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HX 0002 S-2015 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 香辣蔬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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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SHX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X 0002S-2015香辣蔬菜2015-08-12发布 2015-08-22实施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SHX 000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丰廷 、郑法忠。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香辣蔬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辣蔬菜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菜类蔬菜、茄果类蔬菜、绿叶类蔬菜、根菜类蔬菜、瓜类蔬菜、黄豆生成的黄豆芽、绿豆生成的绿豆芽等蔬菜之一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辣椒干、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调味品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山梨酸钾、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经原料验收选剔及处理(脱盐或不脱盐)、预煮、脱水、调味(配料)、分装、真空(或封盖)、杀菌、冷却、外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香辣蔬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352 大豆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3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462 绿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 辣椒QB 2394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NY/T 654 绿色食品 白菜类蔬菜NY/T 655 绿色食品 茄果类蔬菜NY/T 743 绿色食品 绿叶类蔬菜NY/T 745 绿色食品 根菜类蔬菜NY/T 747 绿色食品 瓜类蔬菜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白菜类蔬菜应符合NY/T 654的规定。3.1.2 茄果类蔬菜应符合NY/T 655的规定。3.1.3 绿叶类蔬菜应符合NY/T 743的规定。3.1.4 根菜类蔬菜应符合NY/T 745的规定。3.1.5 瓜类蔬菜应符合NY/T 747。3.1.6 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3.1.7 绿豆应符合GB/T 10462的规定。3.1.8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9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10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11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12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13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14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1.15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3.1.16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3.1.17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8273的规定。3.1.18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3.1.19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0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3.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及处理(脱盐或不脱盐)预煮脱水调味(配料)分装真空(或封盖)杀菌冷却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气味,香辣,无异味组织状态形态正常,无霉变、均匀一致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固形物含量/(g/100g ) 70pH值5.07.0氯化钠(以NaCl计)/(g/100g )2.07.0铅 (以Pb计)/ (mg/kg) 1.0总砷(以As计)/ (mg/kg) 0.5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20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mg/kg) 50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6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6.2 理化检验6.2.1 固形物含量、pH值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氯化钠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 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罐、袋),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和商业无菌。7.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试制和批量生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4.3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签8.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1.3 产品标识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的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9683、GB/T 10004或QB/T 4594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物应清洁卫生,封口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存。8.4.2 常温下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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