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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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生产(面积)、经营假、劣种子数量较少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本条规定生产(面积)、经营假、劣种子数量较多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处以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生产(面积)、经营假、劣种子数量巨大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行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行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行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行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行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行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数量较少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数量较多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巨大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或尚未造成病虫害扩散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或造成病虫害小面积扩散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病虫害大面积扩散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2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数量较少的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数量较多的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巨大的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2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的;(二)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或者代销方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种子的;(三)代销方再次委托代销种子或者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销售种子的。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行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行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行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停止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或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停止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情节较重或损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情节严重或损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5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责令限期回收;(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收入二倍以内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销毁产品或加工的成品,并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收入一倍以内的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内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 情节轻微的责令销毁产品或加工的成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销毁产品或加工的成品,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销毁产品或加工的成品,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6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停止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危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后果较重的危害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6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6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7辽宁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验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农业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将农业植物、植物产品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植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200元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较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节轻微,面积较小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将农业植物、植物产品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情节较重或面积较大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将农业植物、植物产品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将农业植物、植物产品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8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取得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由果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的罚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苗木价值的10%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苗木价值的10%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苗木价值的10-20%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第二十八条从疫区调入果树种苗,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苗木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经济损失较少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较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苗木价值一至一点五倍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苗木价值一点五至二倍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未经登记批准擅自转让和扩大种植从国外引进的果树种苗,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5070的罚款。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经济损失较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50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较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50-60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60-70的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8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其他影响果树生产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被毁果树五至十年经济效益的罚款。违反本条规定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被毁果树五年经济效益的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被毁果树五至七年经济效益的罚款。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被毁果树七至十年经济效益的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9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并处五千元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所得在七万元以上十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9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规定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并处三千元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9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规定,数量较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数量较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量较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规定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并处五千元罚款。违法所得在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情节情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处罚阶次分类)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0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违法产品5吨以下(含5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2000元罚款;罚款1万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产品5吨以上10吨以下(含10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产品10吨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违法产品5吨以下(含5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产品5吨以上10吨以下(含10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违法产品10吨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违法产品5吨以下(含5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产品5吨以上10吨以下(含10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产品10吨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铁岭市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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