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用水安全工程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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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乡镇用水安全工程规章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6 页乡镇用水安全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良性运行,依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乡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省乡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乡镇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为己有、变卖、出租或转让。第三条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所设县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是具体负责工程维修养护单位。乡镇水管站是协调监督单位。第二章供水管理站的管理第四条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制度产生,并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做管理者,专门负责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供水。第五条供水管理站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护范围,防止污染。第六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保证管理房、机电设备、管网、水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第三章供水管理者的管理第七条对确定的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第八条乡镇安全饮水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者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被指定的管理者负全部责任。第九条乡镇安全饮水管理者要接受县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县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可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者负全部责任。第十条乡镇安全饮水管理处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要负责井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第四章运行费用的管理第十三条维修养护费用的具体分担制度是供水滤料再生、水泵、电控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由管理处负责。管网损坏的由村屯负责挖掘和回填土方,由管理处负责购材料焊接。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农户自行维修。运行期间发生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四条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构成包括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者工资等供水费用。价格产生制度,由乡镇组织村组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第十五条供水电费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乡镇饮用水工程用水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联字889号)要求,依据县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抬高电费价格。第十六条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收支帐簿要公开,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第五章工程设备运行的管理第十七条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能自行维修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需管理处维修的要在4小时内报告到县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县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接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要在12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处理。第十八条原则上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超出的乡镇主管领导要及时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按维修责任范围由责任方及时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运行的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后果影响严重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第十九条供水管理站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屯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六章相关部门的责任第二十条乡镇作为主管部门,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走访一次供水村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供水屯的村党总支书记要全面掌握供水运行情况。乡镇要对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工资挂钩,发现问题视其情节扣发工资。第二十一条县水利局作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县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管网的运行情况,负责设备、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供水滤料的再生等工作。第二十二条县乡镇安全饮水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县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水质检测申请。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及时向乡镇安全饮水管理处拨付维修管护费用,保证所需资金足额到位。第二十四条县电业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按管理范围及时维修线路及相关设备。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乡镇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试行)府发54号)同时作废,此前所有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第 5 页 共 6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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