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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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卫生部颁布 2008年1月23日通过 1993年3月26 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实施 1994年1月1日实行 签署人:温家宝 签署人:卫生部部长,出台背景,忽视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缺乏足够吸引力 使用大量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不享用参加继续教育、晋升权利 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出台背景,护士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 忽视基础护理工作 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护患关系紧张 仅注重执行医嘱 医疗机构重医疗、轻护士,减少护士数量等问题突出,总体思路,充分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共六章 三十五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强调 (一)采取措施。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享受全国、省部级先进称号及待遇,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变更执业地点需办理变更手续 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 良好记录:表彰、奖励 不良记录:行政处罚、处分,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 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权力和义务,权力: 按照国家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接受职业健康监护(有毒有害、传染病危险工作)患职业病获得赔偿,权力: 获得专业职务、职称;参加工作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履行护理职责 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义务: 遵守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紧急情况下先行实施必要紧急救护 发现医嘱违反规定应及时提出,必要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提供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 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保险规定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按国家规定给予津贴,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受到投诉经查证属实,应做出处理,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章 法律责任,卫生主管部门 在护士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等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机构停业6个月至1年 护士配备数低于规定 无执照、过期、变更地点从事护理活动,卫生机构给予处罚、处分、警告 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保险 未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护士:责令改正、警告、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发现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发现医嘱违反规定未提出或报告 泄露患者隐私 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 造成医疗事故 吊销执业证书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侮辱、威胁、殴打护士等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责,已取得执业证书经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3年内达到配备标准 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本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条例实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行。,条例出台标志着,护理事业沿着规范、可持续方向发展 护理行为更加规范 护理工作受到重视 护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稳定护理队伍,保证病人安全,制作人:马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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