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车险费改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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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范文/心得体会 20XX车险费改新政策 随着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的下发,“二次费改”亦正式启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内容20XX车险费改新政策,欢迎大家阅读!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XX14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XX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一)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二)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三)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四)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3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申请材料。保监会按照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根据工作需要,审批时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费率精算报告中全国、各地区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等主要指标预期值均不高于各指标前三年平均值,且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已赚保费不低于该指标前三年平均值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申请材料中对拟使用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名称编号、费率计算公式和费率调整范围进行简要说明,无需报送详细的费率方案。三、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和修订机制。产品获批使用后,如保险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等指标的实际发生值与报送申请材料时的精算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财产保险公司应主动对费率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报送保监会审批,严格防范商业车险定价风险和经营风险。四、财产保险公司上述车险指标的实际发生值与精算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时,保险监管部门可责令财产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存在问题的商业车险产品并修改费率方案,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该公司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部门可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产保险公司申报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指标实际发生值与精算预期值之间存在差异,即构成指标偏离。是否构成重大偏离,由保险监管部门综合考虑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影响程度、历史经营状况、指标波动幅度等确定。指标偏离超过该指标值前三年平均波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的,原则上认为出现重大偏离。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XX18号)和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保监产险20XX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20XX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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