公司对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所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特殊工种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定期体检。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有毒有害工种按国家规定给予特殊津贴,并根据物价等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津贴标准。第十五条公司应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时,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同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第三章工会、职工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七条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会三个条例),监督国家有关劳动防护、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等工作。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制定和修改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必须有工会参与。凡涉及职工职业安全健康卫生保护范围、防护措施及标准、劳动保护待遇及补贴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制定、调整、变更,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方能生效执行。第十九条依据工会三个条例,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公司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员等组成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基层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各工会小组设立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第二十条工会应积极协助公司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活动、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推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第二十一条工会应通过班前会、培训班、目视板、宣传栏等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二条工会支持公司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查。第二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公司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方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安全的事故时,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二十六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本专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由公司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对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第三十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公司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验收合格。由于管理不严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公司将依据东风汽车公司违纪员工处分办法(试行)视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专项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四条本专项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公司方代表(签字)职工方代表(签字)第 12 页 共 13 页合同协议: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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