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发展史期末辅导(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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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发展史期末辅导(三)第十章 新民主主义金融第一节 土地革命时期新民主主义金融的创立一、摧毁旧的金融制度新民主主义金融是在摧毁旧的金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废除高利贷高利贷是生息资本的古老形式,非生产性、寄生性、保守性是高利资本的主要特点。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为巩固发展革命根据地经济,根据地苏维埃政府把废除高利贷作为消灭封建剥削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土地革命时期我党的一系列文件、政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二)摧毁旧的金融机构1、对外国在华银行,根据地采取没收的政策。2、对民族资本的银行、钱庄,一般采取限制、利用、允许存在、严加监督的政策。3、取缔属于封建高利贷金融机构的典当。(三)清除旧币1、旧币中的硬币(银元、铜元)在价格统一,符合各地对各种硬币所作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根据地内流通行使。2、旧币中的纸币,基本原则是禁止流通。二、革命根据地银行的建立海丰劳动银行革命根据地成立最早的银行,1928年2月成立。东古平民银行,1929年8月成立。闽西工农银行,1930年11月成立。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工农银行,1933年12月4日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1932年2月1日正式营业,行的主要任务是为财政服务,其发行货币、代理金库、提供信贷,都是通过财政以供给革命战争的需要。1934年10月该行随红一方面军长征,1935年11月到达陕北革命根据地即奉命改称国家银行西北分行,1937年10月又奉命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1930年后,根据地陆续建立的银行还有:赣东北贫民银行、闽浙赣苏维埃银行、鄂西农民银行、湘鄂西农民银行、鄂皖特区苏维埃银行、鄂豫皖省苏维埃银行、湘鄂赣省工农银行、湘赣工农银行、陕甘晋苏维埃银行等。三、造币厂和印钞厂的建立井冈山上井造币厂,革命根据地最早的造币厂,1928年5月创建,铸造了质纯量足的“工”字银元。江西瑞金中央印钞厂,1931年8月设立,其石印部专印钞票(5分、1角、2角、5角、1元)供根据地流通使用。中央造币厂,1931年11月由原江西省苏维埃造币厂更名而设立,铸造银元。此外,湘赣、湘鄂赣、闽浙赣、川陕、陕北、湘鄂西等革命根据地,都建有各自的造币厂和印钞厂。据统计,革命根据地造币厂、印钞厂,在铸造多种银元、银角、铜元的同时,印制过的纸币达209种,布币计32种。四、根据地的货币发行与管理(一)根据地货币发行的原则1、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组织货币发行,单纯的财政需要只能放到次要地位。2、充实货币发行基金(金银、粮食、土特产等),保证纸币兑现,取信守信于民。(二)加强现金管理,防止现金外流1、现金集中(1)发展工业生产,增加出口减少进口;(2)开采银矿与收熔银器,增铸银元;(3)实行金银管制,动员企业、群众用银元或金银饰品兑成银元或购买公债;(4)向富农征借、打土豪筹款、战争缴获。2、现金出口管理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部现金出口登记条例规定:凡苏区群众往白区办货或白区商人运货来苏区贩卖,须带银元或银角子出口,应向根据地政府登记,取得现金出口证后才可出口。(三)打击扰乱根据地金融的破坏活动五、根据地银行的业务(一)代理金库。革命根据地银行通过代理金库,协助根据地政府建立和健全财政制度。(二)吸收存款。革命根据地银行通过吸收存款,为根据地经济建设筹集资金。(三)发放贷款。革命根据地银行按照党的经济政策发放贷款,服务了增加生产,保证军需民用。六、策略转变时期的金融政策西安事变以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需要,适时调整方针政策,把先前提出的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推翻国民党政府的路线改变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国民党合作抗日的政策路线,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政策也作了相应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一)实行减息政策;(二)对私人工商业发放低利贷款,鼓励其发展;(三)调整货币发行政策,统一通行使用法币。第二节 抗日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金融的发展一、边区银行的建立及其任务(一)边区银行的建立陕甘宁边区银行,1937年10月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改组成立。总行设在延安,下设绥德、陇东、三边、关中4个分行。晋察冀边区银行,1938年3月成立,下设冀晋、冀中、冀热辽分行。冀南银行,1939年10月成立,下设冀南、太行、太岳、冀鲁豫4个区行及100多个分支机构。西北农民银行,1940年2月成立。北海银行,1938年8月在山东成立。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的银行有:淮海地方银行、盐阜银行、淮南银行、淮北银行、江淮银行、大江银行、惠农银行、江南银行、浙东银行、豫鄂边区建设银行等。(二)边区银行的任务边区银行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相适的经济金融政策、支持公私经济发展、帮助财政周转、平抑物价与维护法币。边区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发行货币、代理金库、经理公债、管理区内外汇兑、买卖生金银。二、货币发行与货币流通(一)货币发行的原则各边区银行都发行了根据地自己的货币边币或抗币。边币发行的主要原则是:1、独占发行。根据地银行是根据地货币的唯一发行主体,其所发行的货币是根据地流通行使的本位货币。2、分散发行。从各根据地处于敌人分割封锁的实际出发,允许各根据地银行酌情发行根据地和边区内部各行署区的本位货币。3、支持财政。从战时边区财政收支大小的实际出发,各抗日根据地银行依靠货币发行弥补边区财政赤字。4、支持生产、贸易。(二)货币流通1、调节货币流通根据地政府和银行一般能主动调节根据地货币流通,主要表现在:(1)根据根据地进退变化实情适时张缩货币发行投放量;(2)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变化实情适时张缩货币发行投放量;(3)从根据地物价、币值、进出口实情适时张缩货币发行投放量。2、整顿货币流通市场整顿货币流通市场的目的,在于通过开展对敌货币斗争,逐步把根据地区域内的土票杂钞、日伪币、法币从货币流通领域清除,以巩固根据地货币的主导地位,服务于根据地经济金融的稳定与发展。整顿货币流通的措施主要有:(1)禁用日伪钞、铜元票(2)禁用各地土票、杂钞(3)对地方银行的旧版钞票,采取贬值兑换办法清除(4)停止使用法币、土货券(5)开展边币的反伪斗争三、边区银行的信贷业务(一)存款业务根据地银行的存款种类一般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几种。(二)贷款业务各根据地银行的贷款主要有农业贷款、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合作贷款、财政贷款等种类,农业贷款是最重要的种类。(三)利率政策各根据地银行的利率政策是实行低利率,服务根据地生产发展。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金融的发展壮大一、解放区银行的大发展(一)新解放区新银行的成立新解放区成立的新银行主要有:东北银行,1945年11月15日在沈阳成立。内蒙古人民银行,1946年3月,在接收王爷庙日伪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东蒙银行,1947年6月1日,改组为内蒙古银行,1948年6月1日改名为内蒙古人民银行。中州农民银行,1948年6月,在合并桐柏、江汉、豫皖苏、鄂豫皖、陕南、豫西等行署区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州农民银行。南方银行,1949年7月在广东成立。(二)老解放区原有银行的调整1948年5月晋察冀边区银行和冀南银行合并成为华北银行。1948年1月,陕甘宁边区银行和晋绥的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西北农民银行。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与新民主主义金融体系的形成在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反攻,不断取得胜利之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华北人民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晋绥边区政府和山东省政府会商,决定将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组建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原华北银行为总行,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1、把各解放区原有的银行改建为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机构。2、从各解放区原有银行抽调干部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新的分支机构。3、以接管官僚资本银行为基础在各城市组建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分支机构。(二)对新区内原有银行的方针1、对官僚资本银行,无论是官办或商办,一律没收。2、对官商合办银行,承认其私股,没收其官股转为公股,使这类银行成为公私合营银行。3、对私人银行和钱庄,允许其继续营业,严格管理,加强教育和疏导,使其走上为正当工商业服务的轨道。随着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金融中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一个包括国家银行、专业银行、公私合营银行、私营行庄和信用合作社的新民主主义金融体系由此形成。三、人民币的发行与全国货币的统一(一)解放区货币的逐渐统一解放区货币统一的方式:(1)在一个大区内将过去分区发行的货币在全区统一流通;(2)成立新的银行并发行新的、统一的货币,收回原货币。(二)人民币的发行与全国货币的统一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同时即发行了人民币,并把它作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统一流通的货币,与各解放区的原有货币进行收兑。1949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收兑旧币通令,并指示收兑各解放区华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各解放区发行的地方性货币已基本收回。全国货币的发行流通统一于人民币,标志着一个崭新的统一的货币体系已基本形成。四、对敌货币斗争的最后胜利整个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坚持不懈地进行对敌货币斗争,直到取得最后胜利。这些斗争主要是:(一)肃清敌伪币;(二)逐退法币、金圆券;(三)开展反假票斗争。五、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一)金融业务解放区银行的农村金融业务,在各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增加生产的群众运动中获得了更大发展,农业贷款大大增加。解放区银行的城市金融业务在抗战胜利后,注重扶植工业、手工业和商业和发展。在办理存款业务方面,各解放区银行随着解放区的扩大,在原有存款品种外又推出了折实储蓄存款。(二)金融管理1、对私营银钱业和外商银行的管理为了加强限制私营银钱业的投机倒把,维护市场稳定,各解放区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私营银钱业管理的政策规定,主要有:(1)保证私营银钱业合法经营,加强管理以维持、稳定金融市场;(2)规定公款一律存入解放区银行以削弱私营银钱业资金活动力量;(3)对私营银钱业的资本额及构成、业务范围、缴交准备金、重新登记、选送营业报表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限制。对已解放城市里的外商银行,人民政府一般采用利用、限制、管理相结合的政策2、外汇管理解放区政府在各解放区均禁止一切外汇流通,并通过以合理牌价收兑集中外币的形式把外币用于购回人民政府所需物资。同时,人民政府颁布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授权中国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国际汇兑、外汇买卖等一切外汇业务。3、金银管理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严禁金银私买私卖,计价行使,金银买卖统由国家银行经营。各地人民政府还号召群众拒用银元,规定纳税借款统一使用人民币;人民银行组织工作队宣传推动人民币下乡,打击银元黑市活动。第十一至十四章 新中国的金融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金融(一)建立新中国的金融体系1、接受改组官僚资本金融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关于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的规定,人民政府着手对“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的国民党官僚资本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进行接管工作。具体办法是:(1)对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及一些省、市、县银行,采取停业清理,不立即解散办法,把接管工作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的办理相结合。(2)没收中国银行的官股,保留私股权益,改组董事会,留用全部员工,将其作为隶属中国人民银行专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3)没收交通银行的官股,保留私股权益,改组董事会,留用全部职工,初为监督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的专业银行,后为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专营工矿交通事业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4)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接管后将其业务基本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其机构清理结束。(5)对民族资本银行,接管后先没收其官股,进行公私合营、组建新董事会,再准其继续营业。(6)对官僚资本保险公司,接管清理后,除中国保险公司、中国航联保险公司继续营业外,其余均予以结束。对外国在华银行一律取缔其特权,愿意继续经营的其业务经营须服从我国法规和政府管理。各在华银行由于其特权及由此产生的巨额利润消失,先后申请歇业。1952年以后继续营业的外商银行只有汇丰、渣打两家。2、1952年全国金融机构调整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合署办公;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由财政部领导;撤消1951年8月设立的农业合作银行;成立了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中华全国合作联合总社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3、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按照当时的行政区域分为四级:总行、区分(华东、中南、西北、西南、东北五个区行)、分行(省、市、自治区设分行)、支行(县、省辖市设支行)。农村集镇设立营业所或集镇办事处;城市按规模及业务需要设立分行或支行,其下设办事处或分理处;各专区设中心支行作为分行的派出机构。至195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已在除西藏自治区、台湾省外的全国范围内铺设。(二)稳定金融物价建国以后,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人民银行配合其他部门,为制止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物价作出了贡献。主要通过两条措施进行:一是统一货币发行,为稳定金融物价提供前提条件;二是打击投机倒把,为稳定金融物价重建市场秩序。(三)贯彻统一财经工作的决定与共同纲领的金融政策1953年,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要求力争实现财政收支、现金收付和物资调度的平衡,以尽可能集中使用全国的财力物力。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关,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各公营企业、机关、合作社的现金;各公营企业、机关、合作社等单位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城市推行转账结算。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各级金库,全国财政金库由此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四)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共同纲领,中国人民银行以公私合营银的典型示范形式引导私营走上国家资本主义道路。这一改造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8至9月),积极引导私营行庄业务经营。支持。第二阶段(1950年至1952年上半年),组织联合经营和联合管理。第三阶段(1952年下半年),成立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金融(一)运用多种手段聚集资金“一五”时期大规模经济建设面临资金严重不足的困难,为了保证“一五”计划的实现,银行立足于开展各种业务以广泛聚集社会资金。主要措施是:1、加强现金管理以集中资金2、发展储蓄、保险事业(1)发展储蓄事业。(2)发展保险事业。3、补充信贷基金(1)“一五”时期,国家财政给银行增拨信贷基金25.5亿元。(2)银行结益大部分留给银行用作补充信贷基金,仅19531955年三年中,留给银行补充信贷资金的有15.3亿元,占银行结益总额的68.3%。4、积聚外汇资金中国银行从多方面积聚外汇资金,服务于经济建设。一是建立对国营企业的外贸信贷制度,支持其扩大出口创汇业务;二是宣传、保护、吸引侨汇;三是加强非贸易外汇管理,“一五”时期国家共收入贸易外汇68亿美元。(二)集中资金支持国营经济发展壮大银行对国营经济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重点支持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的发展;2、大力支持国营工业的发展;3、帮助国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三)促进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2、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发行(四)发行新人民币,健全货币制度新人民币的发行从1950年3月开始准备,随着国民经济在恢复中超于稳步增长,市场繁荣,物价稳定,这就为发行新人民币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责成中国人民银行于该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并以新币1元折合旧币10000元的比率收回旧人民币。新人民币取代旧人民币流通仅用了一百天时间。(五)建立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适应“一五”时期国家在大规模经济建设中业已建立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中国金融领域也建立起集中统一的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纵向型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现了一切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1、形成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中国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在1952年底时,因全行业公私合营银行建立,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已完成,所有制结构趋向单一,已具雏形,且在“一五”时期得到强化。突出表现在:(1)195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金融活动的统一领导管理因各大区区行的撤销而得以加强,银行部门垂直管理体制由此形成。(2)1956年7月,在全国14个城市公私合营银行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储蓄部合署办公的基础上,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与中国人民银行私人业务管理局实现合署办公,由此将公私合营银行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3)1957年4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被撤销,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内设农村金融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农村金融业务。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就成为国家管理金融的机构,统一经营全国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银行体制由此形成。2、建立纵向型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随着全国普遍建立信贷计划管理机构、执行信贷计划管理制度,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全国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管理办法的纵向型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得以建立。3、一切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1954年至1955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财政部协商,先后清理了国营商业系统内部的商业信用,取消了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其贷款与资金往来一律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结算。为加强信用管理,方便国营工商企业转账结算,中国人民银行致力于健全银行结算制度,制定由8种结算方式在国营商业系统试行并在逐步扩大中适时修改,最后制定出1955年9月起在全国执行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到“一五”计划后期,一切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的目标基本实现。三、“大跃进”时期的金融(一)金融工作在经济盲目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大跃进”时期,由于经济工作中指导思想的偏差,导致信贷失控,规制多变,金融工作在经济盲目发展中出现了许多失误。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银行信贷管理权限下放使信贷资金管理放松2、变更金融规章制度使金融工作出现混乱3、资金供应大撒手使信贷失控4、试行“全额信贷”(二)金融工作失误对国民经济的影响1、过多增发货币导致通货膨胀据统计,1958年至1960年增发货币共计43亿元,比“一五”时期5年中增发的货币还要多18亿元。而同期财政账面结余是3.97亿元,事实上赤字达169.39亿元。财政收支严重失衡而以增发货币弥补,其结果必然诱发通货膨胀,1958年至1960年间零售商品价格上涨了21.3%。2、资金供应大撒手方便了计划外基本建设,加剧了市场物资缺乏,生活品供应紧张情势,使经济建设和经济生活更加困难。3、农业贷款放松,农村资金管理多成呆账。据统计,国务院批准、国家豁免的1961年以前的农村欠款达91亿元。(三)金融工作中的纠“左”反“右”的措施1、1959年5月国务院颁行关于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暂行办法(草案),限定流动资金的供应使用。2、收回下放区、县的信贷资金管理权,并将其集中到中央、省。3、银行应坚持计划及合理的规章制度。4、加强农村资金管理。5、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增加利率档次,以压缩社会购买力,缓和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状况。四、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金融(一)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为了平衡“大跃进”中严重比例失调的国民经济,克服国家财政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以“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进行调整。国民经济调整工作开始,银行进一步着手集中管理资金工作。这主要表现在:1、冻结机关团体等在银行的存款以紧缩财政支出,稳定市场物价。2、调整信贷管理体制,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3、降低农业贷款利率,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4、加强信贷和现金管理,严格控制货币投放。(二)银行工作六条1、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克服国家财政经济困难,加快国民经济调整进程,于1962年3月10日作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工作六条”)。主要内容是:(1)收回原下放的一切权力,银行业务实行彻底的垂直领导。(2)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计划。(3)严格划清银行信贷资金,财政资金界限。(4)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5)建立各级人民银行向当地党、政汇报工作制度。(6)严格财政管理。2、贯彻实施银行在1962年至1965年贯彻“银行工作六条”中,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1)加强和改革信贷计划管理。(2)统一安排、管理支援农业的资金,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3)做好清仓核资工作。(4)依据政策原则改革规章制度。(三)调整的主要成绩1、 货币流通恢复正常。2、 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提高。3、 城乡储蓄存款转升。4、 国家外汇收入增加五、“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金融工作(一)金融工作所受冲击和破坏的主要表现1、 放松金融管理,贷款大撒手2、 储蓄、侨汇、国外保险等金融业务受到冲击3、 银行机构被合并(二)银行工作的第一次转机与挫折1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周恩来主持中央日常工作。银行工作在中央、国务院关心支持下,逐渐出现转机。表现在:1、 逐步恢复银行机构体系2、 恢复加强信贷计划、现金计划管理3、 加强流动资金管理4、 加强监督工资基金5、 恢复有关规章制度1974年,在“四人帮”策划下开展的“批林批孔”运动使初现转机的银行工作遭受挫折。(三)银行工作的第二次转机与挫折1975年9月,为摆脱“批林批孔”给国民经济制造的困难,邓小平根据毛泽东关于要把国民经济搞上去的指示精神,提出了“各方面都要整顿”的任务,10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报送了财政金融部门汇报提纲,并组织力量起草了财政金融十条,以及有关银行体制、货币流通、资金管理、放款办法、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监督支付、结算制度等各方面的整顿方案。财政金融十条的传达执行,控制货币投放和平衡信贷收支的工作开始有了明显的转机。1976年,随着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在全国的开展,“四人帮”借口批判“资产阶级法权”而制造的否定按劳分配,货币交换,银行作用的舆论,又一次搞乱人们的思想,搅起无政府主义思潮,国民经济在管理放松、生产下降中再一次遭到挫折。六、“拨乱反正”时期的金融(一)清除“左”的影响,解放思想做好实际金融工作1、清除“左”的影响。把“四人帮”否定货币、信用、利润、规章制度、银行作用等错误言行从金融领域清除。2、解放思想。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马克思认识理论,破除陋习陈规,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向西方先进工业国家学习银行经营管理方法。3、做好实际金融工作。(二)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1、 整顿银行机构,充实领导力量。2、 整顿规章制度,加强金融工作。(1)加强信贷管理(2)加强结算管理(3)加强帐户管理(4)加强现金管理(5)加强发行、出纳、金银管理、银行统计等工作七、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金融(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地位的确立与中央银行制度的完善1、确立1981年1月,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责。次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国务院有关领导在提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关于设置中央银行的几点意见中,对中央银行职能与设置、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关系、中央银行筹建和名称等问题提出了原则意见。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立作为其决策机构的理事会,并指出中央银行的职能在经济体制逐步改革、对外开放逐步进行中必须加强。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对国务院的前述规定予以强调。1985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机构之一的地位、独立性及调控手段、调控目的均作了明确规定。次年1月,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更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所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的主要任务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2、完善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于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基本原则。为贯彻执行上述决定,国务院遂于该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即加快改革步伐:加强货币信贷集中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集中货币发行权、信贷总量调控权、基础货币管理权、基准利率调节权;转换其分支机构职能,改革总行内部机构;把货币供应量作为宏观监控重要指标,逐步综合采用多种调控手段;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增强金融监管力量等。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本身的一项重要、迫切的工作,无疑应是尽快以专门法律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以保证国家货币政策正确制定执行,建立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强化金融监管。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中央银行制度走上法制化发展轨道。1997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行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同年7月31日,组成不久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显然,这一举措必然会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化提供重要保证。该年11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和现代金融制度,尽快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改革原有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9家分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撤销北京市分行、重庆市分行,分别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继1998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政区设立的第一家分行上海分行在上海市宣告成立后,其余分行渐次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的这一改革,对于建立货币政策的区域性研究制度、强化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责任制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二)以中央银行为领导的新的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完善1、形成(78年86年)(1)恢复农业银行,扩大中国银行权限,成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改变隶属关系,成立中国投资银行,形成工、农、中、建、投5家专业银行;(2)建立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3)建立和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国务院直属,建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发展城市信用社,规范农村信用社,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财务公司等。2、完善(86年以后)(1)设立三大政策性银行;(2)工、农、中、建转变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3)发展新型商业银行;(4)改革农村金融体制;(5)规范、发展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通过上述改革,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由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多种金融机构所构成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三)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金融工作1、 扩大信贷资金来源与贷款范围2、 发展多种信用形式3、 建立资金市场4、 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金融合作关系5、 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管理(四)初步建立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1、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方式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控制转向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中国人民银行从1994年第三季度开始按季向社会公布货币供应量分层次监测控制指标;1996年起先后7次调低利率,并于该年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1994年4月1日开办外汇公开市场业务,1996年4月9日正式以国债回购形式开展本币公开市场业务;1994年11月起正式开办再贴现业务,1997年3月1日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并把扩大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作为改进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政策措施;1998年3月,改革了原有存款准备金制度;1994年2月起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长期实行的贷款规模限额控制;1999年将消费信贷业务经营放宽到所有商业银行。2、初步形成金融法律体系框架,金融监管逐步加强(1)金融立法方面。在1995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2)金融监管方面。由于整个金融领域(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都已有相应的基本法律法规,这对于中央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退出与日常监管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力度提供了重要法律保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是其主要职能。3、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化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逐步使人民币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基础上成为可兑换货币。该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提出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1994年初,实现汇率并轨,建立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度。1996年1月27日,中国宣布自1996年12月1日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由此,中国的汇率制度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因此有助于接受国际社会监督、促进中外经济技术交流、保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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