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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 2006-7-19 8:22:03 被阅览数: 1290 次 来源: 中国房产测绘网 文字 大 中 小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前 言 引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房屋数据采集 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 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 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 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 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 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 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条文说明 C.1 术语和定义 C.2 房屋数据采集 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C.4 变更测绘前 言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 言 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该规程根据我市规划国土管理和房地产权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GB/T 17986-2000对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从而成为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实施细则。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原规程已不能涵盖许多新的建筑形式,且其中一些定义不够严格的问题也凸显出来。2005年4月,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为保持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有必要对2000版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进行全面修订。 本标准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的指导规则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广泛收集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年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市在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特殊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特殊情况的计算标准与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地产权登记、征地拆迁赔偿、旧城改造、历史遗留房地产问题处理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 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7929-1995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CJJ 8-99 城市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房产测绘名词 3.1.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栋进行。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3.1.4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1.6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对应于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3.1.7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8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3.1.9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3.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主要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3.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3.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3.2 建筑容量名词 3.2.1 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3.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3.2.5 建筑物基底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2.6 建筑容积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包括两种情况: a) 无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50米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b) 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50米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2.7 建筑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3.2.8 规定建筑容积率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建筑容积率。 3.2.9 规定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3.2.10 核增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允许对建筑中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间增加的等量建筑面积。 3.2.11 建筑层数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a)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9.0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者; b) 实心女儿墙高度小于1.50米者; c) 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但不设围合外墙者。 3.3 建筑术语 3.3.1 裙楼、塔楼 高层建筑中,低楼层部分的建筑结构至高楼层部分发生转换,且结构转换的相邻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差值超过低楼层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3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3.3.2 层高 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3.3 楼层净高 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3.4 自然层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3.5 标准层 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 3.3.6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 3.3.7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 3.3.8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3.3.9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楼层。 3.3.10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3.3.11 屋面(顶)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的楼层。 3.3.12 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者。 3.3.13 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的1/3但小于1/2者。 3.3.14 走廊 建筑物内设置的水平交通空间。 3.3.15 过道 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3.3.16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3.3.17 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3.3.18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3.3.19 架空通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3.3.20 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3.3.21 门廊 位于建筑物出入口处的由上方建筑形成的有顶盖、有廊台、且有支柱支撑顶盖的开放式建筑空间。 3.3.22 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用于挡雨、遮阳的板或篷。 3.3.23 阳台 建筑中凸出于外墙面或凹于外墙以内的平台,是室内外的过渡空间,供使用者晾晒衣物、休息及其它室外活动之用。 3.3.24 露台 与建筑衔接供人们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利用下层的屋顶作为上层的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平台也视为露台。 3.3.25 凸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窗台高度达到或超过0.40米的凸出外墙的窗。 3.3.26 落地窗 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度小于0.40米的窗,前者为平台式落地窗,后者为反凸式落地窗。 3.3.27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3.3.28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3.3.29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3.3.30 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3.3.31 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3.3.32 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3.3.33 永久性顶盖 结构牢固,可供永久使用的顶盖。 3.3.34 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公共街巷上的临街楼房。 3.3.35 门厅 建筑物中位于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3.3.36 大堂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较大的门厅。 3.3.37 楼(电)梯间 是用以容纳楼(电)梯,并由墙面或竖向定位平面限制的空间。 3.3.38 前室 设于楼、电梯间与走廊之间用于分配、缓冲人流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3.3.39 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3.3.40 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3.3.41 烟道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排放烟尘的竖向井道。 3.3.42 核心筒 建筑物中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垂直管线、联系其它建筑空间的结构体系。 3.3.43 中庭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3.3.44 桥 与室外相连的有跨度的架空构筑物。 3.3.45 花池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种植花草的建筑构件。 3.3.46 天井 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时中间的空地,一般面积不大,主要用于房屋采光、通风。 3.3.47 公共(消防)通道 为满足建筑物消防或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3.3.48 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内部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空间或室外场地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成有机的整体。 4 总则 4.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目的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权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4.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内容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4.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类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类型包括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含分割测绘)、施工图面积测算。 4.4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成果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还应包括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5 房屋数据采集 5.1 一般规定 5.1.1 房屋边长数据来源 房屋边长有两种不同的取得方式:一是依据设计图纸,即从建筑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数据;二是依据实测,即通过对已竣工房屋或现有房屋进行现场实测取得房屋的边长数据。 5.1.2 房屋边长数据的图上采集 5.1.2.1 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对应边进行较核,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较核。较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 5.1.2.2 已竣工并且有建筑施工图的建筑,若实测边长与图纸边长之差绝对值满足本标准5.1.7.3条规定时,则该房屋的边长可采用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尺寸。 5.1.2.3 房屋的拐角无特殊注明或说明的,一律视为直角,其组成的房屋按矩形采集边长并计算面积。 5.1.3 房屋边长的实地测量 5.1.3.1 实地测量房屋边长采用的设备一般包括:经检定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测距仪、全站仪等。 5.1.3.2 当需要按柱外围计算面积,而柱子垂直上下由不同直径(截面)多节柱体构成时,边长以柱边离地面2.1米处进行测量。 5.1.3.3 已竣工房屋存在一些圆形、弓形等其它不规则图形,且无建筑施工图可获得相应的图形元素时,可使用全站仪沿该图形边线实测若干特征点或拐点的点位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 5.1.3.4 当房屋的边长较长且直接测量有困难时,或需要较核总边长与分段之和时而又无法直接测量总边长的,可采用全站仪实测坐标后计算相应总边长值。 5.1.3.5 实测一般房屋边长时,数据取位至0.01米;实测商铺边长时,数据取位至0.001米。 5.1.4 建筑标高测量 5.1.4.1 房产高程测量应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必要时转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GPS测量等方法实施。 5.1.4.2 在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对建筑物一层室内地面及室外地坪标高、建筑物裙楼顶部标高、建筑物塔楼顶部标高进行实地测量。 5.1.4.3 对地下空间建筑,应对其室外地坪标高及地下每一层的室内地坪标高进行实地测量。 5.1.5 层高测量 5.1.5.1 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地下室层、半地下室层、架空层等进行层高测量。 5.1.5.2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各空间必须分别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5.1.5.3 当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米或大于2.30米时,可只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大于2.10米和小于2.30米之间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值。层高测量取位至0.01米。 5.1.5.4 有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在0.03米范围内时,可认为竣工层高与设计层高相符;无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必须全部实测,其层高以同一层不同位置实测层高数据的平均值为准。 5.1.6 分割测点 5.1.6.1 竣工或现状测绘时,当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上商铺为虚拟分割,或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实体分隔但现场因故未砌筑实体隔墙时,可采用分割测点方法进行测绘。 5.1.6.2 分割测点布设的平面控制不能低于三级导线精度,可以从高级到低级,分级或越级布设;用极坐标法施测分割地界点坐标时,水平角观测须采用DJ1、DJ2等级系列经纬仪或电子经纬仪,测距用的光电测距仪应采用I级。 5.1.6.3 对实测坐标必须严格校核,必要时应进行平差计算。对未实测的其它一般地界点,可采用图解法进行坐标解算,各地界点之间边长精度应符合GB/T 17986.1-2000中规定要求。 5.1.7 限差、误差规定 5.1.7.1 房屋边长测量设备需要定期检定,并符合以下精度要求 a) 经检定的钢卷尺,同尺两次测量读数之差D应满足: |D|0.0005D (D10米时); |D|0.0001D (D10米时)。 b) 经检定的手持式测距仪,两次测量读数之差D应满足:|D|0.005米。 c) 经检定的红外测距仪,一测回读数较差D应满足:|D|0.005米。 d) 经检定的全站仪,一测回读数较差D应满足:|D|0.005米。 5.1.7.2 房屋边长、层高多次测量的限差规定 多次测量边长、层高结果较差绝对值应满足:|D|(或|H|)0.005D(或H)(D、H为实测值,小于10米按10米计)。 5.1.7.3 实测边长与经批准的图纸设计尺寸较差绝对值满足下式要求时,可认为实际房屋边长与设计值相符(其中D为实测边长,以米为单位): |D|0.03米 (D10米时); |D|0.003D (10米D30米时; |D|0.10米 (D30米时)。 5.1.7.4 分割测点的精度为:相对于相邻控制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米。 5.1.7.5 房屋竣工(现状、变更、分割)测绘面积两次测算结果比较之差的限值按如下规定: 以套内建筑面积计,较差百分比0.6; 以建筑面积计,较差百分比1。 5.2 特别规定 5.2.1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要求 5.2.1.1 住宅或写字楼应分套或分单元进行边长数据采集。 5.2.1.2 公用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5.2.1.3 未分户分割的商业用房、仓库、厂房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5.2.1.4 已经分割成若干单元的商业用房、仓库、厂房等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单元采集,其公用建筑面积边长应分层采集。 5.2.2 房屋边长数据注记方式及测量草图内容要求 5.2.2.1 采集所得的边长数据必须注记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上;边长注记以米为单位,取位至0.01米;边长数值平行于该边注记并紧靠该边线;东西走向的边长数字字体朝上(北)方向注记;南北走向的边长数字字体朝左(西)方向注记。 5.2.2.2 边长外业测量的记录应在实地完成,不得依据事后回忆或涂改。 5.2.3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边长量取规定 5.2.3.1 建筑物外墙(含山墙)内侧为公用建筑面积时,该段墙体不取半外墙,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量取至墙体外侧。 5.2.3.2 建筑物外墙(含山墙)内侧为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应包含半墙厚度。 5.2.3.3 建筑物墙体外侧为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视为外墙,处理方式与5.2.3.1与5.2.3.2相同。 5.2.3.4 分户建筑面积套内之间的共墙、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间的共墙、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共墙,均以墙中线为界分别计取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和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 5.2.3.5 走廊、阳台与套内建筑面积或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隔墙,其墙体一半计入套内或公用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半外墙。 5.2.4 斜坡面房屋边长数据采集 当一间(单元)房屋或房屋的屋顶或墙体为向内倾斜的斜面,并分成层高在2.20米以上和以下两部分时,应分别测量两部分的边长数值并辅以略图说明。 5.2.5 房屋装饰贴面厚度处理 实测房屋外墙的边长时,除记录包含外墙装饰贴面厚度的总长外,还应现场记录装饰贴面厚度。装饰贴面厚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尽可能实测。 5.2.6 地下空间的边长数据采集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房屋边长测量时,因无法测至外墙面,可只实测室内边长,外墙厚度取建施图的设计值,据此推算地下空间边长值。 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6.1 计算通则 6.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6.1.1.1 符合GB/T 17986.1-2000中8.2.1条的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b) 房屋自然层内设有局部楼层(如夹层、插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d)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e)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f)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g)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h)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非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i)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j) 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k)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l) 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的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m) 与室内任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2 符合GB/T 50353-2005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 坡屋顶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以下同)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GB/T 50353-2005第3.0.1条第2项)。 b)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停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结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GB/T 50353-2005第3.0.9条)。 6.1.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6.1.2.1 符合GB/T 17986.1-2000中8.2.2条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 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c) 有顶盖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1.2.2 符合GB/T 50353-2005中相关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 有永久性上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GB/T 50353-2005第3.0.12条)。 6.1.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6.1.3.1 符合GB/T 17986.1-2000中8.2.3条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 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j)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k)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l)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1.3.2 符合GB/T 50353-2005中相关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 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钢梯或爬梯,不计算建筑面积(GB/T 50353-2005第3.0.24条第7项)。 6.2 计算细则 6.2.1 层高计算 6.2.1.1 层高取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结构面可包含厚度不大于0.02米的结构找平层(图1)。 6.2.1.2 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米的部分,其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图1)。图1 层高计算图示 6.2.1.3 建筑自然层内设置的平台式落地窗(如图2中a所示),无论窗体空间本身的高度如何,外侧是否存在其它建筑空间,上方空间是否封闭,均取窗面为外墙,窗体部分视为套内的一部分,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与平台式落地窗相类似的其它建筑空间(如图2中b所示),层高计算也与其相同。 图2 平台式落地窗及相似建筑空间层高计算图示 6.2.2 非普遍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 6.2.2.1 建筑物的墙体由内倾斜、弧形等非垂直墙体构成,按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2 建筑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按底板外沿计算建筑面积。 6.2.2.3 坡屋顶、穹型顶建筑,按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4 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为斜柱,以柱距离地面2.10米处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5 除建筑变形缝、沉降缝以外的所有位于建筑内的封闭空间,当其层高在2.20米以上时,无论其是否使用,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6 在建筑物中的层高2.20米以上的楼层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及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米时,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下方空间仍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7 点式建筑在折转处因结构需要所设置的位于建筑外墙外侧的与室内不相通的结构连接板,当其宽度(进深)不大于2.0米时,该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其宽度大于2.0米时,该部分视为架空,按其上盖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2.8 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 阳台、露台的面积计算 6.2.3.1 阳台的类型 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 三种基本类型。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图3)。 图3 阳台类型及指标计算图示 6.2.3.2 阳台的面积计算 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无连接横梁,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即无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该阳台按一层高对待,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图4)。 图4 不封闭阳台面积计算图示 6.2.3.3 对阳台(以阳台底板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有柱阳台,均视为架空,无论其上盖高度如何,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4 对无柱凹阳台或有柱但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凹阳台,当其对外开敞面宽度(阳台宽度)小于等于2.0米时,其凹入进深(取阳台结构板外缘至外墙外缘的垂直距离)不应超过2.0米;当对外开敞面宽度大于2.0米且小于等于5.0米时,其凹入进深不应超过2.40米;当对外开敞面宽度大于5.0米时,其凹入进深不应超过2.8米,否则,阳台进深超过允许值的内侧部分,无论上盖高度如何,均视为内廊,一律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5 对无柱的复合型阳台(图5),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 当阳台凸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或凸出部分最小凸出进深大于2.40米时,其凹入部分无论上盖高度如何,均视为内廊,一律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b) 当阳台凸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且凸出部分最小凸出进深不大于2.40米时,阳台总进深许可值与凹阳台相同,否则凹入部分内侧超过阳台总进深允许值的部分均视为内廊,一律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图5 无柱的复合型阳台指标计算图示 6.2.3.6 同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6.2.3.7 进深不大于0.60米的不封闭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6.2.3.8 贯穿建筑主体的穿透型阳台,当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时,视为架空,无论层高如何,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当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时,无论上盖高度如何,阳台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图6 穿透型阳台图示 6.2.3.9 凹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向结构内延伸的方向与阳台开敞面不一致,当延伸部分的进深大于0.60米时,该延伸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图7)。 6.2.3.10 阳台的开敞面处设有部分墙体,当墙体的长度大于0.60米时,以该阳台剩余的开敞宽度确定该阳台的允许进深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当矩形阳台的开敞宽度小于其宽度的1/3,该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图7)。 图7 不同结构阳台面积计算图示 6.2.3.11 对顶层和特殊层高(层高小于2.20米或大于4.50米)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以该栋建筑标准层层高的二倍作为阳台有无上盖的认定标准;无标准层时,以6.00米作为认定标准。当顶层或退层阳台的上盖为斜屋面时,阳台的上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沿(围护栏)处斜屋面的高度。 6.2.3.12 一栋房屋的上、下层阳台(穿透型阳台除外)水平投影线不完全重叠时(即左、右错开),当重叠部分的长度大于0.60米的,按重叠部分的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当重叠部分的长度不大于0.60米时,该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6.2.3.13 房屋最高一层的阳台未设盖板或所设盖板宽度不大于0.60米的,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盖板宽度大于0.60米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3.14 位于房屋天面、或因退层设计形成的露台,如露台属于一户专用,当其上方屋檐或盖板宽度不大于0.6米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如露台属于公共露台,当其由上方屋檐形成的上盖宽度不大于1.10米、或专设盖板的宽度不大于0.6米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露台有盖部分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3.15 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二个层高的阳台,当其中间设置有盖板(包括由凸窗、空调位、花池等所形成的盖板)时,当所设盖板宽度大于0.60米时,按所设盖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下方阳台建筑面积。 6.2.3.16 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的类似于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位于地面层、裙楼顶层的除外),均视为阳台,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6.2.3.17 住宅的第一层(地面层、裙楼顶层)类似于阳台、架空的建筑空间,有围护结构或围护物,第一层向其开门,且门位于上方建筑形成的上盖的下方时,如上盖为上一层的阳台,则以该阳台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为第一层阳台的建筑面积;如上盖为上方的建筑,下方视为门廊,按门廊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图8)。 图8 住宅一层中阳台与门廊的界定图示 6.2.3.18 如阳台开敞面上方梁体垂下,其下方又设置有高度大于1.50米围护墙体时,该阳台视为封闭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3.19 在建筑物中设置的与公共过道相通、具有一面以上直接对外开敞的、用于绿化、休闲的公共建筑空间,称为公共阳台。公共阳台的计算规则与阳台相同。 6.2.4 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6.2.4.1 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但与建筑物主体相通的有二面以上围护墙体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位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内的楼梯,无论其有几面围护墙体,该楼梯均视为室内楼梯(图9)。 图9 室内楼梯与室外楼梯图示 6.2.4.2 室内楼梯无论其本身如何设置梯间层,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不论自然层的高度)数计算建筑面积,无盖时,最上一层室内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6.2.4.3 穿越夹层的楼梯,夹层不使用的,其位于夹层的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6.2.4.4 与建筑物不相连的独立楼(电)梯,按其各出入口所在平面计算层数,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图10中a);在局部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等连通的独立楼(电)梯,按其对应的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图10中b)。图10 独立楼(电)梯面积计算图示 6.2.4.5 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错层建筑的室内楼梯,选上一层按上、下行楼梯水平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下一层按下行楼梯的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图11)。 图11 错层建筑楼梯建筑面积计算图示 6.2.4.6 住宅室内楼梯上下行之间间隔大于0.20米时,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厂房等的室内扶梯、楼梯、旋转梯等的梯间间隔大于0.40米时,计算上一层梯间面积时,梯间的间隔空间应按上空处理。 6.2.5 室外楼梯、台阶、车道的面积计算 6.2.5.1 按以下条件界定室外楼梯和室外台阶: a)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b)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6.2.5.2 室外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时,室外楼梯视为无盖,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5.3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5.4 无上盖的室外车道不计算建筑面积,有上盖的室外车道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车道下方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6 走廊(含挑廊、檐廊)的面积计算 6.2.6.1 走廊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图12)。当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侧不封闭并直接向室外开敞时,该走廊视为外走廊;当走廊为以下四种情况时视为内走廊: a) 沿走廊延伸方向两侧均封闭; b) 一条走廊仅一侧或两侧局部开敞,其余部分两侧均封闭; c) 走廊虽有一侧开敞,但该侧外部接有另一进深大于0.60米的有盖建筑空间; d) 走廊外侧无建筑空间,但相邻的上、下层楼板均超出走廊,使走廊完全凹陷于结构之内。 6.2.6.2 内走廊无论层高,无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6.3 外走廊按其开敞侧是否有结构体划分为有柱走廊和无柱走廊(图12),包括: a) 开敞侧有虽不承重但与结构连接为一体,类似柱(墙)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b) 开敞侧之外还存在柱或其它类型承重支撑体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c) 两侧存在局部墙体或建筑空间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 d) 仅有附着于结构外侧的少量装饰性柱(墙)的走廊,视为无柱走廊; e) 柱位于外走廊两端的墙体内不专向走廊凸出,或柱可以划归其它建筑空间时,视为无柱走廊。 6.2.6.4 由多段构成的非线性走廊,如果仅某一段走廊有柱或墙,可以以该段走廊的两端转折处为界。将该走廊划分为有柱与无柱两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图12 走廊类型划分图示 6.2.6.5有柱走廊,无论其层高如何,均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无柱走廊当层高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其结构及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层高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6.2.6.6位于地面一层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檐廊,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凹入建筑主体的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当其上盖宽度大于1.1米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走廊在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面设有围护物或二级及以上台阶,则按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或临墙的一级台阶宽度的一半计算走廊的建筑面积。 6.2.6.7位于顶层的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走廊、檐廊,如其宽度大于1.10米,按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7 6.2.7 楼、电梯前室的面积计算 6.2.7.1 楼、电梯前室无论是否直接对外开敞,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7.2 借用外走廊的一部分作为楼、电梯前室的,当前室长度小于该走廊长度的1/2时,可不区分前室,全部按外走廊计算建筑面积(图13)。图13 借用走廊作电(楼)梯前室图示 6.2.8 连廊、架空通廊的面积计算 6.2.8.1 位于地面一层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有盖连廊,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 双排柱连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b) 单排柱及无柱连廊,其上盖高度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二个自然层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若上盖为圆拱型,则以拱形顶计算该连廊的高度。 6.2.8.2 连接两建筑物的有盖架空通廊,全封闭时,通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封闭时,若上盖高度小于二个自然层,通廊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6.2.9 门廊、雨蓬的面积计算 6.2.9.1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设置的遮雨、遮阳的上盖,当为上方建筑时,下方空间视为门廊;当为专设盖板时,则视为雨蓬。 6.2.9.2 凸出房屋外墙的门廊、雨蓬,为凸出式门廊、雨蓬;凹入房屋外墙的为凹入式门廊、雨蓬;由凸、凹两部分组成的门廊、雨蓬,为复合式门廊、雨蓬。 6.2.9.3 深度不大于0.60米的门廊、雨蓬,无论其是否有柱,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6.2.9.4 深度大于0.60米的凸出式门廊、雨蓬,无柱时,不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两根以上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9.5 深度大于0.60米凹入式门廊、雨蓬,无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9.6 深度大于0.60米凸凹复合式门廊、雨蓬,无柱时,以凹入部分上盖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9.7 与房屋不相连的单排柱雨蓬,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2.10 公共(消防)通道的面积计算 6.2.10.1 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当通道高度大于等于两个自然层高度,或通道属于市政道路的一部分时,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0.2 当公共通道的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且不属于市政道路时,若: a) 通道上方为建筑物形成的上盖,则通道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b) 通道上方为专设盖板,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 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 6.2.11.1 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2 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且宽度不大于0.60米的平台式花池和空调机位(无围护,或围护物高度低于阳台围护物0.60米以上)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3 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与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一体计算建筑面积(图14)。图14 花池、空调机位面积计算图示 6.2.12 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 6.2.12.1 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的凸出外墙的窗视为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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