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T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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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7.020U 01备案号:CB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 3000XXXX代替 CB/T 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Basic requirement and evaluation method of production conditionfor shipbuilding enterprise(二稿)2018 - 04 - 24发布2018 - 04 - 2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CB/T 3000XXXX目次前言V引言V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要求24.1船舶分类24.2钢质一般船舶分类25船舶生产企业划分原则35.1分级分类35.2包容制原则35.3生产能力的确定36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36.1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36.2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36.3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36.4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36.5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36.6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57船舶生产企业评价57.1评价方式57.2形式评价57.3现场评价要素67.4现场评价依据67.5现场评价评分和合格判定68通用要求及评价方法78.1细目与分值78.2营业执照78.3政策要求78.4生产用地79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及评价方法89.1细目与分值89.2总装造船体系89.3作业流程99.4工程计划管理体系99.5标准周期和作业指导书99.6专门设计机构109.7生产设计出图方式和设计深度109.8信息化指标109.9主要生产技术指标109.10船舶建造档案1110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及评价方法1110.1细目与分值1110.2研发机构1110.3研发投入1110.4产品符合性1111人员要求及评价方法1211.1细目与分值1211.2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1211.3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1211.4技术工人1512计量检测要求及评价方法1712.1细目与分值1712.2通用要求1712.3计量器具1712.4检测设备1812.5计量管理1913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2013.1细目与分值2013.2生产场所2013.3岸线2013.4船台或船坞2113.5舾装码头2113.6放样设施2213.7起重设施2213.8标准涂装厂房2313.9总配电站2313.10下水方式2314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2314.1细目与分值2314.2船体车间2314.3船台2414.4室内仓库2414.5室内加工车间2414.6岸线2514.7放样设施2514.8起重设施2514.9下水方式2615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2615.1细目与分值2615.2总装车间2615.3成型车间2615.4贮存仓库2715.5放样设施2715.6起重设施2815.7其他设施2815.8下水方式2816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2816.1细目与分值2816.2厂房2916.3船台2916.4仓库2916.5放样设施2916.6肋骨型线平台2916.7起重设施2916.8下水方式3017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3017.1细目与分值3017.2通用要求3017.3船体加工设备3017.4机加工设备3117.5涂装设备3118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3118.1细目与分值3118.2通用要求3118.3船体加工设备3218.4机加工设备3218.5涂装设备3218.6其他设备及工具3219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3219.1细目与分值3219.2通用要求3219.3船体加工设备3319.4机加工设备3319.5涂装设备3319.6其他设备及工具3320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3320.1细目与分值3320.2通用要求3420.3船体加工设备3420.4机加工设备3420.5其他设备及工具3421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3421.1细目与分值3421.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421.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3422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及评价方法3522.1细目与分值3522.2安全生产3522.3环境管理体系3522.4能源管理体系3522.5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和措施3522.6建设项目验收3522.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3522.8社会责任3623渔业船舶生产企业补充要求及评价方法3623.1细目与分值3623.2渔捞设备3623.3渔获冷冻冷藏和保鲜3623.4其它要求3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本标准与CB/T 30002007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调整了评价要素的评分分数(见7.5.1.2,2007版6.5.1.2);删除了注册资本金(2007版7.4);增加了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及评价方法(见第9章);增加了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及评价方法(见第10章);改写了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见第21章,2007版第8章);增加了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及评价方法(见第22章)。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XX、XXX、XXX、XXX。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本标准于2007年首次发布为CB/T 30002007。引言本标准是为规范船舶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编写的。本标准按照船舶生产企业所生产船舶的类别、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规定了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相应的评价方法。本标准规定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具有法人资格;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具备与所申请生产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装和试验检测设备;4)具有一定数量且参加船厂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5)具备与所申请生产船舶相适应的标准、规范及其它技术文件;6)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环境、质量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已有规定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本标准不再重新规定。3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改装)的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级各类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从事其他材质船舶生产的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可参照采用。本标准所称“船舶”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应该进行法定检验、登记以及出口的各类排水型或非排水型、机动或非机动的船、艇、潜水器以及海洋平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2012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AQ/T7008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CB/T 4335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CB/T 42002011 船舶质量证明书编写通用要求ISO 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SO 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45001:201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ISO 50001:201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渔业船舶 fishery vessel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3.2一般船舶 general ship除渔业船舶以外的各类船舶。3.3钢质船舶 steel ship主船体用船用钢材建造的船舶。3.4铝质船舶 aluminum ship主船体用铝合金材料建造的船舶。3.5纤维增强塑料船舶 fiberglass reinforced plastics ship主船体用纤维增强塑料建造的船舶。3.6木质船舶 wooden vessel主船体用木质材料建造的船舶。3.7船长 ship length船舶的总长。一般船舶的船长为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如顶推装置等)在内的水平距离。渔业船舶的船长为自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与设计水线平行。3.8船舶改装 ship conversion为改变船舶用途和性能,按现行规范要求对船舶的船体、设备、系统、结构等进行的施工建造。4 一般要求4.1 船舶分类船舶的分类见表1。表1 船舶分类大类中类(按材质分)一般船舶钢质一般船舶铝质一般船舶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渔业船舶钢质渔业船舶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4.2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钢质一般船舶的分类见表2。表2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大类中类钢质普通船舶钢质机动船舶海洋钢质机动船舶(包括江海型钢质机动船舶)内河钢质机动船舶钢质非机动船舶海洋钢质非机动船舶(包括江海型钢质非机动船舶)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钢质特种船舶第一类:内河航行的滚装船、危险化学品船(驳)、散装液态气体船(驳)、闪点小于60的油船(驳);第二类:海上航行的滚装船、危险化学品船(驳)、散装液态气体船(驳)、油船(驳)、海洋推(拖)船;第三类:内河航行的客滚船、船长大于60 m的客船和旅游船;第四类:海上航行的客滚船、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第五类:海洋开发船(包括科考船、测量船、调查船、海洋工程辅助船等),特种工程船(包括打捞救助船、潜水作业船、破冰船、浮船坞、水上作业平台等),载驳船,半潜船,潜水器,船长大于20 m的高速船和各种高技术船舶等;第六类:邮轮。海洋平台固定式海洋平台;移动式海洋平台。5 船舶生产企业划分原则5.1 分级分类船舶生产企业分为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共6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中,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并以允许生产的船舶种类和大小来具体分级分类。5.2 包容制原则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采用包容制原则。对于既分级又分类的方式,在同一级别中,较高的类别包容所有较低的其它类别;在不同级别中,较高级别中的类别包容较低级别中分类指标不大于本类别的所有其它类别。对于只分级不分类的方式,较高的级别包容所有较低的其它级别。5.3 生产能力的确定具体允许企业生产船舶的船长或空船重量或主机总功率应经评价后确定。6 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6.1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级12类,见表3。6.2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级,见表4。6.3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级5类,见表5。6.4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为4级,见表6。6.5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级,见表7。表3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表一级类别类类类类生产能力船长大于220m或空船重量大于12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2000kW的钢质一般船舶。船长大于150m至22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0t至12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6000kW至12000kW的钢质一般船舶。船长大于90m至15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至5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6000kW的钢质一般船舶。船长不大于9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1500t或主机总功率不大于1000kW的钢质一般船舶。二级类别类类类类生产能力1)船长大于150m至18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0t至8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6000kW至9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2)船长大于120m至150m或空船重量大于3000t至5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4000kW至6000kW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1)船长大于90m至15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至5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6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2)船长大于90m至12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至3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4000kW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1)船长大于60m至9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t至1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500kW至1000kW的钢质机动船舶和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2)船长大于30m 至60m或空船重量大于100t 至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kW 至500kW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3)船长大于90m 至12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1)船长不大于6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500t或主机总功率不大于500kW的钢质机动船舶和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2)船长不大于3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100t或主机总功率不大于100kW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3)船长不大于9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三级类别类类类类生产能力1)船长大于90m至12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至3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4000kW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和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2)船长不大于6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500t或主机总功率不大于500kW的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1)船长大于60m至9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t至1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500kW至1000kW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2)船长大于90m 至12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1)船长大于30m至60m或空船重量大于100t至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kW至500kW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2)船长大于60m 至9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1)船长不大于3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100t或主机总功率不大于100kW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2)船长不大于6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表4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表级别一级二级三级生产能力船长大于50 m的铝质一般船舶。船长大于24 m至50 m的铝质一般船舶。船长不大于24 m的铝质一般船舶。表5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表一级类别类类生产能力船长大于24 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船长大于18 m至24 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二级类别类类生产能力船长大于24 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不含高速船)和船长大于18m至24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船长大于12 m至18 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三级类别类生产能力船长不大于12 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表6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级表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产能力船长大于60 m的钢质渔业船舶。船长大于45 m至60 m的钢质渔业船舶。船长大于30 m至45 m的钢质渔业船舶。船长不大于30 m的钢质渔业船舶。表7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级表级别一级二级三级生产能力船长大于24 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船长大于12 m至24 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船长不大于12 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6.6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为2级,见表8。表8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级表级别一级二级生产能力船长大于20 m的木质渔业船舶。船长不大于20 m的木质渔业船舶。7 船舶生产企业评价7.1 评价方式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包括形式评价和现场评价两部分。7.2 形式评价对船舶生产企业进行形式评价时,应由评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只有形式评价合格,才能进行现场评价。7.3 现场评价要素7.3.1 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现场评价包括通用要求,建造能力要求,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生产设施要求,生产设备要求,管理要求,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等9类要素。7.3.2 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现场评价包括通用要求,建造能力要求,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生产设施要求,生产设备要求,管理要求,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渔业船舶生产企业补充要求等10类要素。7.4 现场评价依据7.4.1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8章第13章、第17章、第21章和第22章。7.4.2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8章第13章、第17章、第21章第23章。7.4.3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8章第12章、第14章、第18章、第21章和第22章。7.4.4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8章第12章、第15章、第19章、第21章和第22章。7.4.5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第8章第12章、第15章、第19章、第21章第23章。7.4.6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依据见第8章第12章、第16章、第20章第23章。7.5 现场评价评分和合格判定7.5.1 现场评价要素评分7.5.1.1 现场评价按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由评价人员依据评价要素进行评分。每类要素均有满分和合格分,每类要素又分为许多评价细目,且均规定了分数。评价时允许扣分,但每个细目的扣分应不超过该细目的分值。7.5.1.2 各类评价要素满分和合格分见表9。表9 评价要素分数评价要素分数备注满分合格分通用要求5040营业执照和政策要求为达标项建造技术能力要求250200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5040人员要求10080计量检测要求10080生产设施要求150120生产设备要求10080管理要求10080管理体系为达标项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10080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达标项渔业船舶生产企业补充要求100807.5.1.3 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总分为1000分,合格总分为800分。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总分为1100分,合格总分为880分。7.5.2 合格判定7.5.2.1 现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根据第8章第23章的要求,对申请评价企业进行评分,并做好现场评价记录。7.5.2.2 经现场评价,企业达到合格总分,各达标项均合格且各类现场评价要素也均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时,判定企业评价合格。如果任一达标项不合格或任一类现场评价要素未达到合格分或总分未达到合格分,则判定企业评价不合格。8 通用要求及评价方法8.1 细目与分值通用要求包括营业执照(达标项)、政策要求(达标项)和生产场所(50分)等三个细目。8.2 营业执照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8.3 政策要求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不符合要求,评价为不合格。8.4 生产场所8.4.1 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若是租赁用地,应签署长期的租赁协议(至少五年以上)。不符合要求,扣50分。8.4.2 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生产用地的占地面积应符合表10表15的要求。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面积,每缺少1,扣1分。表10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类别一级二级三级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类占地面积15.012.08.04.08.04.02.01.52.01.00.50.25表11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占地面积2.00.50.25表12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类别一级二级三级类类类类类占地面积2.01.01.00.50.25表13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占地面积4.02.01.00.5表14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占地面积1.00.50.25表15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单位为万平方米级别一级二级占地面积0.50.259 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及评价方法9.1 细目与分值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包括总装造船体系(15分)、作业流程(15分)、工程计划管理体系(15分)、标准周期和作业指导书(15分)、专门设计机构(15分)、生产设计出图方式和设计深度(15分)、信息化指标(45分)、主要生产技术指标(105分)、船舶建造档案(10分)等16个细目。9.2 总装造船体系9.2.1 一级各类、二级类、类和类,三级类、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方式进行船舶生产,应建立以中间产品为主要特征的生产组织方式,船舶建造作业方式按作业区域/作业阶段/作业类型进行划分,实行托盘管理。不符合要求,扣10分15分。9.2.2 二级类、三级类和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和三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但应制定有效消除船体应力集中的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并经为在建船舶实施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同意。鼓励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方式进行船舶生产。不符合要求,扣10分15分。9.2.3 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可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并应有消除木材缺陷和纹理走向对木材强度影响的措施。不符合要求,扣10分15分。9.2.4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一次整体成型或多块板利用机构连接件拼接组装而成。不符合要求,扣1015分。9.2.5 各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船体构件的下料、加工应采用正确的施工工艺,符合建造规范的要求,不允许采用切割成小段拼凑成形的施工方法。不符合要求,扣3分5分。9.2.6 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建造船长不大于60m、或空船重量不大于500t、或主机额定总功率不大于500kW 的钢质普通机动船舶和船长不大于90m 的钢质非机动船舶,若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则应满足船检部门的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扣3分5分。9.3 作业流程9.3.1 一级各类、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船体下料加工、分段(总段)预舾装、分段总组搭载、下水(出坞)、码头舾装等分道分线作业流程,制定关键工序的工艺作业流程和技术文件,部件、组件、分段、总段应实现舾装工程量作业前移。不符合要求,扣10分15分。9.3.2 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与造船模式相适应的作业流程,制定关键工序的工艺作业流程和技术文件。不符合要求,扣10分15分。9.4 工程计划管理体系9.4.1 一级各类、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并按现代造船模式的要求编制建造计划、负荷计划,以及大、中、小日程计划,编制建造方针和施工要领。不符合要求,扣10分15分。9.4.2 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与造船模式相适应的工程计划管理体系和日程计划,并编制建造方针和施工要领。不符合要求,扣10分15分。9.5 标准周期和作业指导书9.5.1 一级各类、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主打产品的标准作业周期,具有船体、舾装、涂装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扣10分15分。9.5.2 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与造船模式相适应的标准作业周期,并编制建造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扣10分15。9.6 专门设计机构9.6.1 一级各类、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各专业设计室的职能和设计人员配备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没有设立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扣15分;设计室职能和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扣5分15分。9.6.2 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与设计院所或其他企业共用生产设计部门(应具有相应的合作协议)。不符合要求,扣5分15分。9.7 生产设计出图方式和设计深度9.7.1 一级各类、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设计出图方式应按区域、阶段出图,设计图纸应涵盖相应的物量信息、工艺信息和生产管理信息。不符合要求,扣5分15分。9.7.2 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出图方式,图纸应涵盖相应的物量信息、工艺信息和生产管理信息。不符合要求,扣5分15分。9.8 信息化指标9.8.1 一级各类、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主要信息化指标如下: 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 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 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70%以上。上述指标每项15分。若单项不符合要求,扣15分;多项累计扣分,最多扣45分。9.8.2 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不符合要求,扣15分45分。9.8.3 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的计算方法按CB/T 4335的规定。9.9 主要生产技术指标9.9.1 各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各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每不高于0.20吨标准煤; 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涂敷系数不高于2.2(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不考核);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上述指标每项15分。若单项不符合要求,扣15分;多项累计扣分,最多扣105分。9.9.2 各项主要生产技术指标的评定方法按CB/T 4335的规定。9.9.3 本节中,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企业的实际得分由所得总分按不做考核项目的比例进行折算。9.10 船舶建造档案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所建船舶的完整档案资料,按照CB/T4200编制船舶质量证明书,并参照IMO关于“船舶建造档案(SCF)”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若不符合要求,扣10分。10 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及评价方法10.1 细目与分值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包括研发机构(15分)、研发投入(15分)、产品符合性(20分)等三个细目。10.2 研发机构10.2.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等研发机构。不符合要求,扣15分。10.2.2 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和二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和二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地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等研发机构。不符合要求,扣15分。10.2.3 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等机构。本条要求为鼓励性条款,不做扣分项。10.3 研发投入10.3.1 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一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不符合要求,扣15分。10.3.2 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和三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二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一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5%。不符合要求,扣15分。10.3.3 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和二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不符合要求,扣15分。10.4 产品符合性10.4.1 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按照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认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扣10分。10.4.2 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不符合要求,扣5分10分。11 人员要求及评价方法11.1 细目与分值人员要求包括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30分),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40分)和技术工人(30分)等三个细目。11.2 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11.2.1 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厂级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技术、质量工作,负责技术、质量的厂级领导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11.2.2 一级各类和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二级和三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和二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各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和一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a) 技术总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工程师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b) 质量总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工程师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c) 一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能兼任;d) 主管技术、质量、检验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备工程师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e) 主管技术、质量、检验工作的负责人应与本企业已签订三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具有最近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否则视为不具备该人员。不符合要求,每项扣5分10分。其中职称或主管相关工作的年限达不到要求,扣5分;两者都达不到要求,扣10分。11.2.3 其他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a) 技术总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b) 质量总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c) 主管技术、质量、检验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不符合要求,每项扣5分10分。其中职称或主管相关工作的年限达不到要求,扣5分;两者都达不到要求,扣10分。11.3 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11.3.1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各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检验和检测人员。最低应配备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人数应符合表16的规定。外协专业无损检测企业且该外聘企业的无损检测人员符合表16的要求,可视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所配备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与本企业已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具有最近一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否则视为不具备该人员。不符合要求,每缺1人,扣4分。表16 各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类别人员配备一级类一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5名,工程师30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9名;3)具有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专职无损检测人员;4)具有CCMCIC-II、NACE-II、FROSIO-III资格或更高级别的涂层检查员2名。一级类一级类二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0名,工程师20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6名;3)具有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专职无损检测人员;4)具有CCMCIC-II、NACE-II、FROSIO-III资格或更高级别的涂层检查员2名。二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高级工程师5名,工程师8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5名;3)具有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无损检测人员。二级类二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名,工程师3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4名;3)具有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无损检测人员。三级类三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工程师3名,助理工程师5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3名。三级类三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2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2名。11.3.2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人数应符合表17的规定。外协专业无损检测企业且该外聘企业的无损检测人员符合表17的要求,可视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所配备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与本企业已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具有最近一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否则视为不具备该人员。不符合要求,每缺1人,扣4分。表17 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级别人员配备一级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高级工程师6名,工程师12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4名;3)具有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专职无损检测人员。二级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高级工程师3名,工程师6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3名;3)具有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无损检测人员。三级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工程师3名,助理工程师6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3名。11.3.3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各级各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人数应符合表18的规定。所配备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与本企业已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具有最近一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否则视为不具备该人员。不符合要求,每缺1人,扣4分。表18 各级各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类别人员配备一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高级工程师3名,工程师5名,高级技师2名,技师3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4名。一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高级工程师2名,工程师4名,高级技师1名,技师2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3名。二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工程师3名,助理工程师3名,技师2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3名。二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工程师2名,助理工程师2名,技师1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3名。三级类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1名,技师1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2名。注:具有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相当于具有低一级或以下职称的人员。11.3.4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各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人数应符合表19的规定。所配备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与本企业已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具有最近一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否则视为不具备该人员。不符合要求,每缺1人,扣4分。表19 各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级别人员配备一级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制冷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0名,工程师20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6名;3)具有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专职无损检测人员。二级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制冷专业的高级工程师3名,工程师6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4名;3)具有持II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无损检测人员。三级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名,工程师3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3名。四级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2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2名。11.3.5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人数应符合表20的规定。所配备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与本企业已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具有最近一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否则视为不具备该人员。不符合要求,每缺1人,扣4分。表20 各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级别人员配备一级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高级工程师3名,工程师5名,高级技师2名,技师3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4名。二级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工程师3名,助理工程师3名,技师2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3名。三级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1名; 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2名。11.3.6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人数应符合表21的规定。所配备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与本企业已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具有最近一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否则视为不具备该人员。不符合要求,每缺1人,扣4分。表21 各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级别人员配备一级1)从事船体、机电专业的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2名,技师2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2名。二级1)从事船体、机电专业的工程师1名,助理工程师1名,技师1名;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机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1名。11.4 技术工人11.4.1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工人11.4.1.1 各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含相关方)应有与生产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焊工证书的等级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企业应具备不少于表22规定数量的持证焊工。不符合要求,每缺1人扣4分。表22 各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最低应具备的持证焊工人数 单位为人类别一级类一级类一级类二级类一级类二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三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三级类S类焊工120 9048 2418 126 注1:焊工人数取近三个月的平均人数。注2:原类、类和类焊工在有效期内可按具有S类焊工资格进行统计,2018年1月1日以后焊工证书均按船级社最新规定执行。11.4.1.2 各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一部分相对固定(指与本企业已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焊工施工队伍。按照下列规定评价:a) 固定焊工占焊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不扣分;b) 固定焊工占焊工总数的比例在3050之间,扣5分;c) 固定焊工占焊工总数的比例低于30,扣10分。11.4.1.3 具有船检认可的焊接机器人等自动化焊接设备的企业,焊工人数可按设备数量及其可替代焊工人数做相应折减。一台焊接机器人可按替代4名焊工进行计算。11.4.2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工人各级铝质一般船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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