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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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第三条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四条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字串4第五条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第六条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第七条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理论部分()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字串6()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实际操作部分()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反事故演习。第三章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字串5第八条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第九条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字串3工作压力(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工作压力(平方厘米),出力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的热水锅炉工作压力(平方厘米),出力的蒸汽锅炉和供热字串9热量()的热水锅炉工作压力(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的热水锅炉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第十条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字串6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第十一条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按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字串2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十四条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第 5 页 共 11 页锅炉司炉工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低压锅炉。第2条锅炉司炉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司炉操作证。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第3条司炉工在值班时,必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二、点火前的准备工作第4条锅炉点火前应对锅炉、锅炉附件和仪表、锅炉附属设备进行检查。1、锅炉、锅筒及内部装置齐全、完好,污垢清理干净,无异物遗留在内。主汽管、给水管、排污管道上装置的临时隔板、堵头已全部拆除;人孔盖、手孔盖已经封闭,紧固螺丝上好。炉墙、炉拱、隔火墙完好。炉门、灰门、烟道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锅炉操作台、平台、楼梯、围栏、通道畅通、完好。2、锅炉附件和仪表。锅炉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警报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符合有关规定。温度、压力和流量等测量仪表准确、可靠。3、锅炉附属设备。锅炉风、烟系统及设备正常。汽、水管道、各种阀门按有关规定调整符合要求,给水系统合格。第5条锅炉点火前,应按有关规程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第6条在上述检查合格后,即可向锅炉上水。锅炉上水时速度要缓慢,水温应适宜。锅炉水位升到最低安全水位线时,停止上水,检查排污阀及排污系统。锅炉冷炉的水位不应超过正常水位线。三、点火、升压、并炉和运行第7条锅炉点火前,将炉膛和烟道彻底通风。自然通风的锅炉,通风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机械通风的锅炉,通风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第8条点火时,将灰门打开,烟道挡板开启一半,用木柴和其它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的油类或易爆物引火。第9条锅炉点火应根据炉型,选用不同的操作方法。点火速度不能急促,防止损坏锅炉。点火时间根据锅炉制定。第10条点火后必须密切注视锅炉水位。保证水位维持在正常水位。第11条当压力上升到0.05-0.1兆帕时,冲洗锅炉水位表。冲洗时要戴好防护手套,脸部不要正对水位表,动作要缓慢,防止损坏设备和伤人。冲洗水位表的顺序是:(1)先开启放水旋塞,冲洗汽水通路和玻璃管;(2)关闭水旋塞,单独冲洗汽通路;(3)先开水旋塞,再关汽旋塞单独冲洗水通路;(4)先开汽旋塞,再关放水旋塞,使水位恢复正常。第12条当汽压上升到0.1-0.15兆帕时,应冲洗压力表的存水弯管,防止污垢堵塞。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的方法是,将连接压力表的三通阀门转向通大气位置,放出弯管中的存水,待见到汽、水出来时再将三通阀门转回原来位置。压力表指针能够重新回到冲洗前的位置,表明存水弯管畅通,否则应重新冲洗和检查。同一设备上的压力表指示应相同。第13条当锅炉内压力升到接近0.2兆帕时,检查锅炉各连接处有无渗漏现象。拆卸过的人孔盖、手孔盖和法兰的连接螺栓,需要再拧紧一次。操作时应侧身,用力不宜过猛,防止将螺栓拧断。第14条锅炉压力上升到0.2-0.4兆帕时,应试用给水设备和排污装置。在排污前先向锅炉给水。排污时注意观察水位,水位表中的水位不得低于最低安全水位。排污后将阀门关严,不得有漏水的现象。第15条暖管,当锅炉的压力升到工作压力的2/3时,应进行暖管工作,以防止管道有负荷时发生水击事故。暖管的时间,应根据介质温度、季节气温、管道的长度、直径和保温情况而定。暖管的操作顺序是:(1)开启管道上的疏水阀,排出全部凝结水,直到正式供汽时再关闭。(2)缓慢开启主汽阀,或者主汽阀上的旁通阀半圈,待管道充分预热后再全开。暖管时应防止发生震动和水击。注意管道及支架的膨胀情况,及时消除因暖管而发生的故障。(3)慢慢开启分汽缸汽阀,使管道、分汽缸的汽压相等,注意排除凝结水。(4)分汽缸上的各汽阀开启至全开后,应回转半圈,防止阀门受热膨胀后卡住。在升温过程中还应注意不要使非沸腾式省煤器受热。过热器得到充分冷却。对于热水锅炉,在点火前应使整个采暖系统充满水,然后启动循环水泵,炉水开始循环后即可点火升温。启动大型循环水泵,先开启旁路阀,或者关小进、出口阀门,防止因启动升压快,造成炉体和暖气片损坏。待锅炉运转正常后,可开大主阀门、关闭旁路阀,或者开大进、出口阀门。第16条安全阀压力整定锅炉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对锅筒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按“规程”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省煤器上的安全阀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安全阀压力整定时,应安排专人监视压力表和水位表,防止超压和缺水事故的发生。操作时,戴好防护手套,清理好场地,放妥工具,防止滑倒和汽、水喷出伤人。安全阀整定后,应在工作压力下再做一次自动排汽(水)试验,直至符合有关规定。最后必须将其安全装置固定牢固,并封印或加锁。将每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回座压力、阀芯提升高度、调整日期和调整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入锅炉技术档案。第17条并炉(也可称并汽),暖管工作结束后,即可进行并炉工作。并炉时,锅炉压力低于运行系统汽压的0.05-0.1兆帕。并炉时应保持汽压和水位正常,使省煤器投入运行。第18条锅炉正常运行1、水位表中的水位应在水位表中间,运行中应随负荷的变化进行调整,但上、下变动的范围不宜超过40毫米。水位表必须每班冲洗一次。2、锅炉压力必须保持稳定,不得超过设计压力运行。每星期冲洗一次压力表存水弯管。3、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发生损坏,每星期至少手动一次安全阀,每月至少作一次自动排汽(水)试验。4、锅炉排污,应在高水位、低负荷时进行。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操作方法如下:先开启慢开阀,再间断关、开快开阀,进行快速排污。排污结束,先关闭快开阀,再关闭慢开阀。5、炉膛压力符合有关技术要求。6、锅炉受热面吹灰,按有关吹灰程序和要求进行。吹灰时应站在侧面操作,防止炉膛火焰由吹灰孔喷出伤人,通常每班吹灰一次。锅炉停用前一定要吹灰,燃烧不稳定时不能吹灰。第19条锅炉在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8)热水锅炉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水压力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铸铁锅炉40)时;(9)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时;(10)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时;(11)补给水泵不断给锅炉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时;(12)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第20条紧急停炉的操作步骤:立即停止给煤和送风,减少引风;迅速将炉火熄灭,降低锅炉压力,加速炉膛冷却。因缺水事故而紧急停炉时,严禁向锅炉给水和进行排汽调整。第21条临时停炉停止给煤,将火压好,使锅炉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关小炉门和烟道门,使炉膛内有少量空气通过,防止可燃气体的爆炸、燃烧。有省煤器、过热器的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22条正常停炉停止给煤,减小鼓风、引风,将燃料燃尽。将灰渣除净,燃烧装置冷却后,停止鼓风、引风。第23条锅炉发生事故时,司炉工应根据事故的类别,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给有关部门和领导。第24条锅炉停炉后,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养,防止锅炉发生腐蚀,保养期间应定期检查和更换药品。四、收尾工作第25条司炉工应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保持设备和环境的清洁卫生。第 10 页 共 11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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