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工业退城进区落实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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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预案:_区域工业退城进区落实方案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区域工业退城进区落实方案各镇人民政府,市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旅游文化产业园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布局调整,优化市区土地资源配置,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市区工业企业向“三区”及相关园区转移,现制订加快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办法。一、范围和条件范围:按照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要搬迁的企业;对外重组或新上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需搬迁的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需要搬迁的企业。上述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原市直工业企业和镇镇属工业企业,以及市开发区、城东新区、西溪区内企业。条件:1、搬迁企业进入“三区”及相关园区,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要求、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定位;2、搬迁企业新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到位;3、搬迁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按规定要求基本自筹到位;4、搬迁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方案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必须到位。二、搬迁政策符合搬迁条件的企业原址处置和搬迁选址必须服从市统一规划,原址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利用。对搬迁企业按原址土地的性质及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经济补偿。同时视搬迁企业的规模、新增投资、建设进度、税收回报等情况,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一)补偿1、土地补偿:搬迁企业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原土地用途的现行评估价给予补偿。搬迁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原土地用途的现行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搬迁企业原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2、厂房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按厂房等地面附着物的现价评估值据实补偿。3、设备搬迁损失补偿:按现价评估值的10%予以补偿。4、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搬迁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未完全置换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其职工身份置换所需费用及解决其它改制遗留问题费用,可在其改制时剥离资产(不含原宿舍区)变现收入中优先提取,如剥离资产变现收入不够提取,不足部分可在其原址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用途出让后的土地净收益中优先提取。(二)奖励为鼓励搬迁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合作重组,市财政对搬迁企业实行专项考核奖励。1、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用途,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让后的土地净收益的10%。2、新增投入奖励:奖励标准为搬迁企业新上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3、奖励限额:搬迁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用途,招拍挂出让后的土地净收益。土地净收益为出让收入减去土地补偿、厂房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设备搬迁损失补偿,优先提取职工身份置换及处理其它改制遗留问题费用,缴纳相关税费和业务费,提取“三项资金”各10%(水利、教育、廉租住房)后的净收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搬迁企业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减去搬迁企业原厂区土地、厂房等地面附着物和设备的评估值。(三)其他扶持措施1、搬迁企业在有关园区新上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享受市内各项优惠政策。2、搬迁企业需新受让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可在企业办理原厂址土地收购手续后,由所在园区垫付,待原厂址土地出让后支付。搬迁企业入区后形成的财政收入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新址所在地收入统计,由新址所在地财税机关征管。财力结算上,以搬迁前三年缴纳的税收一般预算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基数内地方留成财力归原址所在地财政,新增的地方既得财力剔除税收征管部门的业务费及奖励资金后,归新址所在地财政。三、程序和要求(一)主要程序1、企业申请。企业提出搬迁申请,上报搬迁方案。搬迁方案须含新上项目投资计划或对外重组计划、新增注册资本金计划、职工身份置换方案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等。同时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原房产、土地、设备等情况,各类权证,企业资产抵押、保全情况等。2、调查审核。由市分管工业领导召集经信、住建、国土、财政、人社、监察、审计、国资、企改等部门及相关园区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搬迁实施方案,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其退城进区的审核意见。3、补偿测算。搬迁企业的土地、厂房等地面附着物评估由市经信委、国资办、搬迁企业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告经监察、审计部门初审后,由市分管工业领导审核并安排进行补偿评估测算。4、方案报批。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企业搬迁方案和补偿评估测算方案后提请市政府决定。5、签订协议。搬迁方案和补偿评估测算方案批准后,由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委托市经信委与搬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6、实施搬迁。搬迁企业按搬迁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老厂搬迁和新上项目。7、补奖支付。根据企业搬迁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搬迁企业支付企业搬迁、土地收储的补偿费用。在企业实施搬迁过程中,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分阶段进行督查。企业完成搬迁工作后,由企业具验收申请至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市分管工业领导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其验收考核,对照本办法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兑现补偿奖励政策。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出让后,即兑付搬迁补偿资金。如企业解决搬迁矛盾急需资金,在土地收储后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过桥资金或融资担保,确保顺利搬迁。新上项目在原址土地达到净地后按投入进度申请预付奖励资金,经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二)工作要求1、搬迁企业应立足于通过搬迁加快发展,进行招商重组,加大引资合作力度,扩大投入,调整结构,更新工艺技术设备,提高水平。2、搬迁企业原厂址土地必须实行净地出让。原址土地及房产如有抵押权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与金融部门商定,妥善处理资产抵押问题,不影响收储上市。3、搬迁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老厂搬迁和新上项目,期限在搬迁协议中明确。搬迁超过规定时限,不安排搬迁奖励,新上项目竣工超过规定期限新增投入奖励,按实际投资额兑现,今后不再予以奖励。4、搬迁企业必须处理好包括职工身份置换在内的所有企业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四、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发改委(企改办)、人社局、环保局、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企业搬迁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分管工业领导牵头具体负责企业搬迁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督查考核,办公室设在经信委。五、原文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市委、市政府有关企业退城进区的会办纪要,企业未执行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六、各镇(区)企业搬迁参照本办法实施。七、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 6 页 共 7 页方案预案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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