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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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标准、工时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2013年7月21日,1,引言,劳动标准和劳动标准立法是劳动关系调整体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是整个劳动法体系中的根本性立法,它为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定的最低标准,是劳动关系规范运行的前提条件。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主要内容,一、劳动标准和劳动标准体系,二、工作时间和工时制度,3,三、法定假期,四、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一、劳动标准和劳动标准体系,劳动标准定义: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做出的统一规定。 劳动标准内涵:是对劳动者、劳动过程、劳动条件和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作出的统一规定。 制定方式多种多样:立法机关、标准化机构、劳资双方协商、企业单方制定等; 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律法规、技术性标准、集体协议、企业规章制度等; 作用方式多样:强制性、推荐性、约束力等; 实施目的明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劳动效率、使劳动关系获得最佳秩序、有利于人力资本价值的开发提升。,4,劳动标准的类型:从内容划分,包括就业标准、工作条件标准、劳动关系调整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职业技能标准、社会保障标准、劳动行政管理标准等。 劳动标准体系:是指对劳动领域内规律 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的各种规 则之间相互联系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作用意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预防和化解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促进社会进步。运用政府干预,在协调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为推动社会发展服务。,5,劳动标准体系结构表,6,国家劳动标准,行业劳动标准,地方劳动标准,就业 标准,工作条件 标准,劳动关系 调整标准,职业技能 开发标准,劳动安全 卫生标准,社会保险 标准,劳动行政 管理标准,企业劳动标准,工作条件标准,最低工资 标准,工时 标准,休息休假 标准,特殊劳动 保护标准,劳动定额 定员标准,劳动关系调整标准,劳动合同 标准,集体合同 协商标准,集体合同 标准,劳动争议 处理标准,劳动关系三方 协商标准,其他 标准,7,我国劳动标准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劳动标准的建设,伴随着我国劳动制度改革,劳动事业快速发展,以及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深入,我国已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劳动标准,初步构建起了劳动标准体系框架。但是,从国际劳动标准的发展和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要求来看,我国的劳动标准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8,适用窄; 规定散; 内容缺; 位阶低; 差异大; 文件旧; 规定空; 标准僵; 责任虚。,9,完善劳动标准立法的措施 融入国际劳工标准体系,完善劳动标准。 推动多层次劳动标准体系的建立,更全面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推动各层次的集体协商,推动三方机制。 强化劳动标准执法,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个性化的、具有竞争性的企业级劳动标准。,10,工作时间的定义,工作时间标准的立法背景,确定工作时间的考量因素,工作时间立法的发展趋势 、内容,工作时间的认定,二、工作时间和工时制度,11,12,工作时间定义:是劳动者依照法律和制度规定(在用人单位用于完成本职工作)进行劳动所消耗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付给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作时间标准的立法背景:工作时间概念是伴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工作方式而产生的。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强势资本和大工业生产方式的要求超过了劳动者身体承受极限,工人奋起抗争,损毁机器,争取权益,这种直接对抗方式破坏经济、阻碍发展,政府被动介入成立劳工部门,开始进行工时、工伤、休假等基本劳动标准立法,以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平衡劳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13,确定工作时间的考量因素: 保证每个劳动者能为社会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劳动; 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获得参加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以及学习、料理家务所需的时间; 符合国家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水平。,14,工作时间立法的发展趋势:逐步缩短工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劳动者的工时长度除生理界限之外还有道德的和社会的界限。通过立法逐步缩短工作时间是保护劳动者的最直接手段之一。 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通过的第1号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和1930年通过的第30号商业及办事处所工作时间的规定公约规定:工业、商业及办事处所的工作时间,每日以8小时为限,每周以48小时为限。1935年制定的第47号公约把工作时间缩短为每周40小时。,15,工作时间立法规范的内容: 一是限制工作时间长度,作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是规定工作时间(时段)的安排,限制夜间工作,限制加班加点; 三是规定工作时间的中断,使劳动者得到休息、睡眠、休养的时间。,16,工作时间的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时间构成GB/T141632009,其中明确标准工时是指具有平均熟练程度的操作者,在标准作业条件和环境下,以正常的作业速度和标准的程序方法,完成某一作业所必需的总时间。它等于正常作业时间加上各类宽放时间的总和。 作业时间=基本时间+辅助时间。 各类宽放时间=作业宽放时间+个人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17,工作时间标准的确定方式: 规定正常的每周工作时间和/或每日工作时间。中国40小时/8小时;印度48小时/9小时;巴西48小时/8小时;日本40小时/8小时;美国联邦立法周40小时而无每日限制。 规定最短日休息时间和最长周工作时间。欧盟实行的就是最短日休息时间加最长周工作时间的做法。 相比较而言,前一种工时规定比较固定单一,后一种在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底线的基础上体现了灵活性。 世界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作时间可以分为法定工时、集体合同工时和实际工时。一般来讲,集体合同规定的工时和实际工时往往比政府法定的工时要短。,18,我国有关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1952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80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时制度的定义,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1、标准工时制度,19,2、特殊工时制度,发展历程,标准工时制度定义,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20,21,标准工时制度定义:“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是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为适当增加标准工时制的适用性而对其作出的定义,既符合劳动法、国务院174号令的立法本意,同时也可以减少对特殊工时审批的需求和压力。,22,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的三种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前提: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必要程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受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度的立法情况,23,缩短工时制,24,概况,特殊工时制度是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在标准工时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灵活调整,其中,又分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增强,以及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加剧,这一切都对工时安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既要保护劳工的安全与健康,又要满足经济发展对灵活工时和特殊工时的需求。 真正意义上的特殊工时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后。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2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特点是需要连续作业的,受资源、自然条件限制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在一定的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与标准工时基本相同。 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按周、月、季、年为周期的工时制度。,26,国外相关规定:一般而言,综合计算周期越长,越有可能出现连续加班、集中加班的情况,从而对职工的健康造成非常大的影响。针对综合计算工时制可能对职工带来的伤害,各国在综合计算工时制设计上采取了两种做法: 一是尽量限制使用较长期限的计算周期,比如美国只按周来计算,在最近一次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修订中,否决了按两周计算周工时的提议。印度最长计算周期为3个月。 二是对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日工时、周工时和休息日时间实行强制性的规定。,27,不定时工作制:特点是工作时间不固定,不支付加班工资。所有国家都不允许通过集体协议、个人劳动合同等方式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企业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为: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8,国外相关规定: 美国不定时工作制实施范围最广的人群是白领,其中以高管、行政人员、中小学教师、外销人员和与计算机行业有关的就业人员为主。 欧盟规定以下三类人员实行不定时:(1)高管人员或拥有自主决策权的人员; (2) 家庭雇工; (3)在教堂和宗教社团主持宗教仪式的人员。 日本规定以下三类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保险外勤人员;2、高管和保密人员; 3、从事监测或间断性工作的人员,其雇主已获得有关机构的许可。 巴西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只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在外工作、工作时间不确定的雇员,对于这类人,其就业和社会保险手册上已经注明;二是经理人员。 印度规定企业监督管理人员和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9,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对一些劳动强度大、有毒有害的行业与工种实行缩短工时制度。,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统一,一,二,三,坚持标准工时制度为主体特殊工时为补充,坚持严格限制与适度放宽相结合,原则,30,一,二,三,四,规范审批管辖、程序和时限,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撤销机制,调整制度的覆盖范围,明确相关基础概念,增设工作间歇、夜班有关规定,特殊工时制度立法的主要内容,31,三、法定假期,年节假日: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适用范围:全体公民。 文件名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513号、2007年12月14日修订)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文件名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32,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适用范围: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广东省规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10天。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三天以内的婚丧假,并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文件名称: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33,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国家法定年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冲抵情形:(一)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年限1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年限10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 文件名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34,病假:法律规范用语应为“医疗期”,又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工伤”两种情形。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根据本人实际(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324个月)。 适用范围:企业职工 文件名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35,工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适用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文件名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36,四、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含义 基本任务 主要内容,37,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情况,38,1989年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7年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925年经济斗争决议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正文共有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最重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 修订背景 一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 三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不适应、不对接的问题。 四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意义 1. 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 2. 有利于女职工和下一代身心健康。 3. 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 4. 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点 1. 适用范围更加全面准确。 2. 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 3. 规范了产假待遇。 4. 明确了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 5. 性骚扰首次入法。 6. 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特别规定。 7. 政府部门的责任得到明确。,几个问题 1. 新规的溯及力,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可否享受98天产假。 2. 新规与旧规,特别规定与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冲突。 3. 女员工违法生育的产假及其待遇问题。 4. 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定义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谢 谢!,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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