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招标规则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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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预案:_工程施工招标规则方案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工程施工招标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含各乡镇及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第四条政策应当合法,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原则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运作应当简洁、明快、利行。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局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了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其下设的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各建设单位的招标必需委托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来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需签定书面委托协议。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五)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六)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进行施工。建筑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第八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参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一律进行公开招标。第九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在新闻媒体(市电视台)发布招标公告。凡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案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第十条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企业及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按规定条件资格预审合格者,可准予报名投标。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顺序:(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二)经招标办批准后到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业务代理。(三)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四)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五)施工单位申请投标;(六)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七)由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八)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九)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投标预备会。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给投标单位;(十)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十一)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十二)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十三)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十四)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中标单位。(十五)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经招标办审查后履行合同签证手续;(十六)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汇总报招标办备案。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规范,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案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严禁场外招标。建设工程招标必需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十四条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后。招标单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标。第十五条更不允许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任意肢解规避招标。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和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第三章标底第十六条标底应当依据国家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案和要求来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招标必需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内容一般由标底价格及三材用量等构成。第十七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必需报招标办审定后方可生效。其标底造价应有财政部门参与审查,审定后的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和评标、定标的依据。第十八条开标之前确定。标底应严格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审定一般应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之后。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管到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失密责任,不得泄露;标底泄露的招标无效。第四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企业、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及其推荐的项目经理。(一)投标企业必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许可证。三级企业可推荐一名项目经理,二级企业可推荐三名(含三名)以上项目经理独立投标;(二)投标企业推荐的投标人必需持有有效的项目经理证书。且在同一小区内;(三)投标人在上一年度承建的工程施工中。此类工程按跨年工程看待,视为本年度中标工程,竣工的工程未取得备案证的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不准参与投标;(四)每项招标工程必需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投标人报名投标方符合法定要求。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由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单位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中标者,不再重新招标。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不得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者及签发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应在同一个会议中完成。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在招标办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第二十三条招标办、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及投标当事人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对封存的投标文件及经审定的标底进行当众拆封、宣读。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的(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未加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的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及投标者自己未到场的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委发生方案及评标方式为:由招标单位及建设单位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程的评标工作。(一)每次评标的评委从招标单位技术、经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人组成。(二)评委采取听、评、算、议的方式进行评标:1听:评委在评审前首先要听投标人发表投标演讲。工程竣工后对其在管理上都有哪些方面的许诺等。2评:评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逐项审查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根据评标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得分规范逐条打分,然后进行综合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实行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这项内容的实得分数。3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标价与招标的标底价格进行对照。4议:评委根据听投标人的演讲。算标价部分的得分并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委的最后合议如无出入择优确定中标人。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及择优确定的中标人等方面的情况即行向招标办进行汇报,评标工作结束后。经招标办同意后当场宣布中标者名单并签发中标通知书。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0日内,工程定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查,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草案被审定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可视为该送审合同草案已被审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送审的合同草案逾期未作答复。双方可以正式签订合同,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合同鉴证。第二十八条各自还应充分考虑兑现在招标及投标文件中的许诺,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但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定和履行。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由于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后。给投标单位带来不良后果的责任方应向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投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一条招标管理机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显失公平、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9 页 共 10 页方案预案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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