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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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司法制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司法制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摘要:司法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通过发挥其解决纠纷、救济权力的功能、监督约束功能和教育功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并遵循司法公开、独立原则、渐进性原则和本土化原则。关键词:司法制度;公平正义;权力救济;化解纠纷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孜孜不倦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准。在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手段中,制度建设是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而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法制化。其中,法律的适用往往被称作司法。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当前关于“司法”的概念,在国内理论界有多种理解。大致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司法是指适用或执行法律的活动。凡是能适用或执行法律的国家机关都可以统称为司法机关。例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都是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第二种看法认为司法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活动以及对民事裁判、行政裁判和刑事裁判的抗诉活动等。第三种看法也是最狭义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司法就是人民法院裁判纠纷、争议案件的活动。我国主流的观点和做法是赞成第二种看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它们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的范畴。因此,在这里,我们也采纳该观点和做法。一、 司法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司法在社会中的重要意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的学者普遍认为,“司法是保证受到侵犯的人民的权利得到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各种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阵地”。1一句话,司法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具体说来,司法的功能可以归结为以下两大类:一是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功能;二是其他社会功能。(一) 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功能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人们解决争议、纠纷的方式是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私力救济方式,是通过受害人或血亲的复仇来实现个人的矫正正义。但是,私人复仇制度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为私人复仇有的时候不仅没有解决旧恨,反而又增添了新仇,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以至于整个社会充满了复仇、暴力和血腥,社会秩序并没有好转甚至会进一步恶化。国家产生以后,统治者为了维护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社会秩序,就通过国家的法律规定禁止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己采取报复性的手段来解决争议和纠纷,禁止用私人暴力杀戮的方式来化解矛盾。于是,私力救济的方式就逐渐转变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公力救济方式。而这种公力救济的方式主要就是司法。司法机关通过代表国家进行司法审判诉讼等活动来解决纠纷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当然,在当代社会,社会上发生的所有纠纷,并不都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事实上,它所能处理的争议、纠纷,仅是所有社会争议、纠纷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除了专属于立法、行政以及政治和外交纠纷等事务外,司法已经囊括了所有其他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纠纷。(二)其他社会功能司法除了具有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功能之外,还具有一些其他的社会功能:第一,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的功能。我国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手段来解决纠纷不仅要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以便解决具体的实际纠纷,而且更有利于吸收不满、强化服从并通过程序实现实体正当化,从而实现对现有统治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和稳定。比如,通过判处民事、行政纠纷,一方面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并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各种社会政治矛盾。第二,监督、约束功能。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来执行法律的时候,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有效地监督、约束行政权力,督促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要依法行政,也可以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通过发现法律的漏洞、不足等问题有效地监督、约束立法权,促进立法机关制定出更高质量、更有水平的法律来。第三,教育功能。司法机关能够做到司法公正、权威、高效,不仅可以实现个案的具体正义,而且也可以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的实现,长期地、不断地强化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倡导和促进广大民众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时去考虑如何遵守法律,遵循法律所倡导的社会主流的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平等等价值观念。二、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就是指贯穿于改革和完善司法工作的全部过程并且能够具有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基本思想。当前,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二是以人为本。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换一句话说,即法律是一切行为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法律至上” 的理念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无论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无论是国家的领导人还是普通的平民百姓都必须把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作为首要任务。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同样也不能例外。司法裁判必须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不能以非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否则这和黑社会组织就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了。司法改革也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2、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以人的发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这一思想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发展不仅仅是建立一个物质上的富裕繁荣的社会。社会的发展要以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高度和谐为目标,就是把求得人的彻底解放、追求人的幸福生活,作为人类最终的发展目标。法具有很多种价值理念,例如自由、平等、秩序、人权等。而在这些价值理念背后还有一个最高层次的价值理念即“以人为本”,把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彻底解放作为法的最高价值理念。在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各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法律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尊重,体现出法律对人的情文关怀。如果一个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被限制或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也是既要依法严惩,又要做到文明司法。(二)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基本目标的指导下,能够约束、规范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的行为准则。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并没有使用“司法独立原则”,应当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司法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这种独立,是依法独立,而不是非法独立。它对于保障法律的切实施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保证了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我们才有可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当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并不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擅断与随心所欲,它是在法律至上前提下的独立,仍然会受到相应的法律监督。2、司法公开原则。具体来讲,司法公开应当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实质意义上的公开主要表现为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和认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结果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和判决的理由公开);形式意义上的公开表现为案件的审判在外在形式上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允许社会上其他的人以及新闻媒体参与旁听和报道。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施和有效手段。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司法活动的暗箱操作。既可以防止舞弊的发生,又能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不必要的误解,给司法一个清正廉明的形象。但是司法公开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在当今这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诉讼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价值准则需要维护。此外,在特殊情形下,司法公开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不利于争议、纠纷的圆满解决。因此,应当允许司法公开原则例外情形的存在。各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都规定了限制司法公开的情形。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3、渐进性原则。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的实现不是一项比快的过程,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恰恰是一项比慢的过程。一项法律制度只有成为我国的文化组成部分,被我国民众真正接受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但是,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更多的是人治的东西,很难找到真正的法治的东西。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专制观念和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相悖的思想在民众的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在这样的文化背景和观念基础上是无法实行法治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必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我们必须制定一个长远的规划,并分成若干具体的短期目标,然后分批分期进行,逐步地来实现每一阶段目标和任务。4、本土化原则。如果从国外引进、移植法律,就必须考虑如何和本国国情的结合即如何本土化的问题。所谓“本土化”即指“任何国家的法律要发挥其内在的价值、功能和社会作用,必须与其本国(本地区、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结合,成为该国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人们所接受并自觉遵守。”2司法制度的改革也不例外,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是西方社会和历史传统的产物,体现了西方社会的法治文明和价值,这些已有的理论和实践工具往往受一定时空条件的限制,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能否必然适用于我国,还有待进一步检验。我们只能吸收借鉴其中的合理成分。所以,我国在进行司法改革的时候,一方面要大胆学习、吸收、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对我国本土的国情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准确把握我国的实际需要。参考文献:1王家福等著: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发言,法学研究xx年第4期。2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长白论从,xx年第5期。第 9 页 共 10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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