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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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近年来,在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还相继承办了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国际影响力巨大的重大活动。上述在国际、国家经济社会生活起到重大影响,且活动具有度密集高、牵涉面广、级别高、周期长、人数多等特点的称之为重大活动。鉴于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往往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其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范畴远远超过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但其各活动点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可参考本章内容实施,在此仅简要介绍重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原则。(一)重大活动的活动特点1.活动场所复杂重大活动的举办往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一定数量的配套建筑物直接为活动举办使用,同时为服务保障重大活动的成功举办,举办地也会相应建设供电、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配套服务设施。2.活动筹备期长重大活动对举办地提升国际、国家影响力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受到国家以及举办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政府往往将重大活动的举办当作一定时期内的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其活动筹备期往往达到几年或十几年。3.社会影响力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让世界进一步的了解了中国,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让中国了解了北京上海,也让世界了解了中国,其活动的影响力不言而喻。4.参与人数众多重大活动所吸引的人群涉及面广,且人数众多,同时重大活动的筹备和举办工作更离不开大量的组织、团体和个人。5.多种活动交织重大活动的举办不仅仅局限在某一种活动类型,如北京奥运会除了直接的体育比赛外,还附有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焰火表演等多种大型群众性活动。(二)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工作原则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分析、发现、整改重大活动火灾风险源为着力点,切实提高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能力和水平。2.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从编制和实施各项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入手,着力解决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工作经验不足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安全工作能力。3.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坚持以常年的宣传教育培训为载体,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第 3 页 共 9 页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标准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第四条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二)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第五条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第六条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三)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四)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六)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十)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十一)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十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第七条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二)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第八条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第九条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二)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第十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三)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第十一条其他综合判定要素:(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四)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第 8 页 共 9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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