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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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880-201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解 读,修订背景,本标准基本属性,标准修订主要原则,主要修改内容,增加了1997年2012年1号卫生部公告及GB 2760-1996附录B中营养强化剂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营养强化剂、营养素、其他营养成分、特殊膳食用食品; 增加了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和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本标准的食品类别(名称),调整、合并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删除了部分不适宜强化的食品类别;,主要修改内容,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成分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增加了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 保健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和食用盐中碘的使用,按相关国家标准或法规管理。,修订后标准框架,(正文+四个附录) 正文:包括范围、术语定义、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营养强化剂质量标准八项内容; 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附录B: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附录C: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 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以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2 术语和定义,营养强化剂 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等。,其他营养成分 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特殊膳食用食品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3 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3.1 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 3.2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3.3某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和(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量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3.4 补充和调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4 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1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4.3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4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4.5 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强化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5 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5.1 应选择目标人群普遍消费且容易获得的食品进行强化。 5.2 作为强化载体的食品消费量应相对比较稳定。 5.3 我国居民膳食指南中提倡减少食用的食品不宜作为强化的载体。,6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6.1 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7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D。如允许某一营养强化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本标准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附录A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附录A是对GB14880-94和卫生部历年公告中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的整理、汇总(婴幼儿食品除外,单独在附录C中列出),并结合当前实际、配合分类系统,对各营养强化剂已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进行合理的汇总、合并。,合并的主要原则,同一产品名称,不同时期的公告中使用量规定不一致时,尽量合并,取最小使用量和最大使用量作为范围值; 同一产品名称,不同时期的公告中使用量规定差别较大,无法合理合并时,以最新批准的使用量为主; 维生素类:当维生素以化合物的形式添加时,均折算成以维生素计,且同一维生素使用的单位统一,如维生素A历年公告的使用量包括mg、g、g /d、IU、g视黄醇当量等多种形式,此处统一折算为gRE/kg;其他维生素也采用统一方法合并; 矿物质:将历年来公告中矿物质的强化量均折算成相应的元素计,如所有形式的铁化合物添加量均乘以相应的铁含量转换为铁元素的使用量。在同一类别的产品中,不同化合物折算成元素后强化量不一致时,取最小使用量和最大使用量作为范围值;,根据本课题组的风险评估结果,下调了部分营养素的强化上限,以避免过量摄入的风险; 经过以上的汇总整理后,各营养素可使用的食物类别与食品分类系统中的“食品分类号”相结合,并按照食品分类号由大到小排列。,调制乳粉中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的 调整和依据,关于历年来审批和公告的关于儿童奶粉、学龄儿童奶粉、孕产妇奶粉、乳粉等类别的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644-2010 乳粉”中的定义,乳粉制“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调制乳粉的定义为“以生牛(羊)乳或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乳固体含量不低于70%的粉状产品”。 按照上述定义,在乳粉中使用营养强化剂都属于“调制乳粉”的范畴,因此将儿童奶粉、学龄儿童奶粉、孕产妇奶粉、乳粉等各类食品统一为01.03.02:调制乳粉。,卫生部2006年第7号公告中批准的一批适用于学龄前儿童配方粉和孕产妇配方粉中的营养强化剂,其使用量单位以天计,例如 XX毫克/天。 考虑到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中无法操作,给政府的日常监管带来不便,且目前14880标准中绝大多数的营养素强化剂使用量都是以重量单位来计的,为了保证在同一标准中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本标准对上述批准量进行折算、合并和汇总。,市场上学龄前儿童配方粉和孕产妇配方粉的 每日推荐摄取量,利用以下公式进行转换: 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最小值/kg=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最小值/d1000/最大摄取值 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最大值/kg=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最大值/d1000/最小摄取值,合并后的使用量(以维生素A为例),关于“乳铁蛋白”等的使用 从2760-14880,附录B: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附录B是根据我国历年来批准使用的各种营养素的化合来源名单汇总整理而成的。对大多数营养素而言,均提供了一个以上的化合物供生产者进行选择。 对于部分在实际中使用少、含量不稳定、安全性有待进一步评估的化合物,根据多次讨论结果进行了删除。,附录C 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C.1 表C.1规定了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 C.2 表C.2规定了仅允许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及使用量。,附录C的名单中化合物的来源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GL10 1979,Revised 2008,DVISORY LISTS OF NUTRIENT COMPOUNDS FOR USE IN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INTENDED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的内容,其中矿物质来源参考表A的内容,维生素来源参考表B内容,同时结合卫生部公告,即在CAC名单中有且卫生部公告中批准使用的则纳入该名单。对于CAC名单中没有列出但卫生部公告中已批准可在食物中作为化合物来源添加,仅仅在附录B中列出,在附录C的名单中暂不包括。 对于部分在卫生部公告中没有明确指明化合物来源的,则参考CAC标准加入,如泛酸的化合物来源为D-泛酸钙和D-泛酸钠。,附录和附录物质的区别,部分化合物已经批准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但尚未列入法典GL-10“婴幼儿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物质名单”中,因此仅包含在附录B中,而不列入附录C; 部分营养物质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有重要作用,但对普通人群可以从日常膳食中获得,因此仅列入附录C,而不列入附录B中,如钠、核苷酸、铬、钼等;,表C.1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表C2 仅允许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及使用量,使用量仅限于粉状产品,在液态产品中使用需按相应的稀释倍数折算。,附录D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D参考我国国家标准GB2760-2007中的分类系统和CAC的标准CODEX STAN192-1995 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并结合乳品新国标的颁布实施、考虑到一些产品的实际情况,修改后作为本标准的附录。,13.0类 分类的变化原分类情况,修改后的分类情况,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和终产品含量的问题,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有专家建议该标准应该规定各营养物质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而不是使用量。 鉴于我国目前标准和卫生部历年公告中都仅规定了使用量,如果转换为终产品含量,则必须考虑到产品的本底含量、不同检测机构之间的误差、保质期内的含量衰减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合理的数据转换,这些都需要大量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仍维持原使用量,建议在今后的审批和修改中考虑对终产品含量的规定。 我国已经发布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该规定与本标准紧密衔接,可有效保证产品中营养素含量不至于过高或过低。,与其他标准的衔接,含量标示和声称:与营养标签标准相衔接,即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强化后的营养素含量及NRV%,声称时也需符合营养标签中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质量规格要求:所使用化合物的质量规格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配合出台相关质量标准、指定标准、公告等。,如何在配料表中标营养强化剂?,标化合物名称,如硫酸锌、D-泛酸钙等; 标营养素+化合物名称,如锌(硫酸锌)、泛酸(D-泛酸钙)等;,如何在营养成分表中标营养强化剂?,标营养素名称及其含量,如: 维生素C:15 mg/100g 锌:1.48 mg/100g.,营养成分表中表示的营养素含量必须在14880规定的使用量范围内吗?,不一定 本底+强化量,一般会高于14880规定范围; 如本底100,强化量150-300, 按150强化,则在范围内,按300强化,则超出范围。,过渡期的问题,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过渡期内,企业可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 卫生部已经委托制定标准问答,进一步对标准进行解释。,今后的工作,营养素风险等级的划分; 不同等级营养素最大强化量的风险评估研究 企业、消费者的教育 推进我国食品“份”的研究,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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