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GH 0003S-2012 即食海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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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GH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PGH 0003S-2012代替Q/PGH 0003-2009即食海参2012-02-24发布 2012-03-22实施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发布 Q/PGH 0003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代替Q/PGH 0003-2009即食海参。本标准与Q/PGH 0003-2009即食海参的主要差异:企业名称更名为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了标准结构。本标准由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辉良、高洋、洪彬彬、张颖。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PGH 0003-2009。Q/PGH 0003S-2012即食海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海参经去内脏、预煮、水发后杀菌并速冻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海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90 食品中指标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海参:采用品质良好的鲜海刺参,无霉烂,无变质,应符合GB 2733规定。1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规定。Q/PGH 0003S-2012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479规定。3.1.4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及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呈淡褐色,有光泽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肉质组织正常,个体完整,无腐烂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固形物含量/%60蛋白质/%3.5食用盐/(以氯化钠计)/%4.0挥发性盐基氮/(mg/100g)30无机砷(以As计)/(mg/kg)0.5多氯联苯/(mg/kg)2.0甲基汞(以Hg计)/(mg/kg)0.5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2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Q/PGH 0003S-2012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在自然条件下,将检测样品倒入白瓷盘中,观察色泽、形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4.2 理化指标4.2.1 固形物含量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食用盐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挥发性盐基氮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在同一生产线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按SC/T 3016规定执行。5.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固形物、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3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Q/PGH 0003S-2012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食用说明产品附有食用说明,其内容有:产品概述、食用方法、贮存方式。6.3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的规定。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泡沫保温箱,泡沫保温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6.4 运输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装。6.5 贮存仓库应清洁卫生,有防鼠、防虫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同库存放,底层产品应有垫离,产品应离地10cm,离墙20cm。产品保质期-18保存6个月。4Q/PGH 0003S-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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