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维权专题讲座.ppt

上传人:xt****7 文档编号:1795140 上传时间:2019-11-06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4.9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妇女儿童维权专题讲座.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妇女儿童维权专题讲座.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妇女儿童维权专题讲座.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妇女儿童维权 专题讲座,主讲人: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 赵军律师,目 录,第一部分 家庭暴力与妇女维权,典 型 案 例 一,王某(女)与罗某于2016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罗某性格粗暴,常因家庭小事发怒,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家暴行为,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王某为躲避家暴行为返回娘家,罗某寻至王某娘家后殴打王某,并对王某母亲进行殴打。,(一) 如何维权?,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罗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罗某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 如果罗某的家庭暴力已经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王某可以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 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一)“家庭暴力”的定义,(二)遭遇家暴后的求助部门,用人单位,法律援助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求助部门,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求助。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应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受害人、加害人进行心理辅导,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三)哪些人可以向上述部门求助?,主体,受害人本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上述部门投诉、反应或者求助,(四)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 的人民法院受理。,1、申请人身保护令需满足的条件,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2、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搜集的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3、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限与执行,有效期限: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4、人身保护令对被申请人的限制,5、人身保护令的作出时间,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五)对家庭暴力的处罚措施,情节较轻,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离婚的法定 理由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六)家庭暴力与婚姻关系的延伸解读,1、分居2年 自动离婚,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解释:分居两年并不等同于自动离婚,分居2年只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1、分居2年 自动离婚,2、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什么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是否谁先提离婚,谁就要净身出户?,本案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罗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分别向罗某、王某、罗某所在社区、住所地派出所送达了裁定。裁定送达后,家庭暴力没有再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了作用。,第二部分 劳动关系中的妇女维权,典 型 案 例,张某(女)于2010年到某科技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入职后单位与其签订了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2013年6月,张某在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怀孕。根据医院的建议张某向公司请了30天的假。单位知道张某怀孕的事情后,于2013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张某发出通知,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2月张某产下一子。后张某多次找单位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事情仲裁。,(一)如何维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一)如何维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如何维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一)如何维权?,因此,如果张某未怀孕,2013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因为张某怀孕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在孕期单位不能开除张某,张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继续。合同到期后,张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张某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之后。,(一)如何维权?,因此,如果张某未怀孕,2013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因为张某怀孕了,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在孕期单位不能开除张某,张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继续。合同到期后,张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张某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之后。,(二)经济补偿金,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单位支付2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二)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律法规:,第三部分 遗产纠纷中的妇女维权,典 型 案 例,基本案情: 李某和妻子先后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对生前的财产也没有处分。二人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李一、李二,女儿小李。两老人过世后,三子女就商量怎么分老人的房产及存款。李一、李二对小李说,你是女儿,已经出嫁,而且按照我们当地的风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儿对父母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所有父母的财产由我们两继承。如果日后你生活上有什么困难,需要帮忙的,都可以尽量开口,能帮的我们肯定会帮。小李认为哥哥们说的有道理,于是什么都没说就回家了。过了几个月,小李的女儿上学需要用钱,小李于是就向两哥哥借钱,但两人都拒绝了。小李很生气,认为两哥哥得到父母的遗产后,根本不履行当初照顾自己的承诺。,(一)女儿是否享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二)如何维权?,继承法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法律法规:,本案中,小李认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没有继承权是错误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儿子和女儿具有同等的权利。在财产的继承份额上,不会因为是儿子所以可以多,也不会因为是女儿而少分。好在,本案小李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没有作过放弃继承的公证,也没有与李一、李二就遗产的分配签订过书面协议。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父母的遗产。,(二)如何维权?,谢 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