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户清查规则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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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预案:_城乡低保户清查规则方案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城乡低保户清查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暂行)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因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乡镇(街道)开发区管辖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户)清理核查及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审计、社会保险、工商、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乡低保户财产信息比对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科学测算保障标准。市政府主导下,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与民政部门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和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工作的意见精神,分别测算并出台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五条把握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清理核查对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以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较大,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短期内生活困难的一般家庭。造成家庭常年困难,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重点家庭,可不入户核查,但要按新政策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档案资料。第二章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及财产比对第六条按照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暂行)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城乡困难家庭在申请低保或接受核查时。对本细则第五条所涉及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家庭收入核算。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年计算。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包括:(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收入、经营性收入;(七)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偿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包括: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土地收益、林权收益和养殖种植收益等。(一)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性净收入;(二)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财产性收入;(四)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等转移性收入;(五)直接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用。有据可查的家庭收入,由被核查对象提供有效收入凭证;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本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第八条被赡养人应得赡养费的计算:城市居民: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50%计算被赡养人应得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每个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人家庭总收入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50%家庭人口)50%农村居民: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赡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赡养费;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计算:赡养费收入(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50被赡养人数第九条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计算:城市居民: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50%计算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的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50%计算;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所在地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农村居民: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扶(抚)养费;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扶(抚)养费;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给付最高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入的50%其计算公式为:扶(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人年收入25%第十条在集市(包括早市、夜市)商店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第十一条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隐性工作收入的其收入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第十二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安置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接受家庭收入核查时,应当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核定其收入时应当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具体计算方法: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总额)/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第十三条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的家庭,不购置住房或者购置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接受家庭收入核查时,应当出具相关补助费凭证及复印件。其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具体计算方法: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第十四条因土地被征收、征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家庭,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10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具体计算方法:一次性补助费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其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当年土地收入纳入家庭收入。第十五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经营性资产、车辆、土地、农机具、林业资产和养殖种植的非自用动植物资产等。第十六条建立家庭财产收入信息比对机制。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财产收入情况,与市财政、社保、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的财产收入信息进行比对,检验申请家庭是否隐瞒财产收入,初步判断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否需要进一步入户核验。市财政、社保、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负责地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财产收入信息。市民政部门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经比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主要原因,保的要收回并销毁低保证第十七条建立个人诚信评价机制。由申请人签署诚信承诺书并签字画押。申请人申报的家庭财产收支状况如不属实,允许再申报一次,第二次申报仍不属实的记入“诚信黑名单”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并从第二次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该家庭的低保申请资格。第三章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审批程序及管理第十八条按照“两级管理”三级联审”管理模式,验收之后。分层落实清理核查工作责任。两级管理”指低保的申请、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全部由市、乡两级机构负责。市民政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低保资格审批和日常监管;(二)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入户核查和家庭收支核定;(三)对乡镇(街道)录入的申请家庭基础信息进行系统内审核、低保对象的系统内审批及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四)纸质档案建立和管理,印制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变更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以及宣传材料等;(五)核发低保证低保金存折以及低保资金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六)每月初责成本地殡葬管理机构上报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并核对出其中已死亡的低保对象名单;(七)低保家庭基本信息的长期公示;(八)检查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低保工作开展、执行、落实情况;(九)其它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低保申请受理及日常管理;(二)申请家庭的入户初审、收支核定、资格评议和资格公示;(三)低保家庭基础信息录入“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低保家庭基本信息的长期公示;(四)组织公益劳动及其它临时性工作等;(五)检查村(社区)低保工作开展、执行、落实情况;(六)其它日常管理工作。村(社区)受乡镇(街道)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事项通知;(二)协助入户、人员公示;(三)负责随时监测低保家庭财产收入信息及家庭成员的变动情况;(四)协助乡镇(街道)组织公益劳动及其它临时性工作等。三级联审”指在市民政部门主导下,由市、乡镇(街道)两级工作人员、村(社区)低保专干、居民代表组成“联合审查组”共同入户核定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及家庭财产、收支情况,共同公开评议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第十九条市民政部门重点做好信息比对、资格评议、资格审批、信息录入、建立档案、保障情况公示等方面工作。乡镇(街道)重点做好重新登记、联合入户、公示、信息录入等方面工作。村(社区)重点做好资格公示工作。第二十条重新登记:乡镇(街道)要依据现有档案资料,按新政策要求,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重新登记,重新填写全省统一制式的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下称审批表并由申请人(指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授权的委托人,下同)重新申报家庭财产、收支情况,补齐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联合入户:对于经过信息比对,初步判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联合进行入户初审(联合入户不得少于2人)并依据申请人填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户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财产、收支情况。入户的同时,采集申请家庭成员指纹。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入户时记录能反映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像、图片资料,以备查验。第二十二条资格评议:由市民政部门主持,村(社区)召开评议会。评议会由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和驻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联合审查组”及申请人参会,并依据自愿原则,允许一定数量的村(社区)居民到会旁听,以确保评议的公正、透明。评议前,村(社区)要在明显位置张贴会议通告告知村(社区)居民评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评议时,首先由市民政部门说明信息比对情况,然后由乡镇(街道)说明申请家庭入户核实生活状况、财产收支情况,最后由参会“联合审查组”成员,依据调整后的新政策和新测算的保障标准,进行评议,最终确认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同时要根据申请家庭收支状况、困难程度、家庭主要成员劳动能力等因素,将符合条件家庭成员划分成不同类别予以分类保障,重新核定补助金额。公开评议过程中,还要适当征求参与旁听的村(社区)居民意见。第二十三条资格公示:村(社区)要按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求,将符合条件家庭成员姓名、住址、家庭财产收支状况、信息比对情况、初步确定的保障类别等信息,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板张榜公示7天,并注明县、乡镇(街道)两级低保工作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填写全省统一制式的审批表存档,按户予以保障,并依托指定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低保金;公示有异议的及时通告申请人,由“联合审查组”根据居民举报信息重新进行审核,经再次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由市民政部门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主要原因,收回并销毁低保证第二十五条信息录入: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要依据申请表和审批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全面、详细、准确地录入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其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等档案资料的扫描图片、指纹数据以及能反映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原始影像、图片等资料,上传“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市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系统内审核,经校对确认数据真实可靠、符合逻辑后,完成低保对象系统内审批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第二十六条建立档案:市民政部门要根据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和流程,按户建立纸质档案,主件由市民政部门统一保存,乡镇(街道)保存一份副本。同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户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第二十七条保障情况公示:乡镇(街道)负责设立的公示板,将所有低保家庭的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家庭住址、保障起始时间、保障类别、月(季)补助金额度等保障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公开市、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社会群众监督。市民政部门也要在低保办公场所通过一定的形式,对现有低保家庭保障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要注意保护低保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那些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重点保障家庭,可不进行公示。第二十八条清理核查要在月日前结束。清理核查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开展自查,逐村逐社区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组织人员重新进行清理核查。市民政局要做好全市清理核查工作的验收工作,对各乡镇(街道)清理核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由市民政部门在月日前将清理核查工作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清理核查后低保对象人数、类型构成;已清退人数、类型构成等)书面报市政府,月日前,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含电子文档)上报省厅社会救助处(局)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整个清理核查工作要在市政府领导下,对于清理核查中出现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提供虚假证明的故意违规审批的交由监察部门依纪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特别注意各个环节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清理核查公平、公正。第三十条严肃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11 页 共 12 页方案预案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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