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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技术规程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技术部二零一二年十月目 录第一篇 矿山地质部分5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矿山勘探工作的划分及其要求5第三章 地质编录及矿山地质图件6第一节 编录质量要符合下列要求6第二节 生产矿山应建立健全下列图件6第三节 生产矿山应具备下列表格资料7第四节 生产矿山应具备下列文字资料7第四章 储量计算7第五章 地质监督和矿产资源保护8第一节 监督范围8第二节 监督职能9第二篇 矿山测量部分9第一章 总 则9第二章 采掘验收标准9第三篇 地下开采部分11第一章 总则11第二章 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11第三章 矿床开拓12第一节 一般规定12第二节 开拓方法分类13第三节 开拓方法技术规定14第四章 井巷掘进与支护18第一节 一般规定18第二节 平巷(硐)18第三节 斜井和斜坡道19第四节 竖 井19第五节 天井和溜井21第六节 硐 室21第七节 井巷支护22第八节 巷道掘进主要设备技术参数23第五章 采矿方法26第一节 空场采矿法28第二节 留矿采矿法30第三节 充填采矿法31第四节 崩落采矿法33第五节 相邻矿脉的开采37第六节 特殊矿床开采37第七节 矿柱回采38第八节 地压管理和采空区处理39第九节 采矿作业40第十节 凿 岩41第十一节 爆破作业41第十二节 采场运搬42第十三节 充 填43第十四节 运 输44第六章 矿井提升46第一节 竖井提升46第二节 斜井提升53第七章 压 气54第八章 通风防尘56第一节 一般规定56第二节 矿井通风58第三节 局部通风60第四节 防 尘60第九章 供水、防水和排水61第一节 供 水61第二节 防 水61第三节 排 水62第十章 电气设施63第一节 一般规定63第二节 照 明64第四篇 露天开采部分65第一章 总 则65第二章 矿床开拓65第三章 露天开采境界和采掘要素66第一节 开采境界66第二节 采掘要素67第三节 陡帮开采67第四章 采剥作业68第一节 一般规定68第二节 穿孔作业68第三节 爆破作业68第四节 矿岩铲装69第五章 矿岩运输70第一节 一般规定70第二节 汽车运输70第三节 胶带运输71第四节 人力运输71第六章 边坡管理71第七章 通风防尘72第八章 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73第五篇 生产技术管理标准部分73第一章 采掘(剥)技术计划管理标准73第一节 一般规定73第二节 采掘(剥)技术计划的内容74第三节 采掘(剥)技术计划的实施74第二章 采掘(剥)设计管理标准75第一节 一般规定75第二节 设计阶段和分类75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一般要求75第四节 设计服务75第三章 采场技术管理标准76第一节 一般规定76第二节 采场单体设计76第三节 出矿管理76第四节 采场验收77第一篇 矿山地质部分第一章 总 则1.0.1矿山地质是为保证和发展矿山生产所进行的一切地质工作的总称。矿床从转入地质勘探开始到矿山设计、基建、生产直到矿山闭坑等不同阶段的各项地质工作,均属于矿山地质工作范畴。1.0.2 矿山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地质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和仪器、设备,以保证完成矿山地质工作任务。1.0.3 矿山地质部门应根据矿床的成矿条件,有计划地对矿区边部、深部和外围进行找矿勘探,不断增加矿山保有储量;加强矿区生产勘探,提高对已知矿体的勘探程度,提供生产所需的工业矿量。1.0.4矿山地质部门应做好日常地质编录、取样等基础工作,不断补充和完善矿山地质资料,为采掘(剥)生产提供正确的依据。1.0.5 矿山地质部门应参与矿山设计与基建的地质工作,以及矿山生产建设规划、矿山采掘(剥)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的编制与审查。1.0.6 矿山地质部门应定期计算并分析地质储量和生产矿量的保有情况;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采掘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以及矿石损失、贫化管理。1.0.7 矿山地质部门应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矿山工作水平,促进矿山地质工作现代化。第二章 矿山勘探工作的划分及其要求2.0.1 矿山勘探按工作目的和范围划分为地质勘探、基建勘探和生产勘探三类。2.0.2 矿山地质勘探是对经过详查阶段,证实具有工业价值并拟近期开采利用的矿床进行的勘探工作,或为已建矿山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的矿区找矿勘探工作。一般按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探求各级储量,提交作为矿山建设或扩建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其主要要求是:1.围绕生产矿区开展地质勘探,查清矿床分布范围,寻找盲矿体,为矿山的近期和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依据;2.对前阶段地质工作未达到工业储量控制程度的矿体、矿段进行详细勘探或补充勘探,求取工业储量,为矿山的扩建或延伸开拓设计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3.进一步查明矿床中的有用伴生矿产,探明其性质、分布和质量,作出工业利用评价,为矿山制定产品方案提供地质依据; 4.结合矿山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查清矿床(区)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及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作出技术分析和评价;5.进一步开展矿床地质研究,总结矿山地质勘探工作方法和经验,指导矿区地质勘探工作。2.0.3 矿山基建勘探是在新建或扩建阶段出现下列问题时所进行的勘探工作:1.B级储量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满足开采设计要求或未分布在首选地段;2.首采地段内的平行小矿体(特别是上盘)或主矿体上端边界不清;3.须分采分选的各矿石类型界限及数量未予探明;4.须分采的氧化矿界限不清;5.基建范围内规模较大的断层、破碎带、岩脉的分布及其破坏程度尚未查清;6.较大矿体的边界能圈定。2.0.4 矿山生产勘探是为保证矿山均衡生产、提高矿床勘探程度、增加工业储量和为深入研究矿床(体)地质特征所进行的探矿工作。其主要内容是:1.采用一定的探矿手段或利用部分生产工程,正确圈定矿体边界;2.进一步查明矿产质量及矿石类型、品级的分布,准确圈定矿体氧化带、混合带、原生带,必要时圈定出富矿带和贫矿带;3.按阶段(台阶)、矿块重新计算矿石储量,提高储量级别;4.详细查清近期开采地段的矿床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及矿石加工技术条件;5.寻找在地质勘探时漏掉的存在于主矿体上下盘或边部、分枝、平行再现等盲矿或小矿体;6.深化矿床地质综合研究,总结成矿规律,指导找矿勘探工作。第三章 地质编录及矿山地质图件第一节 编录质量要符合下列要求3.1.1原始编录要建立自检、互检、抽查制度,综合编录必须对采用的原始资料先行审核,再编制各种所需的地质资料;3.1.2工程原始编录长度以测量成果为准;3.1.3编录内容要齐全,各种地质现象在图上(原始和综合图)的误差不得超过1毫米;3.1.4综合图的内框和坐标方格网误差不超过0.2毫米,各种地质现象的符号必须统一,数字一律朝北书写,图面要求整洁、清晰。第二节 生产矿山应建立健全下列图件3.2.1区域性图件(比例尺根据矿山实际确定);1.矿区交通位置图;2.区域矿产分布图;3.区域地质图(附综合地层柱状图);4.区域构造地质图(附地质综合剖面图);5.区域水文地质图;6.其它图件。3.2.2矿区性图件:1.原始地质图件:槽探素描图;浅井素描图;钻孔柱状图;坑道素描图;其它图件。2.地质基础性图件:地表、露天采场台阶、井下采矿阶段或分段取样位置平面图;阶段(或台阶)地质平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储量计算平面图、剖面图。3.生产性图件:生产勘探、地质勘探设计平面图、剖面图;供采掘(剥)技术计划用的有关图件;供开拓、采准、切割、落矿设计用的图件;其它生产所用的各种图件。3.2.3地质综合性图件:1.分布图,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及地质构造剖面图,阶段地质平面图,地下开采矿山:矿区综合地质图,矿区(矿床)地质地形图,矿区水文工程地质图,矿区地表(阶段)取样分布图,矿区勘探程度或勘探工程矿体纵横(或水平)透影图,矿层顶底板等高线图, 勘探线剖面图, 储量计算图等。2.露天开采矿山:矿区综合地质平面图, 勘探线剖面图, 台阶地质平面图, 矿层顶(底)板等高线图,矿床(矿体)剥采比等值线图,边坡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基岩等高线图,钻孔取样分布图, 储量计算图及其它用图。3.2.4 综合研究性图件。 第三节 生产矿山应具备下列表格资料1. 取样、化验结果登记表;2. 探矿工程完成统计表;3. 储量计算表;4. 储量平衡表;5. 生产矿量统计表;6. 矿石损失、贫化统计表;7. 矿岩各种物理测定登记表;8. 采场档案卡片;9. 其它。第四节 生产矿山应具备下列文字资料1. 勘探设计说明书及提交地质资料的说明书;2. 年度地质工作总结;3. 矿量报销的地质资料;4. 勘探工作总结;5. 各种专题报告;6. 各种专题研究成果;7. 其它。第四章 储量计算4.0.1储量计算方法应根据矿床地质特征和勘探方法选取,常用的有平行断面法、开采矿段法、地质块段法等。4.0.2 平行断面法计算储量应按下列公式:1.两断面间块段体积的确定当S1 S2,且(S1-S2)/S140%时用截锥体公式:V=L(S1+S2+S1S2)/3当矿体端部只有一个断面控制,且矿体呈尖灭时,采用锥体公式:V=SL1/3当矿体呈线形尖灭时,采用楔形公式: V= SL/2 式中: V 两断面间块段体积(米3); S1 、S2 两断面面积(米2); S只有一个断面的矿体面积(米2); L 两断面间距离(米);L1 断面至尖灭点距离(米)。 2.块段矿石储量计算公式:Q=VD式中Q块段矿石储量(吨); D 矿石平均体重(吨/米3)。3.块段矿石金属储量计算公式: P=QC式中P块段矿石金属储量(吨);C 块段平均品位(%)。4.0.3 在确定使用某种储量计算方法时,应以一种计算方法为主,同时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算。两种储量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之差,不得超过5%。第五章 地质监督和矿产资源保护第一节 监督范围5.1.1矿山地质部门参加矿山年、季、月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和进行探矿设计,监督矿山生产部门执行“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方针,定期分析地质储量和生产矿量平衡情况,保证矿山持续均衡生产。5.1.2监督采矿部门做好矿床开采的矿石损失贫化工作。通过矿石损失贫化计算和分析,制定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的措施。1.参与采掘(剥)工程单体设计会审,检查矿块(采场)划分和矿石损失贫化指标的合理性;2.监督采矿部门按设计进行回采,对暂时不利用的稀有和贵金属的单独矿体,要妥善保管地质资料,准备将来利用;对尚有工业利用价值的尾矿,应督促矿山有关部门妥善堆存;3.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回采矿柱,尽量减少资源损失;4.采用中深孔崩矿的采场,通过采准、切割、钻孔等进行矿体再次圈定,以减少落矿的矿石损失、贫化;5.露天砂矿在开采过程中应对已采区的底岩进行检查取样,防止资源损失;6.加强副产矿石及废石的检查,防止矿石和废石混采、混装、混运。5.1.3开采阶段(台阶)或采区结束时,地质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提出书面报告,报总工程师批准。5.1.4督促有关部门对空区及时处理。对采用充填法的采场,每分层矿石出完后,经验收合格才能进行充填。5.1.5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节 监督职能5.2.1矿山地质部门对违反正常采掘顺序和资源保护政策的采掘(剥)计划和设计,有权提出调整意见。1. 对矿山采掘(剥)比例失调,保有生产矿量下降和矿石质量影响生产计划的完成等情况,应及时提出意见,并报有关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解决;2. 对未按设计开采,或因不正规作业,造成大量矿石损失、贫化时,有权停止其作业,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第二篇 矿山测量部分第一章 总 则1.0.1矿山测量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立足够精度的矿区基本控制网及建立满足井下(或露采)生产所需的测量控制系统;2 .测绘矿区地形图及矿界;3.进行地上、地下各种工程的施工、竣工测量;4.填绘反映矿山生产现状的各种采掘(剥)工程图和专业图;5.验收采掘(剥)工程量和质量;6.开展岩层移动、地压、边坡滑动及建(构)筑物变形等的观测研究。1.0.2 对各项工程的测设标定,必须以审批的设计为依据。用于测设标定的测量控制点及其成果,应认真核对。重要工程测量必须对计算的标定数据和标定位置进行复核。1.0.3外业测量记录和内业计算资料必须经严格检查。提交使用和呈报的测绘资料均应通过审核。1.0.4 矿山测绘资料必须系统整理编录,并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和提供使用。第二章 采掘验收标准2.0.1 验收测量的数量与质量数据必须准确,并以规定的月底截止日期总验收数字为准予以呈报。严禁估算和弄虚作假,不得预报、隐瞒、多报。2.0.2 因某种原因暂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必须规定限期做好处理后再予以验收。2.0.3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掘工程,一律不予验收:1.无审批计划及设计而施工的;2.未经技术人员测设标定而施工的;3.已正式通知停止施工而还在继续施工的;4.应返工修整而尚未修整合格的(返修量不计进尺);5.回采设计界限以外的作业量和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作业量。2.0.4 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定为可修品、次品、废品。1.可修品:施工虽未达到设计规格,但经过返工修整后,可以达到要求的;2.次品:施工超出了设计规格,并又不在验收标准允许限差内的,施工误差限值以外的超挖部分不报任务;3.废品:不按计划和设计要求施工和错误施工,而今后又不能得以利用的。2.0.5 巷道掘进质量的验收标准: 巷道掘进施工质量允许误差:工程名称施工误差限值规定(米)作主要用的巷道探矿、采准用的巷道切采用的巷道斜巷、平巷掘进方向偏离中心线0.20.30.4巷道的断面规 格 +0.2无负差+0.2-0.05+0.2-0.1巷道的纵向坡度12注:(1)巷道进尺验收以米为单位,取至分米;含矿的部分换算成吨列为副产矿石;(2)巷道方向偏差局部连续长度3米以上超上表极限标准时,或影响安全及使用的部分,必须经过返修合格后方予验收。2.0.6 竖井、天(溜)井掘进质量验收标准:1.竖井、天(溜)井掘进尺验收以米为单位,取至厘米;2.竖井的实际开凿断面不得小于设计值,超挖不得大于0.15米;3天井、溜井的中心线至周帮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格0.1米,超挖不得大于设计规格0.2米。2.0.7 井下各种硐室掘进质量验收标准:1.各种工程硐室验收按体积计算,并以所在巷道的巷道设计断面换算进尺;2.实际开凿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值(长、宽、高),超挖不得大于设计规格0.2米,负差按可修品返工修整后验收;3.特殊要求的工程硐室,按设计提出的允许误差限值执行;4.超过验收标准或设计特定允许差的开凿部分,均不得作为完成生产任务的工程作业量计入。第三篇 地下开采部分第一章 总则1.0.1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1.0.2矿床开采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1.0.3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划分为:1. 按矿体倾角划分:近水平矿体: 小于8o缓倾斜矿体: 8o-30o倾斜矿体: 30o-55o急倾斜矿体: 大于55o2.按矿体厚度划分:极薄矿体 小于0.8米薄矿体 0.85米中厚矿体 5 15米厚矿体 1550米 极厚矿体 大于50米1.0.4 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极不稳固 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不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不够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中等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稳 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极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第二章 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2.0.1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级保护等级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或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支线;架空索道,电视塔及其转播踏等。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相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厂瓦斯管道等。2.0.2移动带和崩落带:采空区上部地表发生崩落和移动的范围,分别叫做崩落带和移动带。2.0.3矿山必须圈定开采后地表及岩层移动预计范围。开采移动范围的圈定应遵照下列规定:1.移动区应从开采矿体的最深部划起;2.对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做为远景开采的深部划起;3.矿体埋藏很深且分期开采时,需分期划出移动区;4.矿体轮廓复杂时,应从矿体突出部位划起;5.对已进行工程地质及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一般应进行开采后岩体及地表稳定性的评价,分别用数值分析法(包括有限元或边界元分析)和类比法确定;6.对未进行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可参考同类矿山的观测资料确定;7.所圈定的移动区应分别标在总平面图、开拓系统平面图、剖面图以及各阶段平面图上。2.0.4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布置在最终移动区之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应按保护对象的等级而定,级为20米,级为15米,级为10米。2.0.5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须布置在最终移动区内时,应留保安矿柱。第三章 矿床开拓第一节 一般规定3.1.1矿床开拓系矿山企业的主要建设工程,它对矿山生产有长远影响。矿床开拓必须符合生产安全、工程量少、投资省、经营费低、管理方便的原则。3.1.2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口位置应保证其构筑物不受岩层移动、滑坡、滚石、山洪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3.1.3 每个生产矿井或坑口,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大型矿井,矿床开采技术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应在端部增加安全出口。3.1.4每个作业阶段应保有不少于两个作为人行的出口,并使其与通往地面的两个出口相通。3.1.5矿山两个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中,如有一个出口不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作业,直至修复或设置新出口为止。3.1.6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稳固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或断层破碎带、岩溶发育的地层和流沙层中。若难以避开时,应有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3.1.7竖井、斜井、平硐、主溜井在施工前,一般应打检查孔,以查明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3.1.8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工程量和总运输功最小的矿体下盘。井(硐)口位置应便于布置各种建(构)筑物、调车场、堆放场地和废石场,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3.1.9井巷断面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用通过的设备最大件尺寸进行校验。3.1.10新建矿山,人员上下班通过的竖井、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应采用机械设备运送人员;现有矿山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述规定。3.1.11竖井、斜井与各阶段的车场联结处,必须设置阻车器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安全栅栏,栅栏下面部分应有高度不小于0.3米的整体栏板。3.1.12地震区矿山的各主要井巷出口,应按地震部门提供的基本烈度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二节 开拓方法分类3.2.1概述:用地下开采方法开采金属矿床,首先要进行矿床开拓,其目的是将地表与矿床联系起来,并形成开采矿床所必备的运输(提升)、行人与通风的完整线路,构成排水、供电、供风等体系。矿床开拓是依靠由地表开掘一系列通达矿床的巷道即开拓巷道来完成的。由开拓巷道构成的矿体内进行采矿工作的完整系统,叫开拓系统,其中包括运输(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等等。形成这些系统的工程,叫开拓工程。开拓巷道根据其作用与重要性,可分为主要开拓巷道和辅助开拓巷道两类。用来运输、提升矿石的主要巷道,如主运平硐、提升竖井、提升斜井与主斜坡道等,叫主要开拓巷道;除上述巷道外,其它开拓巷道,如通风井、溜矿井、充填井、石门、井底车场以及主要运输平巷等,叫辅助开拓巷道。3.2.2矿床开拓方法:指用何种类型的主要开拓巷道来开拓矿床的方法。根据矿床开拓所采用的主要开拓巷道的不同,矿床开拓方法分为平硐开拓法、竖井开拓法、斜井开拓法、斜坡道开拓法以及联合开拓法五类。分类情况如下:开 拓 方 法主 要 开 拓 巷 道 的 形 式 与 位 置单一开拓法平硐开拓1. 平硐沿矿体走向2. 平硐与矿体走向相交(在上盘或下盘)竖井开拓1. 竖井在矿体下盘2. 竖井在矿体上盘3. 竖井在矿体侧翼4. 竖井穿过矿体斜井开拓1. 斜井在矿体下盘2. 斜井在矿体中斜坡道开拓多为下盘折返式斜坡道联合开拓法平硐盲竖井开拓矿体上部用平硐,深部用盲竖井平硐盲斜井开拓矿体上部用平硐,深部用盲斜井竖井盲竖井开拓矿体上部用竖井,深部用盲竖井竖井盲斜井开拓矿体上部用竖井,深部用盲斜井斜井盲竖井开拓矿体上部用斜井,深部用盲竖井斜井盲斜井开拓矿体上部用斜井,深部用盲斜井竖井斜坡道开拓下盘竖井与下盘斜坡道第三节 开拓方法技术规定一 、 平硐开拓:3.3.1矿床有条件利用平硐开拓时,优先采用。3.3.2主平硐排水沟的泄水能力须按井下最大涌水量确定,水沟坡度不小于3。3.3.3平硐人行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力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7米;2.机车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8米;3.无轨运输的平硐不小于1.2米。3.3.4平硐中有轨运输设备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米。二、斜井开拓:3.3.5矿床可采用下盘斜井开拓、脉内斜井开拓和侧翼斜井开拓。3.3.6斜井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盘斜井必须与矿体保持一定的距离,其距离应根据矿体下盘变化确定,一般应大于15米;2. 脉内斜井必须在井筒两侧留保安矿柱8-10米。3.3.7斜井开拓按其提升、运输设备的不同,其适用条件如下:1.箕斗或台车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大于30的斜井;2.矿车组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小于30的斜井;3.向上运输的胶带输送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5的斜井;4.向下运输的胶带输送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2的斜井。3.3.8矿车组斜井井筒一般应取同一角度,中途不宜变坡;特殊情况下斜井下段倾角可大于上段倾角2-3。3.3.9斜井倾角等于或大于12时,斜井一侧须设人行台阶;倾角大于15时,应加设扶手。3.3.10斜井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斜井垂直深度不大于90米,采用轨道运输而无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有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人行道与车道之间必须隔开;2. 胶带输送机斜井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3. 人行道的铅垂高度不小于1.8米。3.3.11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米;胶带输送机与其它设备突出部位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4米。3.3.12甩车道的提升牵引角一般不应超过10,主要提升斜井的平曲线半径为15-20米,竖曲线半径为20-30米,并须满足长材料通过。3.3.13为便于布置人行道和管道,一般不采用双向甩车,特殊情况需双向甩车时,甩车岔口应错开8米以上;双钩提升时,斜井井筒一般须按双道布置。3.3.14斜井与阶段联结采用吊桥时竖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桥通过人车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8米;2. 吊桥不通过人车和长材料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4米。3.3.15吊桥必须备有制锁装置。3.3.16斜井井筒中须设纵向水沟,井筒内每30-50米设一坡度不小于3的横向水沟。3.3.17当斜井倾角大于10时,敷设轨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3.3.18矿车组斜井内必须设防止跑车装置。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室。3.3.19采用双巷斜井开拓时,沿斜井线路每隔100-150米须设一联络道将两斜井连通。3.3.20胶带输送机斜井中应敷设专用的消防水管。3.3.21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下人员处应设有平台,平台长不小于5米,宽度不小于0.8米。三 、竖井开拓3.3.22竖井开拓应根据矿山生产规模、井筒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可采用罐笼井、箕斗井、混合井。混合井开拓一般适用于井筒深度较大、地质条件复杂和施工难度大的矿床。3.3.23在主副井之间布置破碎系统时,主副井间距不应小于50米。3.3.24辅助提升设施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1.年产量小于60万吨的矿山可设一套辅助提升设施;2.年产量大于60万吨的矿山,应设置两套辅助提升设施。3.3.25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提升设备和梯子间。梯子间应经常检查和清扫,梯子和梯子间构件须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3.3.26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梯子坡度不大于80;2.上下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米;3.上下平台的梯子孔应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4.梯子上端要高出平台1米,梯子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5.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间距一般为0.3米;6.梯子间与提升间、管线间须用金属网隔开。3.3.27井筒有淋水时,在马头门以上1-2米处须设集水圈。3.3.28竖井处于地震烈度为89度的地区时,竖井井颈支护应直至基岩内5米,其强度必须满足地震烈度要求;靠近井口的各种预留硐口应尽量错开布置,以免削弱井壁。 四 、斜坡道开拓3.3.29斜坡道的位置应根据工业场地的总体布置和矿体赋存条件确定,一般沿走向布置在矿体中部的下盘稳固岩层中。3.3.30用盲斜坡道开拓深部矿体时,其上口位置应靠近坑内破碎站卸矿溜井,以缩短矿石运输距离。3.3.31斜坡道须设错车道和信号闭锁装置;错车道的长度和宽度应视行驶设备尺寸而定。3.3.32斜坡道断面应根据无轨设备的外形尺寸和运行速度、斜坡道用途、支护形式、风水管和电缆等布置方式确定,并须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2.无轨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米;3.无轨设备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6米。3.3.33斜坡道的坡度应根据采用的运输设备类型、运输量、运输距离和服务年限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用于运输矿石时,其坡度不大于12%;用于运输材料设备时,其坡度不得大于20%。3.3.34斜坡道的弯道半径应根据采用的运输设备类型和技术规格、道路条件、行车速度及路面结构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行大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干线的弯道半径不小于20米,中间联络道或盘区斜坡道的弯道半径不小于15米;2.通行中小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干线的弯道半径不小于10米。3.3.35斜坡道的弯道加宽和超高以及竖曲线弧长,应根据无轨设备的行车速度、半径大小和路面状况经设计确定。3.3.36斜坡道的路面结构应根据其服务年限、运输设备的载重量、行车速度和密度合理确定,一般采用混凝土路面。3.3.37斜坡道应设置水沟,并须定期清理,以利水流畅通。五 、井下破碎和溜井系统3.3.38井下破碎系统适用于下列条件: 1.箕斗提升井、胶带输送机斜井和平硐,年产矿石量大于30万吨,矿石块度大而不符合提升运输设备要求的矿山; 2.破碎系统服务年限一般大于10年。3.3.39粗破碎机型式应根据矿岩的物理机械特性,经设计确定。粗破碎机给矿口宽度应大于最大给矿块度的15-20%,排矿块度应满足提升、运输设备的要求。3.3.40阶段卸矿站至破碎机和破碎机至计量装置之间,一般应设矿仓(溜井);其容积应各为0.51小时的储矿量,或各不小于两列车的矿石量。3.3.41破碎机硐室应设置起重设备,其起升量应满足起吊最大件质量的要求。3.3.42破碎系统部位应有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破碎硐室应布置在岩层稳定地段。3.3.43破碎系统必须设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和除尘设施。3.3.44破碎硐室、胶带输送机道、计量硐室的大小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硐室应有设备大件出入通道,并兼安全出口。3.3.45溜井位置应选择在开拓工程量和总的运输功最小、施工方便的稳固岩层中。3.3.46主溜井和分支溜井的倾角应大于60;当粉矿较多时,尽可能采用垂直溜井。溜井直径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2米。3.3.47年产矿石量60万吨以上(含60万吨)的矿山,应设置备用溜井。3.3.48溜井装卸口一般不得布置在主要运输和通风巷道内,以免粉尘污染风源和减少对运输的干扰。3.3.49溜井装卸口须有专门的通风防尘设施,其污风用风机引入回风系统,或净化达到风源质量标准后送入其他作业区。3.3.50矿石粘性大、含泥多、易结块的矿石不宜采用溜井放矿。3.3.51防止溜井堵塞和跑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合理的溜井形式和结构参数;2.卸矿口必须安设格筛;3.防止地表水、坑内水流入溜井内;对溜井裂隙水,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4.严禁废钢钎、钢轨、钢丝绳、木材等杂物卸入溜井;5.溜井中断放矿时,应将储矿段的矿石放完;6.粉矿、块矿和泥浆矿应搭配卸入溜井,并严格控制矿石块度及含水量,以利改善放矿条件。3.3.52溜井装矿硐室及闸门操作室必须设有安全通道,便于操作人员在发生溜井跑矿时,能安全撤出危险区。3.3.53禁止人员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六 、井底车场3.3.54井底车场可采用环行式和折返式,它应根据提升和运输方式、井筒与运输巷道的距离、运输量和运输品种等因素确定。3.3.55井底车场储车线的长度不小于1.5倍列车长度;采用不摘钩卸栽时,储车线的长度不小于1.1-1.2倍列车长度。3.3.56副井井底车场废石线路为1-1.5倍列车长度;材料和设备等临时占用的线路长度为15-30米。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设置人车专用线。3.3.57井底车场调车线通常为一列车长度。3.3.58斜井矿车组提升时,其储车线为1.5倍列车长度。3.3.59副井进、出车线为上下班通行要道时,应设双侧人行道,其宽度不小于1米。第四章 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4.1.1巷井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和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需经原设计部门进行修改。4.1.2巷井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表土层中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设计。4.1.3巷井作业地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面必须无浮石,支护可靠;2.工作面空气中粉尘和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以及空气温度应符合规程要求,并须有良好的照明;3.作业地点噪音应符合规程规定。4.1.4竖井井筒施工,至少要有两套独立的能上下人员、直达地面的提升装置;两条竖井井筒到底后,应及时贯通,以形成两个安全出口。井下各主要巷道的岔道口必须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4.1.5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材料如需代换,需经原设计单位修改。4.1.6井巷工程接近和穿过含水的岩层、断层、溶洞、陷落区,地表水体或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积水的老窿、废旧井巷或灌过泥浆的采空区,以及有出水征兆时,应遵守防水有关规定。4.1.7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矿山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当两个互相贯通的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米时,只允许从一个工作面掘进贯通,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爆破警戒。4.1.8主要巷道和硐室施工,应采用光面爆破。4.1.9井巷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和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第二节 平巷(硐)4.2.1平巷(硐)施工应一次成巷;平硐开口应严格按照设计及时砌筑挡墙、硐门和支护。4.2.2永久支护和掘进工作面间的距离,应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和使用的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米;支护工作一般应由外向里进行。4.2.3在压力大、易风化和膨胀的软岩中,应采用短段掘砌(喷)法施工,并须加强临时支护。4.2.4大断面巷道通过松软破碎带时,一般采用导硐超前掘进的施工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单一导硐法施工时,其长度应不超过30米;采用两侧导硐法施工时,导硐长度不宜超过4米;2.导硐的位置与断面,应满足通风和装运的要求;3.导硐的刷砌(喷)与掘进一般不采用平行作业;4.导硐刷大后,应及时支护;采用混凝土支护而先拱后墙法施工时,拱基应采取补强措施,以防移位和落拱。4.2.5长平巷施工,应设置躲避硐室。4.2.6巷道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应架至工作面,以确保复工时顶板不致冒落。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水大、岩石易风化时,应将全部已掘进巷道进行永久支护。第三节 斜井和斜坡道4.3.1斜井和斜坡道开口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及时砌筑挡墙、硐门和进行永久支护。斜井和斜坡道口顶部覆盖岩土的厚度不得小于2米。4.3.2斜井和斜坡道通过表土层施工方法,应根据表土层的稳固性和井巷断面确定,一般可采用全断面掘进法、导硐法、先拱后墙法和板桩法。4.3.3斜井和斜坡道揭盖部分用料石或混凝土块砌筑井壁时,旋外侧必须在抹设防水层后再回填表土,并应分层夯实。4.3.4斜井和斜坡道通过涌水地段,应及时进行永久支护,支护时应采取防、排水措施。4.3.5斜坡道掘进采用铲运机出渣的单程运距一般不大于150-200米,大于200米时,应采用井下自卸汽车。4.3.6长斜坡道施工时,一般需设置会车道或调车硐室。其间距为150-200米,作为每次爆破循环中载重自卸汽车装载和临时卸载、铲运机和汽车回车之用。回车线长度一般为15米,其宽度应根据无轨设备外形尺寸、错车时的最小间隙和回车所需尺寸确定。4.3.7斜坡道掘进时,应使其底板平整,以利无轨设备行驶。4.3.8斜井倾角大于20时,不宜采用掘进与支护平行作业(锚喷支护除外)。4.3.9斜井施工应设有防止跑车和坠物的安全措施,并须开掘躲避硐室和临时转水硐室。4.3.10在斜井中移动耙斗式装载机时,其下方不准有人员停留。第四节 竖井4.4.1竖井井颈一般在旱季破土施工,并做好防水和排水工作。4.4.2竖井井口必须装置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能自动启闭的井盖门。卸渣装置必须严密,不许漏渣。禁止向井筒内投掷物料。4.4.3竖井应及时锁口和安设施工井架。4.4.4竖井井颈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深度超过15米时,应采用卷扬机提升人员。4.4.5竖井井颈掘完一段后,一般应随即向上构筑永久井壁;当井颈长度小于30米且土层稳定时,可完全后一次构筑永久井壁。4.4.6井颈临时支护形式应根据土层的稳定性和含水情况确定。土层无水而稳定时,一般采用喷锚支护,其空帮距离不大于2-3米;土层稳定性较差时,一般采用井圈支护,其圈距不大于1米,空帮距离不大于1.2米。4.4.7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前必须对稳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并撤出吊盘以下所有人员;吊盘升降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空隙盖严。4.4.8竖井施工必须设置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稳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并应具有手摇装置,以备断电时用以提升井下人员。4.4.9井筒每个作业点都要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的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所有信号须经井口信号室转发。4.4.10井筒施工可采用单行或平行作业。当井筒深度超过400米,净直径大于5.5米,且岩石较稳固时,宜采用平行作业。4.4.11井筒掘进段高,应根据穿过岩层的稳固程度和掘进、支护速度确定。采用挂圈背板或喷锚临时支护,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时,段高为30-40米,最大不超过60米;采用短段法掘进及永久支护时,段高为23米。4.4.12井筒延深一般宜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当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层稳定时,应尽量采用自下而上的延深方式。4.4.13自上而下延深井筒,一般应利用原生产井筒内预留的延深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如条件不具备时,宜在原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内开延深辅助小井和辅助水平至原井筒位置,利用延深辅助水平向下延深。4.4.14利用延深间或井筒内可能腾出的空间延深井筒穿过岩柱保护盖时,一般应设梯子间;保护盖上方应设有储水仓,保护盖下方应进行维护并设立固定盘。4.4.15为保护井筒延深时的施工安全,在提升天轮间顶部的上方应设保护盖。当采用预留岩柱作保护盖时,岩柱的厚度应根据岩性确定,一般不宜小于井筒荒直径。当安设人工保护盖时(原井筒内为延深工作而预留的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1.人工保护盖的结构、强度,应依据断绳坠罐的冲击力设计,并应有严密的封水截水设施;2.当采用楔形人工保护盖时,其漏斗夹角一般应为18-25。漏斗中间可用竹笆或其他弹性物料作缓冲层;3.砌筑人工保护盖时,应预埋引放井筒中心线的垂直钢管,钢管上口应保持高出生产井筒的井底水面。4.4.16为延深工作所设置的保护盖,应在井筒基本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掘砌(喷)完成后才允许拆除。拆除岩柱保护盖,允许以钻孔或不大于4米2的小断面从下向上先与大井凿通。全面拆除岩柱工作,一般宜自上而下进行。4.4.17井筒延深5-10米后安装封口盘,在封口盘下3-5米处装设固定盘;天轮固定盘距离封口盘的垂高,不得小于15米;倒废石固定盘应高于封口盘5米。4.4.18自下而上延深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1.反井小断面应根据延深井筒直径、可能达到的测量精度、施工方法和地质条件等确定,但一般不宜按井筒全断面掘进;2.反井掘进到保护岩柱位置时,即应停止掘进,然后自上而下按井筒设计规格分段刷大,并进行永久支护;3.刷大井筒前,应先将上一水平或上部井筒贯通;如采用反井与上部井筒直接贯通时,其断面不应大于4米2。 4.4.19刷大反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刷大反井一般宜采用短段法施工,条件不允许时可按正常凿井顺序施工; 2.用漏斗下放废石的最大块度,不应超过300毫米; 3.拆除的框料、井圈、背板等,不得从废石间下放。4.4.20井筒局部的荒半径不应大于设计150毫米,平均不大于75毫米。4.4.21井筒掘进应经常监测井筒内杂散电流,当超过30毫安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杂散电流的措施。4.4.22井筒与相连的巷道口,应与井筒同时砌筑永久支护,其长度不得小于5米。4.4.23施工期间,必须绘制实测平面图、断面图、剖面图和展开图;对井筒所穿过的岩(土)层性质、厚度、倾角、涌水量、壁座和预留粱窝的位置、规格、结构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均应进行详细记录。第五节 天井和溜井4.5.1天井和溜井的施工方法,应根据其倾角和矿岩的稳固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普通法、吊罐法、爬罐法、深孔爆破法和钻进法。4.5.2天井和溜井掘进距上部阶段7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最后一次贯通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矿岩不够稳固时,最上部5米应采用由上向下掘进。4.5.3普通法适用于矿岩不稳固至稳固和不同倾角的天井、溜井掘进。4.5.4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吊挂工作台和横撑工作台时,必须牢固稳定,并用盖板盖严;工作台距工作面的铅垂高度不低于1.8米;2.必须设置安全棚,其距离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米;3.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应设梯子间、废石间等设施。4.5.5吊罐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垂直或近于垂直的天井和溜井掘进。4.5.6采用吊罐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1.吊罐中心孔的孔径不得小于100毫米,钻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5%;2.吊罐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3.必须有可靠的信号通讯装置,信号通讯路线禁止设置在吊罐孔内;4.必须采用抗杂散电流的和确保作业人员到达安全地点的起爆方法;5.必须采取防止吊罐中心孔堵塞的措施。第六节 硐室4.6.1硐室掘进方法应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断面大小和支护形式确定,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导硐开挖法、留渣开挖法。4.6.2当岩石坚硬、节理裂隙不发育、整体性好,不需要临时支护,硐室高在5米以下时,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4.6.3箕斗装载硐室与井筒连接处,必须砌筑成整体。4.6.4翻笼硐室和矿仓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翻笼硐室宜先掘砌硐室,后掘砌设备基础;2.用钢轨或铸铁板敷设矿仓底板时,其接头位置必须错开。4.6.5破碎机硐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导硐光面爆破法施工时,应先拱后墙,最后清除岩柱,并掘砌设备基础;2.室采用喷锚支护时,承重混凝土立柱应与喷射混凝土墙连成一体。4.6.6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施工,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水泵房施工时,吸水小井与水泵房连接部分的支护应一次完成;2.为加快水仓掘进,可增开临时斜巷和通道,但斜巷位置必须避开水泵房和变电所。第七节 井巷支护4.7.1井巷支护型式应根据矿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设计确定。4.7.2井巷支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4.7.3井巷支护采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有关规定。采用型钢和木材支护时,应分别进行防锈和防腐处理。4.7.4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的有关规定。4.7.5采用锚杆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锚杆直径一般不小于14毫米;2.固结锚杆的砂浆强度不应低于20兆帕,锚杆锚固力一般不小于50千牛;3.锚杆间距不宜大于杆体长度的1/2;4.锚杆孔的直径、角度、深度及布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孔距误差不大于200毫米,孔底误差不大于50毫米;5.锚杆杆体插入长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95%,锚杆端部不宜露出喷层表面。 4.7.6采用喷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50毫米,但不宜大于250毫米;2.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15兆帕,竖井和重要硐室等工程的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20兆帕。4.7.7采用预应力长锚索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锚索孔布置形式和方向须经设计确定,锚索间距和排距一般不大于锚索长度的1/3;2.锚索孔底不得位于同一平面上,应参差不齐,避免拉应力集中。4.7.8喷射砂浆的厚度不宜大于50毫米。4.7.9喷射混凝土(或砂浆)施工必须采取防尘措施,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有关规定。4.7.10锚喷支护应按照.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第八节 巷道掘进主要设备技术参数4.8.1设备技术参数是确定巷道规格的主要参数之一。4.8.2气腿式凿岩机主要技术参数:技术性能7655YT-24YT-25YT-28YT-30ZY-24YTP-26备注压气(/2)5 5 5 5 5 5 5机重() 24 24 23 25.5 27 25 26.5风管内径() 25 19 19 25 19 19 25 水管内径() 13 13 13 13 13 12 12水压(/2)23 23 23 23 23 23 35钻孔直径()34-38344234383438343834383645最大钻孔深度 5米5米5米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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