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XC 0010 S-2015 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复合菌发酵饮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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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JXC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XC 0010S-2015复合菌发酵饮品2015-05-20发布 2015-05-31实施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1Q/JXC 0010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济南微生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由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敬兰、王萍。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委托单位:名称:济南微生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2007号。生产单位:名称: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藕池村43号。III复合菌发酵饮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菌发酵饮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啤酒麦芽、食用葡萄糖、酵母浸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小麦、姬松茸、芦笋、枸杞子、葛根、荞麦米、槐米、桑叶、桑椹、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芡实、茯苓、决明子、菊花、阿胶、玛咖、魔芋粉、白砂糖、低聚木糖、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磷酸氢二钾、硫酸镁、蜂蜜、三氯蔗糖、人参(人工种植),经配制、灭菌、接种复合菌(包含动物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罗伊氏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发酵、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菌发酵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351 小麦GB 1352 大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86 乳酸菌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3528 低聚果糖GB 25531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2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DBS15/003 荞麦米DBS22/02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LY/T 1696 姬松茸NY/T 494 魔芋粉NY/T 760 芦笋QB/T 1686 啤酒麦芽QB/T 2984 低聚木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公告2008第20号 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卫生部公告2010第3号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第13号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卫生监督发201065号及卫计委关于食用菌公告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3.1.2 啤酒麦芽应符合QB/T 1686的规定。3.1.3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3.1.4 酵母浸粉 应符合附录 A1 的规定。3.1.5 小麦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3.1.6 姬松茸应符合LY/T 1696的规定。3.1.7 芦笋应符合NY/T 760的规定。3.1.8 枸杞子、葛根、槐米、桑叶、桑椹、芡实、茯苓、决明子、菊花、阿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GB 2762、GB 2763及相应标准和规定。3.1.9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0第3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3.1.10 玛咖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1第13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3.1.11 荞麦米应符合DBS15/003的规定。3.1.12 魔芋粉应符合NY/T 494的规定。3.1.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14 低聚木糖应符合QB/T 2984的规定。3.1.15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16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3.1.17 磷酸氢二钾应符合GB 25561的规定。3.1.18 硫酸镁应符合GB 29207的规定。3.1.19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20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3.1.2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DBS22/024、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3.1.22 复合菌菌种(包含动物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罗伊氏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购自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ICC),经过菌种鉴定并符合卫生监督发201065号的规定。3.1.2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配制灭菌接种复合菌发酵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产品本应有的色泽取产品20ml,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与气味具有发酵芳香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性 状均匀的乳浊液,允许有少量沉淀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蛋白质/(g/100g) 0.5GB 5009.5总砷(以As计)/(mg/L) 0.2GB/T 5009.11铅(Pb)/(mg/L) 0.3GB 5009.12脲酶试验阴性GB/T 5009.186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ml) 1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ml) 3GB 4789.3霉菌/(CFU /ml) 20GB 4789.15酵母菌/(CFU /ml) 20GB 4789.15表4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ml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 CFU/mLGB 4789.10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8第20号、卫生部公告2011第13号、卫生部公告2012第17号、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耐热玻璃材料,应符合GB 17762 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出库。7.4.3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附录A原辅料的质量标准(规范性附录)A1 酵母浸粉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 A1 酵母浸粉的质量标准项目要求色泽黄色至淡黄色形状粉状气味具有酵母浸出物特有气味,无臭味水分, % 6.0灰分, % 15.0总氮(以干基计), % 9.0氨基氮(以干基计), % 3.0铅, mg/kg 1.0总砷, mg/kg 0.5菌落总数, cfu/g 50000大肠菌群,MPN/g 0.3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25g不得检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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