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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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跨县市居住的人员。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宜昌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居住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发放机关。第五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第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发放。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采集、居住证发放等具体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代办或网上办理。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申领与发放第八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申领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一)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第九条本市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流动人口变更市内居住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居住,房屋出租人应督促其申领居住证。第十二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流动人口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可以申领一本居住证。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或所在单位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发放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口头或书面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后发放居住证。第十五条居住证的有效期根据下列情形确定:(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二)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三)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四)其他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一年。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居住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办延期手续,延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第十六条居住证管理实行年审制。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发放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年审。逾期未申请年审的,居住证自动失效。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领取、换领居住证或办理变更、延期手续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并公布。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居住证。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居住证持有人应予以配合。第三章权益和服务第二十条流动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和服务:(一)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二)参加社会保险;(三)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四)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以及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先进评比;(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七)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八)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就读;(九)传染病防治服务,子女中的适龄儿童享受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保健服务;(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服务。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在同一地居住三年以上,并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本人可以优先申请取得居住地常住户口。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在同一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具有稳定职业和本人所有的住房,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人可以申请取得居住地常住户口。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房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在履行各自的服务管理职责时,应核实流动人口的身份证和居住证。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由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居住证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申领暂住证的,停止使用,持证人可凭暂住证换领居住证,其居住时间可连续计算。第三十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制度,由宜昌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 6 页 共 7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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