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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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交委系统各单位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正常投入运行,根据重庆市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xx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市交委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对象、依据及前提条件第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委级信息化项目和委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委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第四条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批复)、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和依据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第五条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试运行三个月上;(二)各个分项目全部初验合格;(三)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评审;(四)已通过软件系统测试评审;(五)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六)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七)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供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八)项目已决算并完成审计工作;(九)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十)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十一)经过监理方同意;(十二)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十三)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第三章内容第六条验收内容及标准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一般由项目监理单位编写,报项目业主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定。第七条验收内容一般包括测试(复核)、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一)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问题单提交、测试报告;(二)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合同或验收标准要求的所有功能、所有质量特性,验证功能和接口与需求说明的一致性,以及商定的一些特殊测试。三)资料评审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第八条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部分:(一)基础资料:招标书、投标书、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项目详细实施方案。(二)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测试报告、材料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项目竣工图纸、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三)软件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四)软件开发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和开发进度月报。第四章方法及程序第九条验收方法(一)登记法对项目中涉及的所有硬件、软件和应用程序登记造册,特别是硬件使用手册、系统软件使用手册、应用程序各种技术文档。(二)对照法对照检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的结果是否与合同条款及项目实施方案相一致。(三)操作法对项目系统硬件一一实际加电操作,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运行项目系统软件,检验其管理硬件及应用软件的实际能力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运行应用软件,实际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四)测试法对能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的设备、进行实际测试,检查是否和设备、实施的规格、性能要求相一致。第十条验收程序(一)初验1、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承建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项目业主提出初验申请。2、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和承建单位组成初验小组,对项目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3、承建单位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以及第八条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二)终验终验的全过程:1、申请:初验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批复)、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方案(计划书)。2、经过审核,材料齐全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可分为两个步骤:验收小组验收和验收专家组评审。(1)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相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小组的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信息化项目咨询中介机构进行。(2)验收专家组评审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7人组成,成员由相关行业专家和验收小组代表组成。验收专家组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结合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A、业主单位作关于项目背景、项目执行情况、试用情况的报告;B、承建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的报告;C、监理单位作关于项目监理内容、监理情况以及竣工意见的报告;D、业主单位作试用情况报告;E、验收小组代表作验收小组验收报告;F、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G、验收专家组对关键问题进行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H、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3)项目业主提供材料: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项目实施报告(技术、项目管理、质量控制)、验收安排计划、验收小组及专家组名单、验收计划书(由监理单位负责)以及第八条规定的验收评审材料。3、验收签字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项目业主存档。第五章验收结论第十一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第十二条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一)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二)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三)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五)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第十三条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一)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二)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和设计、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四)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项目交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 8 页 共 9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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