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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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方案预案:_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方案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8 页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方案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我县国土资源矛盾纠纷,依据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会议精神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国土资源民间纠纷、降低信访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排查、教育疏导、依法处置、防止激化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排调合力,促进排调工作运行机制科学规范高效,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一转好”的工作目标。“三不出”为:“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镇街、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四提高”为:基层发现、排查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群众对党委、政府重视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公信度提高。“一好转”为:全县稳定形势进一步好转,排调工作位于市前列。二、调解工作分工1、国土资源人民调解案件受理范围:土地权属纠纷、相邻权纠纷、征地补偿安置异议等。2、建立村(居)、镇(街)、县三级国土资源调解网络体系。村级协管员兼任国土资源纠纷信息员,要及时掌握本村国土资源民间纠纷动态,广泛收集信息,及时介入纠纷调解,并向调解小组报告;调解小组提出调解意见,并附调查记录提交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国土资源纠纷事项或纠纷当事人跨辖区的可以直接由县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小组设在各基层国土资源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人民调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发挥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辖区国土资源纠纷信息,调查核实纠纷情况,组织开展基层调解工作;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和纠纷信息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三、调解工作程序(一)简易程序调解。对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可以由纠纷发生地的协管员或调解小组及时就地调解,对纠纷当事人开展说服疏导工作,引导纠纷当事人化解矛盾。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记录调解结论或根据当事人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二)一般程序调解。对纠纷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一般应由12名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室进行调解。1、受理。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依国土资源民间纠纷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受理国土资源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调解人。纠纷当事人向国土资源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并说明与其发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即被申请调解人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如果被申请调解人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则应当说明其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有具体的调解要求。申请调解的当事人要说明请求调解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调解所根据的事实,即纠纷的事实,包括纠纷发生时的事实情况及相应的证据。下列矛盾纠纷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不能受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纠纷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已构成犯罪的;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国土资源人民调解组织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2、指定调解主持人。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3、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纠纷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要向有关单位收集资料、核实情况,报调解委员会研究调解方案,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4、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法律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地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多次调解。调解不成功的,也要努力防止纠纷激化,同时密切注意纠纷动向,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缓解疏导,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防止不良后果发生。5、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6、调解时限。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调结。疑难、复杂的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对不能按期调结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继续调解。对不能调结或者终止调解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相关部门处理的途径。7、对不履行协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协议生效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劝其履行;当事人提出调解协议内容不当,或者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发现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重新调解变更原或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途径。四、调解工作机制1、联动联调机制。建立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工作联动联调机制,聘请县司法局基层科干部和司法助理员为调委会成员和调解小组成员。县国土资源局与县司法局成立联动联调协调指导办公室,由两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正、副主任,成员由县司法局基层科和国土局监察科各抽调2名干部组成。司法所、国土资源所成立联动联调工作小组,由国土资源所所长任组长,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均为联动联调具体工作的落实责任人。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在调解人民纠纷时涉及国土资源内容的可通知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国土所调解小组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土所调解小组在调解纠纷时可通知作为调解小组成员的司法部门调解员参加调解。2、排查机制。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要定期深入村(居)及时了解国土资源矛盾纠纷的动态,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认真排查、主动介入、及时调处、妥善解决,能现场调解的就现场调解,力争矛盾纠纷不出村(居)。县局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至少排查一次,调解小组每月至少排查一次,对国土资源纠纷多发地、敏感期,特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集中排查并做好防范工作。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分类,统一登记造册。调解委员会和各调解小组每次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召开例会通报排查结果,部署调解工作。3、回访机制。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之一个月内对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防止纠纷反弹,确保调解到位。4、例会制度。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个月第三个星期的星期四下午),各调解小组在例会之前将本月所调解案件的纠纷内容、调解结果等情况制成表格上报例会进行讨论。五、调解工作经费。为确保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调解工作经费保证及时到位。调解工作人员办案经费和补贴标准根据我局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第 7 页 共 8 页方案预案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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